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延边中院及辖区司法统计分析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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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延边中院及辖区司法统计分析报告

2016年度延边中院及辖区司法统计分析报告

第一部分 延边中院司法审判综合情况

一、2016年1-12月中院审判工作总体情况

2016年1-12月份全院共有一审、二审、申诉、再审、减刑假释、赔偿、执行案件5394件,其中年转旧存503件,新收4891件,1-12月结案4404件,结案率81.65%,审判流程中未结案件990件。

2016年1-12月份,全院刑事一审52件,刑事二审150件,刑事再审7件,强制医疗复议1件,减刑假释案件1442件,民事一审538件,民事二审2081件,民事再审109件,行政一审74件,行政二审158件,行政再审9件,审查监督278件,赔偿30件,执行案件389件,申请确认国外民事判决案件750件,其他特别程序案件1件,破产8件。

2016年1-12月新收各类案件5690件,与去年同期增加858件,同比上升17.76%。

2016年1-12月共结案5711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816件,同比上升16.67%。

二、2016年1-12月延边中院案件质量评估各项指标统计表

以最高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三月十日印发《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中的部分指标对中院自2016年01月0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案件情况的评估:

(一)效率指标

1、结案率:

2016年1-12月中院总体结案率为92.23%,同比下降1.53个百分点,根据以往的经验来看,我院结案率呈现逐月递增的态势,但逐月递增的态势对于结案均衡度的影响非常大,理想的结案率应该包保持在一个范围区间内,正常波动状态,才能确保取得比较高的结案均衡度。

(说明:

结案率非《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中的指标设置,鉴于现阶段,结案率还无全面完整的替代指标,故保留结案率指标)。

该指标公式为:

结案率=结案总数/受理总数。

2016年1-12月延边中院结案率统计表(表1)

序号

承办审判庭

旧存

新收

受理总计

已结

未结

结案率

1

刑二庭

4

178

182

182

0

100.00%

2

立案一庭

2

120

122

122

0

100.00%

3

立案二庭

1

62

63

63

0

100.00%

4

审监二庭

14

1605

1619

1591

28

98.27%

5

刑一庭

12

40

52

50

2

96.15%

6

民一庭

120

714

834

765

69

91.73%

7

民二庭

38

484

522

476

46

91.19%

8

行政庭

23

189

212

193

19

91.04%

9

审监一庭

23

113

136

122

14

89.71%

10

民三庭

28

1141

1169

1042

127

89.14%

11

民四庭

94

798

892

795

97

89.13%

 

执行处

143

246

389

310

79

79.69%

 

总计

502

5690

6192

5711

481

92.23%

注:

本表数据出自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2016年1-12月延边中院结案率同比统计表(表1.1)

序号

承办审判庭

旧存

同比

新收

同比

受理

同比

已结

同比

未结

同比

结案率

同比

1

刑二庭

-63.64%

1.71%

-2.15%

0.00%

-100.00%

2.15%

2

立案一庭

0.00%

-0.83%

0.83%

2.52%

-100.00%

1.65%

3

立案二庭

-75.00%

588.89%

384.62%

425.00%

-100.00%

7.69%

4

审监二庭

-93.46%

59.23%

32.49%

31.71%

100.00%

-0.58%

5

刑一庭

300.00%

-20.00%

-1.89%

21.95%

-83.33%

18.80%

6

民一庭

140.00%

-4.55%

4.51%

12.83%

-42.50%

6.76%

7

民二庭

2.70%

24.42%

22.54%

22.68%

21.05%

0.11%

8

行政庭

475.00%

7.39%

17.78%

22.93%

-17.39%

3.82%

9

审监一庭

-39.47%

15.31%

0.00%

7.96%

-39.13%

6.62%

10

民三庭

-36.36%

-5.55%

-6.63%

-14.87%

353.57%

-8.63%

11

民四庭

5.62%

32.12%

28.72%

32.72%

3.19%

2.69%

 

执行合计

101.41%

0.00%

22.71%

78.16%

-44.76%

24.80%

 

总计

-11.15%

17.76%

14.73%

16.67%

-4.18%

1.53%

注:

本表数据出自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同比公式计算得出。

2016年1-12月延边中院结案率同比数量差值统计表(表1.2)

序号

承办审判庭

旧存

差值

新收

差值

受理

差值

已结

差值

未结

差值

结案率

同比

1

刑二庭

-7

3

-4

0

-4

2.15%

2

立案一庭

2

-1

1

3

-2

1.65%

3

立案二庭

-3

53

50

51

-1

7.69%

4

审监二庭

-200

597

397

383

14

-0.58%

5

刑一庭

9

-10

-1

9

-10

18.80%

6

民一庭

70

-34

36

87

-51

6.76%

7

民二庭

1

95

96

88

8

0.11%

8

行政庭

19

13

32

36

-4

3.82%

9

审监一庭

-15

15

0

9

-9

6.62%

10

民三庭

-16

-67

-83

-182

99

-8.63%

11

民四庭

5

194

199

196

3

2.69%

 

执行合计

72

0

72

136

-64

24.80%

 

总计

-63

858

795

816

-21

1.53%

注:

本表数据出自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同比公式计算得出。

2、法官人均结案数:

2016年1-12月中院法官人均结案数为:

126.91件。

该指标说明法院整体工作实力和效率,本指标本院做出修改,现行阶段取消原指标中关于全年预估部分,增设人均受理数和人均结案数,指标以人均结案数为杠杆。

2016年1-12月延边中院法官人均结案数(表2)

序号

庭室

受理案件数

结案数

法官人数

人均受理数

人均结案数

1

审监二庭

1619

1591

3

539.67

530.33

2

民三庭

1169

1042

4

292.25

260.50

3

民四庭

892

795

5

178.40

159.00

4

民一庭

834

765

8

104.25

95.63

5

民二庭

522

476

5

104.40

95.20

6

执行处

389

310

4

97.25

77.50

7

行政庭

212

193

3

70.67

64.33

8

立案一庭

185

185

3

61.67

61.67

9

刑二庭

182

182

3

60.67

60.67

10

审监一庭

136

122

3

45.33

40.67

11

刑一庭

52

50

4

13.00

12.50

 

总计

6192

5711

45

137.60

126.91

注:

本表结案数出自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法官人数以实有员额法官为准

 

3、延长审限未结比:

2016年1-12月中院延长审限未结比8.71%。

该指标反映了审理效率,该指标是逆向指标,与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互为补充,来反映审判效率,降低延长审限未结比,就应督促法官在法律规定办案期限内努力提高办案效率,避免违反规定随意批准延长审限。

 

2016年1-12月延边中院延长审限未结比统计表(表3)

序号

承办审判庭

未结案件数

未结案件中延长审限数

未结延长审限比

1

刑一庭

2

0

0.00%

1

刑二庭

0

0

0.00%

1

民三庭

127

0

0.00%

1

审监一庭

14

0

0.00%

1

审监二庭

28

0

0.00%

1

立案一庭

0

0

0.00%

1

立案二庭

0

0

0.00%

8

民四庭

97

9

9.28%

9

民二庭

46

7

15.22%

10

行政庭

19

3

15.79%

11

民一庭

69

16

23.19%

 

诉讼合计

402

35

8.71%

注:

本表数据出自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4、长期未结率:

2016年1-12月中院各业务庭长期未结率为:

2.74%。

该指标设置为了促进积案化解,提高审判效率,破解群众诉讼难题,增进社会和谐,提升司法公信力,最大限度的解决案件久立不审、久审不结问题,大幅度减少因案件长期未结引发的涉诉信访案件,进一步规范审判行为,提高审判工作效能,近年以来,全州两级法院年年进行积案清理工作,但边清边积的现象一直存在,清理积案只是运动式的没有形成相应的制度,为了防止久拖不结或搁置案件,从而保证法院公正、高效的办案效率,以免给当事人造成诉累。

中院审管办特设置该指标,该指标设置公式为:

长期超审限未结率=长期超审限未结数/未结案数,长期超审限未结案件数是指立案超过一年半以上尚未审结的案件(包含法定扣除审限案件和法定延长审限案件)。

2016年1-12月延边中院长期未结率统计表(表4)

序号

承办审判庭

未结数

超一年半未结案件数

长期未结率

1

刑一庭

2

0

0.00%

1

刑二庭

0

0

0.00%

1

民一庭

69

0

0.00%

1

民三庭

127

0

0.00%

1

审监二庭

28

0

0.00%

1

行政庭

19

0

0.00%

1

立案一庭

0

0

0.00%

1

立案二庭

0

0

0.00%

9

民二庭

46

1

2.17%

10

审监一庭

14

1

7.14%

11

民四庭

97

9

9.28%

 

诉讼合计

402

11

2.74%

注:

本表数据出自数字法院应用系统综合统计模块

5、超期结案率:

2016年1-12月全州各基层法院超期结案0.46%,

该指标的设置是为强化长期未结率指标而设置,长期未结率指标的设置是为了促进积案化解,提高审判效率,超期结案率的设置是为了更好体现积案在所有案件中占有的比例。

超期结案是实际审理天数大于等于548天结案数。

2016年1-12月延边中院超期结案率统计表(表5)

序号

承办审判庭

结案数

超期结案数

超期结案率

1

刑一庭

50

0

0.00%

1

刑二庭

182

0

0.00%

1

行政庭

193

0

0.00%

1

立案一庭

122

0

0.00%

1

立案二庭

63

0

0.00%

6

审监二庭

1591

1

0.06%

7

民二庭

476

2

0.42%

8

民三庭

1042

5

0.48%

9

民一庭

765

5

0.65%

10

民四庭

795

9

1.13%

11

审监一庭

122

3

2.46%

 

总计

5401

25

0.46%

注:

本表数据出自数字法院应用系统综合统计模块

(二)公正指标

1、被省高院改判发回重审率:

2016年1-12月中院被省高院改判发回重审率为:

0.93%。

该指标非最高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中指标,因无法对高院数据进行真实准确的采集与分解,故无法对最高院案件指标体系中的“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和“生效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两个指标进行准确的设置与评估,只能将这两个指标融合并以“被省高院改判发回重审率”、“再审被改判发回重审率”代替,即使这样依然不能反映我们审判工作的全貌,只能体现部分情况,被省高院改判发回重审率公式为:

被省高院改判发回重审率=(被高院改判+被高院发回+被高院指令再审)/结案总数。

2016年1-12月延边中院被省高院改判发回重审率统计表(表6)

序号

承办审判庭

结案数

被省院发回

被省院改判

被省院指令再审

发回改判率

1

刑二庭

182

0

0

0

0.00%

1

审监二庭

1591

0

0

0

0.00%

1

立案一庭

122

0

0

0

0.00%

1

立案二庭

63

0

0

0

0.00%

5

民三庭

1042

5

2

0

0.67%

6

审监一庭

122

0

1

0

0.82%

7

民一庭

765

0

0

7

0.92%

8

民二庭

476

1

1

4

1.26%

9

民四庭

795

7

3

10

2.52%

10

行政庭

193

1

2

3

3.11%

11

刑一庭

50

1

1

1

6.00%

 

总计

5401

15

10

25

0.93%

注:

本表结案数出自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发改数出自省院提供数据

2、再审被改判发回重审率:

2016年1-12月中院再审被改判发回重审率:

0.65%。

该指标非最高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中指标,指标设置请参考“被省高院改判发回重审率”的指标说明。

指标公式为:

再审被改判发回重审率=(本院再审改判+本院再审发回)/生效案件总数。

2016年1-12月延边中院再审被改判发回重审率统计表(表7)

序号

承办审判庭

生效案件数

发回

改判

生效案件改判发回率

1

刑一庭

79

0

0

0.00%

1

民三庭

1149

0

0

0.00%

1

审监一庭

109

0

0

0.00%

1

审监二庭

1432

0

0

0.00%

1

行政庭

177

1

2

0.00%

1

立案一庭

71

0

0

0.00%

1

立案二庭

49

0

0

0.00%

8

民四庭

809

3

5

0.99%

9

民一庭

759

6

4

1.32%

10

刑二庭

146

0

2

1.37%

11

民二庭

485

5

6

2.27%

 

总计

5265

15

19

0.65%

3、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

2016年1-12月中院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为:

12.14%。

指标设置目的为反映二审法院的纠错能力。

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抗诉)后,若原判决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二审法院能否发现错误而依法改判和发回重审,可以反映出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监督和指导能力。

该指标也可部分体现基层法院整体案件质量的问题,从中院角度看,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高,说明中院纠错能力好;从基层院角度看,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高,说明基层院案件质量比较差,公正指标比较低。

此表可以和基层院的“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相对应比较。

2016年1-12月延边中院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统计表(表8)

序号

承办审判庭

二审结案数

二审改判

二审发回

二审发回改判率

1

民一庭

740

145

88

16.51%

2

刑二庭

144

16

22

12.78%

3

民二庭

427

67

21

11.38%

4

民四庭

753

60

95

9.83%

5

行政庭

118

4

10

5.42%

6

审监一庭

0

0

0

0.00%

6

立案一庭

38

0

0

0.00%

 

合计

2220

292

236

12.14%

注:

本表数据出自数字法院应用系统综合统计模块。

本表只统计有二审案件的业务庭

4、二审开庭率:

2016年1-12月中院二审开庭率为23.24%。

该指标的设置反映了二审案件诉讼民主状况和透明度,二审开庭审理有助于保证审判活动高效廉明,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减少申诉及上访。

2016年1-12月延边中院二审开庭率统计表(表9)

序号

承办审判庭

二审结案数

结案中开庭数

二审开庭率

1

行政庭

118

37

31.36%

2

民四庭

753

220

29.22%

3

民二庭

427

124

29.04%

4

民一庭

740

116

15.68%

5

刑二庭

144

19

13.19%

6

审监一庭

0

0

0.00%

6

立案一庭

38

0

0.00%

 

合计

2220

516

23.24%

注:

本表数据出自数字法院应用系统综合统计模块。

本表只统计有二审案件的业务庭

(三)效果指标

1、一审服判息诉率:

2016年1-12月中院一审服判息诉率为:

79.26%。

该指标的设置反映了当事人的服判息诉情况。

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应当以解决纠纷为目的,尽量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实现诉讼经济、高效的目标,一审服判息诉率高,说明案件处理结果比较公正,得到当事人双方的认可。

该指标可以看做使以前上诉率的变化,上诉使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

我院一审服判息诉率偏低,是我院客观情况造成的,例如刑一庭一审服判息诉率低,是因为,我院刑一庭审理的全部都是重刑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一审宣判后,基本全部选择上诉。

造成了我院一审服判息诉率比较低。

2016年1-12月延边中院一审服判息诉率统计表(表10)

序号

承办审判庭

一审结案数

上诉数

一审服判息诉率

1

民三庭

266

24

90.98%

2

民一庭

13

2

84.62%

3

民二庭

31

5

83.87%

4

刑一庭

50

16

68.00%

5

行政庭

49

20

59.18%

6

民四庭

39

20

48.72%

7

立案一庭

10

8

20.00%

 

合计

458

95

79.26%

注:

本表数据出自数字法院应用系统综合统计模块。

本表只统计有一审案件的业务庭,

本表上诉案件数数据出自省高院信息综合管理系统。

2、民事调撤率:

2016年1-12月中院调解率为:

9.71%。

该指标反映了法院化解纠纷的能力,在审判活动中使用调解、撤诉可有效的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成各种纠纷的顺利解决,有利案件的自动履行,减少申诉的发生,保证办案的社会效果。

2016年1-12月延边中院调解率统计表(表11)

序号

承办审判庭

民事结案数

民事调解数

民事撤诉数

民事调撤率

1

民二庭

461

23

80

22.34%

2

民一庭

759

28

65

12.25%

3

审监一庭

79

4

2

7.59%

4

民四庭

795

6

49

6.92%

5

民三庭

1016

21

25

4.53%

6

立案一庭

11

0

0

0.00%

 

总计

3121

82

221

9.71%

注:

本表数据出自数字法院应用系统综合统计模块。

3、撤诉率:

2016年1-12月中院撤诉率为:

4.37%。

该指标设置反映了当时人撤诉和法院化解矛盾的情况,案件经法院作工作后,当事人撤回起诉,是平息纠纷的有效方式,达到了与调解类似的作用。

2016年1-12月延边中院撤诉率统计表(表12)

序号

承办审判庭

已结案件数

其中撤诉数

撤诉率

1

民二庭

476

80

16.81%

2

民一庭

765

65

8.50%

3

民四庭

795

49

6.16%

4

刑二庭

182

8

4.40%

5

行政庭

193

6

3.11%

6

民三庭

1042

25

2.40%

7

审监一庭

122

2

1.64%

8

立案一庭

122

1

0.82%

9

刑一庭

50

0

0.00%

9

审监二庭

1591

0

0.00%

9

立案二庭

63

0

0.00%

 

总计

5401

236

4.37%

注:

本表数据出自数字法院应用系统综合统计模块

4、实际执行率:

2016年1-12月中院实际执行率为24.35%。

该指标的设置反映了当事人债权的实现情况。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对生效裁判的实际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的权威和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实际执行率高,反映了人民法院执行力度大、工作到位,审判的质量和效果好。

2016年1-12月延边中院实际执行率统计表(表13)

部门

执行收案数

执行结案数

其中

执结率

实际执行率

执行完毕

保全

完毕

终结

不予执行

程序审查

其他

执行局

287

230

54

2

124

2

34

14

80.14%

24.35%

注:

本表数据出自数字法院应用系统综合统计模块

5、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

2016年1-12月中院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为:

35.96%。

该指标的设置重要反映了调解案件的质量和当事人的服判息诉情况,调解生效案件能否由当事人自动履行,可以反映出调解案件的质量。

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高,反映了调解案件质量不高,未能实现“案结事了”。

2016年1-12月延边中院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统计表(表14)

院别

调解生效案件数

调解案件申请执行收案数

调解执行申请执行率

中院

89

32

3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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