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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经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说明:

黑体是历年考题,斜体是范晓波老师的重点

1、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基数、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国流通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从性质上来看,是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边缘性综合体。

其调整范围包括:

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与规范;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与规范;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制度与规范,有关税收的法律制度和有关国际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与制度。

2、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能够从事国际经济活动并形成经济关系,享受经济活动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都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公司、一般组织、自然人或个人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制定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国际经济法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国际经济法规范存在的具体形式和解决国际经济纠纷所依据的各类有约束力的规范的总和。

分为两种:

形式渊源,即制定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的法定程序和方法;实质渊源,即提供具有普遍约束力规则存在的证据。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

于1980年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它是在两个海牙公约的基础上合并而成,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并于1988年生效。

是目前为止影响力最大的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但不是国际上最早的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

5、风险:

对于货物买卖合同而言,风险可划分为广义和狭义。

广义是指那些与履行货物买卖合同相关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能够影响买卖双方权利或义务的所有风险,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为损害、商业风险、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

而狭义的风险是指这些风险中应当由买卖双方按照风险分配或转移原则承担的风险。

国际经济交往中以狭义为准。

6、实际全损:

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全部灭失或者因严重受损完全失去原有形状、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实际拥有。

对于实际全损,保险人给予赔偿。

7、共同海损:

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

要件:

(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

(2)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3)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4)措施必须有效果。

保险公司对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以及共同海损分摊都给予补偿。

8、推定全损:

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要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状态。

对于推定全损,可由被保险人选择:

按实际全损进行索赔,则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否则按部分损失进行索赔。

9、国际商业惯例:

国际经济关系当事人或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长期实践、接受和遵守,并对他们有一定的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范或实践做法的总称。

国际商业管理具有任意性的特点,只有在当事人约定引用惯例时,才对特定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并且当事人在引用惯例时可以对惯例的内容进行任意的增、改、删等。

10、国际贸易惯例:

指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自发形成的,某一地区、某一行业中普遍接受和经常遵守的任意性行为规范。

国际贸易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

贸易双方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达成不同于惯例规定的贸易条件。

1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是由国际商会以国际贸易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国际惯例为基础,于1936年首次公布的具有国际性的解释通则,其目的在于在全球化的国际贸易环境中对买卖双方使用的主要术语,提供一套国际性通用的解释,有国际商事示范规则的地位和作用。

经过多次的补充和修订,2011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对11种贸易术语作了解释。

12、记账:

卖方在收到货款前需要将货物和相关单证提前交给买方的安排,而买方可以在收到货物或气候的一个约定时间或期间内向约定的卖方账户支付货款。

13、托收:

一种在卖方按照约定向承运人交付了货物后,卖方委托银行向买方提交汇票或货物相关凭证即所谓商业单证,以收取货款的支付安排。

卖方须先履行一定的交付义务才能以托收方式向买方要求支付货款,对卖方有一定的风险

14、先期违约:

在合同订立之后,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先期违约可由违约方明确表示,或由对方从其行动中判断出来。

如果订立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但需要将自己中止或解除合同的决定立即通知对方,当对方提供了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证时,则应继续履行合同。

若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而中止合同的履行,则应付违反合同的责任。

15、根本违约:

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是一般违约的构成要件加上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其法律效果是当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6、 预付:

一种买方按照约定在卖方履行某特定义务前向卖方提前支付款项的安排。

按照该安排,卖方在履行某特定义务特别是交付货物前能够获得全部或部分货款,因而对卖方风险最小,而对买方风险最大,且成本最高。

17、跟单托收:

卖方将商业单证和金融单证一起交付给托收行,而托收行按照买方指示向买方交付单据的托收安排,是最常见的托收方式。

18、付款交单:

是指付款人(买方)在向代收行支付了货款后才能取得才能取得商业单据的托收。

付款交单包括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前者是指若卖方出具的是即期汇票,买方于见票时立即付款后即获得商业单据的托收;后者是指卖方出具远期汇票,买方先承兑,于到期日再付款赎单的托收。

19、承兑交单:

买方以接受远期汇票方式承诺付款后即可获得商业单证,于汇票到期日再付款。

优点在于能够较好的平衡买卖双方的风险,相对降低了双方由于货物交付和货款支付过程脱节所导致的风险在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大幅度偏移。

2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商会在1930年制定的适用于信用证的国际商务惯例,该管理经过七次修订,最近一次的修订于2007年7月1日生效,又称为UCP600。

和第六次修订本(UCP500)相比,其主要在银行付款行为的性质、提高审单效率等方面做出了规定,UCP600还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

21、《托收统一规则》:

是在中国指导国籍托收的主要规则,是由国际商会编辑的国际商事惯例体系,其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可以各国当事人的主动接受和相关国内法的认可成为某特定国际托收安排的约束性规范。

22、   汇票:

是托收安排中所谓金融单证的主要形式。

目前尚没有关于汇票的生效的国际公约存在。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可进一步区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23、信用证:

是国际贸易最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

一种应客户(通常是买卖合同的买方)要求而由开证行开出的,以受益人(通常为买卖合同的卖方)为对象的,按照特定条件向受益人支付特定款项的承诺或安排。

其特点是买方通过向银行申请开设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方式完成支付。

24、  不可撤销信用证:

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25、 班轮运输:

有航运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航期、固定的运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

26、 提单:

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已交付货物的单据。

27、《海牙规则》:

全称为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是在国际法协会所属海洋法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草拟的,1924年在布鲁塞尔签订。

是已生效的调整海上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责任限度和义务、权利与豁免、责任起讫、最低赔偿限额、托运人义务以及索赔与诉讼时效等。

28、《维斯比规则》全称为1968年《修订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77年生效,内容主要是对《海牙规则》的补充和修改,其修改主要包括对适用范围、提单的证据力、责任限制、诉讼时效等。

29、 汉堡规则:

全称为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年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召开的第九次会议上通过草案的修正案,1978年3月在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外交会议上正是通过。

该公约对《海牙公约》进行了实质修改,主要特点是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使双方权利义务趋于合理、平等。

30、国际多式联运:

是联运经营人以一张联运单据,通过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

这种运输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发展起来的新型运输方式,形成一体化的“门到门”运输,可以减少货损货差以及成本和费用,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个更理想、畅通、经济、安全、便利的运输方式。

31、  索赔:

再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要求履行赔偿责任的行为。

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害时,根据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称为索赔权。

32、 理赔:

保险人处理保险索赔案件的过程。

保险的理赔包括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进行现场勘查、审核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并履行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义务等。

33、时效: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请求赔偿的有效期限为请求赔偿的时效期间。

34、委付:

委付是指货物发生推定全损以后,被保险人将有关保险标的物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保险人的单方书面文件,从而获得相当于实际全损的赔偿。

保险人可以选择接受委付或不接受委付。

35、代为求偿:

是海上保险的重要制度之一。

是指保险人像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所依法享有的,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富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行使追偿权的权利。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

36、主要险别:

指可以独立承保,不必附加在其他险别项下的险别。

主要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37、仓至仓条款:

保险人的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开始,到货物到达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时为止。

38、扩展责任条款:

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使船舶延迟、绕道、被迫卸下、重新装载、转运,或承运人以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限而改变航程,保险合同依然有效。

39、航程终止条款:

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保险货物被运往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是运输条款优先于保险责任的终止而失效,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责任之货物被出售交付时止。

但如货物在卸离海轮后60日内仍未交付,保险责任亦终止。

40、驳运条款:

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在驳运过程中的损失负责。

41、一般附加险:

承保各种外来原因造成的货物全损或部分损失的风险,是保险人在主要责任范围基础上扩展的责任。

“外来原因”指与海上的自然因素货运输工具没有联系的原因。

42、特别附加险:

必须附属于主要险别项下,此种附加险对因特殊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特别附加险与一般附加险的区别在于,一般附加险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保了一切险,就不用再附加任何一般附加险;而特别附加险所承保的风险已超出了一切险的范围,此风险的产生原因往往与政治、行政等人为因素及一些特别的因素联系在一起。

43、国际金融法:

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分支之一,是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间的货币流通、兑换及其相互关系,是整个国际金融乃至国际经济关系的基础。

44、 布雷顿森林体系:

在国际金本位制因两次世界大战爆发和全球经济危机而瓦解的背景下,1944年7月在美国布雷顿森来召开的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上通过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合成“布雷顿森林协定”,以确保战后国际金融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全面恢复。

1945年12月27日,布雷顿森林协定生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世界银行同时在华盛顿成立。

《国际或低基金协定》确立了二战后黄金亿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制度,史称“布雷顿森林体制”他和自发形成的国际金本位制不同,是世界历史上第一次通过国际条约的形式达成的统一的国际货币制度,开辟了国际货币金融关系进入同一法律秩序的新纪元。

45、   特别提款权:

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8年在原有的普通货款权之外,按各国认缴份额的比例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特别权利。

特别提款权作为一种账面资产或账面货币,可用于办理政府间结算。

此外,由于特别提款权根据世界五大贸易国家的“一揽子货币”定值,其比值比任何一种货币更为稳定,因此特别提款权也是一种常用的计价和定值单位。

46、 国际银团贷款:

数家各国银行联合起来,组成一个银行集团,按照统一的贷款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贷款。

种类:

直接式和间接式

47、国际项目贷款:

对某一工程项目发放贷款,以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收益还本付息。

根据是否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确定。

主要适用在自然资源开发、调通运输、电力、农林、公用基础设施等大型工程项目上。

种类:

无追索权和有追索权。

48、国际融资担保:

借款方或第三方以自己的信用或资产(物或权利)所作的还款保证。

国际融资的跨国特征,使其存在比国内融资更多更大的风险。

49、见索即付担保:

又称见索即付保函,或凭要求即付担保,是担保人(通常是银行)应申请人(债务人)的要求或指示,对受益人(贷款人)允诺在其要求付款时,向其支付约定金额的一种信用担保方式。

是适应现代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在银行业和商业实施中发展起来的一种细心信用担保,是一种独立于借贷合同的,由保证人承担主债务责任的合同。

50、备用信用证:

是开证行(保证人)应申请人(债务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债权人)开出的,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债务人的违约证明书及其他单据)付款的一种独立的书面承诺。

它既是信用证的一种,同时兼具担保的作用。

51、 安慰信:

又称为“意愿书”、“支持函”等,通常是指一国政府为其下属机构或母公司为其子公司向贷款人出具的,表示支持并愿意为该下属机构或子公司的还款提供适当帮主的书面文件。

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担保文书,但亦受到普遍重视。

52、浮动担保:

也成浮动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其现有的或将来取得的全部或某一类财产,为贷款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一种物权担保。

53、  巴塞尔体制:

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自1975年至今所制定发布的一系列原则、协议、标准和建议的统称,是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的中央银行统一监管的有机文件体系,因此,称为巴塞尔文件体系,也是国际金融界的规则,对所有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机构有重大影响。

其实质是为了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对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减轻银行倒闭的风险与代价,是对成员国商业银行联合监管的最主要形式,并且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书上实在整理不出来,来自soso百科…巴塞尔协议一是指1988年资本协议,一是指所有巴塞尔文件或巴塞尔协议体系。

54、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是指以资本增值,生产力提高为目标的国际资本流动,是投资者将其资本投入国外进行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

国际投资法主要是指调整私人跨国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

55、国际直接投资:

是指一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单独或共同出资,在其他国家的境内创立新企业,或增加资本扩展原有企业,或收购现有企业,并且拥有有效管理控制权的投资行为。

2.外国直接投资

外国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相对,是指外国投资者对投资的对象具有经营管理和控制权。

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有设立新企业(建立三资企业和BOT等合作开发形式)和并购东道国企业(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和收购)

【拓展】外国间接投资:

外国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对所投资的对象不具有经营管理和控制权的投资方式。

主要包括国际贷款、证券投资以及融资租赁等形式。

【拓展】:

BOT:

BOT即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

作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一种形式,是指政府通过合同授予私营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融资和建设特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并准许其进行经营管理和商业利用,特许期间届满时将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56、国际合资经营企业:

一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法人或自然人)同东道国政府、法人或自然人按法定或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特定事业,共同分享利润并共同承担亏损。

国际合资企业是现代国际直接投资最常见的企业形式。

57、 国际合作经营企业: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根据合同约定投资和经营,并依据合同约定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一种企业形式,

58、 BOT:

是指政府通过合同授予私营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融资和建设特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并准许其进行经营管理和商业利用,特许期届满时将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59、BOT特许权协议(项目协议):

规定BOT项目东道国争睹的特许授权和规范东道国政府与该项目的私营机构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法律文件。

它既不同于一般的投资合同,又不同于传统的特许权协议,我国认为它是一种国内契约。

60、国际专有技术许可协议:

专有技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型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专有技术的持有者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跨越国境的让渡给技术受让方,而由受让方支付技术使用费的合同为过及专有技术许可协议。

6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向境外投资。

62、《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国际公约》(ICSID):

是用与调整国际投资的多边条约之一,1965年在世界银行的主持下通过,1966年生效。

中心内容:

成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以调解或仲裁的方式,专门解决私人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

63、   《多变投资担保机构共约》(MIGA):

是用与调整国际投资的多边条约之一,1984年由世界银行制定草案,1985年正是通过,1988年生效,依此公约成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世界银行集团的第五个新增成员,直接承保成员私人投资者在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投资时可能遭遇的各种政治风险。

6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

禁止成员方采用违反《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和第11条(一般性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

65、 《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

是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的多边国际公约之一。

1883年在巴黎缔结,1884年生效,共进行了六次修改,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适用1967年斯德哥尔摩会议通过的最后一次修订。

巴黎公约不仅是知识产权领域的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公约,也是成员国最为广泛、对其他世界性和地区性工业产权公约影响最大的公约。

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临时保护原则和独立性原则。

66、临时保护原则:

缔约国应对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以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

如果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日不再是从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而是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

67、《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是著作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的多边国际条约,也是至今影响最大的著作权公约。

期于1886年在瑞士首都伯尔尼正式签订,共进行了八次修订,最后一次是在1979年,是成员国采用较多的版本。

其基本原则有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和版权独立性原则。

68、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21个最后文件之一,于1995年生效,并有同时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管理。

TRIPS协议是一个高标准、严要求的协议。

其缔结目的在于促进对知识产权的有效和充分保护,以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阻力,同时保证知识产权执法的措施与程序不至于变成合法贸易的障碍。

TRIPS的缔结的最大贡献在于是知识产权纠纷适用WTO争端解决程序。

69、 国际许可合同:

又称国际许可证协议,是指技术出让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跨越国境地让渡给技术受让方,而由受让方支付使用费的合同。

70、独占许可协议:

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技术的独占使用权,许可方不仅不能将该技术的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而且许可方自己也不能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该项出让的技术。

71、国际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

指在国际许可合同中由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施加的,法律所禁止的,造成不合理限制的合同条款。

这些条款或者直接影响市场竞争,或者对引进方的技术及其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72、《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美国、英国、法国等23个国家的政府间地接的旨在降低关税、减少贸易壁垒的有关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多边国际协定,以及在协定运作中逐渐形成一个事实上的国际组织。

GATT文本于1947年制定,1948年生效。

73、 世界贸易组织(WTO):

是在组织上取代关贸总协定,协调和约束各成员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其成员是主权国家和在对外贸易方面有充分自主权的单独关税领土的政府。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统一性、时限性、独立性、一定程度的强制性。

争端解决只具有准司法性的特点,不具有完全意义的司法效力。

74、倾销:

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

倾销应具备以下要件:

(1)产品以低于正常水平价格或低于成本价出口销售;

(2)该倾销产品给进口国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部门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或者阻碍国内工业的新建;(3)国内损害与倾销产品进口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75、 补贴:

政府向境内的补贴接受者提供任何形式的财政资助、奖励或价格支持。

补贴是政府行为,这一点与倾销有实质性不同。

接受补贴的实体通常是公司,并且在过贸易中受到责难的补贴具有专项性,及补贴接受这是个别企业或行业。

76、  保障措施:

当以成员发生了不能预见的情况以及因承担关税减让衣物造成进口产品大量增加,以至于对该成员境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成员可以实施临时性进口限制措施,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

77、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是与关税总协定平行的独立的多边贸易协定,主要调整四种类型的国际服务贸易,即国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存在。

特点:

框架性协议,强调逐步自由化原则。

78、《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

属于WTO货物贸易多边协议,协议的宗旨是,促进投资自由化,制定为避免对贸易造成不利影响的规则,促进世界贸易的扩大和逐步自由化,并便利国际投资,以便在确保自由竞争的同时,提高所有贸易伙伴,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增长水平。

协议的基本原则是各成员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得违背《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79、国际税法:

狭义认为国际税法只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而广义认为国际税法不仅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关系,还调整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

目前,广义学说更受到认同。

80、税收管辖权:

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进行征税的权权力。

依据来源与国家主权。

81、国际重复征税:

也成国际双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时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

82、国际重叠征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

83、  抵免法:

也称外国税收抵免。

是对于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方法之一,即纳税人可将已在收入来源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应当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内扣除。

国际税收实践中,实行抵免法的国家的普遍做法是实行限额抵免。

84、税收饶让抵免:

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国外所得因来源国给予税收减免而未缴纳的税款视同已纳税款给予抵免的制度。

目的:

使来源国的税收优惠真正由投资者享有(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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