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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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纠风办、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纠风办,组织部,人事局:
为规范培训班收费管理,制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的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纠正行业不当之风办公室治理整顿行政机关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05】11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管理暂行方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培训班收费管理,制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严禁借干部教育培训之名乱办班乱收费的通知》(川组通【2006】43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综【2006】13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价发【2006】133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5】85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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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举办的,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各类培训班和继续教育培训等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班(以下简称“短期培训班”)。
第三条 短期培训班收费标准按照“统一政策。
分级管理、社会平均成本、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管理。
第四条 举办短期培训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合法的培训或办学资格;
(二) 有相应的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
(三) 有能够承担培训任务的师资力量。
第五条 短期培训班收费按以下规定管理
(一) 各级党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额要求。
以及组织、人事部门纳入培训计划举办的面向单位或社会的培训,其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二) 各级党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要求,委托事业单位或民间组织举办的面向单位或社会的强制性、指令性培训,其收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三) 事业单位、民间组织、民办学校,根据市场需要举办的由有关单位或个人自愿参加的非强制性培训,其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短期培训班,不得收取培训费:
(一)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系统、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人员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其经费已列入部门预算的;
(二)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各部门发文强制或以其他形式强制企业或其他它有关人员参加指定的培训;
(三) 部门(单位)录用、聘用人员的上岗前培训。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短期培训班收费标准实行按课时核算,每课时按45分钟计算。
(一) 普通理论培训,每人每课时不超过4元。
(二) 有实习、实验、上机操作、演示教练等内容的培训,每人每课时不超过5元。
(三) 由教授级(指正高职称以上)授课的高级研修班、专题讲座等培训,每人每课时不超过10元。
上述标准为最高标准。
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培训班规模大小、人数多少等实际情况适当下浮,由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在上述标准内核定。
(四) 特种行业的专业技能培训或实际操作中材料消耗较多、成本较高的培训,按上述收费标准确实无法补偿成本费用的,培训单位可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单独申报,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成本单独核定。
第八条 经营服务性短期培训班收费标准可以根据以下情况实行不同的定价方式:
(一) 具有垄断性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方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二) 市场竞争充分的,由举办单位根据办班成本费用和供需情况自行定价,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第九条 资料、食宿费用。
由举办单位自编教材、讲义的,其收费标准由举办单位按印制成本自行核定;公开出版的书籍资料按不高于定价的实际购买价收取。
食宿费由学员自行解决,举办单位不得强迫或指定食宿。
第十条 申请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短期培训班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举办单位应向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 举办短期培训班的依据和本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办班文件;
(二) 组织、人事部门批复下达的教育培训计划;
(三) 对计划外的培训班,党群部门由组织部门的培训机构签署意见;政府部门和其它机构由人事部门的培训机构签署意见。
(四) 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以及成本预算;
(五) 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批表。
第十一条申请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短期培训班收费标准,举办单位应向同级物价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 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书;
(三) 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以及成本核算;
(四) 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备案表。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培训,申报单位应持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的“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表”,于办班前15个工作日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临时)。
短期培训班《收费许可证》(临时)实行一事一办,并在收费许可证内注明办班期数和有效期等内容。
上述短期培训班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实行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的单位,按照银行代收的有关规定办理;未实行银行代收的单位,应及时足额将收费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按财务隶属关系领取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培训,申报单位应填写“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备案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对材料齐全,符合办班条件的,物价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需延期办理的,要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照章纳税。
事业单位税后培训费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短期培训班收费收入主要用于支出培训的办公经费、场地及设备租金、授课费用、考试发证(有专门规定收取考试、证书费的除外)、水电消耗等其它费用。
第十五条培训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学员因故退学应按实际学习时间折算核退所收费用。
因刊登、散发虚假培训广告和招生简章,或者因举办者原因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员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十六条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举办的短期培训班,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对违反下列情况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一)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二) 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 对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的;
(四) 以培训为名组织旅游的;
(五)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更改国(境)外培训的路线、时间、费用等项目的;
(六) 其他违反培训办班有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团组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短期培训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字费【1999】177号)以及过去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1、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批表
2、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备案表
附件1:
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批表
办班单位
单位性质
办班内容
办班对象
办班规模(人数)
办班时间(课时)
办班依据
成本核算
财政拨款
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财政部门意见:
1、有无财政拨款(金额)
2、收费项目名称。
(公章)
年月日
物价部门意见:
经研究,培训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川价发【2006】223号文件规定,同意每课时元,时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公章)
年月日
注:
1、此表一式3份,审核单位和部门各留一份。
2、办班单位应按规定提供有关文件依据复印件。
3、办班单位应提供成本测算表。
附件2:
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备案表
单位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财务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备案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
物价部门备案意见:
(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