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与送检方案(2010年试用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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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与送检方案(2010年试用版).doc

××××××××工程

材料标准可否作为取样直接依据

缺少施工过程中见证(如弯沉、节能同条件等)

结构加固取样

编制:

审核:

浙江荣阳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项目监理部

二00×年××月××日

目录

1总则3

2见证取样与送检制度3

3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成品见证取样要求及方法4

4现场实体质量检测58

5见证取样与送检计划表              67

×××××××工程

见证取样与送检方案

1总则

为了指导本工程项目监理部严格按要求做好各类原材料、试件的见证取样与送检工作,保证工程结构安全和各项使用功能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顺利实现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目标,特制定本监理见证取样与送检制度及实施方案。

2见证取样与送检制度

2.1现场见证人员必须具有有效的见证取样资格证书,及我监理公司的书面授权书,并向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相关检测单位备案。

2.2见证人员应严格按照本见证取样和送检方案,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盖章。

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技术档案。

2.3所取原材料、试件样品,必须送至具备有效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

检测单位必须具备省级及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资质证书和对外承接业务许可证书,并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2.4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2.5进行原材料、试件见证取样与送检时,见证人员必须按规定填写检验委托单,并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盖章,同时出示本人“见证人员证书”。

见证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

2.6检测单位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应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

对试样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3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成品见证取样要求及方法

3.1水泥、砂、石

3.1.1水泥

3.1.1.1取样及检验依据标准

1《水泥取样方法》(GB12573—2008);

2《水泥细度检验方法》(GB/T1345—2005);

3《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1346—2001);

4《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GB/T17671—1999);

5《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

【注:

代替原《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1999)、《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344—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GB12958-1999)】

3.1.1.2检验项目

水泥胶砂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细度等。

3.1.1.3取样方法和数量

1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等级、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随机地从不少于20袋中各采取等量水泥;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随机地从不少于3个罐车中各采取等量水泥。

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2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也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不少于12Kg。

取得的水泥样品应充分混合均匀。

3当在使用过程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按上述方法取样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管理。

3.1.1.4结果判定及处理

1经检验水泥技术指标满足相关标准要求时,应判定为合格品。

2凡初凝时间、安定性、氧化镁、三氧化硫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均为废品。

3凡终凝时间、细度、不溶物和烧失量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或混合料掺加量超过最大限量,或强度低于商品强度等级规定的指标时,均为不合格品。

4水泥包装标志中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生产者名称和出厂编号、日期不全者也属于不合格品。

3.1.2砂、石

3.1.2.1依据标准

1《普通硅酸盐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2《建筑用砂》(GB/T14684—2001);

3《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

3.1.2.2检验项目

3.1.2.2.1普通混凝土用砂

1颗粒级配和细度模数

2含泥量和泥块含量

3含水率和吸水率

4有害物质含量

3.1.2.2.2普通混凝土用石

1颗粒级配

2含泥量和泥块含量

3含水率和吸水率

4针、片状颗粒含量

3.1.2.2.3取样方法和数量

3.1.2.2.3.1取样

1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

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

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砂8份,石子16份,组成各自一组样品。

2在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机尾的出料处用接料器定时抽取砂4份,石子8份,各自组成一组样品。

3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应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的砂8份,石子16份,各自组成一组样品。

4每组样品应妥善保管,防止颗粒离析,混入杂质,并应按产地、种类和规格分别堆放。

每组样品的取样数量,对每单项试验,应不少于下表3.1.2.2.3.1、表3.1.2.2.3.2所规定的最少取样数量。

同时做几项试验时,如能确保样品经一项试验后不会影响到另一项试验的结果,也可用同一组样品进行几项不同的试验。

若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

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验。

若仍有一个试样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应按不合格品处理。

表3.1.2.2.3.1 各试验项目所需砂的最少取样数量

试验项目

最少取样数量(g)

筛分析

4400

含水率

1000

吸水率

4000

含泥量

4400

泥块含量

20000

氯离子含量

2000

表观密度

2600

紧密密度和堆积密度

5000

表3.1.2.2.3.2各试验项目所需碎石或卵石的最少取样数量(Kg)

试验项目

最大粒径(MM)

10

16

20

25

31.5

40

63

80

筛分析

8

15

16

20

25

32

50

64

表观密度

8

8

8

8

12

16

24

24

含水量

2

2

2

2

3

3

4

6

吸水率

8

8

16

16

16

24

24

32

堆积密度和紧密密度

40

40

40

40

80

80

120

120

含沙量

8

8

24

24

40

40

80

80

泥沙含量

8

8

24

24

40

40

80

80

针、片状含量

1.2

4

8

8

20

40

硫化物和硫酸盐含量

1.0

注:

有机物含量、坚固性、压碎指标值及碱集料反应检验,应按试验要求的粒级数量取样。

3.1.2.3检验结果判定及处理

1砂的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含泥量和泥块含量、有害物质含量等均符合配合比和标准规定时,应判定为合格。

否则不得使用,或在允许情况下重新调整配合比。

2石子颗粒级配、针片状颗粒含量、含泥量和泥块含量等均符合配合比和标准规定时,应判定为合格。

否则不得使用,或在允许情况下重新调整配合比。

3.2水泥混凝土、砂浆

3.2.1混凝土试块

3.2.1.1取样及检验依据标准

1《普通混凝土混凝土拌合物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2002);

2《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2002);

3《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GBT50082-2009);

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50107—2010);

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6《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等。

3.2.1.2检验项目

立方体抗压强度、抗渗性能。

3.2.1.3取样方法和数量

普通混凝土试样的数量及尺寸如下表:

检测项目

样品数量(块)

试样标准(MM)

抗压强度

3

骨料最大粒径

试样尺寸

31.5

100×100×100

40

150×150×150

63

200×200×200

抗渗性能

6

Ф175×Ф185×150

3.2.1.3.1混凝土强度试件

1现场搅拌混凝土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混凝土超过1000M3时,同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预拌(商品)混凝土

(1)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随机取样;

(2)混凝土试样应从同一运输车卸料过程中卸料是的1/4到3/4之间采取,试样的采取及坍落度试验应按定在20min内完成,试件制作应在40min内完成。

(3)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强度检验试样,其取样频率按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规定进行。

3.2.1.3.2混凝土抗渗试件

1混凝土抗渗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2连续浇筑混凝土每500M3应留置一组共六块混凝土标准养护抗渗试件,且每项工程不得少于二组。

采用预拌混凝土的抗渗试件,留置组数应视结构的规模和具体要求而定。

3.2.1.3.3同条件养护试件

1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确选定。

2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且不应少于3组。

4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5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

等效养护龄期应根据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天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确定。

6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及相应的试件强度代表值,宜根据当地的气温气温和养护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1)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

(2)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50107—2010)的规定确定后,乘折算系数取用;折算系数宜取为1.10,也可根据当地的试验统计结果作适当调整。

3.2.1.4结果判定及处理

3.2.1.4.1立方体抗压强度判定及处理

1混凝土强度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50107—2010)评定,符合设计和该标准规定时,应判定为合格。

2当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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