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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水作业机构资质管理办法doc

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

潜水服务能力与信用评估自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潜水员的健康与人身安全,提高信用水平和服务能力,根据本会章程和《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潜水自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潜水服务的本会正式会员,可按照本办法自愿申请评估并获得相应的潜水服务与能力评估等级。

第三条潜水服务会员可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潜水专业人员、技术装备、以往潜水作业业绩、职业健康安全控制能力和诚信体系水平等评估指标申请相应等级的证书。

第四条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会员潜水服务能力与信用评估的自律管理工作。

第五条协会专家委员会随机抽选专家组成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负责具体评估工作。

第二章评估

第六条潜水服务能力与信用评估等级由高到低分为: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依据《潜水服务能力与信用评估等级指标》进行各等级的评估。

市政工程潜水服务能力与信用评估等级由高到低分为:

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依据《市政工程潜水服务能力与信用评估等级指标》进行各等级的评估。

第七条自愿申请潜水服务能力与信用评估的会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潜水服务能力与信用评估申请表;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潜水员、潜水监督、潜水医师、潜水医学技士、其他各类潜水人员评估等级证书复印件,以及上述人员与申请单位有关文书或合同;

七、近三年未发生重大施工质量或安全事故的证明文件;

八、服务项目或施工合同副本及业主签署的质量验收、安全评估报告复印件;

九、按附件一的指标提供相关的信用证明材料。

第八条已获得评估等级的会员,满三年可申请高一等级的评估,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原评估等级证书正、副本;

二、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

三、获得前次评估后的服务项目或施工合同副本、安全评估报告及业主签署的质量验收报告。

第九条申请潜水服务等级评估的会员应按照相关要求建立、运行与保持相关要求的管理体系,并获得相应的认证。

第十条潜水服务会员提交的申报评估资料经专家委办公室初核后,由“评估委”派员进行现场实地勘验,提出勘验报告并提交“评估委”。

“评估委”定期或不定期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评估情况在协会网站或刊物上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

期间没有收到申报不实或弄虚作假举报的单位予以正式公告;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的将撤销其等级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首次申请评估等级的可根据其实际情况申请相应的等级,获得临时评估证书,达到规定年限后换发正式证书。

第十三条会员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潜水服务单位,其服务等级可根据实际达到的指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程序申请评估。

第十四条从事潜水服务的会员申请等级的评估,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

二、将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无评估等级的企业或自然人;

三、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施工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四、聘用未取得评估等级证书的人员进行潜水作业的;

五、评估指标中所要求的相关管理体系失效的。

第十五条从事潜水服务的会员申请等级的评估,在申请之日前两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规和安全生产法规及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二、申请当年发生重大施工质量或安全等级事故的。

第十六条信用评估按指标实行记分制,总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低于80分为不合格。

不合格的不予通过。

第十七条从事潜水服务的会员符合评估等级指标要求,且未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予以颁发相应的《潜水服务能力与信用评估证书》和《潜水作业安全证书》;《市政工程潜水服务能力与信用评估证书》和《市政工程潜水作业安全证书》。

该评估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潜水服务能力与信用评估证书》和《潜水作业安全证书》;《市政工程潜水服务能力与信用评估证书》和《市政工程潜水作业安全证书》。

第十九条会员在申请高一等级评估并获得新的《潜水服务能力与信用评估证书》、《市政工程潜水服务能力与信用评估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评估证书交回发证机构予以备案。

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将其评估证书交回发证机构予以注销。

第三章评估复核

第二十条《潜水服务能力与信用评估证书》和《潜水作业安全证书》;《市政工程潜水服务能力与信用评估证书》和《市政工程潜水作业安全证书》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一条评估等级的复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要求的时间内提交复核资料,包括:

《潜水服务能力与信用评估申报表》、《潜水服务能力与信用评估证书》副本和《潜水作业安全证书》副本、《市政工程潜水服务能力与信用评估申报表》、《市政工程潜水服务能力与信用评估证书》副本和《市政工程潜水作业安全证书》副本、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相应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证明以及潜水服务业绩总结等资料。

二、协会在收到申请复核材料后,组织“评估委”按程序和指标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论记录在《潜水服务能力与信用评估证书》和《潜水作业安全证书》;《市政工程潜水服务能力与信用评估证书》和《市政工程潜水作业安全证书》副本的复核记录栏内。

第二十二条原评估的指标发生变化,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相应的评估等级指标要求,但不低于原评估等级指标的80%,其他各项均达标,相应的管理体系有效性审核基本合格,复核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结论为不合格:

一、相应评估等级的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均未达到原评估等级指标80%的;

二、管理体系认证有一个以上失效的;

三、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

第二十四条潜水服务能力与信用评估证书结论为合格的,连续三年运行正常的,方可申请高一等级的评估。

并可在等级复核的同时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评估等级的复核不合格或者连续两次基本合格的,应当重新核定其评估等级。

评估等级达不到最低评估等级要求的,撤消原评估证书。

第二十六条经过一年以上的整改,核查确认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相应等级指标的,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评估等级。

第二十七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复核的,其评估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受理重新评估申请。

第二十八条遗失《潜水服务能力与信用评估证书》和《潜水作业安全证书》;《市政工程潜水服务能力与信用评估证书》和《市政工程潜水作业安全证书》,应及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协会申请补办相应证书。

第二十九条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后的三个月内向协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条评估等级材料申报不实、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潜水服务能力与信用评估证书》和《潜水作业安全证书》;《市政工程潜水服务能力与信用评估证书》和《市政工程潜水作业安全证书》或涂改、伪造上述证书的,一经核实应撤销其评估证书,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评估申请。

第三十一条出借或转让《潜水服务能力与信用评估证书》和《潜水作业安全证书》;《市政工程潜水服务能力与信用评估证书》和《市政工程潜水作业安全证书》的,撤销其评估证书。

第三十二条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评估等级变更手续的,提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视为其放弃原评估等级证书。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和撤销评估证书的,常务理事会授权理事长批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提及“潜水服务”系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提供潜水服务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本会会员。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提及“潜水服务能力与信用评估”,由“评估委”按规定指标和程序实施评估。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5日起试行。

本会2016年1月1日发布的《潜水服务能力与信用评估自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说明: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附件一:

《潜水服务能力与信用等级评估指标》;

潜水服务能力与信用等级评估指标

一、潜水服务能力与信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一)一级

1、满足8年以上在内河、沿海或近海水域从事潜水作业的经历,工程优良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2、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近3年潜水作业服务总营业额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

3、满足空气、混合气或饱和潜水的能力,拥有相应的潜水人员、潜水装具、潜水设备和潜水系统;

4、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10人以上,其中与潜水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3人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3人以上;

5、有在职持有效证书的潜水员36人以上,其中混合气潜水员不少于6名或饱和潜水员不少于10名;

6、有在职持有效证书的潜水监督6人以上,其中混合气潜水监督2名以上、饱和潜水监督2名以上;

7、有在职持有效执业证书的潜水医师4人,具有证书的潜水医学技士4人以上;

8、有其他各类潜水人员(适用饱和潜水的生命支持员4人、潜水机电员3人、相应类别的潜水作业安全员3人、潜水作业项目经理等)10人以上;

9、潜水装具、设备、系统和工具的固定资产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10、取得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运行有效,具体要求如下:

(1)具备潜水作业安全手册;

(2)具备风险评估程序及记录文件;

(3)具备安全隐患汇报及整改程序;

(4)具备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及相关记录文件;

(5)具备事故统计和记录程序及记录文件;

(6)具备安全投入计划及实施记录文件;

(7)具备急救的器材、药品、清单和手册;

(8)具备所有潜水设备的操作、认证、检查和维修保养程序及记录文件;

(9)具备人员能力培训实施程序及记录文件。

11、按规定缴纳上述人员社会保险及意外伤害险;

12、诚信守信建设良好,无不良记录。

(二)二级

1、满足5年以上在内河、沿海或近海水域从事潜水作业的经历,工程优良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诚信守信建设良好,无不良记录。

2、注册资金在1500万元以上,企业近3年潜水作业服务总营业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3、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5人以上,其中与潜水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1人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2人以上。

4、有在职的持有效证书潜水员24人以上,其中持有效证书潜水监督4人以上。

5、有在职持有执业资格的潜水医师2人,具有潜水医学技士证书2人以上,其他潜水人员(适用混合气潜水生命支持员3人、相应类别的潜水作业安全员3人、潜水作业项目经理等)10人以上;

6、潜水装具、设备、系统和工具的固定资产原值不低于250万元。

7、取得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运行有效,具体要求如下:

(1)具备潜水作业安全手册;

(2)具备风险评估程序及记录文件;

(3)具备安全隐患汇报及整改程序;

(4)具备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及相关记录文件;

(5)具备事故统计和记录程序及记录文件;

(6)具备安全投入计划及实施记录文件;

(7)具备急救的器材、药品、清单和手册;

(8)具备所有潜水设备的操作、认证、检查和维修保养程序及记录文件;

(9)具备人员能力培训实施程序及记录文件。

8、按规定缴纳上述人员社会保险及意外伤害险。

(三)三级

1、满足3年以上在内河、沿海或近海水域从事空气潜水作业的经历,工程优良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诚信守信建设良好,无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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