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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医学药学类研究生学术规范

浙江大学医学、药学类研究生学术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营造严谨踏实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浙江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浙江大学学位授予细则》、《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等精神,结合浙江大学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具有浙江大学医学、药学类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和已经取得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对研究生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研究生申诉权的保障原则。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浙江大学研究生在进行学术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1.坚持诚实守信,注重学术创新,倡导团队协作。

2.尊重他人研究成果,不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3.不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

4.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及实验操作规程。

5.合作成果中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做到不一稿多投。

6.不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7.在浙江大学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归属浙江大学。

8.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

9.在报考、报奖时确保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10、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11、遵守人文学科、社科学科、理学学科、工学学科、农学学科、医学学科制定的学术规范细则。

第五条浙江大学研究生在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1.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2.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3.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变造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学术能力的材料。

4.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

5.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包括指导教师、授课教师)的成果,未经学校允许,无偿使用浙江大学成果或将其变为非浙江大学的成果。

6.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漏。

7.未经导师或项目负责人许可,将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

8.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

9.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

10.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行为。

第三章文献综述规范

第六条文献综述能力是研究生独立从事学术研究的必备素质之一,是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基本的撰写规范。

所有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完成一篇与研究主题相关的文献综述。

同时,文献综述也与研究结果的分析、讨论密切相关。

第七条文献综述的目的是培养研究生检索、搜集、整理、归纳前人研究成果的能力。

论文开题前,研究生必须根据学位论文的研究主题,完整地收集相关文献资料,并在对所有文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总结的基础上,提出研究方向和内容;获得研究结果后,研究生需要了解相关领域的研究进展,以对研究结果进行分析,探讨其学术意义。

对外文综述性文献的全盘翻译并不是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必须在论文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

第八条文献综述的实质是总结某研究领域的研究进展,以体现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创新性。

因此,研究生应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待论文和著作等的引用,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

必须将引用的所有参考文献在综述中全部列出。

第九条引用文献的目的是介绍、评论某一研究成果或者说明某一科学问题。

引用在科学文章中有多方面的作用:

承认其他科学工作者的工作;引导读者从其它信息来源查找资料;承认与其它研究结果相矛盾的地方;为文中的观点提供支持。

而且通过引用,可把科学领域中以前的研究和目前的科学知识联系在一起。

失败地引用其他人的工作会造成怨恨的情绪。

那些经常失败地引用他人工作的科学工作者可能会被同行们扫地出门。

这一点对在科学事业无形的方面树立声望上尤其重要。

第十条综述中引用他人的成果时,必须注明出处。

引用已发表的论文须列出作者、论文题目、杂志名称、发表年份、杂志卷期等信息;引用著作时应列出书名、主编、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引用未发表的研究成果时,应明确说明,并标注信息的来源。

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第十一条严肃对待他人的讲义和教材的使用,必要时要征得原创作者的许可,避免侵权行为。

第十二条引用的文献应是全文阅读过的文献。

文献综述的引用部分不能构成综述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要避免抄袭或剽窃。

当全盘引述文献资料时,应用引号标出,以示区别。

第十三条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第十四条同一课题组的研究生应避免综述的重复或大范围的雷同。

第四章学术研究规范

第十五条进行学术研究的目的就是要应用科学的方法去获得新的知识。

在学术活动中,一般的科学方法的准则—─假设的形成和检验,控制观察或实验,数据的分析和判断,以口头或文字形式提交给同行们讨论,结论的形成—─是通用的,研究生应遵循可被重复的原则进行学术活动。

第十六条研究生应重视开始学术研究前的通盘计划以及科学的实验设计。

以科学的方法,本着创新的精神,从符合各种操作、设计、实施的规章制度(如人体实验、动物使用、放射线、化学物及其他安全问题、转基因动物管理条案等)出发,设计并开展学术研究。

第十七条忠实于原始数据。

发表根本没有经过实验的数据或随心所欲地篡改数据或隐瞒不利数据以适应自己主观的需要,都属于伪造数据的范畴。

第十八条学术研究中的原始研究数据应恰当记录,妥善保管,包括详细的实验方法、所有的原始资料、以及数据处理和分析的过程。

所有的研究数据都应提供给合作者和监督者便于迅速地检查,同时,要注重数据的保密性。

第十九条数据处理,包括是否发表的决定,主要由导师负责。

研究生在没有征得指导教师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外公开研究数据以及结论。

研究数据,包括原始的实验数据,应保持一定的时间以方便其他研究者分析和重复这些发表的实验结果。

最短的保持期一般是5年,保持期可能随着特定的条件而变化。

第二十条按学校规定保留实验记录本、其他研究数据和补充材料,比如独特的试剂,并且在外界需要时可提供。

毕业的研究生可以复印一份实验记录本或其他数据以便日后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临床研究是指用人体或者人体某一部分作为标本所做的研究。

因此,临床研究者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必须严格执行医学伦理规范。

建议在研究的开始就准备一份书面的研究计划。

研究计划应包括一系列关于病人背景、病人合法性和保密性、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和发表的程序、主要及次要研究者的确立的文件。

研究计划必须得到相应的伦理委员会同意,并在具体研究中得到谨慎遵从。

所有阅读过研究计划的人员应该遵循保密原则。

在不给人体带来损害的前提下,那些将病人和志愿者作为实验对象的研究者必须获得被研究者的同意,不得伪造知情同意书。

第二十二条鼓励能促进研究顺利进行的科学合作。

建议在合作研究开始就公开讨论合作者们各自的责任以及作者署名权。

第二十三条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中立性。

研究生要公开与学术活动相关的所有利益关系,包括直系家属,研究所、中心或者分支机构,基金赞助机构,科学会议组织者,杂志编辑等。

第五章论文写作发表署名规范

第二十四条研究结果的发表是学术活动的必要组分。

尽管论文的发表被认为是某个研究项目的结束,论文的发表同样是一个接受科学界评定、纠正和进一步发展的开始。

及时发表最新的重要的科学结果对于科学的发展是极其重要的,但是将同一研究所取得的研究结果分批发表或者是将同样或者类似的研究结果重复发表是不正确的。

每一篇发表的论文必须对科学的发展有实质性的作用。

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必须征得指导教师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每一篇论文都需要包括足够的信息以使读者能够判断它的正确性。

证实科学结果的最主要的方法并不是对于已提交或已发表论文的阅读而是取决于其他人能否重复这一结果。

因此,每篇文章都需要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使其他人能重复这些实验。

某些并没有包含在论文中的关键数据,比如核酸序列、蛋白质序列以及晶体结构等,应该提交给合适的公共数据库。

第二十六条作者署名是指论文中应列上所有参与课题研究的研究者。

作者署名是决定分配科学发展荣誉的首要机制,从而使他人能够评价某一科学家在科学发展中所占的地位。

因此,它代表着巨大的荣誉,同时也是责任。

对于所有有权利列名在作者名单中的研究者都应该在课题的提出、设计、执行和研究材料的发表以及愿意承担数据发表的责任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

某些在研究过程中提供了空间、经济援助、非经常的帮助分析但并不符合上述标准的研究者只能在文章中致谢而不能列名作者栏。

研究生应与指导教师商量确定署名作者的人选和排序,并应征得所有共同署名作者的同意。

每一作者都应该认真检查那些将被提交给科学杂志或研讨会的材料。

每一作者都应自愿参与到研究的总结中。

论文通讯作者(提交作者)被认为是最主要的作者,他应该有额外的协调研究的进行、结束、提交实验数据并接受有疑问者置疑的责任。

通讯作者应该确认所有合作者的工作被正确的认可并且每一作者都检查和授权原始及修改论文稿的提交。

第二十七条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或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第二十八条原始稿件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发表的学术论文方能列入用于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清单”。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参考文献必须符合学校、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定”中的参考文献引文规范。

第三十条研究生在学期间所取得学术成果的责任人是导师,未经导师书面同意不得发表。

研究生毕业以后发表学术论文,署名中有指导教师姓名时,该论文原始稿件仍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和书面同意。

第三十一条合著的著作在发表前须经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第一署名人应对发表著作的整体负责;不得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导师应对所指导的研究生论文严格把关,署名时应对其负责。

第三十二条反对侵占、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反对请他人代写文章或署名不实。

第六章学术评价规范

第三十三条在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验收和评奖活动中,必须本着对科学负责的态度,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性。

第三十四条反对用不正当手段抬高或贬低他人的成果水平,严禁弄虚作假和试图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评审必须客观。

评审结果要基于对于评审材料的科学分析,而不能受未证实发表的科学信息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评审材料必须保密。

评审者不能从评审材料中获利,材料不能公开给除了评审者外的他人,如确实需要,必须上报评审负责人。

评审者不能复印、保留或运用评审材料,除非经过杂志或者评审机构和作者的同意。

第三十七条应保持学术评价的严肃性,不得代签专家或指导教师的名字,不得伪造学术评价意见。

第七章对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管理处负责受理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学术失范问题的举报、投诉和处理。

第三十九条学位办公室负责受理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已经取得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失范问题的举报、投诉和处理。

第四十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视情节和后果轻重,按照《浙江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2005年7月修订)》的有关条款给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受到纪律处分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要附加下列处理:

1.本学年内不得评定优秀奖学金、不得评定各类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2.已获优秀奖学金者,停止发给未发的奖学金。

3.将有关材料提交学位办,按《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大发研(2004)37号文件)相关条例进行处理。

4.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离校,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二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受到纪律处分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已获得学位人员,要附加下列处理:

1.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各项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

2.对已获得学位人员要递交校学位委员会讨论,情节严重的,由校学位委员会决定撤消其学位。

第四十三条违反浙江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同时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处理规程

第四十四条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在接到涉嫌学术失范的举报、投诉后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第四十五条对正式立项调查的事项,由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所在的学院,学院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人数应为奇数,也可以是校外相关学术领域的专家)对投诉的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如有必要,可要求投诉人、被投诉人和证人接受调查,提交书面报告和所有相关材料。

调查小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交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

学院依据调查结果,参照本规范第四十条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将书面处理报告连同调查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交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

第四十六条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其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在校研究生给以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对已获学位人员给以撤消学位的处理,在学校处分、处理前,应告知研究生有权申请听证。

研究生申请听证的,由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组织召开听证会,研究生本人及代理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听证部门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处分决定。

第四十七条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对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后,起草处分、处理文件,主管校领导签发。

对在校研究生给以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需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已获学位人员给以撤消学位的处理,需经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八条处分、处理决定作出后,要及时送达违纪人员本人,违纪人员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处理决定送达单上签字。

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处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

第四十九条处分、处理决定送达违纪人员本人后,违纪人员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违纪人员作出答复。

对违纪人员的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相关部门对违纪事实进行复查后,报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

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清楚、处分恰当,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及时通知申诉人;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有误、处理不当,须及时按处理程序重新处理;经过核实无违纪事实的,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要给以严肃处理。

同时保障各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违纪人员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撤消学位人员可以向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甚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学校对违纪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

学院在收到违纪研究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处分决定书必须放入违纪研究生档案。

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以及已经取得学位人员的处理意见均应通知其工作单位并进入其学术档案。

第五十二条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范于发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条本规范由浙江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浙江大学研究生院

200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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