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章程.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7373510 上传时间:2023-01-23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0.2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章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章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章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章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章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章程.docx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章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章程.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章程.docx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章程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航空运动协会(AEROSPORTSFEDERATIONOFCHINA),简称中国航协(ASFC),下设跳伞、航空模型、飞行、悬挂滑翔及滑翔伞和气球等项目委员会。

  第二条中国航协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负责管理全国航空体育运动项目,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航空联合会及相应国际航联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本会是由热心支持航空运动的单位或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体育社团。

  第三条中国航协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航空运动工作者及爱好者,促进航空运动的发展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为增强人民体质、提高青少年科技素质、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和加强国际间的友好合作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于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及国际航空联合会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国航空运动的发展,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一)负责对全国航空运动项目的专项管理,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管理法规。

  

(二)研究制定全国竞赛制度、规程、规则及裁判法;组织全国性竞赛,审定运动成绩,审理航空运动的国家纪录和世界纪录,报请国家体育总局或国际航联批准;选拔和派出国家代表队参加国际比赛,为国争光。

  (三)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制度,培训、评定及考核航空运动项目的等级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社会体育指导员,不断提高航空运动队伍的政治和技术(业务)水平。

  (四)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委托,组织实施航空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证照考核,航空器适航及航管规划协调等工作。

  (五)在广大青少年中宣传和普及航空知识,开展群众性的航空体育运动,为航空体育爱好者提供信息、资料、器材、咨询等服务。

  (六)总结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不断研究、改进航空运动器材。

  (七)加强与国际航空联合会的联系,发展与世界各国、各地区航空运动协会之间的友好交往。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国际航联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和举办航空运动项目的国际活动。

  (八)积极开拓航空体育市场,发展体育产业,依法从事经营,广开经费来源,增强航空体育运动自我发展的活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设团体会员、基层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本会的团体会员必须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全国性行业、系统的航空运动协会(含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省级单项航空运动协会,下同)及中国人民解放军航空运动组织。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本会各团体会员协会应广泛吸收本地区(系统)航空运动组织、航空运动爱好者为其会员。

  第十一条经团体会员协会批准,并向本会注册登记领取会员证者,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未建立航空运动协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其航空运动组织可直接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接纳为基层团体会员,但其所在地省级航空运动协会成立并加入中国航协后,该组织应归其所在地航空运动协会直接管理。

  第十二条本会下属各项目委员会可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直接为本会吸收和发展无本项目航空运动组织的地区的个人会员,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三条对发展我国航空运动做出过重大贡献的国内外人士,经全国委员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可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享用本会的活动器材及设施;团体会员有申办协会全国性活动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及本会组织的活动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加并辅导基层组织的航空运动活动;

  (七) 努力学习航空理论,钻研技术,研究、改进训练器材和方法,不断提高运动水平。

  第十六条团体会员要求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本会,一经批准即失去会员资格及本会授予的一切权力。

个人会员退会,需向当地会员协会声明,各单项委员会直接发展的会员,需向所属委员会声明注销会籍,收回会员证,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对航空运动有突出贡献,或在运动比赛、航空理论研究、器材研制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和有发明创造的会员,协会将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经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 不向本会交纳应交的费用;

  

(二) 违反本章程及本会的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全国委员会委员;

  (三) 审议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处理各项议案;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由常务委员会召集,至少每二年召开一次,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议事。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由本会团体会员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推选产生,任期内由于必要的原因可以变更人选,报本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全国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全国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全面负责航空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和制定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

  (十一)负责本会的组织建设和人事管理;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全国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全国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主席主持;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设立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由主席、副主席、司库、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单项委员会主任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在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全国委员会负责。

根据工作需要设秘书处等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可由副主席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全国委员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全国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各项目委员会选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各项目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 依据本章程制定工作细则,经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生效;

  

(二) 负责本项目在全国范围内的管理,促进项目的普及和发展,广泛吸收会员;

  (三) 开展国际交流,负责和指导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比赛的审批和有关组织工作;

  (四) 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活动,广开经费来源渠道,为发展本项目筹集资金。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 会费;

  

(二)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拨款;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由司库定期提出本会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报告,提请全国委员会和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比赛

  第四十七条 

 

(一)本会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航空项目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二)全国性正式比赛、由国际航联委托承办的比赛,由本会直接管理;

 (三)本会团体会员之间的比赛、协会会员与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国际性比赛,由会员协会管理,但必须于比赛前报本会备案;

  第四十八条 非本会会员不得参加本会举办的正式比赛。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会会旗、会徽及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印制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XXXX年XX月XX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全国委员会,修改权属本会全国委员会。

章程修改意见由全国委员会起草,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