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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机生谈物权法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江机生谈物权法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20XX年7月30日)

谈不上做报告,下面把我学习物权法,还有从事林权制度改革的一些认识和体会给各位领导做一个交流和汇报。

主要讲两大方面的问题:

一是物权法与林权制度改革方面的一些情况,二是介绍一下当前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形势。

一、物权法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这个大问题里面一共讲五个问题:

一是物权法的内容;二是物权法的作用;三是物权法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有什么重大的意义;四是需要研究的几个具体问题;五是物权法在林业上需要研究的其他领域。

(一)物权法的内容。

物权法是博大精深的一部法律,内容非常广,涉及的领域非常多,我们很难像学者一样去掌握这部法,我用一些简单的语言给大家介绍一下物权法的主要内容。

1、“法”的概念。

要讲物权法,先要知道什么是法。

宪法是国家的母法、根本大法,在民族自治地方还有一些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

法分三种表现形式,即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可细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律就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的法律,比如说:

《婚姻法》、《物权法》;一般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律。

比如说《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

法规根据它的立法机关的不同分两类: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指由国务院审议通过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如:

《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规章根据它立法机关的不同也可分成两类: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我国宪法规定:

部门规章指由国务院的各个部、委,包括局,通过法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法定的程序是指什么呢?

包括事先有立法计划,要经过审查的程序,要经过部、委、局的会议,办公会议审查通过。

不同于规范性文件,主管的领导签字就能发了。

同时通过之后还必须要以令的形式,部长令的形式、局长令的形式来发布,发布之后还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备案。

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重要区别在于它的程序上有重大的不同,这是规章的第一种形式。

第二种就是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就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因此什么是法我们不想从理论上给它下个定义,我们说法的基本表现形式就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

2、“物”的概念。

那么什么是物呢?

《物权法》里的“物”就是我们平常讲的东西,当然“东西”是我们平常口头语言,用书面的语言,物实际上是指财产,财产根据它是否能够看得见摸得着又可以把财产分成两大类:

看得见摸得着的把它叫做有形财产;看不见摸不着的把它叫做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比如说知识产权它就是一种财产,但是你看不着它。

物权法里的讲到的物就是指有形财产,它是一部调整有形财产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则,《物权法》只调整有形财产。

有形财产又根据它是否可以移动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动产,一类是不动产。

动产比如说杯子、纸张、话筒等。

不动产比如说建筑物、土地等。

动产与不动产的具体表现形式非常多。

我们理解《物权法》里不动产以土地最具有代表性,动产以资金最具有代表性。

可以说《物权法》就是一部以确定土地使用关系和资金使用关系的一部重要的法律,《物权法》通过用益物权的法律制度对土地不动产的使用关系进行了规定,通过担保物权的法律制度对资金使用关系进行了规定。

3、“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支配物、享有物的利益以及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因为物的归属与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什么是归属呢?

归属就是指某项财产它属于谁,归属实际上就是指所有权。

什么是利用?

利用就是指利用他人财产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利用又包括两种权利:

一种是用益物权,另外一种就是担保物权。

因此什么是物权法呢?

实际上它是一部关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则,这就是物权法,或者说这就是物权。

我们需要进一步了解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概念。

一是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就是利用他人财产的使用价值,包括三个方面的权利,就是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比如说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的使用权,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都是具体的表现形式。

用益物权占有是前提,使用和收益是内容或者说是关键。

用益这两个字怎么来的呢?

我们可以理解为“使用”的“用”,“收益”的“益”。

但是这个词准确的说不完整,占有是前提,它把最关键的“使用”和“收益”各取了一个字,“用益”它是一个新词,以前没有出现过的。

用益物权具有四个特征:

第一个特征,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物权。

因为用益物权是利用他人财产的使用价值,实际上是利用所有权人的使用价值。

也就是说没有所有权就没有用益物权;第二个特征,用益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

所有权是指四项权利,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但是用益物权是三项权利,指占有、使用、收益,不包括处分的权利。

也就是说虽然用益物权人可以利用所有权人财产的使用价值,但是你没有权力对它进行处分;第三个特征,是以不动产为客体。

不动产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土地,也就是说用益物权人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你不能对土地进行处置,进行处分,也就是说你不能买卖土地。

因此从这个角度说现在进行的林权制度改革不能理解为私有化,如果简单地理解为私有化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质;第四个特征也是最重要的特点,就是用益物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也就是说用益物权一旦经过法定的程序设立,用益物权就具有独立于所有权而单独存在的这么一个特性。

所有权人对这个物的支配力受到了约束,所有权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受到限制,那么这个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益由用益物权人来行使,并且所有权人不得干涉,不得妨碍,不得随意收回这个物,这个财产。

这在《物权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一百三十一条、一百三十二条等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特征,它同时又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概念和我们以前理解的合同关系、契约关系、买卖关系是有本质的差别的。

二是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利用他人财产的交换价值。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担保物权主要分为三个方面的权利: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质权和留置权跟林业行业本身没有更多的直接关联,因此《物权法》跟林业上有关系的主要是抵押权。

《物权法》就是一部关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这么一个法律规则,法律规定。

(二)物权法的作用。

物权法的作用很多很广,博大精深。

那么我们把复杂的东西简单化来理解,物权法的作用可以用两句话八个字来理解:

第一句话叫“定分止争”,第二句话叫“物尽其用”。

“定分止争”是什么意思呢?

古人做了一个比方,一只兔子在野外跑,百人逐之,就是一百个人去追它,为什么要追它,因为其名分未定也。

名分就是它是谁的不清楚,谁抓住就归谁。

那么一百只死兔子在市场上卖,没有一个人去抢它。

人家在市场上卖一百只死兔子,没有一个人去抢它,为什么没人去抢它呢?

因为其名分已定也。

也就是它属于谁的已清楚了,这里所讲的名分实际上是指所有权。

物权法第一个作用就是规定这个物的所有权。

第二个作用就是“物尽其用”,仅规定归属不够的,不能所有物的使用完全由所有权人来行使。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要发挥这个物的更多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因此物权法又对物的如何使用通过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个方面就是利用这个物的交换价值,通过担保物权这种形式体现了出来;另外一个方面,也是物权法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如何利用好这个物的使用价值,通过设立用益物权制度进行了规定。

这就是我讲的第二点意思,物权法的作用。

(三)物权法在林权制度改革中有什么重大意义。

大家知道土地的使用关系有四种主要的表现形式:

在资本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土地的私人所有、自己使用是土地使用关系的主要形式;在资本主义国家土地的私人所有、他人使用是土地使用关系的次要形式;在社会主义国家或者说在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集体使用是土地使用关系的次要形式;在中国,土地的集体所有,他人使用或者说农民使用是土地使用关系的主要形式。

为什么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就是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的。

所有的规定都是现实的需要,现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法律为什么这么规定呢?

因为历史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集体使用,效果不理想,到文革结束的时候,国民经济已经到了崩溃的边缘。

那时候的土地、耕地那么多养活不了中国人起码的吃饭问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集体使用,实践证明不成功。

土地又受了社会主义国家体制的限制,所有权是国家和集体的。

那么怎么办呢?

农村土地所有权继续归集体,但是把土地使用权剥离出来,交给农民。

这种分离我们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已经这么做了,但是没有做彻底,农村的改革,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

历史上已经在试图这么做了,但是前一个阶段农村土地改革是通过联产承包责任制方式来落实土地的使用权的。

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说要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才是自己的。

这种现象从法律上来讲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呢,它实际上是一种债权的法律关系。

联产承包责任制你要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反过来说你如果不交够国家和留足集体的,村集体可以随时终止土地合同关系,把你这个土地收回来。

物权法通过用益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就使原来的农村土地债权的承包关系变成了物权的承包关系,这是一个重大的飞跃。

也就是说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是集体的,使用权是农民的,这个概念就不一样了,农民依法拥有对农村土地的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民应有的权利,不是你的施舍。

法律上是这么一个规定,是这么一个精神。

这是我所讲的第三个问题,物权法在林权制度改革中的重大意义。

因此在林权制度改革中一定要学习好把握好国家法律基本的精神。

(四)需要研究的几个具体问题。

1、如何解决好公平与效率的问题。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农村的土地要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也就是说要执行用益物权的法律制度,这是农民应有的权利,这是毫无质疑的。

这种公平,说白了就是要体现一个“均”字,要均字当头,你不平均怎么能公平啊?

就是要讲均山到户。

均是绝对的,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公平的实现是需要有一个历史过程的,这就是辨证唯物主义者的基本态度。

首先讲均是绝对的,但实现公平需要一个历史过程,为什么这样讲呢?

因为现实农村土地的使用关系,是严重不均的。

要解决起来就需要一个历史的过程,以前通过流转的方式,大户承包等方式已经造成了农村土地使用关系的严重不均,因此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有个过程。

公平是基础。

为什么要强调这个问题呢?

因为农村土地是农民的第一生产资料,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民的命根子。

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强调,要实行农村土地的农民家庭承包经营,这也是我们党在农村工作的基石。

为了解决公平的问题,有些地方进行了一些探索,比如说福建省提出了预期分山的概念。

土地已经承包出去了,合同规范有效,你不能打乱重来。

我们搞林改不能不承认历史,那肯定也要造成混乱。

那么怎么办呢?

预期分山,期满了就把林地退出来还给村集体,村集体再给农民。

福建有些县采取了很多措施,到期你不能赖,有的到期了还赖,搞套种,土地是在不断升值的,为什么现在很多公司纷纷去圈地?

土地是要增值的,最大的股票,这是公平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效率的问题,我们光讲公平是不够的,公平是个基础,那么要真正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的问题,还要靠生产的发展,因此土地这种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在逐步解决公平的基础之上还要解决一个生产发展的问题。

也就是说要解决一个效率的问题,效率问题要解决就必然要走向适度的规模经营,这是趋势。

从经营环节上要引导农民在土地所有权明晰的基础上逐步走向适度的规模经营。

适度的规模经营既是经济学中的基本理论,只有规模经营,才有规模效益。

同时也是林业自身规律的需要。

防火、防虫、防盗等等需要联合,采伐、运输、销售需要联合,林产加工业更需要联合。

因此林权制度改革最主要就是要解决一个“先分后联”的问题。

分是基础,是前提,是法律的规定,联是经济学、林学上基本规律要求。

联是要在产权明晰基础之上的联合,分是前提,是第一步,要把农村土地的使用权交给农民使用,土地的使用权是农民的,这是农民最大的一个财产,联也是在明晰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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