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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可以造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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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可以造假吗

  篇一:

租房时,如何辨别真假房东

  生活场景

  陈先生经中介公司介绍,选中一套房屋承租,并与房东王女士签下了租房合同,租期一年,陈先生预付一年租金并交纳了押金,另交中介费。

可住进租住房屋两个月后,一男子敲开房门,反而对陈先生的出现感到惊讶。

该男子告诉陈先生,这套房屋原主人因为债务原因早已将房屋抵押给了他所在的公司,房产证均已办好。

因为这里有个租户王女士,所以才没有立刻收房。

王女士曾向他们要求给几个月的限期,自己会尽快搬走。

  陈先生非常疑惑,因为他的房东是王女士,而且中介公司也说过已经验过房产证了,怎么会又冒出一个房东来?

陈先生随后报了警,经过查实,房屋的房东确实是新出现的男子。

陈先生再找“房东”王女士时,对方却避而不见。

经警方介入,最后陈先生与男子和中介公司达成协议,陈先生还是租住了该套房屋,中介公司也退还了其中介费。

  陈先生遂将王女士告上了法庭,而由于王女士拒不出庭,法院进行了缺席判决:

由于王女士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应返还陈先生的租金和押金。

但是至于陈先生什么时候才能够拿到王女士退还的相关款项,还需要等待法院的进一步执行。

  法律智慧

  如果不是向亲友租房,我们要租房时一般有两种途径,一个是找中介公司,另一个是通过看广告等方式直接和房东联系。

而由于现在租房市场并没有完全规范化,所以时常会听说有人向二房东,甚至是与房东毫无关系的人租房,导致租房者被骗走了租金。

因为租房不慎,最后不仅造成了财产损失,而且可能连房子也无法继续租住了。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甄别真假房东呢?

  首先,我们要根据对象的不同来区别对待。

如果是通过中介租房,那么应当尽量找有资质和相对有信誉的中介公司,防止自己租房后中介公司无处可找的情况发生。

在挑好中介公司后,如果是通过中介与房东租房,应当要求中介公司作为第三方参与签订三方协议,由中介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即确认对方确实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有完全的处分权对外租房和收取房租。

  其次,如果是直接和房东进行接触,那么就有几点需要注意。

当然,如果是通过中介,这几条也是可以借鉴的,毕竟做好预防工作总是有益无害的。

  第一、确认房东的身份证件和户口本,为了防止伪造,需要尽量争取看到原件。

同时,证件越多也越有助于帮助自己进行辨认。

  第二、要求房东出示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原件。

如果房东出示了产权证,不妨记下产权证号等细节,然后去房地局进行查询。

如果对方表示刚刚买房尚未获得产权证,那么可以要求看有效的购房合同。

此时,建议租房者要求留存房东提供的身份证和房产证复印件,这样有助于出现纠纷时提交证据。

  第三、通过与房东多接触交谈,侧面观察一下房东对房屋的情况和周边的情况是否了解。

离开后,不妨再返回房屋所在地,向邻居等周围的人了解情况。

  最后,如果是首次租房,并且对房东等情况不太确定,不妨一开始采用月付或者最长季付的租金缴纳方式,等到双方加深了了解后再采取半年付或者年付的方式。

  温馨提示: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租赁房屋要进行法定登记,这对租房者来说是使自己权利得到保护的一种有效方式。

而部分租房者却可能出于帮助房东逃避税负等原因,在与房东签订合同后,有对租金价格等进行修改(一般是降低租金),再

  签署一份备用合同。

对于租房者来说这样做的结果很可能是非常不利的。

比如与房东就租金返还等发生纠纷时,很可能在房屋价格上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所以不建议租房者为图眼前方便或出于想与房东保持良好关系等原因,而接受房东的这种做法。

  篇二:

租房签合同五个地方疏忽不得

  租房签合同五个地方疏忽不得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XX-02-18点击数:

  14575

  随着春节假期的结束,京城租赁市场的旺季也初露端倪。

据“链家地产”统计资料分析,初五至初七这三天,租赁客户登记量、房源登记量均比节前三天均上涨了50%以上,在节日后期,租赁旺季的端倪已开始显现。

随着元宵节前后学生流的返城,预计2月底将迎来节后租赁高峰。

对于这些节后迫切租房的消费者,“链家地产”市场研发中心从确保租赁安全、如何租房省钱、租赁合同签约细节等三大方面,为消费者总结了租房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希望能为消费者提供帮助。

以下是租房签约时,不能疏忽的五个方面。

  一、一切以书面为准,口头承诺视为无效

  房屋租赁看似简单,但是整个过程其实比较繁琐;在确认房产安全后,后期能否住得舒适安心,关键就在于租赁合同的签订。

一些房东在看房期间表现得十分耐心和热情,并满口答应家具家电一应配齐并保证使用;许多租户在签订合同时,被房东的热情所麻痹,没有将房东的口头承诺写进合同;在合同签订后,房东往往一口咬定,以签订的合同为准,不承认不履行之前口头承诺的种种,此时租户也只能吃哑巴亏。

在此,“链家地产”市场研发中心建议租户,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相关的事项尽可能在合同中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出来,任何口头承诺均视为无效。

  二、明确房租和水电煤气费的支付额度、方式、时间

  租房的费用一般包括房租、水电煤气等费用;在签订合同时约定这些费用的支付额度、方式、时间,就尤为关键;目前房租的支付方式有押二付三、押一付一年、押一付三等方式,使用比较普遍,业主及客户都相对认可的方式是押一付三。

另外,租户还应与房东或者经纪公司约定有线电视费、保证金的支付额度以及支付方式,确定后期使用时产生的水电煤气费用的交付方式及时间,取得电卡、水卡等支付凭证,以免后期使用出现麻烦。

  三、清点屋内设施,有更改需双方签名确认

  租户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般是在出租的房屋内,此时租户要详细清点屋内设施,把使用到的家具家电以及可能使用不到的设备都要写进合同;比如地面、墙面、门窗等装修状况,抽油烟机、燃气灶、坐便等固定设施等等;除了写清楚是否有该项设施外,还要明确设施的新旧程度、有无损坏;否则租期结束后,房东会根据签订的合同要求租户进行赔偿,如果合同没有事先约定,吃亏的还是租户。

因此,“链家地产”市场研发中心建议租户一定要仔细清点屋内实施,如果所签订的合同有笔误或者错漏,在修正时,一定要租户及房东双方签名确认,并注上日期。

如果后期发生屋内设施维修,就可以凭借合同来确定是人为损坏还是自然老化,最后的物业

  交割也会更加顺利。

  四、长租短租要写明,转租协议可事先约定

  目前房屋租赁合同一般是一年一签,不过租户的实际租期却有长有短,并不固定,如果是长于一年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提前1至2个月与房东预约,签订续签合同。

如果实际租期不满一年,房东却要求签一年的,租户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签订一个转租协议,与房东或者经纪公司约定届时转租的相关事项,否则租户临时决定转租,部分房东可能不愿意或者难以及时找到下一个房客,那么租户就要承担其中的损失。

  五、电话、宽带易忽视,不使用要及时停机

  对于普通的租户来说,家具家电、水电煤气等都是日常生活必须的,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会比较关注;但是却往往会忽视电话、宽带这两项;因为在签订合同时不好确定电话、宽带的状况,往往在签订合同后才发现房东或原租户拖欠了大量的电话费,或者是宽带无法顺利安装,对后期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因此,“链家地产”市场研发中心建议租户在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注意有无电话机,是否能够顺利安装宽带,是否拖欠费用。

如果有电话,租户在租期内并不使用,要及时通知房东或经纪公司办理停机。

  最后,“链家地产”市场研发中心认为,随着大学生返城以及3月初租赁高峰到来,届时合租租房方式将不断增加,对于合租方式的合同签订,房东或经纪公司往往只要求与其中一人签订合同;但是合租的多人还是应该事先约定房间如何分配以及公用设备如何共用;公共区域的卫生如何清洁,频次、方式、个人的职责以及发生费用的负担方式等等;租房事无巨细,一切应以合同为准。

  篇三:

虚假租赁典型案例

  虚假租赁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执行人陈某串通他人虚构租赁合同并办理虚假租赁合同备案登记对抗法院对抵押房屋的执行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龚某与浙江某搪瓷有限公司、浙江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沈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陈某名下的位于杭州市江干区迪凯国际中心的房屋委托拍卖。

20XX年11月19日,案外人朱某以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租赁权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朱某提供了其与被执行人陈某(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出租人)、杭州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系案涉房屋2室的第一承租人)、实业公司(案涉房屋3室的第一承租人)于20XX年3月15日分别签订的租赁案涉房屋1、2、3室的写字楼租赁合同各一份、案涉房屋所有权人陈某同意物资公司、实业公司将案涉房屋2、3室转租给朱某的证据材料以及380万租金的支付凭证,要求保护其租赁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

(一)朱某提供的三份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均为15年(自20XX年4月1日起至2026年3月1日止),但20XX年9月14日案涉房屋所有权人陈某与物资公司关于案涉房屋2室的租赁合同在杭州市江干区房地产监察大队备案的租赁期限仅为4年(20XX年9月7日至20XX年9月6日),次承租人朱某的租赁期限反而远远长于第一承租人

  物资公司的租赁期限。

(二)案涉房屋所有权人陈某与实业公司关于案涉房屋3室的租赁合同在杭州市江干区房地产监察大队做过两次备案,20XX年9月14日第一次备案的租赁期限为20XX年9月8日至20XX年9月7日,租赁期限也是4年。

而在20XX年10月26日第二次备案时,租赁期限却改为20XX年3月3日至2026年3月2日,不但将租赁起始日期提前,租赁期限也延长了11年。

(三)20XX年3月28日,被执行人陈某、沈某曾以案涉房屋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该银行工作人员到案涉房屋实地调查时发现案涉房屋无装修且未出租,并拍摄了照片存档。

(四)20XX年5月6日,本案申请执行人龚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遂对已诉讼保全的案涉房屋进行现场查封并张贴封条,当时也未发现案涉房屋被朱某租赁及占有使用的情况。

以上证据足以证明朱某提供的租赁合同虚假,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裁定驳回朱某的异议。

  案例二俞某、某泡沫有限公司与某包装有限公司、某家具有限公司串通签订《房屋出租抵债务代偿协议》并提起虚假诉讼

  原告俞某、某泡沫有限公司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梅溪法庭提起诉讼,诉称:

因被告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具公司)拖欠原告货款,被告某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装公司)自愿为家具公司代偿欠款,并签订《房屋出租抵债务代偿协议》,约定包装公司将其所有的厂房出租给原告,以租金冲抵应付货款,租期

  十年,原告又将该厂房租给家具公司使用,年租金134万元于每年年底前付清。

后因家具公司无力支付租金,两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租金13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腾空厂房移交给原告。

  梅溪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在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核时发现事有蹊跷,遂通知原、被告双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背靠背”进行调查。

后查明,两原告与两被告间的房屋出租事实并不存在,被告包装公司的厂房因向银行贷款已设定抵押,双方签订《房屋出租抵债务代偿协议》的目的系与银行对抗,给银行实现抵押权设臵障碍。

梅溪法庭遂依法对原、被告予以训诫,并各罚款1万元。

  案例三浙江某担保有限公司对法院拍卖的房屋主张租赁权,但出租人浙江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租赁合同上加盖的公章在合同落款时间1年多后才被批准启用

  台州市三门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三门某开发公司与浙江某电气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电气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XX年9月25日作出(20XX)台三执民字第465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电气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三门县海游镇工业园区工业大道37号的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

在拍卖过程中,浙江某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于20XX年2月19日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了其与电气公司签署

  的落款日期为20XX年9月22日的厂房租赁协议书,协议书主要内容:

电气公司将第一车间厂房及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租赁给担保公司使用,租金为每年55万元,租赁期限为20年,从20XX年9月22日起至2027年9月21日止;双方签约后,担保公司在三日内一次性付清20年的租金计1100万元,电气公司按照扣除每年租金后的余额以月息1.2%在租赁期满或是租赁终止时一次性补偿给担保公司1254万元。

  三门县人民法院查明,电气公司盖在厂房租赁协议书上编号为3310220XX9275的印章系20XX年11月27日经三门县公安局审批启用的,而厂房租赁协议书的落款日期为20XX年9月22日,该协议书签订时,电气公司编号为3310220XX9275的公司印章尚不存在,担保公司与电气公司签订的  

厂房租赁协议书显属伪造。

据此,三门县人民法院对担保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均予以驳回。

  案例四刘某与王某荣串通将名为租赁实为借款担保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起始日期倒签,以对抗抵押权人和买受人

  20XX年7月31日,梅某、吴某通过杭州某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与王某荣、胡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昌签订房屋转让合同,购买王某荣、胡某所有的杭州市滨江区某小区1幢1单元1602室房屋。

合同签订后,梅某、吴某依约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但第三人刘某以其与王某荣、胡某于20XX年3

  月15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为由,要求梅某、吴某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遂发生纠纷。

梅某、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转让合同有效,并要求刘某腾退房屋,刘某亦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有效。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刘某提交的其与王某荣、胡某签订的落款时间为20XX年3月15日的房屋租赁合同实际签订时间在20XX年6月,而该协议系修改自20XX年5月1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之所以修改,是因为刘某得知该房屋已于20XX年5月15日抵押给王某昌,于是刘某串通王某荣将租赁合同的租赁起始期从5月18日倒签为3月15日,意图使该租赁合同产生对抗抵押权的效力。

(二)刘某与王某荣最初签订租赁合同的目的是确保王某荣按约归还借款,刘某提交的王某荣于20XX年4月1日出具的收据涉及的所谓房屋租金40万元实为王某荣向刘某所借款项,即刘某与王某荣、胡某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租赁合同关系。

据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确认梅某、吴某与王某荣、胡某就案涉房屋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有效,并判令刘某腾退案涉房屋。

  案例五李勇明与丁浙良伪造房屋租赁合同并据此要求退还剩余的房屋租赁费

  20XX年9月,丁浙良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其位于嵊州市仙湖路877号锦绣嘉园东苑15幢二单元501室的房产被嵊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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