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合同特例套内大批量装修及公共部分装修讨论后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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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合同特例套内大批量装修及公共部分装修讨论后修改

 

室内精装修工程

施工合同

(范本)

 

发包人:

承包人:

工程名称:

室内精装修工程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说明:

合同中斜体字部分可按照工程项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或修改。

第一部分协议书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室内精装修工程

施工合同(范本)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室内精装修工程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

乙方负责按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及相关设计变更通知对室内精装修工程进行装修。

第二条:

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一、承包范围:

室内精装修工程的施工。

具体内容包括各区域地面、天棚、墙面的装修,户内门、入户门、室内护窗栏杆制安、卫生洁具、卫生间挂件、橱柜、地柜、开关插座、灯具、抽油烟机、煤气炉、消毒碗柜安装等。

二、承包方式:

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损耗、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市场风险、包验收合格、包税金、包干单价的形式承包本项目。

三、如本工程需单项报建,则由乙方负责报建的相关工作及费用。

第三条:

工程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按国家、地方现行相关规范及通用条款第9条执行,并达到合格。

第四条:

验收及移交

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以及协议书第三条、第七条的约定进行验收。

第五条:

质量保修期

本合同防水工程保修期为五年,室内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两年,其余未提及的均按照通用条款第13条执行。

第六条:

合同工期

一、开工日期:

开工工时间暂定为年月日开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现场管理代表签发的开工令确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二、合同工期:

个日历天。

三、竣工日期:

年月日,具体竣工日期以甲方现场管理代表签发的开工令日期及合同总工期顺延。

四、节点工期要求:

甲方可以根据现场的施工条件,合理安排本合同工程项目进行分段施工,乙方应按甲方现场管理代表下发的分段施工指令组织施工。

第七条:

材料的供应及计价

一、由乙方自行选择供货商进行采购的材料由乙方在签订合同前按照甲方确认的设计图纸要求注明的颜色、质量、质感、规格、品牌送实物样品供甲方确认,经甲方确认后,作为实物样板封存,并由乙方按甲方确认的实物样板自行采购。

二、乙方应根据材料需进场的时间,在图纸下发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属于代供代扣代付的材料进场计划报工程师审核,计划须包含品种、规格、等级、数量、品牌及进场时间等内容。

如设计变更需取消原材料计划,应在变更下发后3天内通知甲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已按计划进场后,因甲方设计变更所导致的相关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如因乙方未及时提交代供代扣代付材料进场计划或提交错漏计划,导致甲方不能及时进行代供代扣代付材料采购或采购错漏时,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若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进场未满足乙方提交的材料进场计划的要求,属甲方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和因此延误的工期责任经甲方确认后,由甲方承担;

三、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由甲方负责运到工地,乙方在送货单上核对并签认,并由乙方负责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卸车、场内运转、清点、验货、接收、保管等一切后续工作,以上工作(包括期间的损耗、损失)涉及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另行支付费用。

四、甲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价格按本合同附件7及附件13《甲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单价清单》。

甲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总损耗率见本合同附件3~附件6、附件8~附件12,本合同附件3~附件6、附件8~附件12的总损耗率结算时不作调整。

乙方领用甲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总数量=施工项目工程量×(1+总损耗率),超出此数量范围的甲乙双方重新核定后乙方方可领用,超出部分的材料费用(含采保费和税金)由乙方承担。

五、所有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送检由乙方负责,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先行垫付,由甲方现场管理代表在相关收费票据上签字确认后与最近的进度款一并支付。

六、代供代扣代付材料送检不合格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且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八条:

合同价

一、合同总价或暂定总价(含甲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

人民币(¥元)。

二、计价方式

1、住宅套内装修工程

(1)采用采用每平米装修面积单价包干的方式,具体每个户型的每平方米装修包干单价见本合同附件2。

每个户型的每平米装修面积包干单价的造价分析见本合同附件3~附件6。

(2)工程量的计算:

建筑施工竣工图作为结算面积的计算图纸,结算按实际完成户型的套内装修单元面积乘以对应户型的合同单价结算。

套内装修单元面积计算规则为:

各套公用墙(包括各套之间、各套与公共建筑间的分隔墙及外墙)的中心线所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中心线以外的飘窗台面积不计算装修面积);阳台装修面积(含封闭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不含外墙)的一半计算,露台不计算面积。

(3)面积包干单价包含:

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含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卸车、场内运转、清点、验货、接收、保管等一切后续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在内)、搭拆脚手架工料费用、石材磨边、开槽、防污、防水、工程及材料(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所须的各种检测费及试验费、各种材料损耗费、负责其它专业承包人施工收边收口产生的费用、卸车费、材料场内二次运输费、技术处理费、保管费、合同工期内的赶工费、施工水电费、技术措施费、文明施工费、雨季或异常气候施工措施费、成品保护费、垃圾清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堆放费用、远程施工增加费、现场经费、综合管理费、利润、税金、垃圾清运到指定点堆放费用及其他一切费用。

(4)面积包干单价已经包含了该项工程项目施工图中所有的及施工图中没有说明但在施工过程中为完成该项工程必须完成的所有工作,如该项工程描述存在漏项、测误亦视为已经包含在该项包干单价中,不得另增加费用。

(5)住宅套内面积包干单价不含入户门、入户门槛石、弱电的管线及插座面板、入户总电箱。

2.公共部分装修工程(包括入户大堂及标准层电梯间、电梯轿厢、入户门廊干挂石材等)

(1)采用含税单项单价包干方式进行报价。

具体的包干单价详见附件3~附件6、附件8~附件12。

(2)计算规则为:

各单项子目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

(3)单项包干单价已经包含了施工图或报价清单中没有说明但在施工过程中为完成本项工程必须完成的所有工作,如有测误亦视为已经包含在清单包干价中,不得另增加费用。

2、工程量的计算:

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

3、按以上计价方式计算的工程造价包含的内容:

包括人、材(含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卸车、场内运转、清点、验货、接收、保管等一切后续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在内)、机费用、搭设脚手架工料费用、石材磨边、开槽、防污、防水以及幕墙防污防腐防火防水防雷、钢型材除锈防腐费、吊装费、工程及材料(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所须的各种检测费及试验费(包含幕墙的“四性”试验检测费和实验的试件材料费及安装人工费)、各种材料损耗费、卸车费、材料场内二次运输费、负责其它专业承包人施工收边收口产生的费用、技术处理费、合同工期内的赶工费、施工水电费、技术措施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雨季及冬季或异常气候施工措施费、利润、税金、垃圾清运到甲方指定点堆放费用、综合管理费及其他一切费用。

4、包干单价不含配合费,由甲方另行支付给主体单位。

5、主体单位的配合内容为:

提供水源电源、现有垂直运输、施工垃圾及余泥外运(乙方需把施工垃圾归堆至甲方指定地点)、场内组织协调配合等。

6、水电费按甲方实际代缴数额由甲方从乙方的每一次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7、乙方负责其它专业的楼板或墙体穿洞的收边收口等工作,此部分费用包含在包干价中,甲方不予另行签证。

8、甲方只负责提供施工现场堆放材料的场地,乙方自行解决施工及管理人员住宿办公场所,甲方不予补偿费用。

三、调价方法:

(一)住宅套内装修工程

1、除甲方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及甲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价格变更外,本合同执行期间,面积包干单价不因任何因素而作调整。

若因甲方设计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本合同附件3~附件6已有的项目按合同附件3~附件6的项目单价执行,合同附件3~附件6外的项目,由双方协商对变更部分的造价增减进行约定。

2、若因甲方原因变更甲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则附件3~附件6栏目中除主材基价按双方签字确认的工地收货单上的价格调整外,子目工程量、其它费、取费表不作调整,甲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总损耗率除材料规格变化外其他因素发生变化不作调整。

(二)公共部分装修工程(包括入户大堂及标准层电梯间、电梯轿厢、入户门廊干挂石材等)

1、除甲方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外,本合同执行期间,包干单价不因任何因素而作调整。

若因甲方设计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本合同附件8~附件12已有的项目按合同附件8~附件12的项目单价执行,合同附件8~附件12外的项目,由甲方签证,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对变更部分的造价增减进行约定。

2、若因甲方原因变更甲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品种、规格或者价格时,则附件8~附件12栏目中除主材基价按双方签字确认的工地收货单上的价格调整外,其它费、取费表不作调整,甲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总损耗率除材料规格变化外其他因素发生变化不作调整。

(三)本合同附件3~附件6中的组成套内装修单元面积包干单价的“各户型单套工程量”和附件2的“单套套内面积”及附件3~附件6、附件8~附件12中甲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中的抛光砖和瓷片的“材料总损耗率”为暂定,待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双方根据施工图纸重新核对“各户型单套工程量”、甲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中的抛光砖和瓷片的“材料总损耗率”和“单套套内面积”,并根据核对后的结果以补充协议书的形式调整本合同造价。

第九条:

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

一、合同签订,乙方进场施工后7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暂定总价并扣除甲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款后金额的10%作为工程备料款。

若工程分期分批施工,甲方按分期分批施工部分的合同暂定价或合同价扣除甲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款后金额的10%作为工程备料款。

二、乙方每30天申报一次进度款,经核实后7天内甲方按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金额扣除已使用(包括损耗)的甲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款后的70%作为工程进度款,即进度款=(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金额-已使用(包括损耗)的甲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款)×70%,

在最后一次进度款中,扣除乙方已领用的全部甲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款(含乙方库存部分)的剩余金额,进度款不足抵扣的,在结算款中扣除。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30天内,甲方累计支付乙方至实际结算工程款的97%,结算款应扣除甲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款、工程备料款及工程进度款。

四、工程结算款的3%作为保修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甲方在30天内支付2.8%,其余0.2%待防水工程五年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甲方在30天内无息付清保修金。

五、乙方在领取每一次工程款时须向甲方提交建安发票,发票金额为包含甲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在内的装修造价,甲方同时向乙方提交甲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等额材料发票,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工程发票的累计金额为含甲方代付代扣材料款在内的工程总价。

第十条:

现场移交标准

场地移交标准:

1.内墙抹灰完成。

2.垃圾清理干净,楼面不得留有浮渣。

第十一条:

双方现场代表

一、甲方授权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二、乙方委派 为项目经理。

委派的项目经理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真实有效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

三、乙方应至少任命一位称职的一级项目经理(或一级建造师)常驻工地,作为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此项目经理的人选必须经甲方审批。

四、乙方委派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真实有效的资格证书,项目经理须从事同类专业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5年以上,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经验,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

甲方任何发给此项目经理的指令将视为已有效地发给乙方。

技术负责人须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同类工程管理经验。

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乙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天离开工地现场超过4小时,必须向甲方驻现场代表请假并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乙方项目经理离开期间,乙方项目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履行项目经理的义务。

六、乙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个月累计离开现场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日历天;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当月累计离开现场时间超出三天的,每超出一天,乙方承担5000元的违约金,此后每天的违约金按2000元递增;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力指令乙方撤换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副经理及施工管理人员)或班组,乙方必须服从并执行。

七、乙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名单见合同附件16,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可更换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人,同时甲方保留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特殊情况须经甲方同意。

甲方在施工现场设立指纹考勤机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考勤管理。

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力指令乙方撤换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施工管理人员)或班组,乙方必须服从并执行。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一、乙方在投标过程中已仔细察看过招标样板,并熟知甲方对相关的材料的要求,如乙方提供的材料样板无法达到甲方的要求,乙方承诺按照甲方提供的招标样板施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不作调增。

二、本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同暂定总价1%的履约保证金或5%的银行保函。

三、乙方必须做好现场已完工项目成品保护工作,重点做好地板、石材地面部分完工项目成品保护工作,若成品保护措施不到位出现问题,乙方需无条件服从甲方要求整改、修复或赔偿甲方委托第三方单位修复费用。

四、乙方认同《民工权益保障承诺书》内容,并作出慎重承诺,具体内容详见:

附件15。

五、甲方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为:

,乙方依本地址向甲方发送有关信函文件,甲方如变更上述地址应及时通知乙方,避免发生延误。

六、乙方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为:

,甲方依本地址向乙方发送有关信函文件,因乙方所留地址有误或变更地址未通知甲方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向乙方所发送的信函文件等视为已送达乙方。

七、乙方负责清除和外运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垃圾,包括设计修改、增加工程产生的垃圾,按甲方的要求将垃圾堆于工地内自然地面上的指定地点。

工程竣工前负责完成场地清理(包括建筑物周围的余泥及其他堆积物,临时的施工和生活设施拆除)。

乙方须在甲方要求时间前完成场地清理,逾期未完成,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乙方承担一切费用。

八、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对“通用条款”进行了协商。

乙方对于“通用条款”的修改意见,已经完整地包括在本协议书中。

双方自愿遵守“通用条款”中未修改的部分和本协议书。

九、经双方协商,对通用条款作出以下修改:

1.通用条款3.1款、3.2款、3.3款取消。

2.通用条款3.7款修改为:

3.7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减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围直至解除合同,对此,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

(1)超过协议书规定或工程师指定的开工日期5天,承包人仍未进场的;

(2)承包人虽已进场,但承包人未按协议书约定或工程师指定时间开始实际施工,并且在发包人或工程师给定的宽限期内承包人仍未开始实际施工的;

(3)承包人实际施工进度,与协议书约定的工期、节点工期或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审核认可的进度计划相比,延迟10天以上,且承包人没有采取切实可行赶工措施的;

(4)承包人无合同依据且未经发包人同意中途退场的;

(5)在验收过程中(含中间验收),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承包人未在工程师指定的时间内开始整改,或者超过工程师规定的期限仍未整改合格的;

(6)对工程师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安全文明生产整改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未予落实的;

(7)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转包的;

(8)承包人伪造、虚报企业资质的;

(9)承包人在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商业腐败和欺诈行为的;

(10)有证据证明承包人组织民工向发包人示威、聚众闹事等影响到发包人正常工作的;

(11)协议书中规定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3.通用条款4.2款修改为:

4.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的同意,不得将合同约定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第三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设备(如塔吊)或主要材料(如钢筋、混凝土、砌体)必须要承包人直接采购,不得由第三方采购,否则发包人视为承包人违规分包。

4.通用条款12.9款修改为:

12.9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经竣工验收被评定为合格的,发包人应在3天内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承包人应重新申请验收,重新验收合格的,以最后重新送交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承包人工程施工质量经验收被评定为合格的,发包人无故不按时或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不影响本通用条款17.9款的执行。

5.通用条款25.1款修改为:

25.1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工期如期竣工移交工程的,每延迟1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6.通用条款25.2款修改为:

25.2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节点工期如期完成合同约定区段完工移交的,每延迟1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0.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此项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其应依照25.1条向发包人支付的工期延误违约金。

7.通用条款25.3款修改为:

25.3在每一期进度款申报期内,承包人工程施工实际进度落后于经工程师核准执行的进度计划目标的,每落后一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此种延误持续存在的,承包人应就每一期进度款申报期所存在的进度延误,分别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此项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其应依照25.1、25.2应向发包人支付的工期延误违约金。

若承包人最终通过努力,使总工期未延误的,发包人应将依据本款计取的违约金之100%给予免除。

8.通用条款25.5款修改为:

25.5因通用条款3.7款中承包人之原因导致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须按合同总价或暂定总价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有权对不足部分予以追偿。

9.通用条款25.10款修改为:

25.10除因发包人所欠承包人工程款金额巨大情况外,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的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事件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本款情形与第25.9款所述发包人直接支付工资或报酬的情形同时存在的,不免除承包人依该款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承包人须按25.9款和本款分别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十、如甲方工作人员明示或暗示要求宴请、招待,或索取礼金、礼品、礼券、其他利益,或故意刁难、显失公平现象,乙方可以向甲方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具体举报渠道如下:

1、举报电话及联系人:

020-38302521、13798197799潘先生;020-38302751、15817031939李先生;

2、举报传真:

020-38302521;

3、举报电子邮箱:

HDDC110@163.com

十一、合同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判。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且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后生效。

二、本合同文本壹式肆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附件

一、《室内精装修工程总造价汇总表(含甲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部分)》[附件1]

二、《室内精装修工程住宅套内造价汇总表(含甲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部分)》[附件2]

三、《******户型套内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附件3]

四、《******户型套内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附件4]

五、《******户型套内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附件5]

六、《******户型套内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附件6]

七、《室内精装修工程公共部分造价汇总表(含甲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部分)》[附件7]

八、《首层住户大堂及电梯厅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附件8]

九、《标准层电梯厅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附件9]

十、《电梯轿厢装修工程量清单》[附件10]

十一、《标准层电梯厅装修工程量清单》[附件11]

十二、《首层入户门廊外立面装修工程量清单》[附件12]

十三、《甲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单价清单(住宅套内部分)》[附件13]

十四、《甲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单价清单(公共部分)》[附件14]

十五、《民工权益保障承诺书》[附件15]

十六《承包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工程管理、技术人员汇总表》[附件16]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与传真:

电话与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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