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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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 2.docx

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2

编号:

MF-2007-01

 

商品房买卖合同

 

 

监制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中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咨询。

2、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建议在律师指导下签订本合同。

3、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在【】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未选择的打×;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出卖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买受人协商的条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

7、未经福建省建设厅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出售本合同文本。

8、本合同条款由福建省建设厅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层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代理机构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号: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拍卖出让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商住,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

现售备案号为×。

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向买受人出示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用地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白蚁预防合同及出卖人的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房屋所在层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座】【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框架结构,层高为米,位于所在建筑设计标高±0.000【地上】【地下】第层。

建筑层数地上最高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为封闭式个,非封闭式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位置及共有分摊建筑面积计算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采用的节能措施、指标见附件三。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千百拾

万千百拾元整。

2、按【套】【间】【位】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

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

拾万千百拾元整。

4、×  

×。

除上述购房款外,其他由出卖人代收的费用项目按以下标准、时间收取详见附件六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间】【位】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双方可在附件六另行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任何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含买受人向银行按揭贷款部分的本金及已支付利息,下同)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但共有分摊部分面积增加超过其合同约定面积3%的,买受人不承担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如属预售商品房,买受人应当按时依约定将房价款存入到指定的银行预售款监管帐户上。

监管帐户应当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申报的一致。

监管银行:

监管帐户:

买受人按下列第1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于本合同签订当日,由买受人立即付清全部购房款。

2、分期付款:

年月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计(币)

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年月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计(币)

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年月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计(币)

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其他方式签订合同之日,买受人支付首付期购房款计人民币拾万仟

佰拾元整,余额计人民币拾万仟元整由买受人申请办理按揭贷款。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2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九十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九十日后,买受人在出卖人书面催告三十日后仍未支付应付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因买受人逾期付款或通过按揭方式购房由出卖人担保,因买受人逾期还款致出卖人向银行还款等原因,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经出卖人书面通知买受人并公开告示于售楼处和《三明日报》宣告解除合同后,出卖人有权于宣告解除合同之日后的第二天起将该套房屋另行出售

第八条交付条件与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同时符合下列各项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和消防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生活给排水、用电、管道燃气、电信、有线电视、消防、邮政信报箱等设施达到设计要求条件;

3、小区内部道路、绿化、室外照明、消防、环卫及其他商业、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配套建筑、基础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完成。

分期建设的,该商品房所在分期建设部分应按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完成,并与在建工程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和施工安全设施;

4、×

×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

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按逾期交房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同意接收,出卖人支付买受人(×)×元违约金。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的;

2、因政策性因素引起,导致无法正常施工的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2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九十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九十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三十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三(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第

(1)项和第七条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必须配合出卖人完成办理解除合同的一切手续;若已办理按揭的,买受人必须配合出卖人完成办理撤消按揭的一切手续。

否则,出卖人不退还购房款,直到全部手续办妥为止。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下列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变更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及形状、朝向;

(2)变更小区总体规划设计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备设施;

(3)变更房屋节能措施及指标;

(4)×

×;

(5)×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不退房。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因出卖人原因,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不超过本合同第九条第1款第

(1)项规定的合理补偿。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条件已达到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要求收取本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费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的《交房通知》或公告中规定的日期内到出卖人指定地点办理房产交接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出卖人已按期交付。

买受人除应足额缴纳自规定之日起的物业管理费外,还应支付办理交房手续时应付的款项,以及按逾期天数每日交付总房价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该商品房在向买受人交付时没有出卖人设定的抵押权、产权纠纷和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按时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按揭贷款、预告登记、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室内分隔、装饰、设备标准、节能措施及指标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室内分隔、装饰、设备标准、节能措施及指标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2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节能设施差价。

2、出卖人负责整改至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提出书面异议后三十日内修复至约定标准或赔偿买受人装饰、设备、节能设施差价。

  第十四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向当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付买受人。

如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同时按已付款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买受人已付款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经买受人书面委托,出卖人可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代办权属登记,相关费用等具体事项在合同附件六中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住户不当使用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六条除附件二所列本幢计入分摊面积的公共部位外,以下其他公共部位和小区内公共场所的所有权属全体业主:

配套设施用房、公共配套用设施(小区道路、绿地、公共停车泊位)、物业管理用房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买受人购买的该商品房仅作用途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建筑屋顶、外墙、外窗(含天窗)的隔热、保温结构和用途。

买受人擅自改变的,相应法律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承担相应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八条前期物业服务约定。

本商品房项目由出卖人依法以【招标】【协议】方式选聘

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等见合同附件四。

专项维修资金由买受人按有关规定缴交,计人民币拾

万千百拾元整,于年月日前缴交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商业银行监管账户上。

监管银行:

监管帐户:

第十九条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附件四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附件五临时管理规约的全部内容,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期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同意按本合同附件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方式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并同意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条文书送达。

本合同确定的联系地址为各类通知、文书送达的地址,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和登记机构,否则造成相关通知文书无法送达的,将视同已经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请求当地消费者委员会调解处理,或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六),但补充协议中不得含有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的内容。

双方同意以下有关广告、宣传资料作为本合同附件×:

×。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二十三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壹份(其中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时存档壹份),买受人壹份(原件不少于一份),

份。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买受人】【出卖人】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建申请预告登记。

第二十六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向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

甲方所在地签于:

甲方所在地

附件一:

房屋分层平面图

 

附件二:

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一、按现行《房产测绘规范》构成房屋分摊面积有:

1、楼房的电梯井、管道井、门厅、过道、连廊为整幢楼服务的公共用房。

2、套(单元)与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外半墙。

二、房产测绘规范如有变更,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房屋分摊面积最终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为准。

 

附件三:

建筑节能措施、指标和室内分隔、装饰装修、设备标准

1、房屋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

屋顶:

采用45毫米厚硬质矿(岩)棉板节能措施。

传热系数:

K=0.91,D=3.05W/(m2·K);

外墙:

采用200厚粘土承重空心砖,外墙砌体及热桥、梁柱均采用20毫米厚无机保温砂浆节能措施。

传热系数K=1.44,D=3.96W/(m2·K)

外窗(含天窗):

采用铝合金型材,6mm厚透光热反射镀膜玻璃节能措施

传热系数K=6.5W/(m2·K)综合避阳系数SW=0.6

2、外墙:

1~2层为干挂石材,3~18层为小型饰面砖。

3、内墙:

混合砂浆打底。

4、室内分隔部位:

5、顶棚:

钢筋混凝土楼板。

6、楼地面:

钢筋混凝土楼板。

7、门窗:

各户入户门为铁质防盗门,外窗为铝合金窗。

户内门窗由用户自理。

8、厨房:

地面为水泥砂浆找平层,水泥基聚合物防水涂料防水层。

9、卫生间:

地面为水泥砂浆找平层,水泥基聚合物防水涂料防水层。

10、阳台:

地面和顶棚为钢筋混凝土楼板。

11、电话每层设一个接线端子,预埋入户,入户接入由买受人自理。

12、有线电视:

每层设一个接线端子,预埋入户,入户接入由买受人自理。

13、互联网络:

每层设一个接线端子,预埋入户,入户接入由买受人自理。

14、电梯

15、楼梯:

水泥砂浆找平抹光。

16、其它:

给水:

一户一表、户内预留一个给水点,其余由买受人自理。

供电:

一户一表、户内设一个配电箱。

安防系统:

楼宇可视对讲系统。

 

附件四: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附件五:

临时管理规约

附件六:

补充协议

出卖人:

福建省建宁县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受人:

出卖人与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补充约定如下:

一、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

买受人选择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付款方式的,在买受人已经详尽阅悉有关办理按揭贷款的详细规定及所需交纳的有关费用后,为了尽快办理按揭贷款,买受人特做如下承诺并保证严格遵照执行:

1、买受人应于年月日前向出卖人提交按揭贷款所需要的全部真实、有效的材料(按照国家、政府和相关银行以及出卖人的规定),使按揭贷款得以顺利进行和完成。

在办理按揭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如未在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按揭所需材料、未按银行或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前往指定地点签订按揭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时,逾期超过七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承担所有违约责任。

2、若由于买受人自身原因(包括手续不齐备、个人信誉不良、延误办理等)导致银行拒绝批准按揭贷款,或由于买受人购买第二套或第二套以上房产而致使按揭贷款条件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条件的,买受人应于该事项确定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购房款。

买受人不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除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买受人还应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3、按揭贷款的具体金额和按揭年限以贷款银行最后审批的内容为准。

如果贷款银行批准的按揭贷款金额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按揭贷款金额,则买受人必须在接到贷款银行或出卖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出卖人全额支付其中的房款差额,逾期则按合同第七条和本补充协议第2条的规定处理,并由买受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办理按揭贷款由出卖人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因买受人未及时归还银行本息,导致贷款银行向出卖人收取贷款本息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的,买受人应于出卖人通知之日起七天内到出卖人指定地点足额清偿相关款项,否则,买受人应按每日千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出卖人并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买受人还应按其应付款的30%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出卖人其他损失。

5、办理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买受人如需委托出卖人代为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及证书的手续,相关税、费必须在办理前预交给出卖人。

办理过程中买受人应无条件积极配合。

办理过程中买受人不积极配合或延误引起的全部责任均由买受人无条件承担。

6、买受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积极配合出卖人办理相关手续,因买受人原因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的,买受人必须自确定该事项之日起七日内申办银行按揭贷款或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买受人必须承担的房价外其他相关费用

1、契税、鉴证费、印花税、制证费等应由买受人缴纳的费用均由买受人于收房前全额缴纳。

2、商品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按照建政文[2004]98号《建宁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执行,该专项维修基金在交房时由出卖人向买受人代收后,存入建宁市财政指定的银行专户。

如有新规定的,按最新规定执行。

3、办理按揭贷款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全额承担,并于出卖人通知之日起七天内付清。

4、买受人不履行本协议各款规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有权拒绝交房,同时不承担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三、本项目的物业管理已按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并对买受人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买受人应无条件接受该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服务。

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和物业管理的内容按照建宁市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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