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件印刷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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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件印刷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

SDGP370000201802002196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件印刷项目(重招)

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一册)

 

 

采购人名称: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采购代理机构:

山东广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月

 

第一部分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适用于本磋商文件第二册第八部分中所述货物及相关服务的采购。

2.定义

2.1“采购人”名称详见本磋商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采购代理机构”指山东广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3“服务”指本磋商文件第二册第八部分所述供应商应该履行的承诺和义务。

2.4“潜在供应商”指符合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供应商。

2.5“供应商”指响应磋商文件规定并参加报价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3.合格供应商的条件

3.1符合本磋商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

3.2供应商须按采购公告要求获取磋商文件并通过登记报名。

3.3供应商按时足额交纳磋商保证金。

3.4按照本磋商文件通过初步评审。

4.踏勘现场

4.1按照本磋商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安排现场踏勘,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4.2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4.3供应商经过采购人的允许,可为踏勘目的进入项目现场,对服务现场及其范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实施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但供应商及其人员成端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供应商并应对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他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5.报价费用

5.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采购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此费用。

6.其他

6.1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材料、信函、传真等,下同)或在本次采购公告刊登的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形式,向潜在供应商发出,联系方式以潜在供应商的登记为准。

收到通知的供应商须在规定或要求予以回复确认,但供应商未回复或采购代理机构未收到回复时,并不应当被理解为采购代理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供应商是否收到通知。

因登记有误、传真线路故障或其它任何意外情形,导致所发出的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到达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6.2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磋商文件所使用的时间单位文件“天”“日”均指日历日,且所有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6.3不论采购过程如何,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含电子文件)均不退还。

二、磋商文件

7.磋商文件的组成。

7.1本磋商文件共分为两册,由八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册:

第一部分供应商须知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参考)

第三部分合同格式范本

第四部分附件

第二册:

第五部分报价邀请函

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七部分评审方法和评审细则

第八部分项目需求

7.2除非本磋商文件有特殊说明,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拟采购服务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8.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潜在供应商发出澄清、修改的补充文件。

需要为此调整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应当重新确定,并就变更后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重新发出通知。

8.2采购代理机构一旦对磋商文件作出了澄清、修改,即刻发生效力,采购代理机构有关的补充文件,将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而无论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该澄清和修改文件。

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三、响应文件

9.编制要求

9.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

9.2供应商对多个分包进行报价的,应以分包为单位编制响应文件。

10.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0.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10.2原版为外文的相关文件,以及由外国人作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应附有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文件为准。

10.3除在本磋商文件第二册第八部分“项目需求”中另有规定外,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0.4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限期提供相应文件或决定对其响应文件予以拒绝。

11.响应文件组成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应主要包含资格证明文件、报价文件、技术文件及商务文件四部分(封皮、目录等除外)。

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要求及顺序制作响应文件。

12.报价

12.1本次报价非一次性报价。

币种为人民币(如供应商所报产品含有进口产品,须换算为人民币进行报价)。

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购买服务等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所有税、费。

在其他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他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2.2不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方案和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或可调整的报价方案和报价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报价而被拒绝。

12.3本项目是否允许供应商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以本磋商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

如允许,供应商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须在技术文件中载明。

12.4供应商须严格按照报价明细表规定的内容填写服务单价以及其他事项。

12.5供应商对报价若有说明应在报价一览表“备注”中注明,只有公开报价时唱出的报价和优惠才会在评审予以考虑。

13.报价有效期

13.1报价有效期以本磋商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

13.2在特殊情况下,可协商延长报价有效期。

协商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此时,按本须知规定的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保证金。

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除按照采购代理机构要求修改报价有效期外,不能修改响应文件的其他内容。

14.响应文件装订与编写

14.1供应商应按照资格证明文件、报价文件、技术文件及商务文件顺序排列装订成一册响应文件,并编制“响应文件目录”。

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装订必须采用胶装形式,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否则,报价将被拒绝。

14.2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用A4幅面的纸张打印,响应文件须严格按照磋商文件所提供的格式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本磋商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可不提交资料除外);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

14.3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4.4供应商须注意:

为合理节约政府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实信用的磋商报价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响应文件的偏离表中,均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

若供应商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的字样。

任何情况下,对于供应商没有在偏离表中明确、清楚地披露的事项,包括可能属于被供应商在偏离表中遗漏披露的事项,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偏离或被认定为属于偏离,则磋商小组有权视具体情形评分时予以处理,乃至对该报价予以拒绝。

14.5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15.响应文件的签署

15.1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必须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正本及各附件、报价一览表上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不符合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15.2任何行间插字、涂(修)改和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行间插字、涂(修)改和增删的每一页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才有效。

16.响应文件密封和标记

16.1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的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

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初步审查时以正本提供资料为准。

16.2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报价一览表、电子文档分别密封,并按照密封格式(见附件十六)要求填写。

16.3密封文件在封口处注明“于年月日时分之前不准启封”字样。

16.4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对响应文件密封及加写标记,可能导致响应文件被拒收。

17.磋商保证金

17.1本次项目的磋商保证金按本磋商文件第二册“供应商前附表须知”中规定的的具体数额及要求交纳。

四、响应文件递交

18.响应文件递交时间和地点

18.1供应商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公开报价时间)前将文件(以本磋商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供应商前附表须知”为准)送达指定地点。

18.2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公开报价时间)后送达的文件。

19.响应文件签收

19.1采购代理机构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接收响应文件,供应商同时签字确认。

19.2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不予退还。

20.响应文件修改与撤回

20.1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并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0.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应当按本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0.3撤回报价文件的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

20.4报价有效期内不得撤回响应文件,公开报价仪式后撤回响应文件的行为将被记录在案,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供应商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可能会受到影响。

五、公开报价与评审

21公开报价

21.1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报价。

公开报价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供应商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

21.2公开报价时,由各供应商或其推选代表对所有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予以确认,确认无误后后拆封唱标。

21.3公开报价时,采购代理机构将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价格及其他主要内容。

供应商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公开报价时及时声明或提请注意,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1.4记录员将唱标内容分项记录,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未参加公开报价的,视同认可公开报价结果。

21.5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逾期送达的;

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标记的;

3)违反政府采购纪律的。

22.磋商小组的组建

22.1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

23.评审原则

23.1客观性原则:

磋商小组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认真评审;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评审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而不依据响应文件以外的任何因素。

23.2统一性原则:

磋商小组将按照统一的评审原则和评审,用同一标准进行评审。

23.3独立性原则:

评审工作在磋商小组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磋商小组成员对出具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3.4保密性原则: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3.5综合性原则:

磋商小组将综合分析、评审供应商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出成交供应商。

24.初步评审

24.1响应文件的初步评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资格性检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有投报价资格;符合性检查指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4.2磋商小组审查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1)实质上响应的报价是指与磋商文件上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2)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货物的质量、数量和交付日期等明显不能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之一的,报价无效:

A、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报价保证金的;

B、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装订、签署、盖章的;

C、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D、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E、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F、磋商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的证明文件不全或无效的;

G、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内容不一致的,或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与响应文件正本中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

H、未按规定提交报价保证金或响应文件的;

I、未响应磋商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的;

J、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4.3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判定,只依据响应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外来证明。

25.报价的澄清

25.1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5.2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小组通知的内容和时间做出书面答复,该答复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字认可,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供应商拒不按照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磋商小组可拒绝该报价。

26.磋商、综合评审

26.1初步评审结束后,如有需要,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单独进行磋商。

26.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6.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6.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26.5本项目共二轮报价。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另一轮报价,该报价为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另一轮报价,该报价为最后报价。

26.6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对最后报价书面签字确认。

节能、环保产品、中小微企业产品价格认定均按照最终报价后的浮动比例同比例进行调整。

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26.7磋商小组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响应文件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和标准,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6.8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若出现相互矛盾之处,应以排列在先的原则为准优先处理:

1)如果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一览表与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

如果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如果单价乘以数量不等于总价,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如果明细价格相加不等于汇总价格,以明细价格为准。

4)调整后的数据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供应商不确认的,其保健文件无效。

26.9具体评审、评分细则详见本磋商文件第二册第七部分“评审和评分细则”。

27.确定成交供应商或成交候选人

27.1磋商小组根据评审结果标明供应商排列顺序,确定第一名为成交供应商或成交候选人排序。

详见本磋商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8.评审过程要求

28.1公开报价之后,直到签订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的有关资料以及定标意向等,均不向供应商或者其他与评审无关的人员透露。

28.2在评审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报价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9.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29.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步评审、综合评审或其他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订合同的情形,一旦供应商被拒绝或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供应商承担。

30.采购项目终止

3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六、合同签订

31成交通知

31.1成交公告将在法定媒体上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1.2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但成交结果的有效性不以未成交的供应商是否收到相应的通知为前提。

32.签订合同

32.1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法定时间内,按照采购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

32.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以及评审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2.3不按约定签订或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3.履约保证金

33.1按照本磋商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提交。

七、采购代理服务费及公证费/律师见证费

34.按照本磋商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提交。

八、处罚、询问和质疑

35.处罚

35.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1)公开报价后在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撤回其报价;

2)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4)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5)存在串通报价行为的;

6)供应商其他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36.询问

36.1供应商对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6.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37.质疑

37.1供应商有权就采购事宜提出质疑。

37.2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

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7.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37.4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37.5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接收同一供应商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

37.6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7.7供应商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37.8质疑人对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拆。

九、保密和披露

38.保密和披露

38.1供应商自领取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担本采购项目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采购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38.2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标书的有关人员披露。

38.3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

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十、解释权

39.本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解释为准。

磋商文件未做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对此所做解释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参考)

甲方在本项目中所需服务由采购代理机构在国内进行竞争性磋商,经磋商小组评定,确定乙方为成交供应商。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一、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在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双方另行签署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的附件)中,下述词语均依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协议、附件、附录和其他一切文件,还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及其有效补充文件。

2、“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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