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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租赁合同

图书租赁合同

篇一:

房屋租赁合同(摘自法律图书馆)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座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年零__月,出租方从__年__月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年__月__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__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按国家__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此条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任意抬高)。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

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__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

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__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元。

5.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__份,送__单位备案。

出租方(盖章)承租方(盖章):

鉴(公)证意见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人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经办人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鉴(公)证机关

电挂:

电挂:

(章)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月日

有效期限至年月日

篇二:

象州县图书馆诉梁超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象州县图书馆诉梁超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象民初字第570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象州县图书馆

法定代表人梁环春()

委托代理人覃其代

被告梁超善

委托代理人覃柳化

原告象州县图书馆与被告梁超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XX年6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爱强独任审判,于20XX年7月27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覃其代、被告及委托代理人覃柳化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20XX年6月15日,原告执行县政府文件精神,对单位临街门面,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租赁。

被告梁超善通过竞标形式,中标一间大门面,面积40平方米。

20XX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图书馆门面租赁合同书》,租赁期两年,从20XX年6月25日至20XX年7月30日止,按1580元支付租金。

原、被告签订合同后,被告开始对门面进行装修,并获得原告免前2个月的租金,即7、8月租金。

然而,被告承租门店经营医疗行业至今,从未交付租金。

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从20XX年9月至20XX年7月30日止的租金17380元,并要求被告按月支付租金至合同期届满。

原告为证明自已的主张,在举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1、《图书馆门面租赁合同书》,证明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的年限和租

金及违约规定。

被告对该证据,认为合同是其所签,但辩称原告没有将房屋给交其使用。

证据2、《竞标人须知》,证明被告在20XX年6月15日上午去参加竞标的事实。

被告对该证据,认为是事实,没有异议。

证据3、《门面招标签到表》,证明被告去招标时签名报到的事实。

被告对该证据,认为是事实,没有异议。

证据4、《门面竞标记录表》,证明被告参加竞标以1580元的最高价格中标的事实。

被告对该证据,认为是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辩称:

20XX年1月7日,原告与前一个业主梁月音签有一份租赁门面合同,时间是从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1月31日止,每月租金530元。

原告与我签订合同后,原告并没有把门面交给我使用,梁月音也没有把门面交给我。

原告去收水电费,也是梁月音交的。

因此,原告起诉无理,我不应该支付原告的租金。

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证据1、原告与梁月音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证明合同租赁的时间和租金事实。

原告对该证据,认为签订合同是事实的,但被告不在举证期限内举证,不同意质证。

证据2、原告给梁月音的《终止出租门面的通知》,证明梁月音不同意解除合同,梁月音不签名。

原告对该证据,认为给通知书给梁月音是事实,但被告不在举证期限内举证,不同意质证。

证据3、原告收梁月音的水电费的《收款单》,证明梁月音在被告中标后仍在使用门面并交纳水电费,梁月音没有把门面交给被告使用。

原告对该证据,认为被告不在举证期限内举证,不同意质证。

本案经过庭审举证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

对于双方确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对于对方有异议的证据,因该证据与本案确有一定的关联性,该证

据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参考依据。

本案经过开庭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开庭笔录,本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

20XX年1月7日,原告与梁月音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将位于建新路141号铺面出租给梁月音使用,时间从20XX年2月1日到20XX年1月31日止,每月租金530元,梁月音应在当月30日前交清,并先交00元押金作保证金;租赁期间所用的水电费用由梁月音负责。

合同签订后,梁月音又与被告梁超善口头协商,并征得原告的同意,将出租房屋转让给被告承租,被告每月给1000元给梁月音,原告的租金530元由梁月音负责缴纳,20XX年2月22日,原告也签字:

同意房屋给梁超善使用。

事后,20XX年5月13日,原告用《终止出租门面的通知》通知梁月音,要求终止合同,梁月音不同意终止合同,拒绝签名。

20XX年6月15日,原告将此出租房,采用公开竞标方式进行招标,在县纪检、财政、审计等相关单位部门主持下进行竞标,竞标期间,有4人参加竞标,最后是被告以1580元最高标数中标。

被告中标后,20XX年6月有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图书馆门面租赁合同》,合同规定:

一、原告将位于建新路临街大门面(约40平方米)出租给被告使用经营,租赁时间从20XX年7月1日到20XX年6月30日止,共24个月,被告先交押金2000元。

二、从签订合同时起,每月租金1580元,被告须在当月10日前交清。

如逾期两个月不交纳租金,,则视为违约,该合同自动终止,原告收回门面,没收押金。

三、租赁期间的水电费用由被告负责交纳。

四、原告同意免收被告两个月的租金(即20XX年7、8月),用于维修费用。

等等。

合同签订后,被告对出租房屋进行维修和经营使用。

被告正常经营后,原告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去收租金,被告也不按约交纳租金。

原告多次催被告交纳租金,被告不交。

被告从承租房屋起至今,应交的租金至今分文不交给原告。

为此,原告于20XX年6月20日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是经过公平竞争、公开招标后的签订的合同是双

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被告在履行期限内,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付的租金17380元,事实清楚,有理有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签订合同后,被告便装修门面并经营使用,说明被告已经使用了原告的出租门面。

被告以房屋未交付使用为由,不同意支付租金的观点,理由不充分,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超善支付从20XX年9月至20XX年7月30日止的租金共17380元给原告象州县图书馆。

二、在租赁期届满前,被告梁超善应按月支付约定租金给原告象州县图书馆。

本案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8元,由被告梁超善负担。

上述债务,被告梁超善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判决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算。

原告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5元。

款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

农行来宾分行营业室。

帐号:

148101040016700。

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黄爱强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黎柳明

篇三:

书店转让合同

大连市图书城明天书店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大连市图书城明天书店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自己位于大连市图书城号的店铺(原名为:

明天书店)所有权、经营权及该店附属的所有商品设备(店内及库存的图书杂志、电脑及商品管理软件、运输车辆等)一并转让给乙方,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

二、甲方已与大连市图书城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年月日止,年租金为元人民币(大写:

),租金为每季度交付一次,20XX年四季度租金已由甲方按约定日期交至大连市图书城。

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大连市图书城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但接手日前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由甲方负责。

三、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该店和库房所有设备商品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许诺20XX年12月31日前将大连市图书城明天书店所有经营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图书批发许可证、各项资质证明等)的法人代表或所有人姓名更名为乙方,完成过户手续。

四、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元(人民币大写)分两次付清,在年月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首笔转让费元(人民币大写),余款元(人民币

大写)于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一条至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的所有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签约后三个月内,甲方将协助乙方管理经营店铺,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双方约定乙方将于20XX年10月9日正式接手该店。

六、如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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