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BT方式在工程项目建设的运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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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BT方式在工程项目建设的运用.docx

BOTBT方式在工程项目建设的运用

BOT、BT方式在工程项目建设的运用

一、BOT、BT方式的含义和特点

  

(一)BOT、BT的含义

  BOT是“建设—经营—转让”的英文缩写,指的是政府或政府授权项目业主,将拟建设的某个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合同约定并授权另一投资企业来融资、投资、建设、经营、维护该项目,该投资企业在协议规定的时期内通过经营来获取收益,并承担风险。

政府或授权项目业主在此期间保留对该项目的监督调控权。

协议期满根据协议由授权的投资企业将该项目转交给政府或政府授权项目业主的一种模式。

适用于对现在不能盈利而未来却有较好或一定的盈利潜力的项目。

  BT(建设—转让)是BOT的一种演化模式,其特点是协议授权的投资者只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即由政府或授权项目业主按合同规定赎回。

适用于建设资金来源计划比较明确,而短期资金短缺经营收益小或完全没有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BOT、BT的共同特点

  从BOT、BT的含义可见,两种方式具有以下的共同特点:

  BOT、BT都是一种投资方式(对BOT/BT投资者而言)或融资方式(对政府或政府授权业主),不是招标的方式,更不是直接发包的方式。

项目建设资金利用的是投资企业或建筑商自己筹集的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和出面借取的资金等)。

这种资金可以是外资也可以是内资,可以是国有的也可以是私营的。

  (三)BOT与BT的主要区别:

  BT即是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建成后立即有偿转让;只需要投资者将项目建成而不需要经营,投资者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合同收入。

  BOT既要投资者将项目建成又要投资者进行经营,其收入来源有合同收入又有经营收入(主要是经营收入)。

  因此,BT项目建成后(是指按法定建设程序竣工验收备案后),投资者要将项目有偿转让给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以尽快收回投资并赚取一定的利润;而BOT项目建成后,投资者要通过一个固定的期限进行经营,收回投资并赚取一定的利润,一旦特许期满,便将项目无偿转让给政府。

  鉴于BT项目在规定时间建成后立即由项目业主按协议赎回。

从实际意义上讲,就是由建设者垫资建设的一种变异方式,建成后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一次性或分期支付建设资金,因此BT的投融资和建设者应是建筑商(施工单位)。

如果不是把项目交给建筑商而是交给单一的投资商,那么投资商又把项目转包给建筑商,而投资商是要追求投资利润的,建筑商是要谋取施工利润的,如此一来,项目的建设成本将会加大,回购价将会更高,并且,多一个环节就意味着建设周期将会更长,这对于业主来说是极为不利的。

因此,要求承建BT项目的建筑商既要有较强的投融资能力又要有较强的施工能力,既是投资者又是施工者,才能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投资成本。

  BOT的投资收益,主要通过合同收入(指双方合同约定在协议期内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每年固定支付投资者一定数额的收益)或经营收入(完全由投资者通过项目自身经营获得收益)来取得投资回报,投资者要承担经营的风险,因此,BOT的投资者和建设者可是各种类型的企业,只要具备投融资和经营管理能力即可。

  二、使用BOT、BT方式的政策依据及适用范围

  

(一)政策依据

  目前,国家或地方政府对BOT、BT方式没有明文的政策规定或规范要求,但同时也没有禁止性的规定。

各地政府在采取BOT、BT开展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具体运作上,一般都参照国家六部委第30号令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办理。

  在传统的基础设施建设中,政府是出资人,也是建设、维护的具体实施人。

随着投融资体制的改革,在目前永胜县级财政性资金困难、资金安排量小,而永胜县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条件下,基础设施适合于采取BOT、BT的方式开展建设,特别是BT方式。

  

(二)适用范围

  根据永胜县的实际,涉及的适用范围总体上讲是市政、道路、交通、电力、通讯、环保等方面。

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到位、急需投资建设,建设资金回收有保障,但回收时间较长(一般10年以上),资金筹措中长期较好可行,自筹的银行融资当前较困难。

  三、运用操作程序

  

(一)BT方式的运用操作程序

  1.应组建完善项目法人。

  依据《公司法》组建且法人治理机构完善的项目公司才可代表政府行使业主的权利履行业主的义务,作为业主统管所有的基础设施项目,从事相关的经济活动。

只有完善的项目法人才能有资格与BT承包商形成招投标的关系和经济合同关系。

  2.应依据《招投标法》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确定BT承包商。

  在确定承包商时,承包商的资格审查应有侧重点。

BT的核心在于B(建设),而B(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于承包商要有较强的投融资能力,他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用自己的资金将项目建成,没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融资能力是不行的。

因此,资格审查一定要有严格的明确的规定,例如,承包商的财务状况、银行的资信等级、银行的授信额度等等,必要时,还应当到该企业或者相关部门、相关银行进行考察。

资格审查时,除了对承包商交来的相关资料的复印件认真进行审查外,还应与原件进行核对,以防止弄虚作假。

  BT项目的重要内容除了投融资便是施工,BT项目的招标,可以说就是招施工单位。

参加竞标或投标的承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承包商必须具有他所承建的项目应该具有的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没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不能参加投标。

  参加投标的承包商可以由一方组成,也可以由多方组成(联合体),但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30号令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第30号令)中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3.要用合同规范双方行为。

  BT承包商依法确定后,BT的项目法人必须与中标的承包商签订BT项目合同。

该合同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基础上加上投融资等条款即可。

主要包括:

建设内容及要求、合同价格、工程费用的支付和回购款项支付的条件、工程工期和竣工验收、双方的职责、工程质量和性能保证、工程建设管理等内容。

  

(二)BOT方式的运用操作程序

  BOT方式的运用操作程序同BT方式相似,同样需要组建项目法人,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确定BOT承包商,并签订BOT合同。

唯一不同的是O(经营)上,BOT的承包商需要通过项目建成后的经营收益来获得投资回报,因此对BOT承包商的资格审查的重点除投融资能力外,还包括项目经营的能力和资质上。

  BOT承包商可以是建筑施工企业,也可以是投资型企业;可以独立承包,也可组成联合体承包经营。

  BOT项目合同内容,除不需考虑工程费用的支付和回购款项支付的条件外,其他条款同BT合同基本相同。

  BOT合同内容中的特别点是如何确定BOT承包商的投资收益,亦即经营期限的问题。

一般采用两种方法:

一种是投资回收期再加商定的盈利期作为转让期限的方法,另一种是双方达成共识(合宜投资收益率计算法)。

  1.投资回收期加盈利期法

  这种方法是以项目的预计投资回收期再加上一个合理盈利期作为特许经营转让期,根据相关转让经营权的规定和经验,合理盈利事不超过投资回收期的50%。

例如,某水利工程投资回收期为20年,盈利期8年,则特许经营期可定为28年。

  2.合宜的投资收益率法

  这种方法是以一个合宜的、双方都接受的投资收益率为折现率把投入使用后的各年预测收入向基年折现,计算动态投资回收期,并以此作为特许经营期限。

这里的所谓合宜投资收益率一般高于同期当融市场利息率。

假定选择的合宜投资收益率为i,第t年的销售收入为Bt,经营成本为Ct,转让经营权价值为V,则特许经营期T可通过下式求得:

利用上述计算方法算得的特许经营期只是提供参考依据,实际确定特许经营期时情况要复杂得多,每一个转让项目,几乎都是要经过反复协商,最后才能达成协议。

应该指出,项目经营权的价值与投资者的期望收益率、销售收入、经营成本以及应纳的营业款、所得税率等有直接关系,具体可用下式表示:

式中:

s为所得税税率;y为营业税税率;i为期望投资收益率。

由上式不难看出,各参数之间存在着互为影响的关系,因此,要多次协商和试算。

特别是,可以根据投资者可能的出资额,作为项目经营权转让的价值,以此用上式倒推算允许经营年限。

还应该指出,如果投资者采用分期付款,则可将其投资分别折成现值,然后由上式确定特许经营年限。

  四、采用BOT、BT要注意的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

  采用BOT、BT有助于缓解建设项目业主一段时间特别是当前资金困难。

但具体操作中存在项目确定,招标选代理业主,与中标者谈判,签署与BOT、BT有关的合同,移交项目等多个阶段,涉及政府许可、审批,标的确定等诸多环节。

其中BT方式还存在到期必须回购付款的资金压力。

这些都需要注意应对,确定相应的对策措施。

  1.完善机制,寻求法律支持

  项目的谈判中、签订中、履行中以及转让中寻求法律的支持是客观的需要,这对于项目的健康有序运行十分必要。

  1)在项目的谈判中

  当采用BOT、BT方式融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时,应请律师参与商务谈判、起草法律文件、提供法律咨询、提出司法建议等。

  如果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从优确定投资者。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审查整个招投标过程,特别是对开标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现场公证。

  

(2)在协议签订中

  BOT、BT项目企业确定后,项目业主应与该项目承包商签订《投资建设合同书》,这个合同书是BOT、BT项目的核心协议,此后的一系列协议,都应依据此合同展开。

项目业主应运用法律程序(如公证方式)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上,确保这一合同的真实合法有效。

如果项目承包商由多家投资者组成,投资者之间也必须提交联合的法律文书。

依照国际惯例,各类法律文书都应办理公证,使BOT、BT项目更趋规范化。

  (3)在项目转让过程中

  BOT、BT项目的投资方完成项目工程建设后,提出书面申请,由政府组织交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BT方式的投资方可申请BT移交;BOT方式的项目进入经营,到期后提出移交。

在项目转让过程中,应请法律机构或公证机构参与。

  2.给予BOT、BT项目承包商比较合理的条件

  以BOT、BT方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慢,投资者对项目带不走,相比有的投入产出企业,BOT、BT项目企业承担的风险更大。

所以应制定对BOT、BT方式投资者比较合理的承包条件,如:

价格、融资的财务费用、支付条件等,以消除BOT、BT项目投资者的顾虑。

把BOT、BT项目投资者降低工程质量、加大建设费用等方式提前收回投资转移到以确定的合同条件上来。

  3.强化对项目的监督

  强化对BOT、BT项目的监督。

可通过以下途径监督:

  

(1)确定指标

  要确定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额、工程时间节点及完工日期,并确认投资方投资额等,并明确规定每一指标的上、下限。

设立相应的资产、质量状况指标。

如施工队伍与承包人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且独立管理或承担某一部分施工的,应视为分包;

  

(2)严格监督

  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监督。

对项目的设计、项目招投标、施工进度、建设质量等进行监督与管理,有权向投资方提出管理上、组织上、技术上的整改措施;

  (3)强化法律

  若发生私自更改或超过规定数量的可诉之法律。

实行建设市场准入制度,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如发现承包人有分包嫌疑时有权进行调查核实,承包人应提供有关资料并配合调查。

如分包成立则按违约处理。

  4.注重风险防范设立相应的资产、质量状况指标。

首先是组建一个专业小组,形成依据完善防范风险的合同条件;其次是充分预见经济、技术、质量、融资等各类可能存在的风险,拟定相应的风险回避对策;再是力求各种审批和法律手续完善,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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