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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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模板.docx

南阳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模板

南阳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根据《河南省环保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环文〔2010〕296号)要求,为建立健全南阳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切实有序地履行本局环境应急职责,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控制、减少和消除潜在环境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类分级

1.3.1事件分类

根据事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水环境污染事件(含饮用水源地污染)、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固体废弃物环境污染事件、生态破坏环境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

1.3.2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保部令第17号)附录“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按照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四级。

1.3.2.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台湾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7)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1.3.2.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界突发环境事件。

1.3.2.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1.3.2.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在《南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基础上对市环保局各部门防范和应对环境事件应急职能的进一步界定和说明,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及次生、衍生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

核与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和《河南省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按照《河南省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

把人民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高度重视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居民聚集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涉及敏感人群的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事前预防与事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按照应急要求,把应急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等日常准备工作,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提高危机防范水平。

1.5.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市环保局的统一领导下,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县级环保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针对不同污染源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特点,实行职责分工。

根据事件预警和响应级别,对突发性环境事件的报告、控制实施依法管理和处置。

1.5.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

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事件情况,指导和配合当地迅速采取措施,在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

1.5.4部门联动,公众参与。

根据《南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提高反应速度,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5.5依靠科技,依托专家。

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加大投入。

重视专家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充分发挥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作用,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为切实履行好本局应急职责,市环保局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作为全市环保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决策领导机构。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应急调查组、应急监测组、应急辐射组、应急生态组,专家咨询组、后勤保障组七个工作组。

2.1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及其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应急的局领导和其他局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成员:

环境应急中心、局办公室、总工室、政策法规科、污染防治科、自然生态保护科、环境影响评价科、环境监测与辐射管理科、规划财务科、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支队、宣教中心、辐射站、环科所及各县(区)环保局主要负责人。

2.1.1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按照《南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总体要求,在职责范围内贯彻落实各项应急工作部署。

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并负责传达和落实上级有关部门指令。

(2)组织、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在国家、省启动相关预案前,组织、指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指导、协助县(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组织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5)组织建立和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6)组织指导调查全市突发环境事件。

(7)完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2应急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1)对本局应急预案的制定、评审、批准和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准备、响应和应急恢复等工作负总责。

(2)负责或授权发布应急预案启动、解除、升降级命令和指挥应急处理;接受市政府、省环保厅等上级应急办公室的应急启动、解除、升降级命令。

(3)负责审核和授权对外应急处理情况发布。

(4)负责应急处理的总体协调。

(5)负责设立应急现场指挥部,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种类,按照局领导班子职责分工,指派相应分管领导小组副组长担任现场总指挥。

2.1.3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职责:

(1)协助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实施分管范围内与应急管理、应急处理和相关事件预防、准备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负责环境应急处理后的应急恢复工作。

(2)接受领导小组组长的指挥,经组长授权后担任总指挥并履行相应职责。

(3)受领导小组组长的指派担任环境应急处理现场总指挥,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现场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或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和现场恢复。

2.2应急办公室及其职责

应急办公室设在局环境应急中心,作为局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环境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

(1)负责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组织、调度工作,受理应急事件报警,统一管理环境突发事件的情报消息,拟定相关决定、建议。

(2)负责与国家、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信息沟通,传达和落实上级指令。

(3)配合局属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监督、检查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的落实情况。

(4)编制、修订《南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南阳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3应急调查组组成及其职责

调查处理组组长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担任,成员:

环境监察支队、污染防治科、自然生态保护科、环境监测与辐射管理科、环境影响评价科、环境监察支队、环境应急中心、辐射站主要负责人。

日常工作由污染防治科、环境监察支队负责。

主要职责:

(1)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事件现场调查工作,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原因,采集相关证据,初步判断污染范围、危害程度及事件等级,及时提出现场处置建议方案。

(2)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事件状况,并向应急处置办、应急监测组、专家咨询组、后勤保障组进行通报。

(3)指导、协调事发地责任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快速、高效的先期处置,协助事发地相关部门做好现场警戒及人员疏散工作。

(4)负责事件责任的调查,对事件责任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5)负责监督事件责任单位(代处理单位)落实处置方案提出有各项措施,消除污染危害。

(6)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4应急监测组组成及其职责

应急监测组组长由市环境监测站站长担任,成员:

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与辐射管理科主要负责人。

丹江口库区监测站负责丹江口库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市环境监测站应给予支援。

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和修订《南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组建全市应急监测网络,指导县级应急监测工作。

丹江口库区监测站负责编制和修订《丹江口库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

(2)根据需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监测工作,对事件现场污染源和周围环境进行布点采样监测,鉴定现场污染物种类,确定污染范围、污染程度、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并及时将监测数据报告给应急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提交有关事件污染区域污染状况的监测分析报告及预测报告,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3)承担事故危害损失鉴定的有关监测事项,并对受污染事件持续影响的区域进行环境状况跟踪监测,直至事发地环境状况恢复原状或长久稳定。

(4)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5应急辐射组组成及其职责

应急辐射组组长由分管辐射的副局长担任,成员:

环境监测与辐射管理科、辐射站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

(1)负责各类辐射污染源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取证;

(2)协助有关单位搞好人员疏散、隔离和警戒;

(3)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

(4)对事故责任单位辐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5)完成局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6应急生态组组成及其职责

应急生态组组长由分管生态的副局长担任,成员:

自然生态保护科、污染防治科、环境监察支队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

(1)负责各类生态破坏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取证;

(2)负责事故现场及周围环境生态恢复的指导工作;

(3)完成局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7专家咨询组及其职责

专家咨询组组长由局总工程师担任,成员:

总工室、市环境监测站、市环保科研所主要负责人,同时聘请市内有关高校、企业、科研单位等单位的教授、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

(1)为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持。

平时,就应急准备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提供咨询服务。

(2)应急响应时,参与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3)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4)为公众提供有关应急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

(5)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8后勤保障组及其职责

后勤保障组组长由分管后勤财务的副局长担任,成员:

局办公室、规划财务科、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支队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

(1)负责应急预案实施的专用仪器设备、车辆及其他物资的管理,确保随时启用、调度。

(2)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工作的后勤服务,确保应急预案启动时,交通及通讯畅通无阻。

(3)负责应急工作人员的生活保障。

(4)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9县(区)环保部门职责

(1)根据《南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本预案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本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

(2)在市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和本级政府领导下,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先期应急调查和处置以及应急监测工作,并及时将事故发生及发展状况向市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和本级政府报告。

(3)负责本县(区)行政辖区内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4)完成市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预防和预警

3.1预防

(1)建立健全全市环境危险源评估制度。

市环保局定期协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2)依据职责开展监测监控工作。

市环保局定期协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危险源调查,重点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运输、使用和销毁开展调查,建立详细的档案资料,将全市危险源的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企业和仓库的基本情况、危险品物化性质、可能产生的危害、具体处置方法、典型案例等内容建立数据库。

指导危险源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

针对危险源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并依法责令有关单位落实环境安全防范措施。

(3)固定危险源的预防。

市环保局依法依职对危险源单位进行监管,实施动态监控,监督固定危险源单位落实责任主体。

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

定期检查维护污染治理设备、设施,确保安全正常运行。

建立健全环境应急体制、机制,制定完善专项预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掌握应急处置技术,充分储备应急物资,完善应急设施(应急池、喷淋装置等),做好紧急应对准备。

经常进行环境隐患排查,开展风险评估。

(4)移动危险源的预防。

市环保局依法依职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认真履行职责,监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落实各项预防措施。

加强对途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和事故多发路段移动危险源的动态监控。

(5)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控制度。

市环保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并及时发布监测信息,促进公众参与并接受社会监督。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根据《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豫政〔2010〕41号),各级政府根据其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报告或者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结果,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及时预警。

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为标志,分四级预警。

蓝色预警:

将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事态可能扩大。

黄色预警:

将要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事态有扩大趋势。

橙色预警:

将要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

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2.2预警发布和取消

蓝色预警由县级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各省辖市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3.2.2预警措施

市环保局在收集到的有关信息经过核实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立即进入预警状态,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经核实后初步认定即将或可能发生特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启动本预案,按规定做好信息上报和应急监测工作,同时各工作组进行整装集结和调集车辆等应急准备,根据上级命令和应急需要赶赴现场参与市政府组织的先期处置工作。

在相应上级预案启动和预警公告(橙、红)发布后,依法依职参与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2)经核实后初步认定即将或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启动本预案,按规定做好信息上报工作,提请市政府启动《南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及时报告污染物扩散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危害情况等。

各工作组进行整装集结和调集车辆等应急准备,在市政府发布黄色预警公告后,根据上级命令和应急需要赶赴现场依法依职履行好本局的应急职责。

(3)经核实后初步认定即将或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按规定做好信息上报工作,同时密切关注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必要时对事发地县级政府给予指导、协助。

当事件超出事发地县(区)政府处置能力时,启动本预案,并提请市政府启动《南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各工作组进行整装集结和调集车辆等应急准备,根据上级命令和应急需要赶赴现场依法依职履行好本局的应急职责。

四、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信息举报

市环保局设立举报热线:

12369,受理突发环境事件举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隐患信息,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及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不得破坏有关证据。

4.1.2信息报告

4.1.2.1责任报告单位。

(1)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

(2)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4.1.2.2责任报告人。

(1)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的负责人。

(2)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

4.1.2.3报告程序。

12369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信息后,应立即向分管局领导和局长报告。

局领导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实,1小时内对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1)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环保局应当在四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

(2)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环保局应当在两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同时上报环保部(总值班室、部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3)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4)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环保局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③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④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⑤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⑥市环保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5)市环保局先于县(区)环保局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县(区)环保局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县(区)环保局应当依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信息。

(6)市环保局接到县(区)环保局以电话形式报告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如实、准确做好记录,并要求县(区)环保局及时报告书面信息。

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市环保局应当要求县(区)环保局及时核实补充信息。

(7)市、县(区)两级环保局均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报送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情况。

市环保局定期各县(区)环保局对报告及统计情况进行通报。

(8)信息报告中出现的其它情形应严格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中规定执行。

4.1.2.4报告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内容。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事件转化方式和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内容。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特别重大、重大环境安全事件至少要按日进行续报。

(3)处置结果报告。

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等详细情况。

4.1.2.5报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1.3信息通报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应与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应急联动机制,在接到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举报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通过适当方式及时相互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接到通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中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2预案启动条件

市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接警信息,及时组织核实和研判,根据事件等级,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1)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立即启动本预案,同时做好信息上报、应急监测和先期处置工作。

在相应上级预案启动后,依据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2)较大环境事件,立即启动本预案,并提请市政府启动《南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一般环境事件,市环保局依据职责加强对事发地政府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协助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问题。

当事件超出事发地县(区)政府处置能力时,启动本预案,并提请市政府启动《南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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