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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doc92911131864744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

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

资产阶级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苏俄民法典》。

(列宁)

我国《民法通则》1986年颁布。

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要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要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2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我国民法具有一下性质: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2、民法为文明法;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4、民法为实体法;5、民法为私法;

民法的任务有: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首要原则),具体表现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2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的表现:

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3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公平原则的表现:

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

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民法的渊源:

法律、法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家政策和习惯。

民法的效力: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法律不溯及既往、新法改废旧法)

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

民法对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同时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

民法的适用应遵循的原则: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强行法优于任意法、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具体规定有限于一般性条款。

民法的解释:

1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是指依据法律条文文句的字义或文义所进行的解释

2理论解释是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切事情,依推理而阐明法律规范的真理。

包括:

扩张解释又称扩充解释,是指仅依法律文句的文义解释不足以表示立法的真意时,而扩张该条文文句的含义作出解释。

限缩解释又称缩小解释、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文句含义过于广泛时,对其含义应予以缩小的解释。

反面解释又称反对解释,是指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事项,就其反面的意思进行解释。

类推解释是指对法律无直接规定的事项,选择法律关于类似事项的规定进行解释,以类推适用法律。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

财产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体由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2义务主体的范围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权利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3内容的复杂程度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4形成和实现的特点

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依其合法行为而形成的,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有两个基本特征:

其一客观性,其二法定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

1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人的行为是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直接体现人的意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的分类:

1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

财产权是指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2权利的作用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权利的效力范围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

4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

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5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

原权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6权利有无移转性

专属权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

非专属权是指具有转移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

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实施一定的行为。

权利形式应遵循一下两项主要原则:

1自由行使原则、2正当行使和静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恢复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

民事权利的保护分为自我保护(自卫行为、自助行为)和国家保护。

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

1须为保护自己的利益2须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3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4须事后当即请求国家保护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民事义务主要分类:

1发生根据

法定义务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而非由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约定义务是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

2义务的内容

积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消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3义务与义务主体的关系

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人不得将其移转给其他人负担的义务。

非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人可将其移转给他人负担的义务。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主要特征:

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权利为目的

3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4民事责任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责任的分类:

1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

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债务人不履行已存在的债务而发生的民事责任。

亲权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实施亲权行为而发生的民事责任。

2民事责任的内容

履行责任是指责任人须履行资金原负担的债务的责任。

返还责任是指以返还利益为内容的责任。

赔偿责任是指以赔偿对方损害为内容的责任。

3承担民事责任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为多人时,各责任人按照一定的份额向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各债务人之间无连带关系。

连带责任是指债务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新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第三章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1平等性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死亡(自然死亡、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又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后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死亡。

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得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

务的资格。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由它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是指人民法院经厉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须具备条件:

1须经厉害关系人申请

2被申请的当事人须为精神病人

3须由人民法院经特别程序作出宣告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

死亡

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只能有一个)

居所一个人总要居住在一个地方,起居住的地点称为居所。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住所的法律意义:

1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的地点。

2确定债务的履行地点。

3确定案件的管辖。

4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

5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监护的法律特征:

1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监护。

2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监护。

3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监护的目的:

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监护的设立也就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监护人。

监护的设立主要有三种方式:

1法定监护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指定监护人。

3遗嘱监护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设立的遗嘱中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健康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监护人的变更是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责任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者人民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

监护人的撤换是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监护的终止亦即监护感谢的消灭,是指不再设立监护人。

宣告失踪是指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宣告失踪的主要目的:

设立财产代管人,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利益。

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厉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2年)

3须由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宣告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厉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宣告死亡是指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

宣告死亡的主要目的:

结束失踪人以原住所为中心的法律关系,稳定社会秩序。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厉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下落不明满4年;因以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宣告死亡发生与自然人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厉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销,发生下列法律后果:

1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和财产权。

2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3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再其被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恢复。

4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子女再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

第四章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特征:

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2法人是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组织上的独立性、财产上的独立性、责任上独立性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分类:

(一)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

1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规

公法人是指依据公法设立的法人。

私法人是指依据私法设立的法人。

2法人成立的基础

社团法人是指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其以有一定的成员为成立条件。

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的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其以捐助的一定财产为基础,以一定的捐助行为为成立条件。

3社团法人成立的目的

营利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其设立的目的是为成员谋取经济上的利益

公益法人是指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法人。

中间法人既不以营利为目的,又不以从事工艺失业为目的的法人。

(二)法律上对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

根据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法人可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

2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类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有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有一定的捐赠财产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互具有差异性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亦即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特征: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存续期间上是一致的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其目的和经营范围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机关或者代表人实现的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特征:

1法人民事责任能力与其他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

同时消灭。

2法人民事责任能力是对其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就产生的不需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名义对内管理法人的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

法人机关的法律特征:

1法人机关时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法人机构。

2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

3法人机关是依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成立的。

4法人机关是法人领导或代表机关。

5法人机关是由单个自然人或集体组成的。

法人机关的种类:

法人的权力机关是法人自身意思的形成机关,是决定法人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关。

(如股东大会)

法人的执行机关是执行法人权力机关决定的机关,是执行法人意志的机关。

(如董事会)

法人的监督机关是对法人的执行机关的行为实行监督检查,以保障法人意志能得以实现的机关。

(如监事会)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责任人。

法人的财产是指法人独立拥有的财产。

法人财产的特点:

1法人的财产是法人独立拥有、自主支配的财产。

2法人的财产是与其组织、发起人或投资人、法人的成员的财产完全相分离的财产。

法人的责任是指法人对其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务负责清偿的民事责任。

法人责任的特点:

1法人责任是法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

2法人责任是法人对其自己的债务承担的责任。

3法人责任是法人的独立财产承担的责任。

4法人责任不能代替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

法人的设立是指法人这一组织体的创办或建立。

法人设立不同于法人的成立,设立是成立的准备阶段,是法人成立的必经程序。

法人设立的原则:

1特许设立主义法人的设立须经国家立法和国家元首的许可。

2许可设立主义又称行政许可设立主义,是指法人的设立须经行政机关的许可。

3自由设立主义又称放任设立主义,即对法人的设立国家不作任何干预,一任当事人自由设立。

4准则设立主义是指法律规定设立法人的条件,设立人可按此条件设立法人,而不必经行政机关许可。

5强制设立主义是指国家对法人的设立采取强制设立的政策。

法人设立的方式:

命令设立、发起设立、募集设立、捐助设立

法人设立的条件:

1有发起人或设立人2须有法律依据

法人资格的取得:

以命令方式设立的机关法人,不须登记,自设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自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均须办理法人登记。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在其存续期间内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体、组织形式以及其他事项的变动。

法人组织的变更包括:

法人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

法人分立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的法人。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的终止又称法人的消失,是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存在,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企业法人终止原因:

1依法被撤销2解散3依法被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如分立、合并)

法人的清算是指于法人终止时由清算组织依职权清理该法人的财产,了结其参与的财产法律关系。

清算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终止的法人进行清算的组织或个人又称清算人。

企业法人因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进行清算时,该企业法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但可以进行清算范围内的活动第五章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1非法人组织为社会组织

2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的条件

非法人组织的种类:

1成立的目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2其成立是否需要办理登记――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不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

合伙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

合伙的特征:

1合伙是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

2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

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4合伙是合伙人共同享受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组织

合伙的分类: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范围――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

合伙人的自然属性――个人合伙、单位合伙

合伙的目的和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其他合伙

合伙的内部关系:

1合伙人有出资的义务和管理使用合伙财产的权利

2合伙人有合伙事务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

3合伙收益的分配权和分担合伙亏损的义务

合伙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人以合伙名义进行的活动对外代表合伙

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入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成为合伙人。

退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而不再为合伙人。

退伙分任意退伙和法定退伙。

合伙的解散又称合伙的终止,是指合伙终结,合伙人间结束合伙关系。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由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一种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不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机构。

法人分支机构的特点:

1法人分支机构是由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机构,从属于法人。

2法人的分支机构是相对独立的机构。

3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责任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1由自然人一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2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并须经核准登记

3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4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个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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