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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规范性文件

实施方案规范性文件

  篇一: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落实《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号令)的要求,特制定我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清理范围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包括:

年月日至年月日,以下主体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一)县、乡镇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县政府批准以县政府办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经县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三)县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纳入这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分为以下两类进行清理:

(一)年月日至年月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清理的责任单位(指文件的起草或者执行单位,下同)在清理的基础上,提出需要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按程序报文件的批准机关审批后,予以公布,其他予以废止。

(二)年月日至年月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清理的责任单位在清理的基础上,按程序报文件的批准机关审批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清理标准列入这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

(一)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海西建设要求的;

(二)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或者依据的上位法已修改或者废止的;(三)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的;(四)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五)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内容的;(六)其他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

四、职责分工

(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县法制办牵头负责,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清理的责任单位)配合进行。

(二)各乡镇、经县政府批准以县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县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各乡镇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

五、清理步骤

(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梳理阶段(年月底前完成)县法制办结合历次清理规范性文件的结果,梳理形成《年月日至年月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参考目录》(以下简称《参考目录》),发送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相关单位。

、自查阶段(年月底前完成)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相关单位根据《参考目录》,按照清理标准进行自查清理,形成以下初步清理意见:

()对年月日至年月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认为确有必要保留的(含需要修改的),应填写《~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报送审核目录(拟保留)》(见附件)。

()对年月日至年月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认为确有必要保留的(含需要修改的),应填写《~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报送审核目录(拟保留)》(见附件);认为需要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应填写《~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报送审核目录(拟废止/失效)(见附件)》。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初步清理意见,应经局务会研究同意后,于年月底前报县法制办汇总。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相关单位在自查清理中发现未列入《参考目录》的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各清理责任单位认为有清理必要的也应当按照上述要求一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县法制办。

  篇二:

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方案

  附件1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方案

  为了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省质监局关于印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市质监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方案。

  一、清理范围

  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包括:

1979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需要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为市质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县级质监局、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技术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XX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XX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3.《**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107号令)

  对列入这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

  

(一)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海西建设要求的;

(二)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或者依据的上位法已修改或

  者废止的;

  (三)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内容的;(四)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一致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

三、清理步骤

  1、市质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应于XX年8月底前完成。

各业务处室按照清理工作方案的要求于XX年3月底前向市局法规处报送初步清理意见,由市质监局审议公布、汇总上报省质监局后报省政府法制办。

(具体清理步骤详见附表一)

  2、县级质监局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技术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应于XX年8月底前完成。

各单位按照清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将本单位初步清理意见于XX年3月底前报送市局法规处,由市质监局审议公布、汇总上报省质监局后报省政府法制办。

(具体清理步骤详见附表二)

  附表:

  1.市质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步骤表

  2.县级质监局和相应技术机构规范性文件清理步骤表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报送审核目录(拟保留)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报送审核目录(拟保留)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报送审核目录(拟废止/失效)

  附表1

  市质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步骤表

  规范性文件。

  附表2

  县级质监局和相应技术机构规范性文件清理步骤表

  机构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附表3

  1979-XX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报送审核目录(拟保留)

  清理责任单位:

(加盖公章)清理时间:

年月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注:

文件按发文字号顺序排列。

附表4

  篇三:

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

  **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办)、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法制办)、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

不得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

不得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及法-1-

  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为了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管理的实际,就相关事项作出明确具体化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三)需要就本地区、本行业行政管理特有的事项作出规定的。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可以采用命令(令)、决定、通告、通知、意见等文种发布。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则、细则等,不得使用条例。

  会议纪要、内部签呈等不得规定应当由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于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2-

  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应当在文末注明。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

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

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失效日期。

  制定机关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即时清理相结合的制度。

制定机关偶数年的第三季度全面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起草单位应当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依法重新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第二章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

  第十一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实行年度立项计划。

县政府办于每年11月上旬发出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拟制项目计划征询意见通知。

经部门填写、上报,县政府办初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办指定一个部门起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由县政府办指定有关部门联合起草。

联合起草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协办。

  第十三条起草单位应当确定起草人员,认真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制定依据,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3-

  定的制度措施进行广泛调研和论证,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情况复杂或者需要作出重大政策调整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委托专家学者、研究机构、行业组织、中介机构起草。

  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咨询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有关部门、行业、专家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同时遵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起草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

  第十四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内容合法、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表述准确、字词规范、标点正确、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五条草案完成后,先由起草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审查报告。

  起草单位法制机构审核后,经起草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形成送审稿,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报请县政府审查决定。

  联合起草的,由起草主办单位法制机构审核后,经联合起草各单位负责人分别讨论或者集中讨论(转载于:

小龙文档网:

实施方案规范性文件),形成送审稿,由联合起草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报请县政府审查决定。

  -4-

  第十六条起草单位报请县政府审查决定,应当向县政府办报送下列材料:

  

(一)送审稿纸质文本1份、电子文本1份;

  

(二)起草单位(主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报告;

  (三)起草说明1份;

  (四)起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等材料各1份;

  (五)起草过程中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等的会议记录,召开听证会的听证纪要,征求意见时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汇总等相关资料各1份。

  第十七条起草说明应当完整说明下列事项:

  

(一)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及所要解决的问题;

  

(二)送审稿拟定的制度、管理措施及其依据、可行性;

  (三)征求意见对意见采纳、未采纳情况及理由说明;

  (四)部门争议协调情况及结果,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争议事项和各方的观点及其依据、理由;

  (五)对重点条文的说明。

  第十八条县政府办应当对起草单位报送材料进行齐备性、规范性审查。

材料齐备、规范且确有必要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移送县政府法制办进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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