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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技术政策修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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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技术政策》修订表

单位(公章):

章、节内容

原《煤炭工业技术政策》条款

修订后条款

总则

党在新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煤炭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工业。

加速煤炭工业的发展,确保本世纪末煤炭产量翻一番,对保证全国工农业总产值翻两番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煤炭工业必须坚持改革、开放、搞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做到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为此,要继续贯彻大、中、小型煤矿同时并举的方针,充分发挥各个方面的积极性,继续贯彻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的方针,坚持自己研究与引进消化相结合,不断提高煤炭工业的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继续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不断改善安全状况和劳动条件;继续贯彻以煤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不断增强企业的活力和经济实力;继续贯彻开发与节约并重的方针,促进煤炭的合理利用和综合利用。

力争到本世纪末,统配和地方国营煤矿中的骨干煤矿达到发达国家70年代末或80年代初的水平,部分骨干煤矿赶上或接近当时世界先进水平。

煤炭工业现代化是我国工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现代化煤矿是煤炭工业的技术发展方向。

要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煤矿,实现效率高、用人少、质量高、安全好、效益好、职工生活年年有改善的要求。

我国煤田分布区域广阔,条件复杂多样。

煤矿开发体制是多层次的,因此要实行多层次的技术结构和技术与经济相统一的技术政策。

统配煤矿和地方国营煤矿中有条件的矿井,要通过技术改造建成现代化煤矿。

一般矿井要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现代化煤矿发展。

对乡镇煤矿要在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的前提下,积极扶持,正确引导,通过整顿、联合、改造,使乡镇煤矿提高综合生产能力,保持生产发展后劲,实现正规化。

《煤炭工业技术政策》是国家对煤炭工业的技术发展进行宏观指导的政策性规定,对煤炭生产建设的发展和提高经济效益具有指导、促进的作用,是制定规划、规范、规程和安排各项技术工作的依据。

煤炭工业各主管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煤炭部、各省(区)煤炭局(厅、公司)负责监督检查技术政策的贯彻执行。

本技术政策的适用范围是统配和地方国营煤矿年产9万t及以上的正规设计矿井,有关统配和地方国营煤矿的小井以及乡镇煤矿的技术政策另行制订。

第一章地质勘探

第1条地质勘探布局和管理

根据煤炭资源分布条件和煤炭工业战略部署,煤炭资源地质勘探的布局应当加强东部,立足中部,积极准备西部。

安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择优勘探,为煤炭工业长远和近期规划,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

要加强普查工作。

普查和精查要与煤矿长远规划及建设计划对口、并提前安排。

优先勘探老井扩建延深、老矿区外围及其深部的井田;优先勘探适于露天开采的煤田。

煤炭资源地质勘探应按国家制定的《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进行工作。

煤炭资源勘探应以煤为主,综合勘探、综合评价。

对于矿区内的水资源、瓦斯资源、其它有益矿产及品位高的伴生元素应作出评价,发现有开采价值的,应写出专门报告。

各类煤炭资源地质勘探报告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审批。

第2条地质勘探阶段和程序

煤炭资源地质勘探划分为普查(包括找煤)、详查和勘探(精查)三个阶段;勘探阶段之后,为矿山开发地质工作,根据项目情况,可适当简化程序。

普查报告作为远景规划的依据,详查报告作为矿区总体设计的依据,精查报告作为矿井(露天)设计的依据。

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地区,可进行普终或详终勘探。

普终或详终勘探报告经主管单位批准,可作为小型矿井(露天)建设的依据。

精查一般在矿区建设总体设计的基础上进行。

在编审精查勘探设计时,应有上级指定的设计单位参加。

编制精查勘探设计前,设计部门应根据详查报告提出井田划分范围、井筒位置、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位置的意见。

第3条煤炭储量分级和计算标准

煤炭储量按勘探程度分为A、B、C、D四级,A、B级为高级储量,A、B、C级作为设计依据,D级可作为远景规划依据。

储量计算最大垂深一般不超过1000m,只适于建小型矿井的地区一般不超过600m,老矿区深部一般不超过1200m。

煤炭能利用储量的最小可采厚度及质量标准见表1和表2。

 

表1一般地区储量计算标准

储量类别

煤种

标准

项目

能利用储量

炼焦

用煤

非炼焦用煤

褐煤

最低可采厚度

m

矿井开采

 

<25°

0.7

0.8

1.0

25°~45°

0.6

0.7

0.9

>45°

0.5

0.6

0.8

露天开采

1.0

最高可采灰分Ad(%)

40

表2煤炭资源贫缺地区储量计算标准

储量类别

煤种

标准

项目项目

能利用储量

炼焦

用煤

非炼焦用煤

褐煤

最低可采厚度

m

矿井开采

 

<25°

0.6

0.7

0.8

25°~45°

0.5

0.6

0.7

>45°

0.4

0.5

0.6

露天开采

1.0

最低发热量Qnet,d(MJ/kg)

12.5

10.5

最高可采灰分Ad(%)

40

不做具体规定

可选性差的高灰、高硫的炼焦煤种,不能作为炼焦煤使用时,应按非炼焦用煤标准计算储量。

不符合表1和表2中所列指标的煤层和低热值燃料,经省(区)煤炭局(厅、公司)批准,也可以计算储量,在矿产储量表中单独列出。

经济可采储量是从开采的经济效益出发,在具体地质、技术、经济条件下,可供开采利用的储量,煤层厚度虽符合表1和表2中所列指标,但由于灰分高、没有销路的低劣质煤以及开采条件复杂、采后亏损严重的煤层,原则上可以不采。

如与优质煤配采可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时,应进行配采。

新建矿井经济可采储量的煤层可采厚度下限与煤质指标,由设计部门综合考虑矿井的地质开采条件、洗选和加工利用、地理位置和外运条件以及市场销售和煤价等因素,通过可行性研究后选定,经技术咨询部门进行评估审议,报部或省(区)煤炭局(厅、公司)审定批准。

现有生产矿井经济可采储量由开采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后,经技术咨询部门进行评估审议,省(区)煤炭局(厅、公司)平衡确定,报部备案。

对主焦煤、肥煤以及本地区的稀缺煤种和优质煤种,要实行保护政策,不得乱采乱掘,优质劣用。

各局、矿因特殊需要开采的非经济可采储量,可不列入指令性计划。

 

第4条地质勘探程度和质量

地质勘探工作必须正确掌握勘探程度,保证勘探工程质量,注重地质效果,讲究经济效益。

精查勘探应着重查明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的地质条件和开采技术条件;要加强水文地质和瓦斯地质工作;全井田工作程度应保证井田境界、矿井井型以及煤的既定工业用途不致因地质资料而发生重大变化,并满足矿井合理开拓部署的需要。

老矿扩建延深的地质勘探,要在对已有地质资料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解决需要查明的主要地质问题,满足扩建延深设计的需要。

精查报告各类井型高级储量要求见表3。

表3矿井高级储量比例表

地质及开采

条件

储量井型

级别比例

(%)

简单

中等

复杂

大型

中型

小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中型

小型

井田内A+B级储量总量的比例,%

40

35

25

35

30

20

25

15

第一水平A+B级储量占本水平储量的比例,%

70

60

40

60

50

30

40

不作具体规定

第一水平A级储量占本水平储量的比例,%

40

30

15

30

20

不作具体规定

不要求

第5条露天矿地质勘探

在勘探过程中,适于露天开采的地段,要按露天矿勘探的要求。

单独地行勘探。

露天矿初期开采地段的高级储量比例,应比对矿井第一水平的要求提高l0%。

对拉沟地段的煤层露头线、煤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均应按《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以及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勘探。

第6条地质勘探技术和装备

根据煤田地质、地形和物性条件因地制宜地选用勘探手段。

在平原地区,对物性较好的隐伏煤田,要充分发挥物探的作用;对煤系地层露头表露好的地区要做好地表地质工作。

勘探钻孔均应测井。

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技术和装备水平。

开发遥感地质应用技术;物探要逐步实现仪器方法系列化,现场采集数字化,资料处理自动化;钻探要逐步采用液压、半液压、落地与车装钻机和先进的钻进工艺;地面地形一般使用航空摄影和地面测绘相结合的方法测绘;水文地质勘探除常规方法外,应积极发展超声成像测井、数字测井和遥感、示踪等技术。

建立数据储存和数据处理中心。

充实加强水文、水源勘探技术装备和分析、化验、测试设备。

研制并采用各种查清小构造、围岩性质、瓦斯、地温以及煤、岩鉴定的先进技术装备。

第二章煤炭开发

第7条煤炭工业战略布局的原则

煤炭工业战略布局总的原则是:

要从我国资源分布特点出发,根据国家需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择优开发,合理利用煤炭资源,讲究经济效果。

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大、中、小相结合。

大力建设一批重点煤炭基地,支援全国;同时积极发展地方煤矿,尽可能就近解决产销平衡。

重点煤炭基地必须拥有一批储量丰富,具有现代化开采手段,能长期稳产的大、中型骨干矿井(露天),作为国民经济发展所需煤炭的主要保证。

为了就地充分利用资源,在规划大型煤炭基地时,必须报国家统一考虑煤、电、钢、化、建材和交通运输等综合布局。

对地力煤矿要贯彻“放开、搞活、管好”和“扶持、整顿、改造、联合”的方针;乡镇煤矿要通过技术改造,形成生产能力,使其向持续稳定、正规生产的方向发展。

第8条择优建设煤炭基地

在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要,力求提高投资效益和生产经营效益的前提下,优先开发关系国民经济战略布局的缺煤地区或邻近缺煤地区的条件较好的煤田;优先开发储量丰富,有较好基础的老矿区及其深部或外围井田;优先开发资源丰富,煤质和开采条件好,交通运输方便,能少投资,早见效的煤田;优先开发露天煤矿,首先集中力量以尽可能快的速度把资源条件好的露天矿建设起来。

第9条基本建设程序

对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或单项工程,限额以上的扩建或技术改造工程,必须执行基建设序。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和长远规划的安排提前作好前期准备工作。

新建矿区应具有经批准的详查地质报告,还必须有1~2个井田的精查报告。

应及早编制矿区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批准后,作为编制矿区总体设计任务书的依据。

矿区总体设计应根据已批准的矿区总体设计任务书、矿区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编制。

矿区总体设计应阐明建设的指导思想,从技术上、经济上分析建设和生产的合理性,确定矿区内矿井、工厂、生活设施等单项工程的安排,以及与矿区开发建设有关的各项原则、方案。

矿区总体设计经审查批准后,作为矿区建设组织设计和单项工程设计的依据。

单项工程设计及其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审查批准,该项工程不得列入年度开工计划。

为使矿区内部各单项工程和外部配套工程协调建设,及早形成综合生产能力,提高投资效益。

要认真编好矿区建设组织设计,明确各项工程的建设顺序,确定矿区建设的合理总工期。

矿区建设组织设计经审查批准后,作为进行矿区建设施工准备和安排矿区建设年度计划的依据。

各个阶段的设计文件,由国家授权的机关组织评估、审议和审批。

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未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得随意修改。

第10条矿区总体规划

矿区总体规划是指导整个矿区技术、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文件。

必须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依据本矿区的煤炭资源条件,对本矿区的建设规模和布局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以保证规划布局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第11条矿区建设规模和均衡生产年限

新建矿区建设规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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