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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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编号:

劳务分包合同

(2019年)

 

总包项目名称:

分包工程名称:

承包单位:

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单位: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单位(全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

劳务分包单位(全称):

(以下简称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劳务分包合同》。

1、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1.1资质证书号码:

1.2发证机关:

1.3有效期:

1.4注册资金: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2.1工程名称:

2.2工程地点:

2.3施工现场条件和要求

2.3.1现场场地:

场地内部通平已经完成,局部需做处理。

2.3.2生活大临:

2.3.3生活用品、饮食等均由劳务分包人自理。

办理各种相关证照劳务分包人配合办理,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2.3.4劳务分包人入住后,必须严格遵守对生活区的相关管理办法,并指派相应的治安、卫生责任人,配合生活区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2.3.5标段内企业文化、标识标牌: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所需标牌、标志由项目部统一规划并采购,由劳务分包人负责安装并承担应的劳务费用。

2.3.6场地临时排水(如排水沟)施工,临时排污管道安装由劳务分包人负责,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工程承包人指定场地排水汇集点,劳务分包人在其标段施工现场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施工现场排水畅通,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2.3.7施工用水(施工):

工程承包人为劳务分包人提供现场施工指定水源接点,从水源点到施工作业点的管线由劳务分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的要求规划进行安装,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2.3.8场地标高及施工测量:

工程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基准标高及平面测量控制点,具体测量放线由劳务分包人负责、工程承包人复核。

2.3.9本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劳务分包人应遵守项目部的门卫管理制度,作业人员进出施工现场必须在门卫处刷考勤卡,作为在现场有效施工及支付工资的证明之一。

2.4分包范围:

工程施工图内相关所有劳务作业等工作内容(以发包人提供图纸为准,包括以上施工图纸或配套技术文件内的预留预埋)。

2.4.1凡施工图范围内的工作内容,无论在招标文件与答疑、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与报价、合同及附件等文件中是否列明,都属于劳务分包人的工作。

2.4.2签订合同前,施工图纸尚未全部到位,劳务分包人已凭借经验判断完整地列明所有工程施工可能涉及的项目及单价,未列明的视为根据劳务分包人自身情况已包括在其它单价或合价中;劳务分包人不会以招标文件或投标报价、合同约定与施工图纸不符而不予实施或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2.4.3对于合同外新增项目,工程承包人认为有必要或要求由劳务分包人实施时,由劳务分包人实施,并由工程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协商办理签证或签订补充协议,劳务分包人将不会以未定价或其它任何理由而停工或拒绝实施,反之可以认定劳务分包人违约。

2.4.4劳务分包人负责对工程承包人另行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现场配合工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人不得再向其他工程分包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否则,一经发生,按实际发生额双倍从劳务分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扣除。

2.4.5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文明施工等任何一项,劳务分包人出现不能满足合同约定或规范要求的情形,经工程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在限时内仍不能达到标准的,或上述问题出现2次以上的,或工程进度不能满足进度计划关键节点工期要求的,或出现劳务分包人以工程承包人名义对外采购、租赁、聘用而引发工程承包人债务或用工争议的,工程承包人有权将本合同范围内未实施的部分或全部工作自行实施或交由第三方实施。

3、分包工作期限

3.1开始工作日期:

年月日(以承包人或业主指令为准)

3.2结束工作日期:

年月日

3.3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计划天

3.4关键性工期控制点及工期考核:

4、质量标准及要求

4.1质量目标:

符合国家、行业、地方质量法规的质量管理规定,满足发包人、工程承包人和分包合同约定的所有质量管理要求

4.1.1质量等级:

合格;单位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单位工程优良率≥%。

4.1.2质量创奖:

创奖

4.2质量验收标准: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4.2.1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承揽合同中约定的所有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及附加技术质量要求;

4.2.2项目工程所在地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及质量管理要求;

4.2.3发包人设计施工图指定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及使用材料及设备标准、规范;

4.2.4项目质量创奖类别的申报评审条件所涉及质量标准;

4.3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约定及质量保修要求:

4.3.1工程质量保修期:

见附件6《房屋建筑分包工程质量保修书》。

4.3.2工程质量保修要求:

劳务分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无条件履行质量保修义务,服从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用户的保修安排;如果劳务分包人不按期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并使用户满意,工程承包人另行安排他人进行质量保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从劳务分包人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同时对劳务分包人进行违约处罚。

4.4质量违约处罚约定:

由于劳务分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能满足约定质量验收标准(不合格)或质量创奖目标未实现,劳务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除承担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外,工程承包人将不再支付质量保证金,劳务分包人还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的违约金,工程承包人同时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必须无条件进行返工返修处理直至工程质量合格(满足质量验收标准),或选择终止本合同履行,由此劳务分包人承担对工程承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责任。

4.5劳务分包人质量检查资源控制:

4.5.1质量检查人员:

根据工程量和专业需要,劳务分包人指派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保的专职质量检查员(姓名质检员资格证书;姓名质检员资格证书;姓名质检员资格证书),承担本工程过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责任,并服从工程承包人(或发包人)质量检查站及质量检查员的领导和指挥。

4.5.2质量检查工具:

根据工程量和专业需要,劳务分包人应配置齐全的质量检查工具(具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校准报告),如钢卷尺、焊缝量规、钢板尺、靠尺、内外直角检测尺、楔形塞尺、磁力线锥、百格网、检测镜、卷线器、伸缩杆、焊缝检测尺、水电检测锤、响鼓锤、钢针小锤、电阻测试仪、游标卡尺、力矩扳手等。

4.5.3工程测量设备:

根据工程量和专业需要,劳务分包人应配置齐全的工程测量设备(具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校准报告),如水准仪、经纬仪、全站仪等。

4.6工程材料及设备质量控制:

所有工程材料及设备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和安装。

劳务分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及设备要求:

材料及设备供方应经过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批准,材料及设备采购合同应经工程承包人审核采购内容及验收标准,材料及设备进场验收应由工程承包人组织验收合格并形成进场验收台账记录。

4.7施工技术工艺质量控制:

劳务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能力,能贯彻执行工程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案或作业设计,管理团队和班组经公司或项目经理部交流考核合格后才能允许正式施工作业。

不允许未经交流或考核不合格的劳务分包人擅自开始施工作业。

4.8施工环境状态质量控制:

劳务分包人浇筑混凝土、砌筑砌体、抹灰、涂装、焊接、防水等施工作业时必须与环境状态(大雨、大风、高温、高湿、低温及雨雪)相适应,否则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4.9施工人员数量及技能控制:

劳务分包人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工序施工的基本技能,工人进入现场后应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的技能考核,不合格者就重新考核直到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

否则应立即退出施工现场;施工人员数量应与工程量相适应。

4.10质量检查验收及返工处理控制:

劳务分包人在工程施工、交付、保修全过程,无条件接受工程承包人、发包人、外部相关方(政府主管部门、上级部门)的过程质量检查和阶段质量验收活动。

5、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5.1创奖目标:

5.2安全标准及要求:

满足工程承包人《中国二冶项目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建设实施手册》;

5.3环境管理指标:

5.4安全环境文明施工措施费:

5.4.1安全环境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已计入综合单价中。

5.4.2安全环境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涵盖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防护等项目的劳务费用。

6、总包合同

6.1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

6.2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

工程承包人视劳务分包人已充分了解现场并熟悉该工程的总承包合同,并已充分理解总包合同明示或暗示的一切风险和责任;劳务分包人承诺不以不了解总承包合同内容或市场因素变化带来的相关风险或责任要求工程承包人增加价款。

7、图纸

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各分项工作开工3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1套,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集由劳务分包人提供。

8、项目经理

8.1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联系电话:

负责本劳务分包工程的执行项目经理为,联系电话:

8.1.1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无权对自己的权力或部分权利再授权,其再授权行为对工程承包人不具备约束力。

8.1.2工程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除项目经理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均无权代表工程承包人发出指令、通知以及履约。

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劳务分包人应于工程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劳务分包人认为工程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工程承包人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分包人。

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劳务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劳务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

如工程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劳务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工程承包人可以给予劳务分包人适当的补偿,但因劳务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8.1.3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劳务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否则劳务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予以答复。

8.1.4工程承包人可事后追认其他人员的代理行为,但任何一次追认均不视为此人可以代表工程承包人追认以外的任何其他代理行为。

8.1.5工程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负责代表工程承包人对本工程实施监督和管理,但除非工程承包人特别授权,工程承包人委派项目经理无权免除劳务分包人根据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如有)约定所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无权发出任何同意增加价款、延长工期、办理结算的指令或确认。

8.1.6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工作指令必须是依据图纸、规范及本合同约定。

有关工程范围调整、变更与签证以经工程承包人在本协议17.7条指定程序最终确认为唯一生效要件。

8.2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劳务负责人为,联系电话:

8.2.1劳务经催告未更换,分包人委派项目经理负责代表劳务分包人全面履行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行使工程管理、经营活动、预(结)算、工程款收支、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一切权利。

劳务分包人特别授权委派项目经理代表劳务分包人签署一切补充协议的权利。

8.2.2工程承包人认为劳务分包人项目负责人不能胜任工作时,劳务分包人须立即更换。

承包人可终止合同另行选择劳务分包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及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9、工程承包人义务

9.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

9.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9.2.1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9.2.2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2.3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劳务分包人不能野蛮施工,也不能以工程承包人未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为理由而进行野蛮施工;

9.2.4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由劳务分包人负责保护,不受破坏。

9.2.5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由劳务分包人自行实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实施前将方案报工程承包人,经工程承包人同意后实施,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施工总计划、物资需用量总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9.4负责组织劳务分包人参与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9.5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9.6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应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应保证施工需要;劳务分包人供应的材料计划由劳务分包人负责编制,但须满足工程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项管理目标。

9.7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工程承包人有权对劳务分包人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或审核,并保留直接向有关劳务人员代付工资或其他应付劳务人员费用的权利,同时相应款项从应付给劳务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在此基础上,工程承包人对劳务人员的管理并不免除劳务分包人对其劳务人员所应承担的部分或全部合同责任。

9.8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9.9工程承包人按工程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向劳务分包人配备并仅提供二级配电箱和指定水源接入点,其余由劳务分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

9.10在下列情况下,工程承包人有权向劳务分包人收取因其造成的损失或伴随产生的所有费用,或工程承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劳务分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若应支付给劳务分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工程承包人损失的,工程承包人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力。

9.10.1发包人认为劳务分包人不能胜任现行工作的;

9.10.2劳务分包人工期严重滞后或投入不足导致工程承包人不能顺利履约的;

9.10.3其他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不能顺利进行的。

10、劳务分包人义务

10.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0.2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10.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0.4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0.5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6每月25日前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当月报表,并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且协助办理交工验收,否则工程承包人有权暂扣当期应付款10%,直至劳务分包人交齐相关资料后方可要求工程承包人返还。

当月报表及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的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包括担不限于:

(1)经营资料:

变更单、签证单、认价单、进度审批单、劳务分包人合同资料、材料领料单、预算、会议纪要、来往函件等;

(2)工程资料:

当月进度报表、下月进度计划、下月资源进场计划。

(3)技术资料:

验收资料和检验资料及其他的相关资料,并按工程承包人技术质量部门要求执行。

(4)其它资料:

10.7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0.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0.9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的指令。

10.10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0.11劳务分包人应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的岗位设置根据项目规模情况配置,安全员、质检员必须按规定进行配备)。

项目管理人员名单报工程承包人项目部,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经工程承包人同意,人员可以一人双岗,岗位职责不可缺。

10.12劳务分包人为履行本合同而签订的合同(包括班组合同等)应送工程承包人备案。

未提供备案的,工程承包人有权拒绝支付相对应的工程款。

10.13劳务分包人必须服从工程承包人的管理,如出现不服从工程承包人项目部管理人员的管理,拒不执行工程承包人指令,发生此类情况,劳务分包人按10000元/次承担违约金。

10.14负责编制施工所需物资、机械、周转料具月计划表,并对所报计划的完整性、正确性负责,承担因错报、漏报而导致的损失和责任。

10.15劳务分包人所提供物资、机械、周转料具须保证合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若有缺陷,应负全责;施工期间,劳务分包人的人员、机具设备需调入或撤出的,应事先征得工程承包人同意;当劳务分包人未能组织满足合同约定工期要求的人员和机械设备进场时,工程承包人提出书面要求,劳务分包人应积极改进。

10.16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人须按工程承包人的要求为自身管理人员和劳务作业人员提供临时设施。

10.17根据工程需要,提供、维护夜间施工、非夜间施工需用的照明、维护设施,负责安全保卫,做好安全文明的防护和保护工作。

10.18协助工程承包人接收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参与实物交接;分配给劳务分包人的材料、设备,由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单独履行接收手续,并由劳务分包人负责材料、设备的卸车、现场搬运及保管。

10.19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劳务分包人有权有偿使用发包人接至施工现场的水、电设施,并自行提供和安装测定耗用量所需的经承包人认可的计量仪表,承担相应的风险与费用;如劳务分包人未按规定安装计量仪表,则水电费按本分包合同工程结算总造价的扣除,如发包人对工程承包人另有相关规定的,劳务分包人须无条件执行。

10.20除经承包人同意外,劳务分包人对外发生采购、租赁、劳务雇佣等经济活动均应以劳务分包人自身名义进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0.21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已完工程经济技术资料和保护好已完工程,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及时配合与工程承包人和发包人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和工程结算事宜。

若经工程承包人努力,未能获得发包人赔偿的,则劳务分包人应自行承担损失。

10.22劳务分包人每月25日向工程承包人提交进场施工的劳务作业人员清册,新进场与退场人员的变更情况应每天上报。

10.23在施工中,若遇业主或监理单位进行现场质量抽检,劳务分包人应无条件配合。

10.24在施工中,接受工程承包人的考核,接受对考核结果的处罚。

10.25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成品保护、完工负责,做到文明施工、节约材料、工完料清。

10.26工程承包人对劳务分包人实行限额领料,劳务分包人材料领用量不得超过“施工图预算量×(1+合同约定损耗率)”,若劳务分包人超领,超量领用物料价值工程承包人按“市场价×150%”从劳务分包人任何应得款项中扣回。

10.27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人根据工程承包人提供现场条件,自行建设、拆除临时设施,费用自理。

10.28劳务分包人员工管理:

①劳务分包人必须完善与其雇佣的施工人员的合法用工手续和缴纳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及承担各种费用;②对所有进场施工人员予以登记,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将登记表及所有进场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报工程承包人;③进场施工前对所有进场的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三级教育,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统一着装、佩带承包人标识胸牌及安全帽,④劳务分包人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并在次份5日前向工程承包人报送经当事人签收的(上月)工资发放清册。

⑤如地方规定需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且缴纳额超过合同额2%,由分包人负责缴纳差额部分费用,并提供复印件交承包人项目部备案。

10.29劳务分包人员工不得出现打架、斗殴,不得出现围攻工程承包人(包括发包人、项目业主)项目部或工程承包人公司(包括发包人、项目业主)现象,不得出现向政府有关部门上访、讨薪、闹事、围堵、静坐等事件,不得出现威胁、伤害工程承包人、发包人或业主项目管理人员的行为。

10.30劳务分包人不得以工程承包人(或工程承包人项目部)的名义对外签订任何协议或合同,否则,视为劳务分包人违约。

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法律责任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0.31与业主方的一切施工、技术、经济往来均属工程承包人责任,劳务分包人不得擅自与业主方发生任何经济往来。

10.32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

否则,由于劳务分包人未尽职尽责造成的罚款由劳务分包人负责。

10.33协助发包人、工程承包人或第三方施工工程的保护管理工作;总包工程竣工未交付业主之前,属于劳务分包人承包范围内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由劳务分包人负责,发生损坏由劳务分包人自费负责修复。

10.34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本工程其他的内容,例如塑钢门窗、防火门、幕墙、总平绿化、商业装饰等,劳务分包人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承担配合、协调及成品保护的工作。

10.35合同规定由劳务分包人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劳务分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承包人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从劳务分包人当期款项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0.36凡劳务分包人未能完成或未能按期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造成工程承包人损失的,劳务分包人负责赔偿工程承包人的有关损失。

10.37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竣工验收后质保期内,由于劳务分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由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支付30万元损失赔偿金,款项从劳务分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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