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复习完整编辑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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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复习完整编辑版
《经济法》复习大纲
(刘天善、张力主编《经济法教程》为教本,课堂笔记为蓝本)
一、经济法概述P1
(一)经济法概念
经济法:
是从社会整体本位出发,调整国家为管理、协调市场经济运行而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调整范围
1.经济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2.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3.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三)经济法的本质
1.平衡协调法
2.社会本位法---经济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
3.综合调整法
⒋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⒌“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四)经济法的特征
1.综合性2.经济政策性3.技术性4.调整方法的多样性5.强制性(公正性)
(五)经济法的原则
1.国家干预原则
2.优化资源配置原则
3.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
4.经济责任原则
5.经济效益原则
(六)经济法的作用
1.促进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
2.保障经济体制改革
3.促进对外开放
4.保护竞争,促进联合
5.促进企业内部管理
(七)经济法的渊源
1、制定法渊源
1)宪法;
2)法律;
3)法规:
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
4).规章:
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5)特别行政区的有关经济法
6)条约:
国际条约、协定、惯例等。
2、非制定法渊源
1)习惯法2)国际惯例3)判例法4)教规
二、经济法律关系P6
(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特征:
1、主体是经济法所规定的进制2、主体须具有经济权利能力和经济行为能力
体系;
1、经济法主体的类别
①国家机关②社会组织③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④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及其它自然人
2、经济法主体的组成及权利义务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①经济权利能力
②经济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前提
(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1、概念;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种类:
①物(有价证券)②行为 ③智力成果
(三)经济法律关系内容
1、含义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是连接主体、客体的桥梁
2、经济权利(权力)
涵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具有的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一定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种类;①经济职权②财产所有权③经营管理权④请求权
3、经济义务
含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具有的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1.概念;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客观情况---法律事实。
2.种类:
①事件;不以法律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被动性
---自然事件(火灾、水灾、风灾)
---社会事件(战争、罢工、政策)
②行为:
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主动性
---经济管理行为
---市场经营行为
---经济司法行为
三、与经济法相关的民法基础知识P13
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觉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3、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有四项:
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按法人的功能、设立方法以及财产来源的不同,法人分为四类,即
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包括:
合伙
个人独资企业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4、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主体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必须通过自己的行为,例如订立合同,订立遗嘱,设立公司以及结婚、收养等。
民事法律行为一定具备下列条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众利益
④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5、民事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以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为标准,代理可分为:
①委托代理②法定代理③指定代理。
6、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
民事权利所包含的权益,可以分为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
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主要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
民法分别就各种民事权利的产生、变更、转移、消灭设置了具体规则,分别构成各种民事权利制度。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最典型、最完全的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土地使用权是不完全的物权。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是对标的物使用价值的支配,即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属担保物权,是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即在所担保债务到期不能清偿时,以变卖标的物的价款抵偿。
债权是指债权人得请求相对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性质上属于请求权。
合同关系上的权利,就是最典型的债权。
债权包含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三项权能。
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包括:
①著作权②专利权③商标权④商业秘密权⑤植物新品种权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继承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取得或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根据继承权产生方式的不同,继承权主要有法定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之分。
法定继承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享有的继承权,
遗嘱继承权是基于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继承权。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其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其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
人格权又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由权等具体权利。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身份享有的民事权利。
身份主要包括配偶权,亲权等。
7、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主体:
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违约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①有违约行为,②违约造成了损失,③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④存在过错。
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害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8、民事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两类。
普通诉讼时效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分为两类: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以下四种性质的案件,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无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有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如《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法律不予保护。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依法对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力(利)保障,不履行义务的制裁。
1、保护机构
---审计机构
---行政机构
---仲裁机构
---经济审判机构
2、保护方法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一、企业法P28
(一)企业法概述
1、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依法成立并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
2、投资人的责任范围
a.独资企业无限责任,
b.合伙企业无限连带责任
c.公司企业有限责任
3、投资人的权利转让
a.独资业主转让权利即出售企业
b.合伙企业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才可以转让
c.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多数同意即可转让
4、企业的存续期限
a.独资企业以企业主的生命为限
b.合伙企业期限不以生命为限,除非只剩下一个合伙人
c.有限公司在章程中订明期限,股份公司不订明则为永久存在
5、我国的企业立法
a.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b.1993.12.29通过,94.7.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05.10.27修改,06.1.1实施
c.1997.2.23通过,8月1日实施《合伙企业法》2006.8.27通过,07.6.1实施
d.1999年8月29日通过,00.1.1实施《个人独资企业法》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P58
1、独资企业的概念:
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并经营的企业
2、特征
1)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
2)业主对企业事务有绝对的控制和支配权
3)企业的全部财产包括以企业名义获得的利润归业主个人所有
4)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只是个人进行商业活动的特殊形态
5)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6)独资企业只交纳个人所得税,税负较低,不存在双重征税
7)企业的人格和业主的人格不可分
3、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国家、法人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境外的自然人均不是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
2)要有自己的名称---不得出现“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以体现名称与其责任形式的一致性
3)投资人要申报其必要的与其申办企业规模相当的经营资金---这不是注册资本,只是经营的条件,不具有对债权人担保的效力,法律上没最低数额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相对满足其经营业务开展需要的从业人员
4、独资企业投资者的资格限制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从事商业活动不受法律限制的人。
不可举办独资企业的有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商业活动的人
主要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及现役军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人代表或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人代表,自相关事实发生起未满三年
4)个人负债较多,未能及时偿还者
5、独资企业主的权利及义务
权利
1)对企业资产及收益的完全所有权
2)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完全的决策权、指挥权和管理权
3、对企业产品的销售权和服务的提供权
4)政府资助的申请权
5)收购、并入其他企业和设置分支机构的权利
6)以企业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7)以自己或企业名义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义务
1)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义务
2)建立财务制度,按期纳税的义务
3)保护职工利益的义务
4)保护环境的义务
6、独资企业的运营管理
1)可以自营或聘请他人经营。
2)对委托的人进行监督,被委托的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独资企业的受托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正常行为收益归企业主,损失由企业主承担。
因失职造成企业财产、名誉损失的,要接受企业主之处罚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3)企业主和被委托人之间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受托管理人依法不得实施的行为
①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接受贿赂
②侵占企业财产
③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
④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开帐户存储
⑤擅自以企业名义或财产为他人债务担保
⑥未经业主同意,经营与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⑦未经业主同意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⑧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⑨其他
(三)合伙企业法P44
1、合伙企业:
依照《合伙企业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2、特点: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组建
(2)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3)合伙人共同经营,相互为代理关系
(4)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是非法人营利性组织
(6)不适用破产方式解散并清算
(7)国家对其强制性规定较少
3、设立条件
1)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和达到共同经济目的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内容)
3)由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4、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
1)从财产来源上说,合伙企业财产分为原始取得的财产和经营取得的财产。
2、)从财产形式上说,除有形财产外,还包括以合伙企业名义申请的专利、商标、合伙企业的非专利技术、服务标记、企业字号等无形财产。
合伙人提供的劳务,不能直接计算成合伙企业的财产,但劳动成果可以计入。
3)合伙企业财产包括合伙的出资和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
4)合伙企业的财产权是一种共同共有财产权,每个人的权利均及于合伙财产全部,而不是及于自己的份额,不象按份共有人那样享有份额权,可以任意处分自己的份额。
合伙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企业财产,除非退伙。
如果转让份额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5、企业管理权力
1)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财产的共有投资人对合伙企业有全面的管理权
2)合伙人有权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的表决采取一人一票的方式
3)全体合伙人可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人有权监督、质询
4)合伙人可对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采取的重大事项的决定行使单独否决权
5)事务执行
①合伙企业事务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委托少数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②执行合伙人的权力来源于两方面,一是他们本身是合伙人,有企业管理权;二是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授权。
③合伙事务执行人有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因不轨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害要赔偿
④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执行人权力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⑤执行合伙人是其它合伙人的代理人,也是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6)特别规定
①多数通过规则
对相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可以以多数通过原则,包括投资比例多数、合伙人多数和两者并用。
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决定,通过的表决对全体合伙人有效。
②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规则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未约定比例的,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和承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③竞业禁止规则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营与合伙企业有竞争的业务
6、因合伙而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
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对于合伙人不清偿债务,又不解散合伙企业,导致债权人无法追索合伙人的
解决方案:
一是赋予债权人直接起诉合伙人请求偿还的权利;二是由债权人直接申请由法院强制解散合伙企业拥有清偿债务
7、入伙
1)概念: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公民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民事法律行为
2)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原合伙人的告知义务
3)入伙的新合伙人和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4)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
合伙财产是一种有担保的财产,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债务担保
新合伙人入伙前必然要了解合伙负债状况,同意入伙就意味着承认、接受合伙债务
入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企业财产,可以用于清偿以前的债务,资产融合导致责任融合
可以提高合伙企业的信誉
可以防止合伙人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
8、退伙
概念:
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公民使其本人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和事实。
分类
任意退伙;,是指依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决定并于适当时期告知其他合伙人而发生的退伙行为
任意退伙的事由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任意退伙的条件
1)必须事先通知其他合伙人(30天)
2)必须避开合伙事业的繁忙时期
3)要完成其所担任的合伙事务
法定退伙
概念:
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法定事由而当然退伙的情况
法定退伙的事由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份额
除名
概念:
是指合伙人因有严重违反合伙协议之规定或有其他重大不轨行为损害了合伙企业之利益或威胁合伙企业生存与发展而被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定开除的行为。
除名的事由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退伙的法律后果、
1)合伙人死亡的法律后果
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继承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合伙人。
合伙人不同意或继承人不愿意为合伙人的,则可由合伙企业退还其应得之财产份额给继承人。
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由其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2)合伙人非因死亡而退伙的法律后果
其他合伙人应与其就当时合伙企业之财产负债现状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应得之财产,此时如有未了结之业务,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3)退伙结算方式
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协商,可以是货币,也可以为实物,退伙时如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则退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无约定时平均分担的方式分担亏损。
4)退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债务的责任承担
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退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期限是五年
(四)国有企业法P29
1、国有企业:
企业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依照法定程序设立,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者和商业经营者,是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组织
名称的变革-----国营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
2、国有企业法:
规定国有企业的设立、法律地位、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收购与合并、监督与管制、资产保值、权利与义务以及终止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3、国有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2)保障企业独立经营权的原则
(3)实行经营责任制的原则
(4)实行经济民主的原则
4、国企法人制度的特征
通常特征:
第一,法人组织的财产与其组成人员的财产相分离。
第二,法人组织具有不同于其组成人员的独立的法律人格。
独有特征:
第一,企业全部财产属于国家所有,企业只有经营权
第二,企业的法人地位是通过授权追认获得的,政策性因素强
第三,企业财产与国家其他财产相分离,企业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5、经营权的特征
(1)国家所有权的从属性
(2)为了实现国家经济管理目标和经济利益设立
(3)经营权主体不得成为所有权主体
(4)不可转让性
(5)其取得要采取一定的经营形式
二、公司法
(一)公司法概述P76
1、公司的概念:
指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2、公司制度的优势
1)减少投资者的风险
2)有利于社会资本的集中
3)经营管理科学化
3、公司制度的缺陷
1)组建困难,组织成本较高
2)政府限制较多
3)保密性差
4)税负较重
4、特征
1)营利性
2)法人性
3)法定性
4)符合法定要求的股东出资
5)以章程为存在和活动的依据
5、公司法的特征
1)公司法是一种商业组织法
2)公司法是一种商业行为法,规范公司的商业行为和商业活动
3)公司法的主体内容由成文法构成
4)公司法的规范主要是强制性规范,公司的设立人和公司都必须遵守
6、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1)责任有限原则
2)股权保护原则
3)管理科学原则
4)促进交易原则
5)利益分享原则
7、公司的基本权利;
1)法人财产权
2)分机构设立权
3)对外投资权
4)对外担保权
8、公司的基本义务;
1)承担民事责任
2)承担社会责任
3)保护职工权益
4)支持工会活动
5)依法开展党的活动
(二)有限责任公司P83
1、概念;指依照法律规定由50个以下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
1)规模较小,资金需求量小
2)股东人数少,易于管理
3)股东承担有限责任,风险较小
4)设立程序简单,一般不需要审批
5)不必公开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保密性较好
3、特征
1)股东人数上限50人
2)不能公开募集股份,发行股票
3)股东出资转让严格
4)封闭性
5)资本要求低
6)设立程序简单
7)组织设置灵活
8)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9)法定最低资本额的限制
4、股东
1)股东的出资
2)股东的权利叫股权,股权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
3)股东的义务主要是出资义务、出资填补义务和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
5、股东会
股东会---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务。
6、董事会
董事会---公司的常设管理机构,由股东会产生,对股东会负责,为公司的执行机构
7、监事会
监事会---由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