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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公司资金的安全、完整、合理和高效使用,规范资金收支行为,杜绝各种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制度,结合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二条银行账户是公司为办理结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而在相应金融机构开设的,分为基本账户、一般结算户和专用账户。

第三条银行账户的管理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规划、集中控制、分类管理,具体负责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撤销。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经财务部部长、总会计师、总经理审批同意后,由银行出纳员负责依法在国家许可的金融机构开立相关账户。

第四条银行出纳员负责全面维护企业各银行账户的相关信息,对已开立账户,设置相应的银行日记账,如实反映资金收付情况,对闲置、不需用的银行账户应及时办理撤销。

第五条银行账户的开立、撤销资料必须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第六条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对外出租、出借账户,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银行账户的账号应对外保密,非因公司经营业务需要不准外泄,确因业务之需向外单位提供账号的,必须由经办人写明情况,账号用途等,经各部门或项目负责人、总会计师、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对外提供。

第七条银行账户的印鉴与支票实行专人分管制。

公司预留印鉴包括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使用,银行出纳员负责公司财务专用章的保管使用,资金监管员负责法人名章的保管和使用,两枚印鉴必须严格分别保管,任何时候均不得由一人同时执有。

印鉴保管人临时外出时,必须交由其他人代管。

第三章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八条各部门和各项目在收到支票、汇票等票据时,应及时交存公司财务部,不得私自存放,以免延误票据结算日期。

财务部银行出纳在收到票据后应认真审验票据,并按规定程序于收到当日缴存开户银行,对于无法鉴定的汇票,必须于当日送银行审验。

第九条各部门和各项目收取任何款项(除销售款、租赁款)的同时,需由经办人填制《收入凭单》,如实、准确填写收取款项内容、性质、大小写金额,由经办人签字后报相应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并附相关合同、协议的复印件,一并报财务部。

第十条财务部银行出纳在确认款项入账收妥后,依据合同、协议内容,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要求开具正式发票或收据。

原则上必须先收妥款项后再开具发票。

如需提前开具发票再收款,经办人必须先写出书面说明和承诺,保证收取款项能及时到账,并经总经理签字同意。

同时经办人应要求对方单位出具相关承诺,保证所开出支票的账户余额足够支付,保证资金及时入账,方能将发票交予对方单位,如资金未按时入账,由经办人负责追讨资金。

第十一条销售收入的管理规定:

(一)凡公司各项目对外销售取得的销售收入,由项目销售人员负责填制《销售收款单》(格式详见附件5)一式二联,逐项、准确填写《销售收款单》中全部内容,并由销售员签字后加盖“销售专用章”后,将第一联传递至项目收款员据以开具发票或收据。

(二)项目资金员负责现场刷POS机收款,并按《销售收款单》填写内容,收取客户购房款,开具正式发票,并负责每天登记收款台账。

(三)财务部核算人员负责每天按项目提供台账与收款银行收款总额、及发税控发票开据进行核对无误后,办理签收手续,并上报至公司财务部。

(四)如购房客户以单位支票代个人付款的,需同时提供资金证明(加盖提供支票单位的公章并法人签字),现场人员开具临时收据交予客户。

待确认支票入账、款项收妥后,收回客户所持临时收据,并为客户换开正式发票。

第十二条租赁收入的管理规定:

(一)凡公司各项目对外出租取得的租房收入,由公司资产经营部负责填制《租赁收款单》(格式详见附件6),逐项、准确填写《租赁收款单》中全部内容,由经办人签字后加盖“租赁专用章”后,将第一联传递至公司财务部银行出纳,据以开具发票或收据。

(二)公司财务部银行出纳负责按《租赁收款单》收取租房款,确认支票入账收妥款项后,开具正式发票。

(三)凡采用委托租赁方式的,按照委托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程序及方式,取得租赁收入。

第四章支票付款的管理

第十三条财务部银行出纳负责妥善保管各类银行票据,空白支票的保管视同现金。

第十四条银行出纳负责支票的签发。

支票的签发必须坚持填全要件项目,因特殊情况不能填全项目的至少应填明签发日期、用途、使用限额三项内容。

支票签发后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能挪作他用,更不许转让使用。

第十五条支票领用人员必须是公司在册职工,领用人员无论使用与否均必须在十日内返回销号,办理报销手续。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及时向财务部报告。

如发生支票丢失,财务部负责按法定公事催告程序尽快要求银行止付。

凡因支票丢失发生损失的,丢失责任人承担损失责任。

各部门、项目如有超过三张或单张已签发超过十日而尚未报销的支票,财务部有权停发其支票,如因此延误经济业务的后续办理,由支票领用经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应严格支票签发手续。

(一)各部门、各项目办理日常费用付款时必须填写《支票请领单》(格式详见附件7)并需列明用途、金额。

办理工程成本类支出必须填写《工程付款审批单》(“六联单”格式详见附件8),并逐项列明“项目部名称、合同号、内容、合同金额、已付款金额、本次付款金额、累计付款金额、收款单位”等信息。

(二)《支票请领单》按审批权限(见第十九条第二款),依次由经办人、部门或项目负责人、总会计师、党委书记或总经理签字。

“六联单”依次由项目经办人、项目经理、工程部部长、合约预算部部长、财务部成本管理人员员、总会计师、总经理签字。

(三)暂无金额的应限额领取支票,暂未确定收款单位的,支票交付收款方之前必须由我公司经办人员负责填写收款单位,不能将无金额无收款单位的支票交予他人。

(四)《支票请领单》、《工程付款审批单》经有效签字人在审批单上依次签字后视为完成批准程序,填写内容不全、有误或审批手续未完成的,出纳人员有权拒付。

(五)办理“六联单”付款的,凡支付内部施工、市政等工程款,及非政府部门收费的大额资金支付,必须事先取得对方单位的正式发票,财务部方能办理支付手续。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先取得发票,应由经办人先提交承诺书并经总经理签字,经办人应负责及时追回发票。

(六)办理“六联单”付款的,凡属按合同、协议付款的费用支出,一次性付款或分次付款的第一笔支出凭证报销时,必须同时提供合同、协议书的原件,同时应先行取得收款单位发票,并与合同或协议约定收款方相一致,如有变更,必须由合同协议约定收款单位出具书面委托函,方能办理支票领用手续。

(七)财务部资金监管人员负责审核签发手续齐全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票支付。

第十七条出纳人员在签发支票的同时,应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登记支票领用日期、支票号码、支票用途、使用金额、领用人等,在退回支票或报销时,办理注销手续。

出纳人员对开出的支票应分账号逐笔进行登记,不得空号(包括作废支票),作废支票连同支票根一并将支票号剪下顺序粘贴在下张支票根上,并在登记簿上标明。

第十八条支票领用人员必须取得符合以下条件的发票,方可办理报销:

(一)合法性:

在经济业务发生时,从收款单位取得的发票必须由国家税务局统一监制或批准印制的发票(或北京市财政局批准的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

出纳员应严格审核,对查出的假发票、废发票(已停止使用的旧版发票)必须立即纠正,予以更换,否则不予报销。

(二)真实性:

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必须真实。

(三)完整性:

指从收款单位取得的发票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包括付款单位名称、凭证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等项目必须一次填写完整、准确,并由收款单位加盖清楚、完整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十九条支票领用人员取得合法、真实、有效的发票后,按原始发票逐张填制《费用报销单》,依次审核签字后,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一)《费用报销单》需由经办人填写、并在“经手”处签字,依次由部门或项目负责人、财务部出纳、总会计师、及最终审批人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后,方能办理报销手续。

(二)最终审批人的审批权限为:

三千元(含三千元)以下的支出由公司党委书记审批。

三千元以上的支出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五章汇款的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凡办理网银业务的,必须由两人以上完成,制单与授权两项职责必须严格分离,银行出纳员负责制单,资金监管员负责审核。

第二十一条如需办理汇款业务的部门或项目,经办人需填制《汇款申请书》(格式详见附件9),完整填列全部内容后,依次经部门或项目负责人、总会计师、总经理审批后,提交财务部办理汇款业务。

第二十二条原则上办理向北京以外的单位付款的业务,取得北京以外省市发票的,均需采用汇款方式。

按合同、协议约定汇款的,不得随意改变收款人名称。

如有变更,必须由收款单位出具书面委托函并加盖公章,方能办理汇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汇款的领用报销手续与支票的报销手续相一致。

第六章银行资金、账簿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银行出纳员负责每日逐记银行收付款情况,掌握各银行账户的资金情况,每日编报资金动态报表。

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

第二十五条银行出纳员应在资金收支计划内,办理有关银行收、付款业务,超过计划范围的支出,按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银行出纳员负责与银行联系,及时取回单据,并将手续齐全的银行收、付款原始单据整理粘贴完毕,并传递至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记帐凭证,逐日逐笔、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第二十八条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每月不少于一次。

对账时,由财务部门指定有关人员进行交叉对账,出纳人员不得参与对账单的编制,发现差错,及时处理,对超过一个月的未达账项及时向财务部部长汇报,并及时清理解决。

次月15前编制完成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银行对账单连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年底归档、保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的修订和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5

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收款单

付款单位:

年月日

项目

合同编号

房屋地点

面积

单价

金额

备注

定金

 

 

 

 

 

 

首付款

 

 

 

 

 

 

购房贷款

 

 

 

 

 

 

其它

 

 

 

 

 

 

合计

 

 

 

 

 

 

财务审核:

经办人:

附件6

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租赁收款单

付款单位:

年月日

项目

合同编号

房屋地点

租赁期间

面积

单价

金额

备注

房屋租金

 

 

 

 

 

 

 

租赁保证金

 

 

 

 

 

 

 

 

 

 

 

 

 

 

 

 

 

 

 

 

 

 

 

合计

 

 

 

 

 

 

 

财务审核:

经办人:

附件7

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支票请领单

年月日

请领单位

 

经办人

 

用途

 

计划金额(大小写)

 

总经理或书记

 

总会计师

 

部门或项目负责人

 

附件8

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开发项目款项支付审批单

年月日

项目人民币:

合同编号

工程项目及费用名称

合同价款

上期累计拨款

本期应付款

累计拨款

收款单位

本期实付金额(大写)¥

经办人:

审批流程

项目经理

市场拓展部

规划设计部

工程管理部

合约预算部

营销策划部

财务资产部

常务副经理

总会计师

总经理

董事长

附件9

汇款申请书

年月日

经办部门

经手人

汇款事由

汇款金额(大写)

小写

收款单位账户

信息:

收款单位户名全称:

收款单位开户银行:

收款单位帐号:

 

收款单位公章:

经办部门主管审批:

总会计师审批:

总经理/党委书记审批:

 

说明:

请收款单位务必在准确核实收款信息后,在收款单位公章一栏加盖公章。

由收款单位信息不准确而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我公司不予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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