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食品经营许可标准化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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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食品经营许可标准化工作规范

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标准化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统一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保障食品经营许可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食品经营许可职责分工

全市食品经营许可受理、决定机关统一为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辖区局、监管所、许可审查中心均以市局名义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工作。

《食品经营许可证》统一套印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有关文书用章统一为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专用章。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食品经营许可受理职责分工

1、市局负责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经营场所面积3000m2(不含3000m2)以上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含门店)和市直属各类学校、幼儿园食堂许可受理工作。

2、各辖区局负责除市局受理以外的食品经营单位许可受理工作。

各辖区局根据需要可委托监管所承担部分食品经营许可受理工作。

宝安、龙岗辖区监管所负责所有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场所面积200m2以下(含200m2)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不含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午托机构食堂)许可受理工作。

3、全市列入市政府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食品经营企业、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的大型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可选择到市局或辖区局提交许可申请。

(二)食品经营许可审批职责分工

1、市局负责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经营场所面积3000m2(不含3000m2)以上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含门店)及市直属各类学校、幼儿园食堂许可审批工作。

2、各辖区局负责除市局受理以外的食品经营单位许可审批工作。

3、全市列入市政府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企业、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的大型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由受理单位负责许可审批工作。

(三)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职责分工

1、市局食品药品市场准入管理处承担市局受理的部分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任务。

2、许可审查中心承担:

(1)市局受理的部分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任务。

(2)各辖区局受理的全部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午托机构食堂、经营场所面积200m2以上(不含200m2)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任务。

3、各辖区局承担除许可审查中心负责以外的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任务,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监管所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二、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工作标准

(一)食品经营许可免于现场核查的情形

1、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保健食品销售、网络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自动售货销售。

2、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单位申请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项目。

3、除中央厨房、单位食堂、微小餐饮单位外,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单位申请增加“网络经营”项目。

4、适用于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的微小餐饮单位(不含网络经营,可包含预包装食品销售)。

微小餐饮单位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适用范围:

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平方米及以下的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糕点店、农家乐等规模较小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限定主体业态:

餐饮服务经营者(微小餐饮)、食品销售经营者(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

限定经营项目:

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自酿酒)、预包装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

经营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自酿酒等高风险食品或从事网络经营的微小餐饮单位不适用“申请人承诺制”。

5、适用于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的零售药店。

零售药店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限定主体业态:

食品销售经营者(可含网络经营);限定经营项目:

预包装食品销售、特殊食品销售。

经营其他项目的零售药店不适用“申请人承诺制”。

6、适用于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的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具体名单以市局下发的文件为准。

7、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单位申请增加外设仓库。

(二)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审查标准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审查标准见各类现场核查表,下面就部分核查项目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1、同一地址原则上只允许发放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贸易商可共用同一地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但应当有各自独立的办公区域和设备设施。

2、同一地址前一经营者已经终止经营的,可先发放新入场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再按照程序注销原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3、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设在职工生活区等非生产经营场所)、工地食堂、中央厨房的经营场所地址可与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住所不一致(均在深圳市范围内,申请工地食堂承建单位注册地可为市外)。

申请人应当向审查人员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工地食堂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无须提交施工许可证。

4、餐饮连锁企业区域总部不承担食品采购、配送职能的,有关运输设备、设施、检验室等核查项目可不适用。

培训室应当具备培训条件,可与会议室等其他办公场所共用。

申请人应当向审查人员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5、餐饮管理企业不集中采购配送食品到所承包的食堂,有关食品储存、运输设备设施、检验室可不适用,培训室应当具备培训条件,可与会议室等其他办公场所共用。

申请人应当向审查人员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6、持《营业执照》的培训机构可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可为单位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销售经营者或餐饮服务经营者(微小餐饮除外),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相应的审查。

实质为校外午托机构的,应当按照校外午托机构食堂办理。

7、在商业综合体店外广场排挡式、汽车式等形式的固定建筑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单位,按规定承诺经营场所合法使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8、对食品处理区面积小于300平方米,服务对象是膳食要求不固定的消费者个体,以外卖或网络订餐为主的餐饮服务经营者,按照其供餐服务的对象、实际经营规模,在现有许可类别中(餐馆、饮品店、糕点店),按照相应的条件实施许可,允许不设或缩小就餐场所。

该类经营者不得为集体用餐单位提供集中送餐服务。

对食品处理区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服务对象是膳食要求不固定的消费者个体或者集体用餐单位,以外卖或网络订餐为主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申办具体业态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

9、所有通过互联网经营的食品经营者,无论是自建网站还是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无论有无实体门店,均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网络经营。

无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销售商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10、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等食品,此类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不予许可。

11、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含中央厨房、单位食堂)经营范围包含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裱花类糕点的,也可申请网络经营。

12、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由销售商在注册地所在辖区局统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各摆放点无须办理许可,但应当在每台机器公示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3、自动榨汁机纳入食品经营许可发证范围,主体业态归类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按照自制饮品制售项目进行许可。

重点对水果储存、粗加工(水果清洗、消毒场所)等食品加工场所和清洗、消毒等设备设施进行审查。

由所属公司统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各摆放点无须办理许可,但应当在每台机器公示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4、便利店等利用豆浆机、咖啡机等工具将食品原料现场加工制成豆浆、咖啡等即食饮料的,按照自制饮品制售经营项目实施许可。

15、空气水咖啡机等利用设备自动采集周围空气提取并净化处理而得的水加工制作食品的,不予许可。

16、现场仅对配送到食堂的成品进行分餐或者分餐并消毒餐具的,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粗加工、切配、烹饪等核查项目可不适用。

申请人应当向审查人员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17、室外烧烤场不纳入食品经营许可范围。

室内烧烤店不管是提供场地、原料,还是提供全程服务等不同经营模式,一律按照餐馆进行核查,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

18、申请自酿酒(自制啤酒),如果现场核查无法判断所使用设备是否属于压力容器,申请人应当向审查人员提交有关情况说明和所使用设备不属于压力容器的证明材料。

19、食品销售经营者将预包装食品拆封、简单加热提供给消费者即时食用的,列为散装食品销售,不需在许可证上专门标注制售类的经营项目。

20、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给就餐者现场消费的酒水饮料、糕点类等非自制食品,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或非自制预包装食品,不需在许可证上专门标注销售类的经营项目。

21、餐饮服务经营者可申请兼营预包装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经营项目。

现场核查时使用第二类现场核查表。

预包装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免于现场核查,无须在现场核查表进行记录。

22、生食海产品全部使用半成品,无需前处理操作的,可不设前处理专用操作场所。

申请人应当向审查人员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23、将预包装食品拆包、冲泡、冷却或热加工食品冷却后提供给消费者食用,或冷却后加入红糖、碎花生、果粒、山楂等可直接入口食品提供给消费者食用,不须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不须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

24、热加工食品、即食果蔬等可直接入口食品进行简单拼盘,或与调味品进行组合(例如即食果蔬+沙拉酱组合提供给消费者自行调制),提供给消费者食用的,不须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不须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

25、水果切配、拼盘不须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不须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但清洗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专用操作场所要求。

单纯水果切配销售纳入其他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

26、半成品制售经营项目仅限于中央厨房。

盒饭制售经营项目仅限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中央厨房、单位食堂不得备注网络经营。

27、龟苓膏、自制酸奶、布丁、糖水纳入自制饮品制售项目。

28、用药材等原料加入酒进行泡制,或自行加工、兑制、配制酒类不纳入自酿酒范围,不予许可。

29、卡拉OK等不设集中就餐场所的娱乐场所提供餐饮服务的,不纳入微小餐饮免于现场核查范围,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其他餐饮服务经营者)。

(三)现场核查人员要求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工作由各单位具有食品许可审查员证或执法证的审查人员担任,审查人员不少于两人,现场核查时应出示食品许可审查员证件或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理由。

现场核查实行审查组长负责制。

审查组长负责现场核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召开审查组内部会议,达成一致意见,组织制作现场核查文书,形成现场核查结论,明确告知被审查单位。

审查组成员意见不统一的,由审查组长请示上级后作出决定。

(四)现场核查原则和时限

现场核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审查标准,核查结论应当科学、合理。

现场核查时限为10个工作日,要求自接收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工作,出具《现场核查意见》。

整改复验自接收复验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具《现场核查意见》。

(五)现场核查准备工作

1、熟悉和了解现场核查的有关内容及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2、携带测量及拍照取证等设备。

3、携带现场核查所需的文书。

(六)现场核查程序

首次会议——现场核查——审查组内部会议——末次会议。

首次会议:

由审查组和申请单位人员参加,审查人员把核查的内容、程序、法律依据等告知申请单位,听取申请人针对申请项目的基本情况介绍(如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流程布局和设备设施等)。

现场核查:

按照《现场核查表》规定的项目逐项进行核查并记录结果,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提供检验检测服务。

审查组内部会议:

由审查组长组织召开内部会议,对现场核查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核查意见;对情况复杂无法现场形成核查结论的申请项目,审查组长应组织及时研究请示,并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意见。

末次会议:

审查组将现场核查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出具《现场核查意见》,审查人员和申请人均应当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在核查现场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签名,上述人员不在现场的,可由门店其他人员签名,并注明在该门店的岗位或职务。

申请人拒绝签名的,审查人员应当在核查意见上注明拒签情况。

图纸须双方签名确认(免于提交图纸的除外)。

现场核查未通过的,应当一次告知整改要求。

整改完成后,申请人到窗口或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提出复验申请,审查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复验。

(七)现场核查拍照取证照片上传要求

为进一步做好许可与监管的有效衔接,方便监管人员调取许可审查时的现场照片,防止申请人擅自改变流程布局和设备设施,同时保证审查人员依法开展现场核查工作,要求审查人员对食品经营单位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包括整改前、整改后),并上传许可系统。

拍照取证范围:

食品销售单位的经营场所及食品仓库,餐饮服务单位和食堂的粗加工(水池)、餐用具清洗(水池)、餐用具消毒(消毒柜、洗碗机或消毒粉)、餐用具保洁(保洁柜)、专间(空调、紫外线灯、食品传送窗)、预进间(洗手水池)等功能区及图纸,要求能体现出括号内的设备设施。

(八)现场核查系统操作要求

系统操作要求及时、准确。

对整改的单位要及时在许可管理系统中将流程点击到“整改”状态,对整改复验结束的单位要及时在系统中操作,对现场核查通过的单位,审查人员要对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进行核对,在系统中录入现场核查通过意见。

(九)现场核查材料归档要求

1、许可审查中心承担的现场核查任务材料归档要求:

许可审查中心安排人员对食品经营许可现场验收申请材料及文书进行检查整理,保证申请材料、文书的齐全规范。

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5号前将上一季度的档案移交各辖区局,并做好登记。

现场核查不通过以及整改逾期未申请复查的申请材料由许可审查中心归档。

2、各辖区局承担的现场核查任务材料归档要求:

现场核查不通过以及整改逾期未申请复查的,材料单独归档;现场核查通过的与许可申请材料一并归档。

(十)各辖区局承担的现场核查任务办理程序及要求

1、办理程序

 

2、办理要求

(1)材料接收:

窗口工作人员承担现场验收和整改复验申请材料接收工作,材料齐全的应予以接收,发放《深圳市食品经营单位现场验收申请回执》或《深圳市食品经营单位整改复验申请回执》,材料不齐全的,不予接收,但应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材料流转:

要求自出具《现场验收申请回执》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

(3)任务分配:

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分配首次现场核查任务,并在许可管理系统中授权,任务分配要求自接收现场验收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指定审查组长和组员。

整改复验无须再次分配任务,系统默认由首次现场审查人员承担。

(十一)许可审查中心承担的现场核查任务办理程序及要求

1、办理程序

2、办理要求

(1)材料查验:

各辖区局窗口工作人员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现场验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齐全的,做好登记,将现场验收申请材料装在档案袋中予以密封,连同《现场验收申请回执》一并交予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妥善保管申请材料,在现场核查时将申请材料交予许可审查中心审查人员,并出示《现场验收申请回执》以便审查人员核对申请材料。

(2)任务分配:

各辖区局给窗口工作人员授予现场验收任务分配权限。

对许可审查中心承担的现场验收任务,窗口工作人员在出具《现场验收申请回执》后立即在许可管理系统中将现场核查任务分配给许可审查中心。

许可审查中心指定专人进行二次分配,要求自接收现场验收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指定审查组长和组员。

(十二)许可审查中心现场验收与辖区局许可审批衔接要求

1、许可审查中心对现场核查通过的申请人出具《现场核查意见》,并在许可管理系统中将流程点击到现场核查通过状态。

申请人凭《现场核查意见》和其他许可申请材料到受理窗口提交许可申请。

2、各辖区局按照规定受理和审查申请人递交的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3、许可审查中心和各辖区局要做好业务衔接工作,指定专人进行业务对接,防止接收现场验收申请或复验申请后出现漏审查。

许可审查中心负责协调落实衔接工作,各辖区局负责协助配合。

三、食品经营许可受理审批工作标准

(一)食品经营许可范围有关特别规定

1、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2、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3、供餐人数在50人以下或食品处理区面积小于30㎡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不含学校、幼儿园、校外午托机构、养老机构、工地食堂),其供餐场所暂不纳入食品经营许可范畴。

4、在美食节、展销会或政府有关部门举办的大型活动现场临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其经营场所暂不纳入食品经营许可范畴。

5、客运船舶食品经营须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由船舶经营者所在地或注册地的辖区局办理。

6、文具店、书店、精品店、药店、日用品店、水果店、网吧、书店、宾馆等兼营少量预包装食品均应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7、食品经营单位(单位食堂除外)赠送或无偿提供食品免于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8、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网络食品销售商在深圳设立的食品储存仓库,仅从事食品配送,不存在食品经营行为的,免于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二)食品经营许可受理有关要求

市局、辖区局、监管所各受理窗口应公示有关食品经营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投诉和咨询电话。

受理窗口应安排专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窗口工作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可当场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事项属于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食品经营许可受理决定书》。

(三)食品经营许可审批有关要求

食品经营许可审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准予许可的,应当及时打印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不予许可的,应当及时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补证和注销业务实行即来即办,申请材料齐全,当场补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出具《注销决定书》。

审批工作由分管局领导承担,分管局领导可委托科所处长进行审批。

(四)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审查标准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如实申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如实填报合法使用经营场所承诺书以及经营场所面积等相关信息,并在申请表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被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各类业务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详见《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审查标准》(附件1),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食品经营许可无关的材料。

1、下列情形按照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交申请材料:

(1)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由于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

(2)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食品经营者自愿申请换证的;

(3)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

(4)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遗失、损坏申请补办的;

(5)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

(6)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或距有效期届满不足30个工作日的。

2、下列情形申请材料简化如下:

(1)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增加外设仓库、网络经营、预包装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经营项目申请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微小餐饮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试行“申请人承诺制”申请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提供电子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微小餐饮单位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

(3)零售药店食品经营许可试行“申请人承诺制”申请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提供电子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零售药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

(4)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试行“申请人承诺制”申请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提供电子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纯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销售除外);

从事餐饮服务的须提交《经营场所总平面图和食品加工场所流程布局设备设施图》1份(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

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

3、微小餐饮、预包装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免于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员考核合格证。

食品销售经营者兼营或申请增加自制饮品制售经营项目,免于提交餐饮类食品安全管理员考核合格证。

(五)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归档要求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归档顺序如下: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受理决定书;

3、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审查标准》列明的各项许可申请材料依次归档;

4、开展现场核查的,现场验收申请表;

5、现场验收申请回执;

6、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审查标准》列明的各项现场核查申请材料依次归档;

7、现场核查意见。

实施综合窗口受理的,如由综合窗口代为出具收件回执的,可不归入许可档案。

(六)食品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注销程序

食品经营单位终止经营的,由各辖区局以市局名义进行注销,具体程序如下:

1、通知经营者主动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2、无法联系经营者或经营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注销的,安排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注明有关情况,证明该经营者已经终止经营。

3、办理注销,送达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决定书,无法联系经营者的,公告送达。

(七)撤销食品经营许可程序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各辖区局以市局名义撤销许可,再进行注销。

撤销食品经营许可按照《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撤销行政许可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深市质规〔2014〕3号,见附件2)有关规定办理。

四、食品经营许可文书表格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各类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申请表、文书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见附件3。

将《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告知函》并入《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食品经营单位现场验收申请表》。

五、一门一网改革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市、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求,统一使用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受理食品经营许可业务。

经与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沟通,食品经营许可现场验收申请由综合窗口收件后直接交由我局后台使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办理,不录入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

申请现场验收时不再同时收取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

(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市、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求,按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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