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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白龙多经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努力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相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人员招聘上坚持内部优先的原则。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待岗职工、待业青年和困难职工家属。

第三条在人员使用上坚持效益与安置并重,效益优先的原则。

制定合理的定员标准,按定员标准配置人员,不断优化劳动组织,提高劳动效率。

第四条坚持一切按规章制度办事的原则。

各单位因工作生产需要招用人员,必须事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明确工种、岗位、人数和合同期限,待报多经局批准后方可招用,并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的相关手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严禁“私招乱用”。

第五条劳动用工录用程序

一、各单位录用人员,需提前一周提交劳动用工申请,经公司经理签字后报多经局劳资社保部审核。

二、各用人单位录用的人员,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具有高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品行端正。

对违反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录用未满16周岁童工的,除责令清退外,每招用一名童工,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三、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录用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若用必须经多经局劳资社保部批准,并为这些人员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四、用人单位录用人员时,应当如实告知应聘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应聘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应聘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应聘者应当如实说明。

五、用人单位录用人员,不得扣押被招聘人员的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被招聘人员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被招聘人员收取财物。

六、建立员工健康挡案。

新录用的人员要在局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在进行常规体检的基础上,还要运用心电图、B超、拍X光片等技术手段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录用,否则不予录用。

七、应聘人员被录用后,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劳动合同一式二份,分别由用人单位和被录用人员各持一份。

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八、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各用人单位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经多经局劳资社保部批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一次订立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第二次订立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以后续订合同及订立期限视用人单位需要确定。

九、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十、各用人单位新录用的人员要严格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准入政策,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60学时,内容包括以下四条:

1、《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

2、本专业《国家职业标准》所要求的知识;

3、本专业相关规章、规程标准;

4、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处理办法及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

培训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档案卡》,考核合格后方可录用。

十一、被录用人员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填写《用人单位在册职工情况备案表》、《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备案表》一式三份。

十二、建立员工档案,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表》,员工档案统一由用人单位管理。

第六条劳动用工管理

一、各单位要制定并认真执行考勤制度,不断改进考勤手段并建立相关台帐,及时掌握职工的出勤情况,合理调整人员结构。

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职工正常请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要按照规定逐级审批,不得擅自越级、超规定期限批假。

三、厂部长因事请假离开霍州地区要经分管领导和经理批准,并在劳资办理相关手续。

四、机关工作人员因事离开岗位,必须向部长请假。

批假权限为:

半天部长批准;1---2天分管经理批准;3天及3天以上分管经理审批,经理批准,并在劳资办理相关手续。

五、厂队职工请假1----5天,厂队长批准;5天---15天厂队长签字,分管经理批准;15天以上厂队长及分管经理审批,经理批准。

办理完请假审批手续后,交综合办劳资,按有关规定办理。

凡未办理手续者视旷工,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依法处理违章、违纪职工。

根据《劳动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劳动合同法》,对连续旷工15天以上、累计旷工30天以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由基层单位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局批准后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七、坚持和完善伤病职工休假和复工制度。

参加多经局每年组织的对伤、病长休职工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对痊愈者及时安排复工,不按时复工者按旷工论处。

八、用工双方必须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双方签字盖章,劳动部门签证备案。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主要用于原全民工和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用工。

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主要用于新招用或连续工作不满十年的集体工或临时工。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主要用于临时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从事苦、脏、累、险岗位人员,以及有预期的具体项目实施人员。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1、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上报《用工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备案表》,并在十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移交手续。

十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十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不予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十四、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员工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合同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

十五、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敬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用人单位录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七、《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十八、各单位劳动用工一般实行计时或计件工资制,并以货币形式按月考核发放,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

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十九、用人单位要按国家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为员工缴纳企业应承担的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等保险费。

员工要按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个人应承担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费。

二十、调动管理

1、多经系统内部原固定工和城镇合同制职工跨单位调动时,由本人申请,调出、调入单位行政领导签字同意,调出方劳资部门填写《多种经营管理局员工调动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局批准,报集团公司劳资社保部办理有关人事档案、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2、多经系统内部原集体所有制职工跨单位调动,由本人申请,调出、调入单位行政领导签字同意,调出方劳资部门填写《多种经营管理局员工调动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局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3、全民、集体工调出多经系统,由本人申请,调出单位同意,多经局领导签署意见,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4、全民调入多经系统,需经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或劳资社保部、多经局和基层单位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5、本年度内与用人单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含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系统内单位之间不准调动。

二十一、坚持“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要教育员工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服从管理,不做有损企业荣誉的事情,对于一些重要岗位的劳动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岗位操作规程的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各单位要为员工提供相应工种所需的劳动保护。

二十二、已办理自谋职业的职工,各单位劳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签订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书》执行,逾期不办相关手续,也不按规定缴纳社保统筹金的,按规定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

二十三、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管理岗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人岗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必须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十四、从事特珠工种岗位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十五、职工因工负伤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鉴定,达到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劳动部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照劳社部发(2007)8号及《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办法》,进行劳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病退或退职条件的,应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

二十七、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从退休的次月离岗,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十八、办理退休、退职程序

1、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应提前一个月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将有关手续报局劳资社保部,由局劳资社保部统一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2、从事特珠工种到龄的职工,每半年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将有关手续报局劳资社保部,经审核后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3、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经临汾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病退、退职条件的,由劳资社保部按年度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二十九、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要严格执行《山西焦煤集团公司职工工作时间、考勤管理和休息休假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十、不在岗人员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对不在岗人员的管理,对不在岗人员实行集中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1、不在岗人员范围:

指下岗职工、停薪留职人员、女工三期请长假、长期伤休、长期病休、长期脱产学习、长期外借人员、失踪人员、长期事假和只挂名不上班人员;退养人员及其它待岗人员。

2、对在队组(车间)在册,三个月以上不上班的工人必须从生产队组(车间)分离,集中管理。

3、各单位要按照分类处理的原则,对符合上岗的要进行岗前培训和转岗培训;对病、伤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长期不上班人员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劳动者奖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十一、各用工单位要按照《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

三十二、各用工单位要将本单位实际用工情况,逐月统计上报多经局,并建立职工花名册备查。

第七条、相关规定

一、凡从2008年元月1日起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均使用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有关劳动合同文本。

二、无论何种合同形式,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会的的程序、内容要求(必备条款、约定条款)进行拟定、审核、签订、履行。

杜绝无效劳动合同。

三、对从主业调入的原全民工,要对其合同期限等主要内容进行台帐登记,纳入多经正常劳动用工管理。

四、对在本单位工作不满十年,且合同到期的临时工,可终止劳动合同。

五、凡各人投资在多经公司建厂,或由多经公司投资个人承包经营者,必须与公司(厂)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劳动用工方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与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纳入公司常规管理。

六、以多经名义在集团公司承揽工程及项目的施工队、井下外包队等,是独立法人的,公司要与其签订劳务协议;不是独立法人的,劳动用工必须纳入公司管理。

七、属租赁性质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属订立劳动合同范围,可签订其他相关的经济合同(协议)。

八、各单位均不得返聘和使用退休人员,从下文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清退。

九、按照集团公司霍煤电劳字(2008)32号文件“为主业提供劳务服务的用全部纳入集团公司所属的各多经公司管理”要求,先由集团公司劳资社保部和多经局劳资社保部共同批转,经公司资格审查后,可分别与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纳入多经系统劳动用工的常规管理。

十、根据晋政发(91998)48号文规定,从2008年元月21日起,原全民工停止办理续订“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和自谋职业(停薪留职)”已签订协议期满者,必须返回原单位报到,单位安排上岗。

对不服从者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处理。

十一、各类劳动合同要妥善保管,建立台账,及时对合同运行情况进行整理,及时续订、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八条本规定自2009年元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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