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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

 

 

光泽县永鑫爆破服务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九月

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总则

1、民用爆炸物品是危险物品,管理不善可能危及生产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必须实行严格管理。

2、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机构,完善仓储设施,严格落实购买、运输、储存、清退制度,杜绝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入社会,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3、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从总经理到仓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爆破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4、建立和完善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积极组织落实。

5、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公司的年度安全工作方针、目标、计划措施并组织落实。

6、组织做好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保管员、押运员、驾驶员、爆破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做到持证上岗。

公司经常开展安全培训,按规定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7、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对自检或有关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落实组织整改。

8、确保充足、有效的安全投入,确保各项安全隐患的整改,开展安全活动,组织预案演练,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9、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案进行1-2次演练,以增强事故防范能力,提高全民对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10、发生民用爆炸物品被盗、被抢、丢失等案件,或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应按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管理规定,及时向当地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积极配合案件或事故的调查、分析,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二、安全例会制度

1、安全例会的目的是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掌握和了解企业安全工作的状况,研究解决公司存在的安全问题。

2、安全例会一般每月初召开一次,由公司负责人主持,各部门负责人、安全机构成员参加。

3、会议内容主要是总结考评上月安全工作,布置本月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讨论公司存在的问题,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规定,学习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等。

4、公司遇到特殊情况,如有重大安全工作事项需要决定、上级重要安全工作精神传达贯彻、公司有重大突发性事故、分管领导以上人员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安全工作专题会议。

5、每年要组织一次安全总结和计划会议,总结一年来公司安全工作,表彰安全工作的优秀个人;提出下一年度安全工作目标、采取的计划措施,布置工作任务;签定安全责任,落实安全职责。

6、办公室做好会议的组织和记录,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各单位。

记录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记录人、会议主题、会议内容等。

7、各级领导(部门)须认真贯彻落实,办公室负责对安全办公会形成的决议进行督办,落实情况应有记录。

三、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1、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应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和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2、爆破作业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分管安全生产、使用、保卫等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其他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有资质的部门组织实施的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3、公司的保管员、驾驶员、押运员、爆破员、安全员以及其他特种作业人员须经过相应资格培训,取得与所从事的工作相应的上岗资格后方可独立上岗,对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4、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强制性安全生产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5、公司安全部门每年初应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有效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年底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总结。

6、安全教育培训应做好相应的登记,考试卷等记录应保持三年以上。

四、安全检查制度

1、公司执行三级巡回检查制度,民爆仓库列为公司的重点巡回检查部位。

2、三级巡回检查,分为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每月安全检查(公司级)、公司专职安全员或仓库负责人的每周安全检查(部门级)、以及保管员的每日安全检查(个人级)。

3、企业主要负责人每个月定期或不定期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的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做好记录。

4、企业的专职安全员或仓库负责人每周须对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出入库情况、堆垛以及避雷、消防器材、防盗报警、电视监控等设施完好情况进行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详细做好记录。

5、保管员每天必须对仓库的储存、进出库情况,定员定量、堆垛以及文明卫生、温湿度等对照标准进行全面、认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做好记录。

6、每次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负责人、整改的时限、整改的落实情况必须形成记录。

五、危险场所定员定量制度

1、为尽可能减少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过程的风险,必须严格定员定量制度,做到:

人定岗,物定位、危险库房定等级、危险场所定存量、各类物品定区放。

2、民用爆炸物品仓库须配备足够的保管员、警卫员,进入库房必须严格控制定员。

3、民用爆炸物品仓库核定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存量,仓储过程严禁超储。

4、民用爆炸物品库房外墙的显著位置须按《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的规定格式设置库房的标识牌。

5、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检查人员进入危险库房时,须认真阅读库房标识牌,告知库房危险,严格遵守定员定量的规定。

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是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做好防火措施,杜绝火灾爆炸事故。

2、公司将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围墙范围内定为禁火区。

禁火区内对火源实施严格管制。

3、禁火区内严禁抽烟、明火;严禁携带烟火、手机等电器设备;禁使用电炉;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

4、进入库区的车辆排气管必须安装有防火罩。

5、库房周围8m范围内保持无杂草和无易燃物,储存库区内以及围墙外25m范围内不应种植针叶树或竹子等植物。

6、配备好消防器材和设施,建立消防器材管理责任制,做到“二会(会保管、会使用)、三定(定人管理、定位存放、定期检查换药)、四不(不丢失、不损坏、不锈蚀、不霉烂变质)”,随时保持器材良好有效。

任何人不是擅自动用消防器材。

7、生活区用火应做到人离火灭,不得随地乱扔烟头。

8、确因工作需要,须在禁火区带入火源的,应按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七、仓库安全保卫制度

1、除仓库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库区,确需进入者,必须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并经值班人员查验,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2、进入库区内的一切人员及车辆,必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按指定库房装卸作业。

3、严禁携带引爆、助燃物品进入库区,通讯器材、烟火应寄存在库区值班室。

4、严禁在库区内洗车或加油等作业,进入库区车辆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5、严禁在安全警戒区内狞猎、砍伐、放牧、摄影、测绘及参观等,确因工作需耍者,必须经有关部门及公司领导准许,方可进行。

6、库区道路及库房周围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杂物。

7、库区内防雷、报警、监控、消防等设施及标志,必须共同维护,不得损坏。

8、发生民用爆炸物品被盗、丢失、短少必须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及公安机关并保护好现场

八、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具有较高的感度,在烟火、摩擦、撞击、电火花、电流等作用下,杨易引起爆炸。

为防止外来作业的激发能量,对动火动焊、临时用电、库区维修施工等危险作业进行严格管制。

2、未经批准,仓库区域内严禁动火、动焊,严禁使用临时电气线路,严禁进行维修、施工作业等有危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的危险作业。

3、仓库因生产、储存设施损坏需动火、动焊的,必须办理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审批表。

4、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审批表由负责作业的单位提出申请,拟室采取防范措施,公司安全员对防范措施进行审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指定现场监护人。

5、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须经现场监护人检查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经检查确认危险后,现场监护人员方可离开。

6、动火、动焊作业必须由专业的电气焊工操作,需动焊的建筑物或与电焊网线相联的建筑物内,严禁储存任何危险品。

7、动火、动焊作业5m范围内不得有可燃易燃物,动火、动焊作业时应备好消防水。

8、临时用电铺设和拆除应由专业电工操作;用电结束后应及时排除。

9、对库房维修、库区土建施工等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加强监控,严禁带入火源火种,严禁他们接触民用爆炸物品。

九、民爆用品库房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2、库房应有醒目的库房标识牌,库区大门、库房等显著位置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3、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应配备2名以上保管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做好值班记录。

4、建立交接班制度,并严格执行。

①接班人员须提前10分钟到岗交接班,交班人员未交接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②交接班必须在现场面对面交接,并办理交接手续,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③交班内容应包括:

当班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交接帐簿、各项登记表和相关凭证等;上级交办的任务和工作精神。

5、建立出入库查验和登记制度。

①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对出库传票和收发物品进行查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②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填写《民用爆炸物品领用单》《民用爆炸物品明细帐》并将有关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不得将民用爆炸物品发放给无爆破员IC卡的人员使用,不得用他人的人员卡发放、领用民用爆炸物品。

6、仓库管理实行双人双锁制度。

7、严格定员定量管理规定,严禁超员超量现象。

严禁将两种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库存放,库内不得存放杂物及任何废品。

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8、库内民用爆炸物品堆放执行定置管理,在库房明显位置设定置管理图,存放区域画清晰的定置线,不得超品种、超定置线存放。

9、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内产品的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堆放稳固,箱上标记应露在外面便于查看,并遵守下列规定:

①按批号堆放,不同规格的危险品应分垛堆放,做到先进先出。

②仓库内装运的主要通道不小于1.2m;人行检查、清点通道宽度不小于0.6m。

通道上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堆垛边缘距墙不应小于0.4m,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1m。

③堆放工业炸药、工业索类火工品等成品箱的堆垛总高不应超过1.8m,堆放雷管和其它起爆器材成品箱的堆高不得超过1.6m。

10、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宜根据产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霉、防洪、防火、防雷、防盗、防破坏(十防)和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水汽凝结、无漏雨、无渗水、无事故差错、无包装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库边无杂草、库周围25m范围内无针叶树或竹林、水沟无阻塞(十二无)。

11、库房通风要良好,应备有温度计和湿度计,使室温不超过35℃,相对湿度不低于60%,每天应检查库房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并做好记录。

12、库内应保持整洁,库房周围不得有杂草和易燃物,储存库区围墙外10m范围内设宜修筑防火隔离带。

13、严禁在库房内开箱拆包,需开箱拆包作业的应在防护堤进行。

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1、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2、驾驶员应具有5万公里和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取得交管部门颁布发的从业资格证书,熟悉民用爆炸物品性质和应急措施,方可上岗。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有熟悉民用爆炸物品性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的押运人员负责押运。

4、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厢内不得载人。

5、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6、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7、运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不得随车搭乘其他人员和载运其他物品。

8、运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宜在建筑物门前不小于2.5m外进行装卸作业,有装卸站台的,应采取有效的缓冲、限位措施。

9、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出车或收车前必须将车厢打扫干净。

10、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十一、民用爆炸物品装卸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装卸要有专人监督,严禁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靠近。

2、老、弱、病、残、儿童不准装卸民用爆炸物品,装卸人员须经安全教育,掌握注意事项,了解民用爆炸物品的基本性能。

3、装卸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保护具,不应穿戴化纤制品的衣物和穿带钉子鞋、高跟鞋。

4、暴风、雷电恶劣气候,不应进行装卸民用爆炸物品的作业。

5、装卸作业的场所严禁明火,装卸电雷管时,现场不应有带电的设备。

6、作业时,不准携带烟火和通讯工具。

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不应添加燃料,装卸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7、操作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翻滚、侧置和倒置危险品,不得脚踩包装箱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

8、运卸作业结束后,场所必须清理干净,不许遗留民用爆炸物品。

十二、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1、为提高公司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水平,在事故发生时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必须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上报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①应紧密结合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以及防盗、防破坏、防地质灾害等特点,内容要有较强的针对性。

②救援措施、避险要领简洁明了,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③应遵循企业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①目的和意义

②单位的基本情况,应包括单位地址、经济性质、从业人数、隶属关系、主要经营品种、规模等内容;储存仓库的安全条件、运输车辆情况;周边区域的单位、社区、重要基础设施、道路等情况;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和救援人员状况、库区布局示意图;救援保障和条件。

③危险源辨识与评价结果,可参照安全评价与重大危险源辩识进行确定;

④事故类型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分析;

⑤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及职责分工;

⑥事故应急救援的响应与处理措施;公司应根据危险辨识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制订相关的响应程序和现场处理措施。

⑦需要请求社会救援的事项,以及联络电话,包括火警、匪警、急救中心、公司指挥部主要人员、上级公司、公安局、安监局、经贸局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电话;

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包括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考核与培训、物资保障、队伍保障、设施保障、制度保障等相关内容。

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指挥机构的负责人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有关副职、职能部门领导为指挥机构成员,下设日常办事机构(允许兼管)。

5、为应急救援配备的装备不应移作他用,应保持完好、有效。

6、消防、救护、救援等尖与本地有关单位保持良好的联系。

7、为了能在事故发生时迅速启动救援,要求平时必须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及人力资源的准备工作,落实责任制。

8、公司每年必须至少组织一次的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形成相应的演练记录、照片和演练总结。

9、企业应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管理制度,定期对预案中规定的机构、责任制、报警系统、预防措施、演练记录、救援设施等内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10、根据人员变动和公司情况变化,适时修改应急救援的预案和组织。

十三、生产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1、为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设施完好,安全、稳定运行,减少生产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2、凡生产区域的防雷、防静电设施、气体泄漏报警器均由安全部负责管理。

3、建立生产设施台帐,制定生产设施闲惯管理制度,对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生产设施的安全运行。

4、生产设施中的各种安全设施、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维护保养。

安全设施检修后纳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维护。

5、在进行检修前,对检修作业进行风险分析控制风险,并针对性的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6、对安全设施水泵、消防水袋、消防栓要求一月检查一次,消防水桶要求一人一个,并长期畜存好清水。

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工伤事故的范围

凡本企业职工所发生与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均为工伤事故。

2、伤亡事故报告程序

(1)发生一般事故,首先发现者要立即报告各部门负责人及企业负责人。

(2)发生一般事故,服务队负责人必须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拟改进措施,并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并及时报送公司。

(3)发生重大事故,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者必须立即报告服务队负责人,服务队负责人随即报告公司。

公司要立即将事故情况以快速办法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劳动安全监察部门。

(4)发生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公司领导主持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请上级主管部门、当地劳动安全监察部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参加,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并编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分别送交上级主管部门和参加调查的单位。

(5)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交警部门处理。

(6)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报告消防部门处理。

(7)发生事故必须及时汇报,不得隐瞒或拖延不报,由于汇报不及时而影响抢救或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事故损失、扩大或导致同类事故重复发生,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五、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废品销毁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必须坚持严格程序、严密组织、安全可靠原则。

2、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应委托有销毁经验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并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3、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应编制销毁工作方案和警戒方案。

根据待销毁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性质,选择适当的销毁方法,严格控制每次销毁数量。

4、变质、过期、失效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发放使用。

保管员在业务工作中应经常对民爆物品进行外观检查,发放前必需进行外观检查,发现有问题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向单位领导报告。

5、对需要销毁的民用爆炸物品,保管员要及时进行登记造册,并向单位领导报告,由单位领导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适时委托有销毁经验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进行销毁。

本单位及爆破作业人员不得擅自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销毁。

6、发现变质、过期、失效的民用爆炸物品,应采取必要措施,将变质、过期、失效的民用爆炸物品与其他正常的民用爆炸物品分开存放。

7、经有关专家检查确认失效或有问题的民用爆炸物品,以及发现不符合技术条件或国家有关标准的民用爆炸物品,应逐一登记造册,报告当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时联系民爆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协调退回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毁。

8、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应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场地,销毁场地需设在开阔地带,周边安全距离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9、需要销毁的民用爆炸物品,在运输至销毁场地的过程中,需避开人口密集场所、避开上下班高峰期,严格遵守民爆炸物品运输安全规定。

10、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应分别销毁,不得将性质不同的民用爆炸物品一同销毁。

11、销毁民用爆炸物品,每次销毁应确保干净、彻底。

每次销毁后应进行认真检查,对未能销毁彻底的民用爆炸物品,应采取安全措施,另选适当地点及时进行销毁。

12、采取溶解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应符合环保要求,严禁将民用爆炸物品投入江河、湖泊的方式进行销毁。

13、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应采取严密的安全警戒,按照技术要求设定安全距离,严防无关人员进入销毁警戒区域。

14、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应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严防发生火灾事故,必要时报请消防部门协助。

15、爆破器材销毁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16、对新入库的爆破器材,应抽样进行性能检验。

对超过贮存期、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爆破器材,应进行严格的检验,并由炸药库主任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根据检验结果,确认其能否继续保管、使用或销毁;

17、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都应销毁;小型爆破器材使用企业不应自行销毁,应退回原发放单位按规定进行销毁;

18、爆破器材要按出厂的先后顺序进行发放,对于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要单独存放(残管、瞎管等失效雷管应登记入账),并妥善保管,严禁私自处理。

19、销毁爆破器材时,应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

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及时间,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0、销毁工作不应单人进行,操作人员应是专职人员并经专门培训;销毁后应有二名以上销毁人员签名,并建立台帐及档案;

21、销毁爆破器材,不应在夜间、雨天、雾天和三级风以上的天气里进行;

22、不能继续使用的剩余包装材料(箱、袋、盒和纸张),经检查确认没有雷管和残药后,可用焚烧法销毁;包装过硝化甘油类炸药有渗油痕迹的药箱(袋、盒),应予销毁;

23、销毁爆破器材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残存爆破器材,应收集起来,进行销毁;

24、不应在阳光下曝晒爆破器材。

十六、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工伤事故及其分类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凡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称为伤亡事故。

工伤事故按伤害情况分为重大事故、轻伤、重伤的死亡四类。

具体划分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执行。

2、工伤报告

2.1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队长或公司有关负责人及安全部。

2.2施工队或公司负责人在接到重伤、死亡以上事故时,应立即报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2.3应尽可能保护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扩大。

2.4如特殊情况需要对现场进行损坏时,应将现场作标记或记录。

3、事故调查和分析

3.1轻伤和重伤事故,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安全、技术、工程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3.2凡调查涉及到的部门和个人,必须如实向有关人员回答有关的提问,提供有关的证据和证词。

不准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

3.3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的调查必须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3.4召开事故分析会,确定事故处理的意见防范措施的建议。

3.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处理和结案归档

4.1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必须在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由公司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处理。

4.2事故处理必须公正合理、不迁就、不避让、做到事故“四不放过”。

十七、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对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必须加强检查、监督和进行监控。

2、对重大危险源需进行检测的,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

3、对重大危险源必须按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进行有效的管理控制,并落实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4、对重大危险源产生的重大隐患,安全检查和作业人员必须向企业和有关部门汇报,并及时落实整改。

5、隐患整改后,由分管安全负责人将隐患情况、整改措施、整改落实和整改费用进行记录存档。

十八、民爆物品库房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1、炸药爆炸是快速的化学反应,并产生大量的热量和气体,具有强烈的破坏作用,炸药库是炸药集中的地方,因此对保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严格要求,特别是政治上应进行严格审查,应选用忠诚、老实、可靠人员,并随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做思想工作和调离,以防发生意外。

2、严格管理制度,制订爆破物品管理人员、仓管人员、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和管理规章制度,责任到人,相互监督,共同促进。

3、炸药库要严格按规定配置各种消防器材:

灭火器、消防水池、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等。

炸药库应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把“四防”、把“四关”》,即“人防、物防、技防、犬防”及“储存关、审批关、使用关、退库关”。

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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