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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试析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姓名尚宁

学号061054106

学校新乡电大

指导教师翟同美

写作时间2008年10月

 

目录

一、工伤保险制度的社会地位……………………………………

(1)

(一)保证受伤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得到及时医治……………

(1)

(二)补偿损失,维持生活………………………………………

(1)

(三)减轻企业负担,稳定保险待遇支付………………………

(1)

(四)预防职业危害,减少职工伤害和疾病……………………

(2)

二、国内外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和基本情况………………

(2)

三、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3)

(一)工伤保险覆盖面仍然过于狭窄……………………………(3)

(二)费率机制制定不科学………………………………………(3)

(三)工伤保险经办体制不健全…………………………………(4)

(四)工伤保险基金存在浪费现象………………………………(4)

(五)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康复存在脱节……………………(4)

四、如何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4)

(一)实践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措施…………………………(4)

(二)在立法上完善工伤保险制度………………………………(5)

 

论文摘要

摘要:

工伤保险制度是指依法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它关系到千百万劳动者的生存权利和切身利益,关系到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

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了工伤赔偿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

关注工伤保险制度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也是我们每个人的利益所在。

为此,本文以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为研究对象,对我国的工伤保险立法中的工伤保险制度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具体想法。

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为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它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着许多问题,所以,为了重构法律理念,树立劳动力生产要素意识,实现制度创新,真正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尽快修改和完善工伤保险的现行立法。

劳动者的保护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的稳定,事关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也将促进劳动保护立法的完善。

更加保障国家尊重人权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伟目标的逐步实现,这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

关键词:

工伤保险制度职业伤害事故工伤预防工伤康复

 

试析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是指依法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它关系到千百万劳动者的生存权利和切身利益,关系到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

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

关注工伤保险制度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也是我们每个人的利益所在。

为此,本文以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为研究对象,对我国的工伤保险立法中的工伤保险制度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具体想法。

一、工伤保险制度的社会地位

工伤保险之所以在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深受欢迎并普遍流行,是因为采用社会保险形式的工伤保险发挥着显著的制度功能。

工伤保险制度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证受伤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得到及时医治

发生职业伤害事故或职业病的劳动者,必须及时得到医疗救治,而及时治疗,需要有充分的经济保证,工伤保险可以保证工伤劳动者的治疗需要,而且在有些时候,可以预支医药费。

即使是发生了由他人所致的意外事故(如交通事故),在责任者逃逸,责任难于追究的情况下,工伤保险也可起到一种补充保险的作用。

总之,因为有了工伤保险,因工受伤或患病的劳动者及时得到治疗才成为可能,早日康复才增加了希望。

(二)补偿损失,维持生活

劳动者因工受伤或患病导致暂时或永久地丧失劳动能力,不仅会增加大量的医疗费用支出,而且会造成工资损失。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的情况下支出增加而收入减少或断绝,必然恶化劳动者本人及其所供养的亲属的生活状况。

工伤保险及时支付各种保险待遇,可以补偿劳动者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满足维持生活安定之经济需要。

(三)减轻企业负担,稳定保险待遇支付

在工伤没有采取社会保险形式以前,工伤赔偿责任完全落在企业身上。

随着工伤事故的增加,企业的负担加重。

而且采用企业保险的形式,保险待遇的支付受企业经济情况所左右。

如果企业亏损,无力支付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则工伤保险目的落空,受伤和患病的劳动者仍然无助。

工伤社会保险实现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保险基金在一个较大的范围内调剂使用。

企业的负担因此而减轻,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因此也有了可靠的安全保障。

(四)预防职业危害,减少职工伤害和疾病

工伤保险的作用不仅是事后消极的补偿或赔偿,还具有积极预防的功能。

主要表现在:

第一、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中包含事故预防费、宣传科研费和安全奖励金,这些支出直接用于促进企业安全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二、在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差别费率,事故发生率高的企业要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对于没有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或者发生率低于本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该企业当年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中,返还5%至20%,用于促进安全生产事业,大大提高了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

二、国内外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和基本情况

工伤保险是世界上产生较早的社会保险项目,最早的工伤保险立法是德国1884年颁布的《劳工伤害保险法》,这也是历史上第二部社会保险法规,目前已有近130个国家或地区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国际劳工组织于1921年通过了《农业工人赔偿公约》(第12号公约);1925年通过了《工人事故赔偿公约》(第17号公约)、《工人职业并赔偿公约》(第18号公约,后由1935年第42号公约修改)和《本国工人与外国人在工伤事故赔偿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公约》(第19号公约);1952年第102号公约有工伤保险的规定;1964年通过了《工伤事故津贴公约》(第121号公约),扩大了适用范围,并规定改善医疗护理和有关服务,还规定了工伤津贴最低标准。

在我国,工伤保险一直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都对工伤保险作了具体规定。

1957年2月28日卫生部制定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在我国将职业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畴。

1987年11月5日,卫生部、财政部、原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修订颁发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列入职业病的有九大类,共99种。

1996年8月,原劳动部制定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卫生部于2002年3月28日发布了《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

2003年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定了《工伤保险条例》,我国原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不如意的地方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克服,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随着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也从早期的单纯以赔偿为唯一功能的制度发展为包含工伤预防、工伤赔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

三、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现行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受害职工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

(一)工伤保险覆盖面仍然过于狭窄

覆盖范围仍主要集中在国有和集体企业,绝大多数地区工伤保险不包含乡镇企业。

而城镇集体企业、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大多数没有参加保险。

一些高风险的行业或大型企业没有纳入社会统筹。

在未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企业中,大部分国有企业仍在继续执行劳动保险制度规定的工伤待遇。

非国有企业的职工则缺乏必要的保障,对工伤职工只支付极低补偿金的现象仍大量存在。

特别是在外资、私营、乡镇企业,职工缺乏劳动保护、订立“生死合同”的现象屡见不鲜。

(二)费率机制制定不科学

从费率机制上看,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制定得不够科学,企业浮动费率机制也没有完全形成,使得工伤保险对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行业费率档次少。

在企业浮动费率机制上,尚未能建立综合量化指标与费率浮动之间的科学系数关系。

费率机制上的缺陷使得其在工伤预防、促进安全生产上的经济杠杆作用没有很好地体现出来,既不利于调动安全事故少的行业和企业的投保积极性,也不能对安全事故多的企业起到应有的警示和制约作用。

(三)工伤保险经办体制不健全

由于工伤保险立法层次较低,以及长期以来我国工伤保险实行的是“企业保险”等客观原因,导致了我国工伤保险经办体制和机构设置不够健全和科学,工作队伍力量薄弱,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和队伍长期处于人手短缺、力量薄弱、法规不全的状况,工伤保险管理和经办法律强制力不足,使一些工伤案件处理不力,形成积案,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同时导致了部分工伤职工“闹工伤”的现象,小伤大治,小病大养。

这些现象,都影响了社会公平、公正的实现,从而影响了社会稳定。

(四)工伤保险基金存在浪费现象

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容易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流失的漏洞,主要有三个环节:

一是有些企业上缴工伤保险费时,瞒报、少报职工人数。

二是有些私营、合资、乡镇小企业,平时不积极参保,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后,就打起自己的“小算盘”,主动要求参加工伤保险。

三是有些医院见是工伤职工来住院治疗,就大手大脚,小伤小病大用药。

(五)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康复存在脱节

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三者是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的。

但在目前的工伤保险工作中,有重工伤认定、待遇支付,轻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的倾向,工伤保险工作只是被动地受理工伤认定,支付伤亡待遇,工伤的预防和康复工作基本上没有开展,而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恰恰是工伤保险的两个重要内容。

加强安全教育,预防工伤风险,“防患于未然”,减少工伤发生率,从而降低工伤保险的费率,促进文明生产,是从根本上搞好工伤保险的“治本之策”;而工伤康复,则是工伤治疗的延伸和提高,是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提高其生活质量的一种手段。

在我国,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都未能得到其应有的被重视程度,工伤保险仅仅侧重在工伤赔偿方面,这说明与世界先进国家相比,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设还有较大差距。

四、如何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一)实践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措施

(1)增强劳动者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

在工伤事故中,劳动者一般处于弱势地位。

根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但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这种情况造成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举证难度较大;另外,按照现行做法,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予以支持,劳动者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而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一般不给予补偿。

这样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不充分的。

因此,劳动者要增强安全意识、规范操作,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同时要增强法制意识,尽可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在传统的企业保障制度无法维持和新型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又无法在现阶段全面覆盖的条件下,可以按照二元模式建立起强制性的雇主责任保险制度。

任何雇主均须为其全体雇员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并为此承担全部费用;雇主如果不履行投保义务,则将受到处罚或不能进行生产。

这种将雇主责任保险制度与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共同作为现阶段工伤保障制度的支柱,经过一段时间再过渡到一元化模式的工伤保障制度,最终走向统一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是一种理想与现实的选择,就目前而言显然更加具有可行性和现实性。

(3)严格实行工伤保险制度。

实行工伤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受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受伤职工的医疗救治、医疗期间的生活、伤残抚恤金,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职工后顾之忧,从而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和生产积极性,有利于企业在事故后快速恢复正常生产、减轻负担、维护社会安定。

因此企业要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注意做好改善劳动条件、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等工作,同时积极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保护职工的健康和安全,减少经济损失。

(4)强化管理和监督,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部门是工伤保障的管理与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各个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障方面的监督,同时亦应加强对专门的工伤仲裁机构和工伤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使《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相应的法规、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这是维护劳动者工伤保障权益的重要保障。

(二)在立法上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处理工伤赔偿案件的现行法律、法规目前主要有《劳动法》、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

但这些法律、法规对某些问题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所以我个人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1)当工伤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发生冲突时,应如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我国法律没有此方面的规定。

笔者认为应从立法上建立以工伤赔偿为主,以侵权损害赔偿为补偿的赔偿模式,即劳动者接受工伤保险赔偿之后,有权就工伤保险赔偿少于侵权损失的数额部分另行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这样做的好处是:

劳动者在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可以直接向经办机构和企业申领工伤保险待遇,从而能够既可靠又迅速地实现自己的基本权利。

(2)工伤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雇主对工伤投保负完全责任,承担全部保险费用,且承担因工伤而引起的全部责任,不以其是否存在过错(过失或故意)为构成要件。

这是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动力并获得劳动报酬,同时用人单位以支付劳动报酬的形式取得使用劳动力的权利,相应的就应当承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不受侵害的义务。

但在保障这一原则贯彻落实方面,相关法律滞后,因此,应在立法上规定对雇主拒不承担责任的相应处罚措施,以更加有力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3)应从立法上扩大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

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仅仅适用于企业造成的工伤事故赔偿,而对一般的个人雇主造成的工伤事故赔偿不适用。

个人雇主造成的工伤事故赔偿,一般按《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这样,同样是工伤事故,有的适用劳动保险赔偿,有的适用《民法通则》赔偿,造成同样的损害结果,赔偿标准不一致。

因此,应从立法上扩大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将个人雇主造成的工伤事故赔偿也适用劳动保险赔偿。

(4)要加强《失业保险法》、《养老保险法》、《工伤保险法》、《医疗保险法》等的立法工作,建立一个以社会保障基本法为龙头、其他配套法规并举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从而保障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进而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体现社会的公正。

(5)从立法上加大对忽视职工安全生产,忽视职工利益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

对于那些未切实注意劳动者生命健康的用人单位,要给予严重处罚,以使其提高保护职工利益的法律意识。

总而言之,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为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它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着许多问题,所以,为了重构法律理念,树立劳动力生产要素意识,实现制度创新,真正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尽快修改和完善工伤保险的现行立法。

劳动者的保护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的稳定,事关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也将促进劳动保护立法的完善。

更加保障国家尊重人权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伟目标的逐步实现,这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

 

注释:

《试行办法》为1996年8月12日原国家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参考文献:

[1]贾俊玲,劳动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年2月

[2]郑桂卿,论我国工伤赔偿制度的完善,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12月第18卷第4期

[3]谢建宏律师,我国企业职工工伤赔偿法律制度的建立,河南律师服务网,2008年2月

[4]党晓捷,中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工伤赔偿法律网,2006年6月

[5]张吉辉 ,当前工伤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法律快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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