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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综述

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综述

历史渊源:

特许经营最早起源于美国,1851年Singer缝纫机公司为了推展其缝纫机业务,开始授予缝纫机的经销权,在美国各地设置加盟店。

撰写了第一份标准的特许经营合同书,在业界被公认为是现代意义上的商业特许经营起源。

特许经营的商业模式,经过西方发达国家100多年的实践,已成功地为可口可乐、麦当劳、柯达、福特汽车、沃尔玛、7-11便利店、希尔顿酒店、迪斯尼乐园、21世纪房地产、NAPA、ET教育等世界各行各业的品牌巨人所实践,并为全球中小企业的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了最成功的捷径。

概念界定:

商业特许经营(Businessformatfranchising),是许可证贸易的一种变体,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其经营模式以及注册商标、字号、专利、专有技术等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Franchisefee)的活动。

中国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经营的定义是: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经营模式:

特许经营模式,即特许经营授权人(简称特许人)将其成功的品牌、产品和运作模式传授给特许经营体系中的被特许人使用,使被特许人获权经营一种早已获畅销的产品或服务。

特许经营作为新的现代商业运营组织方式,利用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使用),充分调动一切有利的资本并将其最优化组合,是一种已被公认为有效的经营理念。

它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能够更好地为客户服务。

法律特征:

特许经营一词译自英文franchising,目前国内对其翻译和理解大致有两种:

一种译为特许经营。

把特许经营组织与连锁店、自由连锁、合作社等并列,属于所有权不同的商店的范畴。

这种译法与西方市场营销学的界定是一样的,是一种常用的翻译方法。

另一种译为特许连锁。

认为特许连锁是连锁店的一种组织形式,与公司连锁、自由连锁并列为连锁的三种类型。

虽然不同国家、不同组织对特许经营有不同的定义,但一般而言,特许经营有如下特征:

1.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2.特许人将允许被特许人使用自己的商号和(或)商标和(或)服务标记、经营诀窍、商业和技术方法、持续体系及其他工业和(或)知识产权;

3.被特许人自己对其业务进行投资,并拥有其业务;

4.被特许人需向特许人支付费用;

5.特许经营是一种持续性关系。

法定条件: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中国经营特许经营业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主体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特许经营业务的专业性决定了特许人必须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管理组织能力和拥有相关的专业人员的企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而我国已具备完整的企业法人管理制度(包括登记和年检制度),有利于对特许人进行管理、引导和监督。

2.拥有必需的经营资源:

即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如字号、商号)、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虽然商标法并不禁止非注册商标的使用,但是,鉴于特许经营的特殊性,条例规定特许人一定要拥有“注册商标”,并将“注册商标”作为“经营资源”的第一要素。

3.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

经营模式是否成熟,可以从若干方面进行考评。

例如:

是否拥有注册商标、是否拥有直营店及直营店的年限、是否拥有完备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经营手册等等。

4.具备持续的服务能力

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主要表现在特许人制度建立、人才配备、产品配送、技能培训、执行督导等方面。

5.拥有规定数量的直销店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2个以上的直营店表明经营模式的可复制性,1年以上的从业时间是验证经营模式是否可行的必要时间。

6.特许经营期限的要求

除被特许人特别同意之外,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

7.提供操作手册并信息披露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及时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向其完整披露信息及其变更情况。

8.提供合同文本并办理备案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并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相关区别:

一、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的区别

  1.产权构成不同:

  直营连锁经营是指同一资本所有,由总部集中管理,共同开展经营活动的高度组织化的零售企业。

同一资本所有,是直营连锁店与特许经营本质区别。

  2.管理模式不同:

  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权的转让,特许者(总部)是转让方,被特许者(加盟店)是接受方。

特许体系是通过特许者与被许者签订特许合同而形成的,各个加盟店的人事和财务关系是独立的,特许者无权进行干涉。

被特许者需要对特许者授予的特许权和提供的服务以某种形式支付报酬。

而在直营连锁经营中,总部对各分店拥有所有权,对分店经营中的各项具体事务均有决定权,分店经理作为总部的一名雇员,完全按总部意志行事。

  3.经营领域不同:

  直营连锁经营的范围一般仅限于商业和服务业,而特许经营的范围则宽广得多,在制造业也被广泛应用。

  4.法律关系不同:

  在特许经营中,特许者和被特许者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条款中有明确的规定。

而直营连锁的总部和分店之间的关系由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调整。

  5.发展方式不同:

  特许经营通过招募独立的企业和个人加入而扩大体系,特许者不仅需要吸引潜在的被特许者,还需选择被特许者,并为被特许者提供培训和服务,是利用他人资金扩大市场占有率,所需资金较少;而直营连锁扩大规模,则要筹集足够的资金,配备大批的管理人员,其发展更易受到自身资金和人员的限制。

  二、特许经营与代理、分销(经销)的区别

  代理商是根据他人授权,按他人意志行事的人。

授权的范围可能很小,只是完成两三样特定的工作,也可以通过普遍授权,使代理商拥有充分的行动权利。

代理商不是根据自己的利益行事,在第三方看来,代理商与授权人是没有区别的,代理商所说和所做的对授权人有完全的约束力。

代理商和授权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虽有明确的规定,但第三方不用考虑这方面的问题;而在所有的特许合同中,双方都要尽力保证不会有代理关系出现。

特许合同中必须明确被特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商,没有权利代表特许人行事。

合同要明确被特许人的身份,以便在其同消费者打交道时不致发生混淆。

代理的概念和特许的概念一样,经常被人错误地使用,尤其是在设计分销体系的时候。

分销商包括所有权独立、财务自主的批发商和零售商,制造商与分销商之间的关系是卖者和买者的关系,分销商是完全独立的商人。

与代理商不同,分销商的经营并不受给他分销权的企业和个人约束,他可以为许多制造商分销产品,他的业务是他自己的业务,因此在他决定是否接受分销合同的限制时,他所考虑的是自己的商业利益,并不受给他分销权利的人的约束,他可以为许多制造商分销产品。

分销商用自己的钱买进产品,并承担能否从销售中得到足够盈利的全部风险。

尽管买卖关系也可能出现在特许关系中,但这只是构成特许活动的一个方面,并不是特许经营的实质。

三、特许经营与特许权投(融)资的区别

本文所指特许经营,是商业特许经营的简称,其本质是许可证贸易的一种变体,是现代商业型或服务型企业的一种商业运营组织方式;而特许权投(融)资,其本质是投(融)资的一种方式,是在特许经营制度下,政府经特定许可程序将其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即特许经营权,简称特许权),授予某些经济实体进行投(融)资经营。

特许经营制度,是政府管理、规范某些特殊经营活动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特许经营权,是根据特许经营制度授予某些经济实体的一种经营权利,由政府根据需要统一控制,将特许经营行业和特许经营项目的专属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特定的经营者。

在特许经营项目中,引进外资和民间投资的模式很多,其中比较常见的如“BOT”等。

所谓“BOT”模式(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移交(转让),既是一种融资方式,也是一种投资方式。

作为一种“特许权投融资方式”,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通过政府部门)以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或者私营企业承担公共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建设项目的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项目公司拥有投资建造设施的所有权(这个所有权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允许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费用,由此回收建设项目投资以及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满,项目公司将设施无偿地移交给签约方的政府部门。

对那些拟吸引投资的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来说,BOT就是一种融资方式,而对那些拟投资于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者来说,BOT则是一种投资方式。

采用BOT投融资方式的工程通常是具有大型资本和技术密集等特点的基础设施和大型建设项目,主要集中在市政、道路、交通、电力、通信、环保等方面。

由于基础设施种类、投融资回报方式以及项目财产权利形态的不同等因素,BOT在实践中还出现了以下一些演化方式:

1.BOO(BuiIt—Operate—Own),即建设—运营—拥有。

在这一方式中,项目公司实际上只是建设、经营某个特定基础设施而不转让项目财产权,即项目发起人是在获得政府特许权、在事先约定经营方式的基础上,从事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和经营。

2.BOOT(BuiIt—Operate—Own—Transfer),即建设—运营—拥有—移交。

这种方式在形式和内容上与BOT没有不同,仅在项目财产权属关系上强调建成后的项目设施规项目公司所有。

3.POT(Purchase-Operate-Transfer),即购买—经营—移交。

其意为政府出售已建成的、基本完好的基础设施并授予特许专营权,由投资者购买基础设施项目的股权和特许专营权。

POT与BOT的差别就在于“建设”变为“购买”。

4.BTO(Build—Transfer—Operate),即建设—移交—经营。

BTO与BOT的不同在于“经营(Operate)”与“移交(Transfer)”的先后次序发生了变化,即在项目设施建成后由政府先行偿还所投入的全部建设费用,取得项目设施所有权,然后依约定由项目公司租赁经营一定年限。

5.ROT(Renovate-Operate-Transfer),即重整—经营—移交。

是指在获得政府特许专营权的基础上,对过时、陈旧的项目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更新,在此基础上由投资者经营约定年限后再转让给政府。

6.BOOST(BuiId-Own-Opransfer-Subsidy-Transfer),即建设—拥有—经营—补贴—转让。

项目公司在项目建成后,在授权期限内既对项目资产享有所有权,又经营管理项目设施,经营期间须由政府提供一定补贴,特许期满后将项目资产转让给政府。

7.BLT(BuiId-Lease-Transfer),其意为建设—租赁—转让。

即项目发起人在项目建成后将项目以一定的租金出租给政府经营,特许期满后,将项目资产转让给政府。

上述几种方式是BOT方式在实施中演化而来的变异模式,其内容与BOT大同小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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