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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及试件抽样检验方案

原材料及试件抽样检验方案

1总则

为了指导本工程项目部严格按要求做好各类原材料、试件的送检工作,保证工程结构安全和各项使用功能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顺利实现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目标,特制定本见证取样与送检制度及实施方案,本方案总包只对自己施工范围内的工程负责,各分包参照此方案另行制定相应的方案。

2见证取样与送检制度

2.1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取样和送检方案,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操作,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盖章。

2.2所取原材料、试件样品,必须送至具备有效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

检测单位必须具备省级及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资质证书和对外承接业务许可证书,并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2.3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2.5进行原材料、试件见证取样与送检时,质检人员必须按规定填写检验委托单,并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盖章,同时现场监理出示“见证人员证书”。

见证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责任。

实体检验试验的选定:

承担工程材料检验的试验室,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本工程计划委托“攀枝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承担材料检验,该材料试验室已经通过国家试验室认可,并经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具有CMA章资质,符合第三方检测的要求,将在监理全过程的见证下进行材料检验。

 

3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成品见证取样要求及方法

3.1水泥

3.1.1水泥

3.1.1.1取样及检验依据标准

1《水泥取样方法》(GB12573—2008);

2《水泥细度检验方法》(GB/T1345—2005);

3《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1346—2011);

4《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GB/T17671—1999);

5《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

【注:

代替原《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1999)、《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344—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GB12958-1999)】

3.1.1.2检验项目

水泥胶砂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细度等。

3.1.1.3取样方法和数量

1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等级、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随机地从不少于3个罐车中各采取等量水泥。

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2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也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不少于20Kg。

取得的水泥样品应充分混合均匀。

3当在使用过程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按上述方法取样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管理。

3.1.1.4结果判定及处理

1经检验水泥技术指标满足相关标准要求时,应判定为合格品。

2凡初凝时间、安定性、氧化镁、三氧化硫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均为废品。

3凡终凝时间、细度、不溶物和烧失量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或混合料掺加量超过最大限量,或强度低于商品强度等级规定的指标时,均为不合格品。

4水泥包装标志中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生产者名称和出厂编号、日期不全者也属于不合格品。

 

3.2金属材料与制品

3.2.1钢材

3.2.1.1取样及检验依据标准

1《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GB/T2975—1998);

2《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228—2010);

3《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GB/T232—2010);

4《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

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

【注:

代替原《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T701—1997)相应部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1991)】

5《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

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

【注:

代替原《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1998)】

6《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GB/T2101—2008);

【注:

代替原GB/T2101--1989】

7《冷轧带肋钢筋》(GB13788—2008);

8《冷轧扭钢筋》(JG3046—2006);

9《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GB/T222—2006);

1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1)等。

3.2.1.2物理力学性能

3.2.1.2.1检验项目

拉伸试验(屈服点或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试验等。

3.2.1.2.2取样方法及数量

1碳素结构钢(型钢、板钢、管材)

(1)每批由同一牌号、同炉罐号、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的钢材组成。

(2)每批数量不得大于60T,每批取试件一组,其中一个拉伸试件,一个冷弯试件。

(3)取样方法按《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GB/T2975—2006)进行。

试件应在外观尺寸合格的钢材上切取。

切取时应防止受热、加工硬化及变形而影响其力学及工艺性能。

2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低碳钢热轧圆盘条

(1)每批由同一个厂家、同一炉罐号、同一尺寸规格、同一进场时间的钢筋组成。

每批重量通常不大于60T。

超过60吨的部分,每增加40T(或不足40T的余数),增加一个拉伸试样和一个弯曲试验试样。

(2)允许由同一牌号、同一冶炼方法、同一浇注方法的不同炉罐号组成混合批,但各炉号含碳量之差不大于0.02%,含锰量之差不大于0.15%。

混合批的重量不大于60T。

3冷轧带肋钢筋

(1)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外形、同一交货状态、同一强度等级、同一规格的钢筋组成。

(2)每批数量不大于60T,不足60T时按一批计。

(3)钢筋的力学性能应逐盘或逐捆进行检验,逐盘或逐捆做1个拉伸试验,牌号CRB550每批做2个弯曲试验,牌号CRB650每批做2个反复弯曲试验。

每种钢筋试件数量见下表3.2.1.2。

表3.2.1.2钢筋种类和试件数量

钢筋种类

试件数量(个)

拉伸试验

弯曲试验

热轧带肋钢筋

5

2

热轧光圆钢筋

5

2

注:

①按上表规定凡取5个试件的(低碳热轧圆盘条冷弯试件除外)均应从任意两根(或两盘)中分别切取,即在每根钢筋上切取一个拉伸试件,一个弯曲试件。

②低碳钢热轧圆盘条冷弯试件应取自不同盘。

③试件在切取时,应在任意一端500MM后切取。

④试件长度如下(供参考):

d≤25mm550mm

25mm<d≤32mm550mm

32mm<d≤50mm550mm

3.2.1.2.3结果判定及处理

1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低碳钢热轧圆盘条:

⑴如有一项检测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则从同一批中再取双倍数量的试件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复验结果(包括该项试验所要求的任一指标)如有一个指标不合格,则整批不合格。

⑵成卷交货的产品复验不合格时,允许对该批产品逐卷进行检验,合格的单件产品允许交货。

(据GB/T2101—2008第3.4条。

3.2.2钢筋连接接头

本工程钢筋接头方式包括焊接、机械连接两种。

焊接接头类型有:

电弧焊(搭接焊、电渣压力焊)。

机械连接接头类型有:

直螺纹接头。

3.2.2.1取样及检验依据标准

1《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

2《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JGJ/T27—2001);

3《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2010);

4《带肋钢筋套筒挤压连接技术规程》(JGJ108—2004);

3.2.2.2焊接接头

3.2.2.2.1检验项目

焊接接头检验项目一览表

焊接种类

必试项目

电弧焊

抗拉试验

电渣压力焊

抗拉试验

 

3.2.2.2.2取样方法和数量

1.钢筋电弧焊接头

在现浇混凝土结构中,以300个同牌号钢筋、同型式接头作为一批;在房屋结构中,应在不超过二个楼层中300个同牌号钢筋、同型式接头作为一批。

试件数量:

每批中随机切取3个接头做拉伸试验。

(注:

一批中若有几种不同直径的钢筋焊接接头,应在最大直径钢筋接头中切取3个试件。

电渣压力焊、气压焊接头取样均同。

3电渣压力焊接头

在现浇混凝土结构中,以300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作为一批;在房屋结构中,应在不超过二个楼层中300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作为一批。

当不足300个接头时,仍应作为一批。

试件数量:

每批中随机切取3个接头做拉伸试验。

3.2.2.2.3结果判定及处理

钢筋电弧焊接头、电渣压力焊接头拉伸试验结果均应符合下列要求:

13个热轧钢筋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不得小于该牌号钢筋规定的抗拉强度;

2至少应有2个试件断于焊缝之外,并应呈延性断裂。

当达到上述两项要求时,应评定该批接头为抗拉强度合格。

当试验结果有2个试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规定的抗拉强度,或3个试件均在焊缝或热影响区发生脆性断裂时,则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

当试验结果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小于规定值,或2个试件在焊缝或热影响区发生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均小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0倍时,应进行复验。

复验时,应在同一批中再切取6个试件。

复验结果,当仍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小于规定值,或有3个试件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0倍时,应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

当接头试件虽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但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0倍时,可按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之外,呈延性断裂同等对待。

当3个试件发生破裂,则一次性判定该批接头不合格。

当有2个试件发生破裂,应进行复验。

复验时,应在同一批中再切取6个试件。

复验结果,当有3个试件发生破裂时,应判定该批接头不合格。

3.2.2.3.1检验项目

工艺性检验、单项拉伸试验。

3.2.2.3.2取样方法和数量

1工艺性检验

钢筋连接工程开始前及施工过程中,应对每批进场钢筋进行接头工艺检验,工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每种规格钢筋的接头试件不应少于3根;

⑵、钢筋母材抗拉强度试件不应少于3根,且应取自接头试件的同一根钢筋;

⑶、3根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应符合《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2003)中表3.0.5的规定;对于Ⅰ级接头,试件抗拉强度尚应大于等于钢筋抗拉强度实测值的0.95倍;对于Ⅱ级接头,应大于0.90倍。

⑶、对于接头的每一验收批,必须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3个试件作抗拉强度试验,按设计要求的接头等级进行评定。

⑷、外观质量检验的质量要求、抽样数量、检验方法、合格标准以及螺纹接头所必需的最小拧紧力矩值由各类型接头的技术规程确定。

3.2.2.3.3结果判定及处理

1当3个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符合《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2003)表3.0.5中相应等级的要求时,该验收批评为合格。

如有1个试件的强度不符合要求,应再取6个试件进行复检。

复检中如仍有1个试件的强度不符合要求,则该验收批评为不合格。

2当现场连续检验10个验收批,其全部试件一次抽样抗拉强度试验均为合格时,验收批接头数量可扩大一倍。

3现场截取抽样试件后,原接头位置的钢筋允许采用同等规格的钢筋进行搭接连接,或采用焊接及机械连接方法补接。

4对抽检不合格的接头验收批,应由建设方会同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方面研究后提出处理方案,进行妥善处理。

3.2.3脚手架用钢管、扣件

3.2.3.1取样及检验依据标准

1《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GB/T2975—1998);

2《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228—2010);

3《金属管弯曲试验方法》(GB/T244—2008);

4《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2008);

5《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

6《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7《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

8《攀枝花市脚手架钢管质量监督检验实施细则》等。

3.2.3.2钢管

本工程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作为脚手架钢管。

3.2.3.2.1检验项目

拉伸试验、弯曲试验。

3.2.3.2.2取样方法和数量

1钢管应按批进行检查和验收。

新钢管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管组成,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每批数量不超过750根。

旧钢管每批数量不超过40吨,40~100吨可作为二批,100吨以上,每100吨增加一批。

2试件应在外观尺寸合格的钢材上切取。

切取时应防止受热、加工硬化及变形而影响其力学及工艺性能。

3.2.3.3扣件

3.2.3.3.1检验项目

1直角扣件:

抗滑性能、抗破坏性能、扭转刚度;

2旋转扣件:

抗滑性能、抗破坏性能;

3对接扣件:

抗拉性能;

5外观质量:

表面砂眼、粘砂面积、表面凹凸、螺母、螺栓、垫圈、铆钉。

3.2.3.3.2取样方法和数量

旧扣件抽样表

项目类别

批量范围样本

大小

Ac

Re

主要项目

501~1200

26

3

4

一般项目

501~1200

26

6

7

备注

1、直角、旋转、对接扣件分别抽样。

2、Ac—合格判定数,Re—不合格判定数。

新扣件抽样表

项目类别

批量范围

样本

样本大小

累计样本大小

Ac

Re

主要项目

281~500

第一

第二

16

501~1200

第一

13

13

第二

13

26

1201~10000

第一

20

20

第二

20

40

一般项目

281~500

第一

第二

16

501~1200

第一

13

13

第二

13

26

1201~10000

第一

20

20

第二

20

40

10

备注

①批量>10000的按下一批抽样;②直角、旋转、对接扣件分别抽样;

③Ac—合格判定系数,Re—不合格判定系数。

3.3建筑墙体、节能工程材料及设备

3.3.1建筑节能工程检验主要依据标准

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2《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8);

3相关材料检验标准等。

3.3.2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设备复验项目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设备复验项目见下表。

序号

分项工程

复验项目

1

墙体节能工程

1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2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

3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2

幕墙节能工程

1保温材料:

导热系数、密度;

2幕墙玻璃:

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中空玻璃露点;

3隔热型材:

抗拉强度、抗剪强度

3

门窗节能工程

气密性、传热系数、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

4

屋面节能工程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5

地面节能工程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6

采暖节能工程

1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

2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7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1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出口静压、噪声、功率;

2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8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

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9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电缆、电线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

3.3.3墙体、保温节能材料见证取样及检测要求

3.3.3.1.1页岩模数多孔砖

3.3.3.1.1.1取样及检验依据标准

1《砌墙砖试验方法》(GB/T2542—2012);

2《砌墙砖检验规则》(JC466—1992)等。

3.3.3.1.1.2检验项目

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强度等级。

3.3.3.1.1.3取样方法和数量

检验批按3.5~15万为一批,不足3.5万块按一批计。

用随机取样法抽取50块样品检验外观质量,用随机取样法抽取20块样品检验尺寸偏差。

从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验合格的样品中,随机取样抽取15块,其中10块进行强度检验,5块备用。

3.3.3.1.4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3.3.3.1.4.1取样和检验依据标准

1《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T11968—2006);

2《加气混凝土性能试验方法》(GB/T11969—2008)等。

3.3.3.1.4.2取样方法和数量

检验批按同品种、同规格、同等级的1万块为一批,不足1万块按一批计。

用随机取样法抽取80块样品检验尺寸偏差、外观质量。

从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验合格的样品中,随机抽取5组共15块进行强度检验,随机抽取3组共9块进行体积密度检验。

 

3.4防水材料

3.4.1防水卷材

3.4.1.1取样及检验依据标准

1《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GB18242—2008);

2《塑性体改沥青防水卷材》(GB18243—2008);

3《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4《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3.4.1.2检验项目

1.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拉力、最大拉力延伸率、耐热度、柔度、不透水性、厚度、剪切性能、剥离性能等。

3.4.1.3取样方法和数量

大于1000卷抽5卷,500~1000卷抽4卷,100~499卷抽3卷,100卷以下进行抽1卷,进行规格尺寸和外观质量检验,在外观质量检验合格的卷材中,任取一卷,切除距外层卷头500MM后,切取1M2物理性能检验。

3.4.1.4结果判定及处理

以上性能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时,判定所检项目性能符合要求。

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允许在该批产品中再随机抽取5卷,并从中任取1卷对不合格项进行单项复验,复检项目达到标准规定时,判断该项合格。

否则判定该项不合格。

3.4.2防水涂料

3.4.2.1取样及检验依据标准

1《聚氨酯防水涂料》(GB/T19250—2003);

2《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JC/T894—2001);

3《聚合物乳液建筑防水材料》(JC/T864—2000);

4《水乳型沥青防水涂料》(JC/T408—2005);

5《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6《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3.4.2.2检验项目

1水乳型沥青防水涂料:

固体含量、耐热度、断裂伸长率、低温柔性、不透水性。

2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

固体含量、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低温柔性、不透水性、

潮湿基面粘结强度、抗渗性(背水面)等。

3.4.2.3取样方法和数量

每5T为一批,不足5T按一批计。

取样数量每批取2Kg(多组分产品按配比取),装于密封容器内进行物理性能检验。

3.4.2.4结果判定及处理

以上性能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时,判定所检项目的性能符合要求。

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允许在该批产品中再抽同样数量的样品进行单项复验,达到标准规定时,判定该项合格。

否则判定该项不合格。

 

3.5装饰材料

3.5.1瓷砖、面砖、地砖

3.5.3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

3.5.4纸面石膏板

3.5.4.1取样及检验依据标准

3.5.5建筑涂料

3.5.5.1溶剂型外墙涂料、合成树脂乳液外(内)墙涂料

3.5.5.2钢结构防火涂料

3.6建筑结构用胶及粘结剂

3.6.1硅酮结构密封胶

3.6.2界面剂

3.6.2.1取样及检验依据标准

《混凝土界面处理剂》(JC/T907—2002)。

3.6.2.2检验项目

外观、剪切粘结强度、拉伸粘结强度。

3.6.2.3取样方法和数量

同一品牌、同一类型、同一规格的产品作为一批,每批抽取4Kg。

3.6.2.4结果判定

各项物理力学性能均符合标准规定时,判定该产品合格。

3.6.3干挂石材幕墙用环氧胶粘剂

3.6.4陶瓷砖粘结剂

3.6.4.1取样及检验依据标准

3.7建筑材料有害物质

3.7.1人造板及其制品甲醛释放限量

3.7.2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检测

3.8建筑内部防火装修材料

3.8.1依据标准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等。

3.8.2纺织织物

3.8.3木质材料

3.8.4高分子合成材料

3.8.5复合材料

3.9幕墙与门窗

3.9.1建筑门窗

3.9.2建筑幕墙

4现场实体质量检测

4.1混凝土结构工程实体质量检测

4.1.1回弹法

4.1.1.1回弹法检测依据标准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11)。

4.1.1.2取样方法

1按单个检测:

适用于单个结构或构件的检测。

2按批量检测:

适用于在相同的生产工艺条件下,混凝土强度相同,原材料、配合比、成型工艺、养护条件基本一致且龄期相近的同类结构或构件。

按批进行检测的构件,抽检数量不得少于同批构件总数的30%且构件数量不得少于10件,抽检构件时,应随机抽检并使所选构件具有代表性,测区的布置应符合上述规程要求。

4.1.1.3结果判定及处理

当结构或构件的混凝土回弹强度换算值满足设计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否则,需进一步按设计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钻芯抽样检测。

回弹及钻芯检测结果须报原设计单位核算,经设计单位书面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否则,应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加固处理方案,按要求加固处理后,重新进行检测和验收。

必要时应作返工处理。

4.1.2钻芯法

4.1.2.1钻芯法检测依据标准

1《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3:

2007);

2《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2002)。

4.1.2.2取样方法

1按单个构件检测时,每个构件的钻芯数量不应少于3个,对于较小构件,钻芯数量可取2个。

2对构件的局部区域进行检测时,应由本监理部(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检测、施工等单位确认具体的钻芯位置及芯样数量。

4.1.2.3结果判定及处理

当单个构件或构件的局部区域芯样混凝土强度代表值满足设计强度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否则需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方可予以验收。

对未通过验收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加固处理方案,按要求加固处理后,重新进行检测和验收。

必要时应做返工处理。

4.1.3钢筋保护层检测

4.1.3.1检测依据标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1)。

4.1.3.2取样方法和数量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和构件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筋保护层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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