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导机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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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导机构
涉爆企业法人岗位职责
(含矿长、经理、厂长)
1、涉爆企业法人必须经公安机关按规定程序培训、政审合格,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上岗。
是单位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措施。
依法经营与管理,自觉做到遵纪守法。
3、加强爆破器材各环节的安全检查与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加强储存库的建设和爆破器材使用的安全管理,把安全防范的各项规定、措施落到实处,确保不发生外流、丢失、被盗和各种安全事故。
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保卫组织,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涉爆人员岗位职责。
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分析安全形势,及时解决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环节存在的问题,消除隐患、堵塞漏洞,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5、加强涉爆从业人员的政治、业务技能的审查,认真搞好企业内部的培训,对未取得资格证的涉爆人员,及时报送公安机关组织培训。
严禁未经培训无证上岗。
6、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涉爆企业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岗位职责
(含仓库负责人、民爆服务站站长)
1、涉爆企业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必须经公安机关按规定程序培训、政审合格,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上岗,是单位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2、熟悉国家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熟悉爆破器材的名称、性能、构造和储存、押运、爆破及安全防范要求。
3、负责对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押运员和值班巡守人员的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履行岗位职责,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范措施和爆破器材各环节的安全管理,确保储存库“四防”和库区“六防”落实到位。
4、加强各类涉爆岗位人员的管理与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意识,确保内部人员不发生爆破器材外流、丢失或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发生盗抢案件和爆炸事故。
对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及时提出建议调离。
5、对管理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涉爆人员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堵塞管理漏洞。
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研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做到会议有记录、整改有措施、落实有效果。
6、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爆破员岗位职责
1、爆破员必须经公安机关按规定程序政审、培训合格,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上岗,是爆炸物品领取使用和清退全过程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2、熟悉国家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胜任本职工作。
3、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构造和《爆破安全规程》、《爆破安全技术规范》,掌握不同种类爆破器材的特殊要求,安全规定和处理办法。
4、凭《爆炸物品领料单》按规定程序审批、领取和清退爆破器材并准确核对品种、数量,在《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工业雷管发放编码登记本》和《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签字。
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开携带。
5、严格按《爆破安全规程》操作,认真落实“一炮三检”规定,起爆过程严禁明电接线,严格按规定确保炮眼深度、装药、充填、网络连接和起爆符合要求。
爆破后及时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残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未爆雷管、残药应及时收回。
严禁违章操作。
6、爆破器材领取、使用和清退全过程接受安全员、班、队长的监督,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爆破器材和爆破环境,爆破员有权拒绝实施爆破作业。
对领取的爆破器材实行全过程管理,当班剩余爆破器材如数退回库房。
不得转交、丢弃、私存、销毁或转送他人。
7、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押运员岗位职责
1、押运员必须经公安机关按规定程序培训、政审合格,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上岗,是爆破器材运输过程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2、熟悉国家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熟悉爆破器材的名称、性能、构造和运输要求,并熟悉不同种类爆破器材运输的特殊要求。
具备较强的责任心,胜任本职工作。
3、监督驾驶员严格按公安机关规定的时间、线路、行车速度行驶,中途住宿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在指定地点停车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4、负责爆破器材装卸全过程和爆破器材运输途中的安全保卫,防止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不符合安全运输条件,不得押运,运输途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到达运输目的地,应认真核对爆破器材品种和数量,搞好交接签字。
5、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全员岗位职责
1、安全员必须经公安机关按规定程序政审、培训合格,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上岗,是爆破器材领取、使用和清退全过程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2、熟悉国家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胜任本职工作。
3、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构造和《爆破安全规程》、《爆破安全技术规范》,掌握不同种类爆破器材的特殊要求,安全规定和处理办法。
4、对爆破员申领及单位安全负责人审批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是否与生产所需相符、对爆破员使用过程的爆破器材使用量和剩余爆破器材清退数量实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提出建议。
5、对爆破现场的安全条件、炮眼深度、装药量、使用炮泥充填、起爆数量、残盲炮及现场的安全警戒,实行严格监督。
确保爆破员按《爆破安全规程》作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保证安全。
6、负责对爆炸器材出库、入库、领取、清退手续的检查和监督,对使用的爆破器材质量进行安全把关。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有权立即停止各种作业。
7、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值班巡守人员岗位职责
1、值班巡守人员必须经公安机关按规定程序培训、政审合格,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上岗,是爆破器材仓库区安全防范直接责任人。
2、坚持24小时全天候双人值班,提高警惕,强化安全防范意识,确实做好防盗、放火、防破坏工作。
值班期间不得脱岗、睡岗、不得擅离职守或从事与值班无关的活动。
重大节假日、重要时期要加强安全防范。
3、坚持出入库查验,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库区要验明证件,及时在《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库登记本》进行登记。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携带火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区,严禁着化纤类服装进入雷管库。
4、加强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确保库区符合“四防”,即“人防、犬防、技防、物防”,对库区围墙、库房门窗、消防、避雷、电视监控和报警设备等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予以修复,不得拖延。
发生盗抢和丢失案件、事故,在采取防护措施的同时,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或拨打“110”。
5、严格按规定内容填写《值班巡守交接登记本》,搞好交接班。
下一班未接岗,本班不得离岗。
6、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爆破器材驾驶员岗位职责
1、爆破器材驾驶员必须经公安机关按规定程序培训、政审合格,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上岗,是爆破器材运输过程行车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2、熟悉国家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熟悉爆破器材的名称、性能、构造和运输要求,并熟悉不同种类爆破器材运输的特殊要求。
具备较强的责任心,胜任本职工作。
3、协助押运员做好爆破器材装卸全过程和爆破器材运输途中的安全保卫,防止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运输爆破器材必须保证运输车辆良好状态,不驾驶病车、故障车从事爆破器材运输,不符合安全运输条件,不得运输。
运输途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运输途中保持安全速度行驶,不得饮酒、酗酒,不得擅自改变行车时间、行车路线、不得在城镇或居民稠密区停留,中途住宿应协助押运员搞好安全保卫,防止丢失、被盗或爆炸事故发生。
5、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保管员岗位职责
1、保管员必须经公安机关按规定程序政审、培训合格,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上岗,是爆破器材在本单位储存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2、熟悉国家民爆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具备较强的责任心,胜任本职工作。
3、熟悉爆破器材的名称、性能、构造和规定的储存要求,并熟悉不同种类爆破器材储存的特殊要求,严格按公安机关核定的库容量储存,严禁超量储存、严禁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同库存放、严禁与其他物资混存、严禁发放过期失效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
4、熟悉民爆物品管理信息系统POS机的操作使用和维护方法,认真做好爆破器材的入库、出库、发放和清退工作。
发放爆破器材,由纳入民爆信息管理系统地专职爆破员凭IC卡领取,做到“人、证、岗、卡”相符,按规定时间完成数据信息上报和录入工作。
加强维护、正确使用,因操作不当导致不能使用或发生账物不符,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5、严格依据《爆炸物品领料单》,做好爆破器材的发放工作。
及时将爆破器材入库、出库的品种、数量及时填写入《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工业雷管发放编码登记本》和《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督促爆破员、安全员和有关人员签字。
无《爆炸物品领料单》或手续不全,未输入民爆信息系统的,未及时进行登记的,爆破器材未分开携带或非专职爆破员领取的,相关人员未签字的,保管员有权拒绝发放或入库。
6、严格遵守出入库清点、登记和检查要求,每次爆破器材出库、入库都要及时登记,每日进行一次清点,做到账物相符。
每月进行一次月结,做到爆破器材每月入库数、出库数、库存数账物相符。
如有不符,应认真核对,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7、加强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确保储存库符合“六防”,即防潮、防火、防盗、防雷击、防阳光直射、防小动物进入。
对不符合“六防”要求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安全主管负责人报告,立即整改。
8、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民爆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
1、购买或配送民爆物品必须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储存库及时入库。
由保管员、押运员当场验明品种、数量和质量,核对无误后填入《爆炸物品出入库登
记本》,保管员、押运员双方签字完成交接。
2、对过期失效或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民爆物品,保管员不得入库。
对库内过期失效的民爆物品不得出库,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组织销毁。
储存库必须落实双人双锁规定。
3、领取使用民爆物品,保管员必须凭《爆破器材领料单》主管领导批准的品种和数量发放。
爆破员持“IC卡”,依据“谁爆破、谁持卡、谁领取”原则,领取爆炸物品,领取人、上岗证、IC卡必须一致。
雷管按实际用量领取,单卡当日不得超过200发,不得分发他人使用。
出库后爆破员、安全员清点核对,并在《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工业雷管编码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上与保管员共同签字。
无领料单保管员不得出库。
未经POS机电子扫描不得出库,严格按规定时间上报。
4、爆破员、安全员在值班室领取爆炸物品,不得进入库房。
炸药、雷管必须分开携带。
过期失效或质量不合格的爆炸物品,爆破员、安全员有权拒绝领取。
5、当日发放和清退的爆炸物品,保管员必须及时填入《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并督促相关人员签字。
发放的爆炸物品要及时在《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出库数”栏中进行核减,搞好库存清点,做到帐物相符。
清退的民爆物品要及时填入《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或单独存入爆破员专用爆炸物品储存箱内,次日继续使用。
民爆物品管理“六种簿册”登记制度
1、为加强监管,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公安机关在涉爆企业推行爆炸物品管理“六种簿册”登记制度。
2、“六种簿册”即《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工业雷管发放编码登记本》、《值班巡守人员交接登记本》、《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库登记本》、《安全检查登记本》。
由市局规范设计,统一印制。
3、“六种簿册”由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涉爆从业人员使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爆破器材的出库、入库、领取、使用、清退,爆破器材储存库(区)的安全防范和安全检查,都必须纳入登记范围,保存两年,做到有据可查。
4、按照涉爆从业人员职责分工,《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工业雷管发放编码登记本》由保管员、押运员、爆破员、安全员和安全负责人按规定内容填写。
《值班巡守人员交接登记本》、《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库登记本》由值班巡守人员填写。
《安全检查登记本》由涉爆企业管理人员填写。
如实填写“六种簿册”,字迹必须工整、认真。
储存库值班巡守交接制度
1、民爆物品储存仓库属于安全管理重地,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履行职责,加强防护看守,确保仓库安全。
2、爆破作业单位储存仓库值班人员必须配备3人以上,经销单位储存仓库值班人员配备8人以上。
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不得脱岗,睡岗,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其他工作。
3、红外报警器、视频监控必须处于良好状态,24小时全天候实施监控。
4、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对领取和配送爆炸物品的人员、车辆必须填入《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库登记本》,按内容进行登记。
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区。
严禁着化纤类衣服进入库房。
5、对突发的险情、案件或事故在采取前期处置的同时,按规定程序立即上报。
因责任心不强、安全防范不到位导致发生丢失、被盗、火灾、爆炸等事故、案件的,追究主管领导及当班值班人员的责任。
6、认真搞好交接班登记,每日情况及时填入《值班巡守人员交接登记本》,下一班未接班,当班值班人员不得脱岗。
爆炸物品领取审批制度
1、民爆物品的领取仅限于经公安机关培训合格,并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证”的当班专职爆破员领取。
2、爆破员凭《爆炸物品领料单》报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审批,主管安全领导凭当班生产任务审批使用爆炸物品的数量和品种。
3、民爆物品由爆破员、安全员共同领取。
领取的数量、品种必须如实输入民爆信息系统,并在《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工业雷管发放编码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上登记签字,保管员方准允许出库。
4、《爆炸物品领料单》由单位主管安全领导负责保管填写,发放领料单必须写明时间、票据编号、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大、小写),并由领取民爆物品的当班爆破员签字。
领料单一式两分,存根联自行留存,另一联由爆破员交保管员作为发放民爆物品的凭据。
5、无《爆炸物品领料单》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保管员不得发放民爆物品。
非专职爆破员、安全员领取爆炸物品,保管员不得发放民爆物品。
爆破员未持“IC卡”或人、证、岗不一致的,保管员不得发放民爆物品。
未履行登记签字手续的,保管员不得允许出库。
炸药、雷管未分开携带的,保管员不得允许出库。
爆炸事故案件报告制度
1、爆炸物品储存库值班巡守人员应配备必要的保安器材和通讯工具,搞好安全防范,保持信息畅通。
2、发生盗抢民爆物品险情时,在积极组织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同时,立即报告“110”。
3、储存库发生火灾,在第一时间可采取措施动用消防器材实施灭火,并向“119”及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如判断有爆炸可能时,应立即组织库区人员及时疏散,紧急避险。
4、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5、发生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值班巡守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看管好爆炸物品储存库,防止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储存库(区)安全检查制度
1、保管员坚持每日对库房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库房及时通风,保持干燥,并符合“六防”(防潮、防火、防盗、防雷击、防阳光直射、防小动物进入)要求。
爆破器材堆垛必须符合规定,不得超库容量储存。
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库存放。
过期失效变质的民爆物品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2、值班巡守人员坚持每日对库区安全进行检查,对不符合“人防、犬防、技防、物防”要求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3、单位安全主管人员对保管、值班巡守人员的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解决保管、值班巡守人员反映的安全隐患,对不符合库房“六防”、库区“四防”要求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采取措施立即整改。
4、涉爆企业负责人(矿长、经理)每周对储存库安全检查不少于1次,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对安全主管人员、保管和值班巡守人员提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组织整改。
重大节假日、重要时期要加强经常性的检查,发生民爆物品丢失、被盗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涉爆企业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工作中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要及时填入《安全检查登记本》。
爆炸物品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1、爆炸物品从业人员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定期集中组织培训,培训的范围为从事爆破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合格的,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未经培训,一律不得从事涉爆岗位。
2、《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由县级公安机关结合每年一次复训具体实施。
年检过程应及时对涉爆企业涉爆岗位无证上岗人员进行摸底统计,并报上级公安机关适时组织培训。
3、爆破作业单位应经常性的组织爆破作业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学习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各级公安机关制定的文件、规定、意见和办法,落实民爆物品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岗位职责、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不断提高涉爆从业人员法制意识、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4、涉爆从业人员培训必须严格政治审查,实行涉爆从业单位、辖区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审核、审查和审批,确保涉爆从业队伍政治可靠,遵纪守法。
对外来务工人员从事涉爆岗位的,必须提供本人户口居住地户籍和现实表现证明,并有务工所在地单位负责人担保证明。
对已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从业人员,必须及时掌握动态,对确实不再适合从事涉爆岗位的,应及时予于调整并上报公安机关收回有关证件。
爆炸物品使用清退制度
1、爆破员、安全员领取民爆物品后,应立即送到爆破作业地点,禁止乱丢乱放或交于他人携带保管。
2、民爆物品的使用,必须由经公安机关培训的专职爆破员实施,任何人未经培训不得使用、接触爆炸物品。
3、爆破员从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相关安全规定,必须落实“一炮三检”制度。
每次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检查,如有拒爆情况应按《爆破安全规程》规定进行处理,未爆雷管及时收回。
4、安全员对爆破员实施爆破作业实施全程跟踪监督。
“一炮三检”制度不落实的,爆破员有权拒绝实施爆破。
领取使用清退数量不符的,安全员、保管员有权拒绝入库签字。
5、当班剩余爆炸物品应如数退回库房,由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在《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规定栏中签字。
储存库或井下配有专用爆炸物品储存箱的,爆破员可以单独存放并采取安全措施保管好。
禁止交于他人保管或库外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