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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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

代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

(试行)

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实现全民基本卫生保健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证基本药物的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为有序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根据《忻州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试行)》(忻政办发[2010]3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山西省和忻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

根据忻州市的总体安排,我县决定从2010年9月起,在全县11个乡镇卫生院(含所属乡镇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逐步建立起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使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得到增强,医务人员素质得到提高,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实现全面健康协调发展。

三、工作任务

(一)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改革

1、建立基本药物保障供应体系

按照《山西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细则的通知》的要求,按照省、市确定的中标配送企业,全县统一选择至少两家配送企业,负责各乡镇卫生院基本药物的统一配送工作。

按照《合同法》等规定,签定配送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基本药物回款时间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基本药物配送合同原则上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中草药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的采购配送仍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2、规范基本药物价格

完善和规范政府调控与市场作用相结合的基本药物价格形成机制,加强价格监督管理。

在确保产品质量和配送服务水平的前提下,积极探索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的采购方式。

要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确保相同厂家、相同品种规规的基本药物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销售价格不高于当地药店的平均零售价。

要求配送企业实行报价制,乡镇卫生院对同厂家、同规格的药品选择价格较低的。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必须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全县各乡镇卫生院的现有库存药品,在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可在2010年12月31日前继续使用,但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零售指导价和省招标采购限价。

卫生院不允许再私自购进药品。

中草药在国家未出台新政策之前,继续按原有规定执行,但其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当地药店平均零售价。

3、完善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制度

乡镇卫生院应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不得使用非基本药物,不得用非中标基本药物替代中标基本药物;县内二级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比例(占药品销售收入的比例)应不低于30%,全县所有零售药店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

医疗卫生机构应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规范使用;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4、推进政府补偿机制改革

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同时,要建立和完善政府补偿机制。

在中央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未到位前,对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的基层医疗机构按2009年度药品销售收入的25%予以足额补偿并及时拨付(依据2009年中西药加成比例测算),由县财政先行垫付,保证基层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利用各项医疗保障基金合理补偿等办法,建立多种渠道补偿机制。

5、调整医保报销政策

基本药物要全部纳入新农合用药目录,参合农民在县内医疗机构(包括县级医疗机构)就诊使用基本药物部分报销比例提高10%。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将参保职工和城镇居民在政府举办的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提高10%,确保参保职工和城镇居民在政府举办的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部分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6、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

各医疗机构应健全基本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向药品监督部门报送不良反应报告。

县药品监督部门要对基本药物实行定期质量抽检,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要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

(二)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1、推进管理体制改革

乡镇卫生院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为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根据省政府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关精神,乡镇卫生院要全部确定为全额事业单位,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

小集体人员工资按山西省规定的最低保障工资标准执行。

继续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

乡镇卫生院要对村卫生所实行“五化”管理,推进建设标准化、资质合法化、管理一体化、考核制度化、服务规范化。

2、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各乡镇卫生院要以编办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的依据。

所有人员实行竞聘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乡镇卫生院在编人员要由原来的差补人员变为全额事业人员。

乡镇卫生院院长、撤并乡镇后的社区卫生服务负责人,由县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一般为3年。

新进人员要统一招考,3年一聘。

3、推进分配制度改革

按照国家、省和忻州市有关规定,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实行绩效工资。

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职工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绩效工资。

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2009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

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

卫生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

4、推进政府补偿机制改革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县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

积极探索以事拨付补助经费的办法,淡化财政供养人员在补助资金中的作用。

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县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政府对核定的收支差额给予补助,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所需经费由县政府承担,以“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补助。

政府对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给予适当补助。

四、工作要求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

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实工作,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一)精心组织,加强领导。

县成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领导组,制定实施方案。

统筹组织、协调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工作,研究制定各项配套政策。

并从2010年起,要把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列入政府年度考核目标,实现目标责任管理。

(二)明确职责,协同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在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从改革大局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明确工作任务,认真履行职责。

编制部门要作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机构编制审批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要作好医药价格的监督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新农合工作、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等工作以及药品生产、流通、抽检工作;财政部门要抓好财政投入的落实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绩效考核、医保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改革。

(三)深入调研,稳步推进。

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加强调查研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要根据药品采购配送、机构设置、核编定岗、全员聘用、人员分流、绩效工资、经费补偿等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要以综合改革为契机,加快体制机制创新,为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积累经验。

(四)落实资金,保障投入。

财政部门要本着突出重点、有保有压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财政支出,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所需资金纳入年度专项预算,确保各项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要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五)加强指导,落实责任。

各个职能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药品采购配送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服务运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政府补助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

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指导。

要配备专门人员,健全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机制,确保配送企业按质按量及时配送,医疗机构按规定配备基本药物,医务人员按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六)加强宣传,正确引导。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直接涉及到各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

要坚持正确的宣传舆论导向,广泛深入宣传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试点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增强群众信心,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为在我县顺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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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录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试用期员工的管理和辅导工作,创造良好的试用期工作环境,加速试用员工的成长和进步,特制定目标责任制制度。

一、员工试用期规定

 1、自员工报到之日起至人力资源部确认转正之日起。

 2、员工试用期限为3个月,公司根据试用期员工具体表现提前或推迟转正。

(一)、福利待遇

 1、试用期员工工资根据所聘的岗位确定,核算时间从到岗工作之日起计算,日工资为:

月工资÷(本月天数-休假天数)

2、过节费按正式员工的1/2发放。

3、按正式员工标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二)、休假

 1、试用期内累计事假不能超过3天,如果特殊情况超过3天需报董事长批准。

 2、可持相关证明请病假,请病假程序和天数与正式员工要样。

3、可请丧假,请假程序和天数与正式员工要样。

4、不享受探亲假、婚假。

 二、员工入职准备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2、学历证明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3、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

4、4张一寸照片

 5、部分职位(如出纳、收银员、司机、仓管)试用期员工还须须准备房产证明、户口本、直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行政手续

 1、试用人员手续办理完毕后,由行政部向试用期人员发放办公相关用品。

 2、发放工作牌,办理考勤卡。

 3、试用期人员需要食宿的、由行政部安排住宿和就餐。

 4、将试用期人员带入用人部门。

四、用人部门指引

1、试用员工的直接上级是“入职指引人”。

2、带领试用期员工熟悉本部门及其他部门,向其介绍今后工作中要紧密配合的部门及员工,同时介绍公司内公共场所的位置,包括会议室、停车场、洗手间等。

3、与试用期员工进入面谈,商讨入职后的工作安排,并向试用期员工描述其工作的部门架构,岗位名称,职务,岗位职责等。

简单介绍将来的职业发展方向和目前工作时遇到的实际问题。

 4、教会试用期员工使用生产工具或办公用具。

5、公司有活动要及时告知试用期限人员。

 6、与试用期人员进行正面沟通,引导其工作,及时了解试用期

员工在工作及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帮助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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