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思考题+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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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思考题+答案

第一篇有关工程设计业务的基本法规

1.1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制度是由哪些部门批准正式实行的?

答:

(第一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制度是由人事部、建设部([2003]24号文件)批准正式实行的。

2.对公用设备工程师不予注册的条件是什么?

答: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各有相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3.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出现什么情况将被撤销注册?

答:

(第十七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4.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是什么?

答:

(第二十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二)公用设备专业技术咨询(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三)公用设备专业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四)公用设备专业的项目管理业务;

(五)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5.如何修改由注册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

答: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必须得到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公用设备师签字盖章并承担责任。

6.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答: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可以享受以下权利:

(第二十五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有权以注册公用设备的名义从事规定的专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在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应当由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必须得到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公用设备师签字盖章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条件之一。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保证执业工作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行;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7.全国具体负责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管理机构是什么部门?

答:

(第六条)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有关行业协会及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法注册申报等具体任务。

1.2建筑法

1.建筑活动的定义是什么?

适合建筑法的活动有哪些?

答: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定义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建筑法。

2.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

(第一条)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目的是: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3.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单位具备从业资格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

(第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

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条件是什么?

答:

(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建筑法规定的设计单位对其设计质量负责的具体责任是什么?

答:

(第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建筑设计单位必须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6.工程监理人员对工程设计的监督内容是什么?

答:

(第三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7.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设备有何具体要求?

答:

(第五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8.建筑施工企业能否对工程设计图纸进行修改?

答:

(第五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9.什么单位和个人才能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进行检举、投诉?

答:

(第六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10.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要负什么法律任?

答:

(第七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合同法

1.我国制定合同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的目的是: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答:

(第五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合同必须具备哪些方面的条款?

答:

(第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4.合同发生纠纷时怎样进行调解和仲裁?

答:

(第一百二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5.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条款?

答:

(第二百七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1.4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1.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符合哪些原则?

答:

(第1.0.4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方案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

注:

对于投标方案,设计文件深度应满足标书要求;若标书无明确要求,设计文件深度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二)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

对于将项目分别发包给几个设计单位或实施设计分包的情况,设计文件相互关联处的深度应当满足各承包或分包单位设计的需要。

2.方案设计阶段给水排水设计说明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

(第2.2.2条)方案设计阶段给水排水设计说明包括:

一、给水设计

1)水源情况简述(包括自备水源几市政给水管网)。

2)用水量及耗热量估算:

总用水量(最高日、最大时),热水设计小时耗热量,消防水量。

3)给水系统:

简述系统供水方式。

4)消防系统:

简述消防系统种类,供水方式。

5)热水系统:

简述热源,供应范围及供应方式。

6)中水系统:

简述设计依据,处理方法。

7)循环冷却水:

重复用水及采取的其他节水节能措施。

8)饮用净水系统:

简述设计依据,处理方法等。

二、排水设计

1)排水体制,污、废水及雨水的排放出路。

2)估算污、废水排水量,雨水量及重现期参数等。

3)排水系统说明及综合利用。

4)污、废水的处理方法。

三、需要说明的其他处理问题。

3.给水排水初步设计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给水排水初步设计应有哪些文件组成?

答:

(第3.2.1条)工程设计的主要依据(总说明):

(1)设计中贯彻国家政策、法规;

(2)政府中有关部门批准的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书、方案文件等文件的文号或名称;

(3)工程所在地区的气象、地理条件、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

(4)公用设施和交通运输条件;

(5)规划、用地、环保、卫生、绿化、消防、人防、抗震等要求和依据资料;

(6)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

(第3.7.2条)给水排水初步设计的主要依据(除总说明外,还包括):

(1)摘录设计总说明所列批准文件和依据性资料中与本专业设计有关的内容;

(2)本工程采用的主要法规和标准;

(3)其他专业提供的本工程设计资料,工程可利用的市政条件。

给水排水初步设计的文件组成:

(第3.7.1条)在初步设计阶段,给水排水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设备表、计算书(内部使用并存档)。

4.给水排水初步设计一般需包括哪些图纸?

答:

(第3.7.3条)给水排水初步设计图纸一般需包括:

给水排水总平面图、给水排水局部总平面图、建筑给排水平面图。

5.给水排水施工图应有哪些文件组成?

答:

(第4.6.1条)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给水排水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图纸目录、施工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主要设备表、计算书。

6.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对给水排水专业的计算书深度要求有何不同?

施工图设计的计算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

(第4.6.20条)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计算书是根据初步设计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阶段设计计算。

(第3.7.5条)初步设计阶段的计算书应包括:

应包括各类用水量和排水量计算、有关水力计算和热力计算、设备选型和构筑物尺寸计算。

7.给水排水初步设计的概算可按什么方法编制?

答:

(第3.10.9条)给水排水初步设计的概算编制方法:

一、建筑工程概算

1)主要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概算应根据初步设计图纸计算主要工程量,按照工程所在地或主管部门规定的定额和取费标准编制;给水排水专业的单位工程也可以按类似工程预/概算、概算指标、技术经济指标等计价依据编制;

2)辅助、附属或小型单项工程的建筑工程概算可按各类指标编制。

二、设备及安装工程概算

1)主要设备的购置费(含工器具购置费)根据主要设备表的设备项目,按设备原价、运杂费率编制。

其安装工程费根据初步设计图纸计算主要工程量,按主管部门规定的定额和取费标准编制;

2)他设备的购置和安装工程费可按类似工程预/概算、概算指标、技术经济指标等计价依据及主要材料表进行编制。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概算

按当地或主管部门规定的指标,以及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编制。

四、预备费

1)基本预备费:

以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之和为基数,乘以各地区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费率计算;

2)价差预备费:

价差预备费根据建设项目分年度投资额,按国家或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测定或发布的年投资价格指数计算。

五、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按国家各时期的有关规定计算。

六、建设期贷款利息:

根据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使用计划,按建设单位提供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

计息贷款额在贷款当年按50%计算,在其余年份按全额计算。

七、铺底流动资金:

按流动资金需要量的30%计列;流动资金可采取下述方法估算。

1)扩大指标估算:

一般可参照同类生产企业流动资金占销售收入、经营成本、固定资产投资的比率,以及单位产量占用流动资金的比率进行估算;

2)分项详细估算。

注:

当采用上述两种估算方法有困难时,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数值和按原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数计列。

1.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1.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应有环境保护的专门论述,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第七条)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阶段:

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该管理办法的附件一或附件二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应有环境保护的专门论述,其主要内容如下:

(1)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

(2)主要污染源或主要污染物;

(3)资源开发可能引起的生态变化;

(4)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5)控制污染和生态变化的初步方案;

(6)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或环境影响分析;

(8)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初步设计阶段环境保护篇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第八条)初步设计阶段: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应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保护篇(章)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环境保护设计依据;

(2)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名称、数量、浓度、或强度及排放方式;

(3)规划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4)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及其简要处理工艺流程、预期效果;

(5)对建设项目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

(6)绿化设计;

(7)环境管理机构及定员;

(8)环境监测机构;

(9)环境保护投资概算;

(10)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国家对从事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如何进行资格管理?

答:

(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2.哪些建设工程的设计项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直接发包?

答:

(第十六条)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第十七条)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八条)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3.哪些建设工程的设计项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再分包?

答:

(第十九条)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4.编制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的基本规定和依据是什么?

答:

(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1)项目批准文件;

(2)城市规划;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5)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5.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工艺生产线能不能指定生产商和供应商?

答:

(第二十七条)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6.确需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时,应由哪些单位进行修改?

答: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哪些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查?

答: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8.对于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接设计业务的单位,应受到何种处罚?

答: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例第一款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9.建设工程注册执业人员未受聘于一个设计单位或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的设计单位能否从事设计活动?

答: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设计单位能否不根据勘察成果进行工程设计?

能不能购买指定名牌厂商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

答: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1.7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1.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

(第十条)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将处何种处罚?

答: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2)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即第十六条)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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