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税务实操疑难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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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税务实操疑难解答

中小企业税务实操疑难解答系列一

 1.发票保证金可以被税务机关挪作他用吗?

具体问题:

我公司因业务需要而外出经营,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当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时,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我们缴纳税务保证金20000元,并给我公司开具收条一张。

现在我公司的外出经营活动已经结束,并按规定缴纳了所有的税款,但税务机关仍以种种理由拒不退还我公司交纳的保证金。

后来听说,该税务局因建造办公楼资金紧张,将我公司交纳的发票保证金临时用于购买了建筑材料。

请问:

税务机关的做法正确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直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

你公司外出经营时,经营地税务机关要求你公司交纳发票保证金20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35号)规定:

发票保证金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收取。

各地税务机关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发票保证金。

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人发票保证金时,应当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

发票保证金应当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并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资金的收纳和支付,出缴入国库。

退还纳税人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经营地税务机关收取你公司的发票保证金后,应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不能开具普通的收据,更不能将收取的发票保证金用于购买建筑材料。

 2.建筑企业如何办理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具体问题:

我是某建筑工程项目主管。

我公司对外提供的建筑劳务,据说根据最新的税收政策,要办理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请问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或建筑业工程合同签订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有关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一)、《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或《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三)、不动产销售许可证、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四)、不动产销售合同、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

(五)、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帐号;

(六)、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第四条规定:

纳税人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纳税人不动产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注销的,应自不动产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和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一)、《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纸制和电子文档;

(二)、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税收缴款书;

(三)、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应的项目登记。

 3、建筑业的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发票纳税人是如何具体规定的?

具体问题:

我公司有部分销售不动产的业务,不知道如何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请问具体如何办理?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第九条规定:

不动产和建筑业纳税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自行开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售给的发票:

1、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

2、              执行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

3、              按照规定进行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4、              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要求的开票和申报软件。

(二)、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由其不动产所在地和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代开票纳税人须提供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              完税凭证;

2、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不动产销售、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4、              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异地劳务时);

5、              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6、              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纳税人通过电子信息网络联通方式在主管税务机关的实时监控和授权下自行开票。

第十一条销售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的样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销售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匀由税务机关管理和监督。

税务机关对代开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应按建筑工程项目逐户建立收入台帐,逐笔登记代开发票数量、发票号码、开具金额。

 中小企业税务实操疑难解答系列二

 1、 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是否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具体问题:

我公司是销售农用机动三轮的企业,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但对于是否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的问题未做明确规定。

请问: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注册登记联是否需要盖章?

盖什么章?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并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规定:

根据国税函[2006]479号的有关规定,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对于是否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的问题未做明确规定。

经与公安部协商,决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2、 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如何核定纳税定额?

具体问题:

我是2006年10月份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因会计核算不健全,所得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听说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核定办法核定税额,新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中,如何核定纳税定额?

核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第16号)第七条规定: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帐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

定期定额户要按照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

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办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动性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

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

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3、对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定额有异议应如何处理?

具体问题:

我是从事服装批发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每月定额纳税1000元,由于我的店铺所处路段不好,流动人口很少,生意惨淡,我认为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不符合我的实际情况。

请问,我应如何应对?

答: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第1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中小企业税务实操疑难解答系列三

 

1.发票保证金可以被税务机关挪作他用吗?

具体问题:

我公司因业务需要而外出经营,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当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时,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我们缴纳税务保证金20000元,并给我公司开具收条一张。

现在我公司的外出经营活动已经结束,并按规定缴纳了所有的税款,但税务机关仍以种种理由拒不退还我公司交纳的保证金。

后来听说,该税务局因建造办公楼资金紧张,将我公司交纳的发票保证金临时用于购买了建筑材料。

请问:

税务机关的做法正确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直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

你公司外出经营时,经营地税务机关要求你公司交纳发票保证金20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35号)规定:

发票保证金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收取。

各地税务机关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发票保证金。

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人发票保证金时,应当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

发票保证金应当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并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资金的收纳和支付,出缴入国库。

退还纳税人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经营地税务机关收取你公司的发票保证金后,应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不能开具普通的收据,更不能将收取的发票保证金用于购买建筑材料。

 

2.建筑企业如何办理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具体问题:

我是某建筑工程项目主管。

我公司对外提供的建筑劳务,据说根据最新的税收政策,要办理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请问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或建筑业工程合同签订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有关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一)、《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或《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三)、不动产销售许可证、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四)、不动产销售合同、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

(五)、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帐号;

(六)、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第四条规定:

纳税人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纳税人不动产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注销的,应自不动产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和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一)、《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纸制和电子文档;

(二)、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税收缴款书;

(三)、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应的项目登记。

 

3、纳税人的识别号码有什么经济意义?

其编码规则是怎样的?

具体问题:

我公司是新成立的企业,不了解纳税人识别号码有关编码规则和有关规定,能否具体告知?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识别号有关编码规则的通知》(国税函[2006]820号)规定:

纳税人识别号原则上是无含义代码。

对于取得技术监督局九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采用六位行政区划码加九位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

引用六位行政区划代码的目的是为了首次赋码的便捷、防止重码出现,保证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被赋予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本身不具有任何语义。

任何新开发软件都不得单独引用纳税人识别号前位的区划代码,总局统一开发的已有软件如果使用了纳税人识别号前六位的区划代码,总局统一提出解决办法。

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数据信息内部交换共享的基础,应保持不变。

对于已存在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必随国家行政区划代码的调整而调整。

对于同一税务机关,如果本地区不同时期的行政代码不同,其所辖纳税人的纳税识别号的前六位可以有不同的区划代码。

对新开办企业可使用新的行政区划代码。

国税局、地税局的共管户,如果拥有两个纳税人识别号,可由当地国税局、地税局双方协商确定其纳税人识别号的前六位编码。

今后,对于各项分税务机关的数据处理(如数据清分)将依据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所以,各地应加强数据采集质量管理,指导纳税人正确填写主管税务机关代码。

中小企业税务实操疑难解答系列四

 

1、无法辨别销货方是否申报缴纳消费税的货物,能否抵扣已纳消费税?

具体问题:

纳税人提供的消费税申报抵扣凭证注明的货物,无法辨别销货方是否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应如何处理?

是否可以抵扣外购项目的已纳消费税?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中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消费税申报抵扣凭证上注明的货物,无法辨别销货方是否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可向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该笔销售业务缴纳消费税情况,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并回函。

经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回函确认已缴纳消费税的,可以受理纳税人的消费税抵扣申请,按规定抵扣外购项目的已纳消费税。

 

2、一人有限公司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具体问题:

我公司是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

请问,我公司在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时,是按个体工商户办理还是按公司办理?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应按照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不得按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后,纳税人在银行开户时,开户银行必须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登录新的帐号。

对原有账号暂不做登录要求,但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

 

3、全国各地税务登记证代码编码规则是否统一?

答: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全国各地税务机关执行统一的税务登记证件代码编码规则,即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为:

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

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

 

4、如何办理注册税务登记证?

需要哪些资料?

答: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该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所以,注册税务登记证现已取消。

 

5、能否查询其他公司的纳税情况?

具体问题:

甲公司希望与丙公司签订合同,欲向丙公司所在税务局了解丙公司的具体营业收入与纳税情况,税务机关是否予以提供?

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的具体营业收入等属于商业秘密,除国家另外规定外,不予查询。

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因调查案件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查询一下内容:

A)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

B)属于纳税人商业秘密的;

C)属于个人隐私的;

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公开发布的事项。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定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6、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税务人员回避的情形有几种?

具体问题:

我在家乡设立了一家服装加工企业。

我的外甥媳妇在当地税务局从事税收征管工作,正好负责管理我的企业。

我心里很高兴,感觉有些事情可以较好地与税务机关沟通了。

现在,税务局的领导说我的侄子不能负责我的企业税收征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回避。

请问:

要求税务机关回避的情形有几种?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           夫妻关系;

(2)           直系血亲关系;

(3)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           近姻亲关系;

5)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中小企业税务实操疑难解答系列五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有何种权利,应承担哪些义务?

具体问题:

我公司是新成立的企业,对国家现行的税收政策不了解,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查询,被当地税务机关以没时间为由予以拒绝。

请问:

纳税人在负有依法纳税义务的同时,对国家的税收政策是否享有知情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和承担的主要义务如下:

(1)       享有的权利

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和延期申报、延期纳税的权利;

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2)       承担的义务

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包括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等;

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及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

按照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2、哪些税种需要在国税办理,哪些在地税办理?

具体问题:

我是一家新成立企业的会计,在税务登记时,不知道哪些税种在国税机关办理,哪些税种在地税机关办理,请告知。

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事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第087号)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税种包括:

增值税、消费税、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上海、深圳市证券交易证券的印花税)、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企业的各项税收以及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各项税收、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入中央库,其他人地方库)、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车辆购置税(交通部门代征)、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2002年新版企业的所得税。

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

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印花税、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3、复式账,简易账包括哪些账簿?

具体问题:

我是一名兼职的财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代理一些个体工商户的纳税申报。

根据最新的文件,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的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一下的,可以设置简易账。

请问:

复式账与简易账有什么不同?

各自包括哪些帐簿?

答:

最新颁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第17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

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复式账簿中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和总分类账必须使用订本式,其他帐簿可以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帐簿。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保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

月度会计报表应当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在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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