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矿业集团防治自然发火管理暂行规定》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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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矿业集团防治自然发火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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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煤层自然发火是煤矿的重大灾害之一,它对煤矿的安全生产威胁极大,还会引起颠覆性的事故,给矿井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必须将防灭火工作作为安全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

淮南矿区自然发火严重,为了强化矿井防治自然发火工作,防止自然发火事故的发生,集团公司适时出台了《淮南矿业集团防治自然发火管理暂行规定》,现将规定内容解读如下:

第一条明确防火工作管理责任。

(一)各矿矿长、矿建项目部经理是本单位防灭火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单位防灭火工作制度规定的落实和防火工作人、财、物保障。

(二)各矿、矿建项目部总工程师是本单位防火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矿井采掘工作面防治自然发火设计、措施和分管范围内防火措施落实。

(三)各矿分管副矿长、矿建项目部副经理是分管范围内防火工作负责人,负责职责范围内防火措施落实。

(四)各矿、矿建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防治自然发火的岗位责任制和安全责任制,并监督落实到位。

(五)安装工程分公司根据集团公司安排,负责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收作面设备。

(六)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安全开采总院、生产部负责职责范围内防火监管工作。

【说明】:

本条规定针对煤矿防治自然发火工作,就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给出了具体的规定,明确了各部门、各单位的责任主体,为煤矿防治自然发火工作的落实建立了责任机制。

第二条 加强防火基础工作。

(一)矿井必须按照规程规定建立健全灌浆、注氮和消防水防灭火系统,加强日常维护,保证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配备气相色谱分析仪和束管监测系统的矿井必须按规定正常使用。

(二)各矿、矿建项目部必须按照规定配齐防火人员和装备。

井底车场必须设置防火材料库,并配备足够数量的防火器材。

(井下防火材料库主要材料配备表见附件)

(三)各矿、矿建项目部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防治自然发火知识、技能培训,对防灭火人员进行防火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培训。

(四)矿井必须制定井下自然发火应急预案,组织防火应急演练。

(五)各矿、矿建项目部总工程师负责每月必须组织召开一次防火专题分析会。

(六)各矿、矿建项目部每季度必须组织一次地面灌浆、注氮车间和井下灌浆、注氮、消防水防灭火系统、防火材料库及防火器材专项检查。

(七)矿井每年对煤层自然发火期进行一次鉴定。

【说明】:

本规定从技术源头对煤矿防治自然发火工作进行了要求,明确了各矿、矿建项目部必须具备的技术保障体系。

(一)条要求矿井必须建立健全灌浆、注氮和消防水防灭火系统,并确保其能够满足安全生产需要,随时开启使用。

尤其对于采区前进式开采矿井来说,其采空区受开采顺序的限制,不能像采区后退式开采矿井一样在一个采区回采结束后,对整个采区进行永久封闭,还需要进行管理和防火观测,为了确保采空区的防火安全,所以要求矿井必须建立上述防灭火系统。

其中防火灌浆系统用来向采空区预灌浆液,浆液覆盖采空区余煤后可以阻止其进一步氧化;注氮系统用来向采空区注入高浓度氮气,从而对采空区内富氧气体进行置换,消除采空区余煤进一步氧化的条件;消防水系统一方面可以对高温氧化地点采取临时注水达到降温的目的,一方面当井下出现着火事故后可以用来直接灭火;束管监测系统能够对井下重点防火地点进行连续的取样分析观测,便于掌握防火地点的气体状况。

(二)条要求矿井配齐防火人员和装备,建立井下防火材料库,并配备足够数量的防火器材。

主要是当井下出现发火迹象时,能够及时快捷的取得材料和装备,以最快的速度消除隐患。

第(三)条要求矿井要对相关人员进行防治自然发火知识、技能培训,以便井下出现发火预兆时能够被及时判断、回报和自救;学习防火新技术,了解防火新材料性能,掌握防火新装备的作用方法,是为了使在井下出现发火迹象后,能够正确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因防火措施不得当,出现事故扩大的情况。

第(四)条要求矿井必须制定井下自然发火应急预案,并组织防火应急演练。

是从避险和救援的角度出发,当井下出现火灾事故后能够按照预先制定避险路线撤离,按火灾处理预案进行救援。

第(五)条要求矿总工程师每月组织召开一次防火专题分析会,主要是要求相关人员对井下防火情况要了如指掌,高度重视,制定方案和措施,把火灾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防止井下发火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要求每季度对地面防火灌浆站、注氮车间,井下各防灭火系统管路,井下防火材料库及防火器材进行专项检查,从而确保防灭火系统的完备可靠,以便应急状态下,随时能够采取相关防火措施。

防止因防灭火系统的不完备,防火材料缺少和设备损坏,而延误防火最佳时期,导致事故的恶化。

第(七)条要求每年对煤层自然发火期进行一次鉴定,是因为各个煤层、各个煤层的不同区域其自然发火倾向性都不尽相同,一年前后的采掘活动区域变化范围一般较大,因此要求每年对采掘活动区域的煤层自然发火期进行一次鉴定,以便于针对于该区域的自然发火情况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条加强防治自然发火设计管理。

(一)综采工作面原则上不得设计过落差大于10m的断层。

(二)自然及易自然煤层原则上不得布置孤岛面作业。

(三)矿井、采区、综采工作面必须有防火设计。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防火措施,必须明确灌浆、注氮、消防管路安设的规格、长度、标准和位置。

采煤工作面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工作面收作后封闭方法、收作位置和封闭墙施工地点。

(四)煤柱留设必须满足防火需要,区段小煤柱必须有针对性防火措施。

(五)以下地点必须编制防火专项措施并报矿(矿建项目部)总工程师审批:

1.净煤柱≤10m的沿空掘进面;

2.采掘工作面过断层带、破碎带、老空、老巷;

3.采煤工作面停采、收作期间;

4.火区注销后,在其周围进行采掘活动;

5.特殊情况下,已完全封闭的采空区确需抽采瓦斯。

【说明】:

本条规定从设计源头出发,避开各种易于发生煤层自然发火情况出现的条件。

(一)条要求综采工作面原则上不得设计过落差大于10m的断层,一方面是因为工作面在过断层期间回采进度较慢,采空区氧化生热带的更替周期延长,给采空区余煤氧化蓄热创造了条件,极易造成工作面采空区发火;一方面工作面在过断层时顶(底)板遗煤较多,为采空区氧化生热提供了更多物质基础,同样不利于工作面防火。

(二)条要求及易自然煤层原则上不得布置孤岛面作业,一方面是因为孤岛面上、下两巷应力集中,巷道变形量大时,影响回采进度,易造成采空区余煤的氧化自热;一方面孤岛面上、下两巷预留煤柱较小,通过煤柱裂隙向相邻采空区漏风严重,对采空区的防火工作十分不利。

第(三)条从设计源头明确了矿井、采区、及综采工作面必须具备的防灭火系统及采取防火措施,要求工作面在回采前规定中明确的防火措施必须落实到位,否则不得进行生产。

规定同时要求对工作面收作后的封闭方法及封闭位置进行明确,要尽可能提高采空区永久封闭墙的质量(如:

我矿采用的3米厚的瓦石、混凝土夹心墙),减小采空区的漏风。

第(四)条要求煤柱留设必须满足防火需要,区段小煤柱必须采取针对性防火措施,如:

增设煤柱及采区空防火观测孔并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对煤柱进行防火加固、堵漏处理等。

第(五)条对必须编制防火专项措施并报矿(矿建项目部)总工程师审批的五种情况进行了明确,主要是由于在这几种情况下易于发生产自然发火事故,必须采取专项措施,加以防范。

第四条 加强防火预测预报和防火监控。

(一)以下地点必须进行防火检查,并建立防火预测预报台账:

1.采空区封闭墙内、外;

2.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流、采空区(测点必须进入采空区或煤岩体内不少于300mm);

3.底分层工作面两巷对应的上分层采空区;

4.距邻近采空区宽度≤20m的煤柱内;

5.高冒地点;

6.抽采支管、地面钻井抽采管路、抽采巷道内;

7.其它需要设点检查的地点。

(二)确保防火预测预报次数。

1.正常回采工作面回风流、上隅角及采空区,每小班必须检查1次。

2.高冒地点、抽采支管、抽采巷道内、预抽评价单元、底分层工作面两巷对应的上分层采空区;停采或收作工作面,每天必须检查1次。

3.采空区封闭墙内、外;煤柱内及其邻近采空区每周必须检查1次。

4.出现CO地点,每天必须取样用气相色谱仪分析。

【说明】:

本条规定对防火预测预报和防火监控给出了明确的要求,规定对需要进行防火预测预报的重点地点进行明示,同时根据各处需要防火预测预报地点的具体情况对其防火预测预报的频率进行了要求。

第五条加强掘进工作面防火管理。

(一)煤巷及高冒可能导致顶板煤层发生自然的岩巷,必须采取措施防止高冒。

出现高冒,必须在1周内进行防火处理。

(二)揭煤工作面过煤段及其前后30m范围,必须采取防冒顶措施并及时喷注。

(三)沿空掘进净煤柱小于4m或掘进过断层、破碎带,巷道必须进行喷浆堵漏。

(四)沿空煤柱出现CO或温度异常等自然发火隐患,必须立即对自然发火隐患点及其前后30m范围内沿空侧巷帮进行喷注,并对相邻采空区注浆(注氮),及时消除隐患。

(五)间距小于4m的近距离煤层,在下邻近层进行掘进作业,或顶分层回采后1年内,在底分层进行掘进作业,必须对掘进巷道进行喷注处理。

【说明】:

本条规定对掘进工作面的防火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一)条要求煤巷及高冒可能导致顶板煤层发生自然的岩巷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冒顶,当出现高冒时,必须在1周内进行防火处理。

主要是冒落孔洞内氧化蓄热条件好,高冒出现后要在1周内采用注水泥浆或高分子防火材料进行处理。

否则高冒导致着火事故的频率较高

(二)条要求揭煤工作面过煤段及其前后30m范围,必须采取防冒顶措施并及时喷注。

是由于煤岩交界面处易于发生冒漏,如不采取防冒措施进行喷注处理,发生高冒后易于导致自然发火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对沿空掘进净煤柱小于4m或掘进过断层、破碎带的巷道要求必须进行喷浆堵漏,防止煤柱裂隙增加向采空区漏风量,从而导致采空区自然发火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对沿空煤柱出现CO或温度异常等自然发火隐患的要求必须立即对出现自然发火隐患的地点及其前后30m范围内沿空侧巷帮进行喷注,并对相邻采空区注浆(注氮)。

有CO或温度异常存在点时,说明有氧化自热点的存在在,或是存在于煤柱内,或是存在于邻近采空区内,后通过煤柱裂隙表现出来,所以在处理这种情况时,一方面要对自然发火隐患点煤柱进行喷注处理,一方面要对邻近采空区进行灌浆(注氮)处理,从而消除发火隐患。

第(五)条要求间距小于4m的近距离煤层,在下邻近层进行掘进作业,或顶分层回采后1年内,在底分层进行掘进作业,必须对掘进巷道进行喷注处理。

主要是为了防火掘进过程中通过各种裂隙增加漏风量导致邻近煤层或上分层煤体氧化自热,引起自然发火事故。

第六条 加强采煤工作面防火管理。

(一)回采工作面过断层、破碎带期间,月推进度不得少于40m。

综采工作面过落差超过煤厚的断层时,必须提前50m对断层带采取注防火材料或注浆加固等措施,并跟顶或破顶回采。

(二)回采工作面停采、收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跟顶回采,严防漏顶或发生抽冒。

若发生漏顶或抽冒必须进行防火处理。

2.不得在断层、破碎带或周期来压位置停采或收作。

3.距收作或停采位置30m起,至收作或停采位置,对工作面采取洒(注)浆或注化学材料等防火措施。

4.有自然发火隐患的工作面收作时,必须在工作面对应的煤壁位置施工防火钻场或防火钻孔,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三)回采工作面不得擅自停采,连续停采时间超过1周,必须制定防火措施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严禁无计划停止灌浆或注氮,严禁破坏及擅自改变灌浆(注氮)管路。

(四)回采工作面收作前,矿必须与拆除单位制定拆除时间进度表并严格执行。

中、厚煤层综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预计20天内不具备拆架条件或具备拆架条件不启动拆除的,必须立即封闭并进行处理。

其它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永久封闭。

【说明】:

本条规定对回采工作面的防火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一)条规定要求回采工作面过断层、破碎带期间,月推进度不得少于40m。

主要是从防止回采工作面老塘“氧化带”氧化聚热的角度考虑给出的一个最小月推进度,这个最小安全月推进度跟煤层的自然发火周期、回采工作面老塘漏风量及漏风带宽度等都有关系统。

一般情况下当煤的氧化速度较快、漏风量及漏风宽较大时应考虑提高最小安全月推进度。

(在有大能力抽采的工作面,应不小于90米。

综采工作面过落差超过煤厚的断层时,必须提前50m对断层带采取注防火材料或注浆加固等措施,并跟顶或破顶回采。

主要是因为断层带附近煤(岩)壁较为破碎,容易发生片帮、冒顶,所以需要采取注防火材料或注浆加固等措施;跟顶或破顶回采也是为了防止冒顶后带来防火安全隐患。

(二)条规定对回采工作面停采、收作有关注意事项进行了要求。

要求跟顶回采,严防漏顶或发生抽冒,若发生漏顶或抽冒必须进行防火处理,是由于收作期间工作面已经停采,漏顶或发生抽冒区域若不进行处理将长时间自在氧化自热区域,易于发生自然发火事故;要求不得在断层、破碎带或周期来压位置停采或收作,是由于在这些区域收作一方面收作面易漏顶或发生抽冒,另一方面预留的保护煤柱内会存在沟通裂隙,会形成漏风通道,这对封闭后的采空区防火及为不利;要求距收作或停采位置30m起,至收作或停采位置,对工作面采取洒(注)浆或注化学材料等防火措施,是为了防止该区域的余煤在收作期氧化自热后引发自然发火,规定30m的范围是由三带中的氧化带范围决定;要求有自然发火隐患的工作面收作时,必须在工作面对应的煤壁位置施工防火钻场或防火钻孔,是为了防止因现场条件制约,导致收作工期过长,工作出现发火迹象后便于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条要求回采工作面不得擅自停采,连续停采时间超过1周,必须制定防火措施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是由于工作面停止推进后,工作面老塘“氧化自热”带长期稳定不变,热量不断聚集,易于引发自然发火,所以工作连续停采时间超过1周,必须采取有效防火措施;要求严禁无计划停止灌浆或注氮,严禁破坏及擅自改变灌浆(注氮)管路,是从防火措施上给予保障,目前常规有效的防火措施就是灌浆、注氮,所以要确保灌浆注氮系统的完备可靠,以便应急时能够随时开启使用。

第(四)条要求回采工作面收作前,矿必须与拆除单位制定拆除时间进度表并严格执行。

中、厚煤层综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预计20天内不具备拆架条件或具备拆架条件不启动拆除的,必须立即封闭并进行处理。

其它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永久封闭。

主要是从安全收作方面考虑,淮南矿区各煤层均为自然发火煤层,自然发火期一般为3~6个月,对中、厚煤层综采工作面由于煤化程度较高,回采后遗煤也相对较多,自然发火期相对薄煤层较短,另外由于其他条件的影响(如气温、空气干燥度等),可能会使自然发火期大大缩短,因此在规定安全撤除封闭期时留有一定的安全系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永久封闭。

第七条加强采空区防火管理。

(一)收作面封闭墙施工。

1.工作面收作前,必须加强封闭墙位置前后5m巷道支护,对围岩(煤)破碎的地点,进行喷注加固。

2.收作面封闭墙必须采用双墙结构,墙体厚不小于0.5m,两墙间隔不小于1.0m,中间用水泥砂浆等防灭火材料带压注实。

达不到严密封闭效果的,必须扩大范围外封。

(二)对采空区必须采取均压措施,确保封闭墙不进风。

(三)已完全封闭的采空区严禁抽采瓦斯(特殊情况下,确需抽采除外)。

(四)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尾部或通往采空区的石门等必须控制抽采。

(五)通往采空区的放水孔、观察孔、注浆孔等各类孔(管)打开期间,必须设专人看管,工作完毕必须及时关闭或封堵严实。

【说明】:

本条规定对加强采空区防火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一)条规定从收作面封闭质量和封闭材质上进行明确规定,首先要确保封闭墙施工地点附近巷道的围岩稳定,需要采取喷注浆措施杜绝与封闭区域的沟通,同时对封闭墙的数量和施工要求也进行明确规定,并阐述在常规封闭仍然达不到严密封闭的情况下,扩大采空区封闭范围,目的就是要杜绝采空区与外界的沟通。

(二)条规定是从系统角度对加强采空区管理提出的要求,实质是通过调节风窗、调压气室和联通管等调压设施,改变封闭区域外围巷道的压力分布,降低漏风压差,确保封闭墙不进风。

第(三)条规定原则上已经完全封闭的采空区严禁抽采瓦斯,但因采空区由于残留煤量较多、或者有断层与其相通其他区域瓦斯大量涌入已经封闭采空区、或被保护的工作面大量泄压瓦斯涌入已经封闭采空区等情况,为减少已经封闭采空区瓦斯涌向采掘空间或涌向矿井而影响生产,可以在采取措施的前提下对已经封闭区域进行控制性抽采瓦斯。

第(四)条规定主要是从减少采空区漏风带宽度角度对局部区域的抽采提出明确的要求,避免因强化抽采造成采空区高负压状态后增加采空区的漏风带宽度,防止遗煤氧化自燃。

第(五)条规定就是要求严禁随意打开与已经封闭区域相通的放水孔、观察孔、注浆孔等各类孔,确实需要打开必须有安全措施,并有专人检查已封闭采空区与外界的压差关系和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情况,有异常的要及时关闭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加强抽采地点防火管理。

(一)要正确处理好瓦斯抽采与防火的关系,加强对卸压抽采后煤层自然发火的观测和监控。

(二)采煤工作面埋管(包括Y型通风留巷段埋管),顶板钻孔、边孔、高(底)抽巷,地面钻井抽采管路内,以及顺层及顶(底)板穿层钻孔内CO达到24ppm,必须停止抽采,经采取注水或注氮等有效措施后,方可恢复抽采。

(三)回采工作面穿层或者顺层钻孔预抽结束后,必须对钻孔注水或化学防火材料处理后封死。

【说明】:

本条规定对抽采地点防火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抽采的区域必须执行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工作。

(一)条规定主要从抽采过程中会产生高负压区域,作为泄压煤体裂隙比较发育,将会形成持续的漏风通道。

需建立常规的预测预报台账,跟踪掌握煤层自然发火状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二)条规定换一种角度说就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敷设防灭火管路的区域必须敷设防灭火管路,并要求在抽采期间要建常规的抽采区域防灭火预测预报台账,对有异常的区域要先停止抽采,必须经注水、注浆或注氮等措施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抽采。

第(三)条规定回采工作面穿层钻孔或者预抽结束后,为防止钻孔内高温导致煤的自然需进行注水降温,同时当工作面推过穿层钻孔后为减少采空区联通通道,需对不用的穿层钻孔提前进行永久性封死,切断与采空区的沟通。

第九条严肃防火信息汇报制度。

(一)出现CO必须立即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出现CO浓度≥24PPm或高温点≥35℃的,必须立即向矿长及矿总值班人员汇报。

(二)出现CO浓度≥24PPm或35℃及以上高温点的,矿必须每天汇报集团公司安全开采总院、安全监察局。

(三)出现以下情况,必须立即汇报集团公司调度室:

1.风流中CO达到24ppm;

2.煤柱内、高冒处、采空区CO达到50ppm或出现发火预兆(煤壁挂汗、有煤焦油味、汽油味等);

3.发生自然发火。

【说明】:

本条规定对防火信息汇报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第十条 严格问责。

(一)发生自然发火,按重大非死亡事故追究矿相关人员责任。

(二)假检假报防火数据的,按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因监管不到位造成采掘工作面发生自然发火的,对集团公司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按职责分工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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