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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意识培养与使用

 

劳资法律实务期末论文

 

专业:

英语

班级:

三班

邹宇恒

学号:

151842324

 

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意识培养与使用

摘要

大学生是未来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中坚力量,其法律意识的状况将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效。

近年来,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虽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不少问题。

因此,在深入分析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状况及其原因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有效途径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面试,是一种经过组织者精心设计,在特定场景下,以考官对考生的面对面交谈与观察为主要手段,由表及里测评考生的知识、能力、经验等有关素质的考试活动。

然而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境下,作为应聘找工作的一个环节,许多人都经历过或者听说过,但是居然有不法分子滥用面试的名义做违法犯法的事情。

福建省厦门市就有一个叫肖婷的女孩,就经历了一场极其特殊的,非常奇怪的面试。

犯罪团伙用招聘来做幌子,以面试的名义利用刚刚从学校毕业没有社会经验的年轻女孩,在她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助他们购买支票,提取钱款,进行票据诈骗。

一场普通的面试,没想到会落入一个陷阱,不知不觉中竟进走入了一场范追活动,成了犯罪分子利用的对象,眼下又有一大批毕业生马上要面临这样的就业危机,他们应该如何面对?

本文从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一般理论分析入手,分析大学生当前大学生就业困境,并从社会、学校和大学生自身三方面较为全面的分析造成困境的原因。

在此基础上就如何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作了具体探讨,其中指出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意义,以及探索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有效途径和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保障,以此推进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

一、法律意识概述

“人不可能没有法律意识,每一个意识到世界上除他之外还有其他人存在的,都具有法律意识。

人具有法律意识并不取决于他是否知道这一点,也不取决于他是珍视还是漠视这一优点。

人的整个生活,整个命运都形成于法律意识的参与之中并在其主导之下,而且,对于人来说,生活就意味着按照法律意识去生活,在法律意识的功能和术语中生活因为法律意识永远都是人类伟大而必要的生活方式之一。

”`可见法律意识对于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那么究竟什么是“法律意识”,对于这样一个问题,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学者、不同版本的专著和教科书对此有着不尽相同的解释。

在探寻“法律意识”的原始意义或者是它的根源时,我们在亚里士多德的有关文章中可以发现它具有两层含义在《尼可玛可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指出,法律情感指的是法官应该“怀有正义”的去行事在《政治学》一书中,他认为法律意识是人所独具有的,且有把握善良和邪恶、公平和不公平的功能。

我国学术界对于法律意识概念的理解是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而逐步得到发展的,之前一直是接受前苏联学者的观点。

随着我国法学研究的深入和发展,关于法律意识的研究也开始活跃,并出现了许多新的理论观点。

1984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对法律意识作了如下的界定“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

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的权利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

从上述介绍的观点和理论我们不难看出,对于法律意识的表述虽然不尽相同,但是这样一种发展趋势却日益表现出来,那就是从原来较为简单的对社会主体法律水平的关注逐渐发展为对法律意识中的非知识因素的研究,如对法律心理、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关注等等。

从而使我们对法律意识的内涵有了逐步深入和具体的认识,也大大丰富了法律意识的内涵。

综合以上观点,我认为“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

”“从法律意识的具体内容来看,法律意识既包括人们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感情、法律意志、法律态度、法律信仰,还包括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形态等多方面的因素和内容。

从法律意识的内部表现形式来看,法律意识的各个具体内容和因素的相互关系或法律意识的结构是不尽相同的,这种法律意识内部结构的差异性使各个不同国家和民族的法律意识呈现出质的不同。

从法律意识的外部表现形式来看,法律意识可以表现为人们的法律行为、语言、法律评价以及法律思想体系等。

法律意识的内容受到多方面的社会文化和法律因素的影响,而其中最根本的决定性因素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二、当前大学生就业困境分析

大学生就业是高校扩招以来备受关注的问题。

节节攀升的毕业人数,使普通高校毕业生面临着诸多困境。

其中,既有就业岗位需求与人才供应失衡所带来的大学生就业的地位弱势,又有用人单位“精心编织”的就业陷阱。

同时,法律保障不利也是极为重要之因素。

(一)困境之一:

地位弱势

在劳动力市场中,大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以换取劳动报酬,维持自己和家庭的生存。

大学毕业生迫于生存压力的紧迫性远远大于用人单位,使双方在经济地位、信息掌握方面存在不平衡性。

与大量的毕业生供给相比,资本以及资本提供的工作岗位总体上是稀缺的,是小于劳动力供给的。

毕业生为获得工作,不得不接受不合理的条件或降低自己的要求。

(二)困境之二:

就业陷阱

大学毕业生在本已处于弱势地位的人才市场中,还不得不遭遇纷至沓来的求职陷阱,加之依法保护合法权益的意识淡薄,大学生面临的形势更趋于严峻。

具体而言:

1、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签订,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合同制度的核心,事关劳动合同者权益保护,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但用人单位受降低用工成本的驱动,为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和解雇成本的法律责任。

规避劳动合同的签订。

由于缺少书面劳动合同,在争议处理时,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此外,用人单位以就业协议签订代替劳动合同签订,规避自身责任。

事实上,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性质截然不同,就业协议仅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达成的用人单位同意接受毕业生的承诺,并不涉及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其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于学生到工作岗位报到之时。

显然,就业协议不能取代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才是真正就业的法律体现。

否则,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极易受到侵害。

2、试用期滥用,损害大学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的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进行详细的了解期限。

然而,立法者之初衷却遭用人单位扭曲。

鉴于大学毕业生在就业中的弱势地位,加之缺乏工作经验。

据此,试用期为用人单位滥用:

一方面试用期的长短及试用期内的报酬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以实习期、见习期为由规避试用期规定,或者利用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的应有作用并未发挥,相反,却成为用人单位侵害大学生就业者的工具。

(三)困境之三:

救济不力

程序法日益受到重视,是我国当代法学领域的发展趋势。

但劳动关系领域,程序救济不力,只是大学生就业者合法权益屡遭侵害无法保障的情况仍较为严重。

原因在于:

1、工会职能弱化,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作用有限。

2、劳动保障监察不力,行政手段保护较弱。

三、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意义

一个国家特定的法律制度的正常运作不仅需要国家的强制力作为保证,而且需要公民具备相应的法律意识作为前提和基础。

要使国家的法律能够深入人心,真正内化为普通民众在日常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就必须使公民树立起牢固的法律意识。

`大学生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大学生的健康成长,是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大事。

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也是培养新世纪合格人才的必要条件。

(一)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市场经济的建立要基于市场主体的“意识自治”原则,以“自由、公平、竞争、效率”为基础。

同时,市场经济要稳定、健康、有序地运行,必须要有法律作基础。

关于这一点,江泽民同志曾深刻指出世界经济的实践证明,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比较完备的法制。

因此,市场经济又是法治经济,而经济活动的主体精神就是法治化的利益精神。

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必然要求具备较强法律意识的管理人员和参与者,客观上要求具备对公平、公开、竞争等主体精神的认同,及由此决定的对法治精神的呼唤。

这就要求参与市场经济的主体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能遵守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依法办事。

大学生是社会各条战线的生力军和后备军,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力量。

大学生不仅要具备过硬的专业技术知识,还必须具备法治经济主体所应具备的法律意识,否则就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因此,当前大学生应把法律意识的培养放在一个相当重要、相当突出的战略地位上。

(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为保障、加快我国的法治进程,必须要有广大在思想上能理解并认同现代法治精神的公民,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参与法治社会秩序的构建,影响、带动全体公民信仰法律、接受法律、运用法律,使法治精神融于民族精神之中。

这一重担无疑将落在时代的精英—当代大学生的身上。

思想开放,能接纳和认同新的信息和观念,有着强烈的民族荣誉感和忧国忧民的时代责任感的大学生是建设小康社会的主流群体,也是我国法治战略的希望所在。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各项法规的建立、健全、完备,更需要作为法律实施主体的人具有相应的法律意识。

“离开了人的法律意识去谈依法治国,是纯粹的理想主义”。

邓小平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

“法律教育要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

大学生自然是进行法律意识教育的重要对象,“通过教育,切实帮助大学生从理论和实践上搞清民主与法制、自由与纪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使他们既大胆创新、又遵纪守法,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进取、艰苦创业,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功立业”。

因此,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情,它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

如果不及时开展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使之系统化、理论化,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厦基础就不牢固。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就是增加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成本。

(三)培养新世纪合格人才的必要条件

我国目前己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历史阶段,客观上要求培养适合现代化发展的合格人才。

大学生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中坚力量,其法律意识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水平。

大学生今后走向社会,将成为社会的主体,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是未来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重要来源。

他们在各行各业各个领域从事工作,由于人的行为是靠思想意识指导的,如果具有完备的法律意识并在这种意识支配下去从事工作,工作起来就具有规范性、效益性和合理性,就能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

如果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完备,其思想意识在今后的工作过程中就有可能起到负面的影响。

客观上,大学生今后面临的工作环境就是我国要建成法治国家的环境和中国加入WTO的环境,法律意识是大学生行为的思想基础,如果没有这个思想基础,大学生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过程中就有可能遇到阻障。

同时大学生在今后的工作中也会有一部分人走上领导岗位并执掌一定的权力,这样就会面临着抵御风险、抗拒诱惑的考验。

如果法律意识的防护墙没有建好,有的人就可能会在诱惑和风险面前倒下,这种人对我国社会的发展进步就会起到破坏作用。

另外,中国加入后,大学生作为未来社会主体不仅面临的是机遇,更是挑战,激烈的竞争要求大学生不仅要遵守本国的法律法规,更要严格遵守国际规则,了解和掌握国际规则,这样才能利用国际规则保护自己的利益,以求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大学生如果不重视法律意识的培养,就有可能在国际舞台上摔跤,就有可能跟不上国际的步伐,这同样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

因此,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就是从一定意义上培养大学生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能力,从而造就大批适应社会发展要求、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社会主义合格人才,造就大批能与国际接轨、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依法维护国家利益、担负国家重任的合格人才。

四、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途径

(一)改进高校法制教育

当前,高校要通过各种途径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并将之作为大学生素质培养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法制教育是最重要、最根本的一种。

因此,高校必须重视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适时的转变教育观念,丰富教育内容,改进教育方法并拓宽教育渠道。

1.转变教育观念

法律意识的培养应当首先注重转变传统的知识传授的教育观念。

教育者应改变过去那种认为法制教育主要是法律基础知识的传授的传统认识,而应把重点放在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上,不能仅仅看重法律知识的传授。

法律知识只是法律意识的前提和基础,传授法律知识是手段,树立法律意识是目的,法制教育的最终目的应是努力使大学生将法律知识内化为自身的一种法律观念、法律信仰,从而转化为守法、用法、护法的行为。

同时法律意识的培养还应当从大学生日常的行为规范中逐渐渗透,大学生应注意从日常点滴小事中培养一种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通过行为不断巩固、强化法律意识,并形成守法、用法和护法的行为。

2.丰富教育内容

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主要途径是高校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当前高校应在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之上,注重丰富法制教育内容,从而更有效的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首先,法制教育应注重加强对大学生的宪法教育。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体现,是法律体系的基础,是一切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法律保障。

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首先就应当强化其宪法意识,提高大学生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的自觉性。

大学生宪法意识加强了,对其它法律的重视程度,以至于对其法律意识的提高,无疑具有重要的影响。

为此,法制教育应当强化宪法教育。

通过宪法知识的讲授,让大学生了解我国宪法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各项重要的规定,深刻理解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树立宪法至上和法律神圣不可侵犯、法大于权、法大于情的意识,让大学生在学习宪法知识的基础上,在日常的行为习惯中自觉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法律的实施,使大学生在宪法的指导下,从社会主义立场和社会主义的法治观上,正确理解、把握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

这样比单纯讲解法律、法规更能激发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也更能使大学生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逐渐地培养其法律意识。

(二)优化社会法制环境

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对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来说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

1.健全法律运行机制

培养和强化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在法律的具体运行中得以实现的,这一运行机制主要包括国家的立法、执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

只有做到立法的民主化、执法的程序化以及健全法律监督制度,才能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奠定基础。

因此,要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就必须健全法律运行机制,惩治腐败现象,创造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

其次,保障执法程序化。

公正执法、司法,是培养大学生良好的法律意识的重要条件。

大学生对法律的接受和支持的程度,并不直接地来自法律规定本身的影响,而是直接受到执法、司法行为及其结果的影响。

执法、司法行为及其结果作为确认权利归属、利益实现、义务承担的终端环节,它的公正性能使大学生直接感受到自己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并维护了切身的利益,从而能够直接而强烈地刺激着大学生对法律满足其物质和精神需要的心理体验,深刻影响其法律情感以及法律意识的形成。

如果执法者、司法者不能公正执法、司法,以权力压制权利、拘私舞弊或枉法裁判,其结果必然是严重伤害大学生的法律情感,导致其对法律的冷漠甚至敌视。

`因此,在执法、司法的环节上,一方面要使执法、司法人员树立起民主、法治的价值观念,公正执法、司法意识,以此统摄自身的执法、司法活动另一方面要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执法、司法责任,如可以借鉴实行回避制度、申报制度、陪审制度以及法官评审制等。

同时还必须健全社会法律监督机制,督导执法、司法人员公正地适用法律。

五、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保障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规范人才市场和企业用工的根本大法,是当前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律。

它的实施对于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制度,明确劳动双方关系,稳定劳动者和企业长期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求职的大学毕业生,从长期来看,《劳动合同法》为在就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大学毕业生撑起了一把保护伞,创造了一个更好的就业环境。

它的颁布对于大学生就业中有一下帮助:

1.对签订书面合同时间的规定从根本上增加了大学生就业的安全感。

2.对工资的相关规定保护了大学生的报酬权

3.必备条款的增加提高大学生就业的知情权

4.保障大学生的自主权

《劳动合同法》只是对大学生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挑战,如何提高自己的能力,去扣开企业这扇门。

一旦进门后,对于毕业生的保护将远远大于以前。

结语

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坚力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中流砒柱。

在市场竞争和国际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任重而道远。

“逆水行舟用力撑,一篙松劲退千巡”,关注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缺失现状并提出解决的有效途径是我们所有人共同的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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