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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产品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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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产品召回制度

  篇一:

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召回制度

  为维护消费利益、食品安全和公司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本公司制定缺陷食品召回制度。

  第一条本公司对缺陷食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食品的销售商应当协助本公司履行召回义务。

  第二条售出的食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本公司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食品的召回。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是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在正常存储条件下于保质期内用于食用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生产、存储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或类别的食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食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的情形。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指(总)代理、批发、销售食品,并收取货款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本公司选择就地报废、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的缺陷的过程。

  缺陷食品召回的管理

  第四条缺陷食品召回的期限,食品自生产日期起,至食品保质期满止。

  第五条判断食品的缺陷包括以下原则:

  

(一)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不符合有关国家食品强制标准的;

  

(二)经本公司品检验部门检测产品质量存在的缺陷可能危害食用者健康的;

  (三)因设计、原料、生产造成产品不符合企业标准的。

  根据缺陷食品存在的产生健康损害风险的大小,缺陷食品分为以下三个级别:

  

(一)一级缺陷食品:

指食用后已经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后果,或者有证据表明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后果的可能性较大的缺陷食品。

  

(二)二级缺陷食品:

指食用后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暂时的健康损害且这种损害可以康复,或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可能性较小的缺陷食品。

  (三)三级缺陷食品:

指食用后一般不会造成明显健康损害后果的缺陷食品。

  第六条缺陷食品召回按照主动召回和执法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的规定进行。

  本公司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等相关各方关于其食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执法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食品召回。

  食品缺陷的报告,调查和确认

  第七条本公司确认生产的食品存在缺陷时,以电话、传真、公司网站公告等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所涉及的缺陷食品,并将报告

  内容通告销售商。

  第八条销售商发现其经营的食品可能存在缺陷,或者接到消费者提出的食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投诉,应当及时向本公司品保部门报告。

  第九条销售商应把缺陷产品品种、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及时通知公司品保部门,必要时应把缺陷产品抽样寄回公司品保部门检测,经检测确实不合格的,本公司根据缺陷产品的具体缺陷产品数量决定是否派人上门处理或选择就地报废或由销售商协助拖运回公司集中处理。

  缺陷食品主动召回程序

  第十条本公司确认其生产且售出的食品存在缺陷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应当向相关部门提交缺陷食品召回报告,并应当及时制定召回计划和召回通知书,提交相关部门。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有效通知缺陷食品继续生产的措施;

  

(二)有效通知销售商停止批发和零售缺陷食品的措施;

  (三)有效通知相关客户有关缺陷的具体内容和处理缺陷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四)客观公正地预测召回效果,并及时将召回结果向社会公布。

实施召回的食品属于一级缺陷食品的,应当在提交召回报告之时起24小时内制定并提交召回计划及召回通知书;属于二级、三级缺陷食品的,应当在提交召回报告之时起72小时内制定并提交召回计划及召回通知书。

  第十一条在向相关部门提交上述召回文件的同时,应当以最快捷、

  最有效的方式通知批发零售单位停止销售缺陷食品,或根据情况向消费者收回缺陷食品,并设置热线电话,解答各方询问。

  第十二条在向相关部门提交召回计划和召回通知书后,应及时向批发零售单位及消费者通知缺陷食品召回事项,并实施召回计划。

召回通知书发布的范围应当覆盖应予召回的范围,保证批发零售单位及消费者能够及时了解召回的有关事项。

  对属于一级缺陷食品的召回,应当通过相关媒体向公众公布召回通知书,收回层面应当延伸至消费、使用层面或食品最终到达的层面,并在72小时内完成召回行动。

  对属于二级缺陷食品的召回,应当通过相关媒体向公众公布召回通知书,收回层面应当延伸至消费、使用层面或食品最终到达的层面,并在7天内完成召回行动。

  对属于三级缺陷食品的召回,收回层面根据情况可以延伸至批发或零售层面。

  第十三条按计划实施缺陷食品召回后,应当在结束找回后的10天内,向相关部门提交召回终结报告。

终结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缺陷食品生产的原因分析。

  

(二)召回计划实施的详细情况,包括召回的具体技术措施和方法。

  (三)缺陷食品的销售范围和数量。

  (四)本次召回行动的效果(包括应召回的、已召回和仍未召回的食品渠道和数量)  

  (五)对尚未找回的缺陷食品的原因的说明,及采取的针对性措施。

  (六)对防止再次产生同样缺陷食品的措施和计划。

  结束找回后,如市场上仍存在缺陷食品,应当继续做好缺陷食品收回工作。

  缺陷食品责令召回程序

  第十四条在接到相关部门的缺陷食品召回令后,应当按本制度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要求提交缺陷食品召回报告,制定召回计划和召回通知书。

  属于一级缺陷食品的,应当在收到缺陷食品召回令之时起24小时内制定并提交缺陷食品召回报告、召回计划及召回通知书;属于二级、三级缺陷食品的,应当在收到缺陷食品召回令之时起72小时内制定并提交缺陷食品召回报告、召回计划及召回通知书。

  接到相关部门的责令召回令后,应当按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要求,采取召回的各项前期措施。

  第十五条在向相关部门提交召回计划和召回通知书后,应当按本制度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实施缺陷食品召回、进行终结报告和后续处理等。

  篇二:

问题产品召回制度

  问题产品召回制度

  篇三:

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产品在发现存在质量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得到召回或迅速处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因产品缺陷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的危害,将损失降低到最低水平,特制定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2.召回产品范围

  2.1不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已经诱发或可能引发产品对人体健康造成安全隐患或危害的产品;

  2.2产品经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判为不合格,要求召回的产品;

  2.3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产品;

  3.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职责权限

  3.1总经理负责产品召回的决策,对召回情况进行监督;

  3.2营销部负责与客户沟通,建立产品投诉档案,对指定产品进行召回,并定期将产品所在市场召回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到质量管理部。

  3.3质量管理部负责进行专业指导,并负责整个召回过程的监督、控制、协调工作,组织召回产品发生问题原因的调查分析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及分析情况的汇总上报。

  3.4生产部负责不合格产品的隔离、标识和存放,并协助质量管理部做好召回产品发生问题原因的调查分析;

  3.5技术研发部负责协助质量管理部做好召回产品发生问题原因的调查分

  析、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

  4.产品召回管理:

  召回程序

  4.1接受信息:

客服部负责接收经销商、消费者反馈的质量信息,并将信息书面反馈到质管部;质管部负责直接接收质监部门反馈的质量信息及公司内部反馈的质量信息;

  4.2信息确认:

  4.2.1质管部接收相关质量信息后,要对接收到的质量信息进行确认,组织技术部、生产部进行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产品安全危害评估,确认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否属于本规定范围内的质量问题,确定是否实施产品召回及召回级别,如需召回,需立即汇报公司总经理,最终由总经理批准后进入召回阶段;

  4.2.2产品召回级别的划分按国家《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划分为三个级别:

一级召回:

产品受生物或化学性污染,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产品的召回;

  二级召回:

不符合产品安全相关标准,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小、社会影响小的不安产品的召回;

  三级召回:

已经或可能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或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产品;

  4.3实施召回:

  4.3.1确认产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合格或不安产品之后,公司立即停止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质管部对该批产品的生产和库存情况进行追溯和调查,凡是与该批质量问题有关的产品(包括已出厂与未出厂的)均在调查范围内,如有库存产品,将产品单独存放并标识清楚,同时安排库房存放预召回的产品(存放时加设不合格品标识)。

  4.3.2营销市场部负责在规定期限内(一级召回1日内,二级召回2日内,三级召回3日内)通知有关经销商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4.3.3质管部负责制定食品召回计划,计划内容包括:

  

(1)、停止生产不安全产品的情况;

  

(2)、通知销售者者停止销售不安全产品的情况;

  (3)、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产品的情况;

  (4)、产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5)、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6)、召回的预期效果;

  (7)、召回产品后的处理措施。

  一级召回3日内,二级召回5日内,三级召回7日内,通过张家口市质监部

  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4.3.4营销部负责对不合格产品逐步按计划实施召回,并及时将信息反馈回公司,质管部监督产品的召回情况,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张家口市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行报告;

  4.3.5召回产品信息的公布:

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必要时公司将由总经理作为发言人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等传播媒体,把召回程序中的信息,如:

产品代码、实物图象、出现问题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公司对此问题的处理方式,召回产品的方式等尽快的传递给消费者,以保持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

  4.3.6技术部负责将该次所存在的问题给顾客以答复,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4.3.7产品召回结束后15日内,质管部负责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接收省级质监部门对召回总结报告的审查和召回效果的评估。

如产品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则再次进入召回程序。

  4.4召回食品的处理

  对因标签、标识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产品,公司可采取适当补救措施,经验证能保证产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对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不合格产品或不安全产品,予以销毁。

  5.召回记录的保存。

  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召回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保存期限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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