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劳务合同范本01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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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劳务合同范本015

合同编号:

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名称:

发包人:

承包人:

日期:

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承包人资质情况1.1资质证书号码:

1.2发证机关:

_1.3资质专业及等级:

2、劳务工作对象及工作内容2.1工程名称:

2.2工程地点:

2.3劳务分包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

1)、;2)、;2.4劳务分包具体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土方工程:

a、基坑的清槽、跟槽、修边,承台、土方开挖时的测量;b、室内、外所有回填土的全部工作内容;c、施工场地内遗撒土的清理;d、配合土方工程施工的其它工作。

(2)钢筋工程:

a、钢筋放样、配料、加工制作、钢筋试验取样、二次搬运(包括场内全部水平及垂直运输)、绑扎、焊接或机械连接(乙方自备机械,并负责套筒保护帽的回收与利用);1

b、搭、拆能保证安全及施工需要的所有自用操作脚手架;c、施工前、后所有材料及钢筋废料均须分类堆放在甲方指定的地点;d、浇捣砼过程中派专人看钢筋,并随时调整被移位的钢筋;e、检查验收等与本分部工程有关的所有工作。

(3)脚手架工程:

a、结构工程中所有的脚手架、安全防护所用的脚手架的搭拆工作;b、防护用的脚手架等如现场需要不得拆除;c、脚手架拆除后全部架管、扣件的清理、清洗及按规格堆放整齐至指定地方;d、施工前、后所有材料均须分类堆放在甲方指定的地点。

(4)模板工程:

a、所有模板(包含站台雨篷圆柱钢模)的组装、放样、加工、制作、就位安装、检查验收、拆除、清理、码放、刷油及维修;b、清扫墙、梁、柱模板接缝的漏隙并及时用水清洗;c、浇捣砼过程中派专人看模、随时调整、加固模板;d、模板超高增加的人工等全部工作。

(5)混凝土工程:

a、混凝土进场后的检查验收、就位、浇筑;b、水泥及商品混凝土场内外全部水平、垂直运输;c、采用商品混凝土时,则包括泵车垫楞,放、收卸料滑槽,搭、拆混凝土输送管架,安装、拆卸、清洗输送管等一切配合用工;d、混凝土浇筑前清除模板内杂物、弥补缺失的垫块、检查砼标高及轴线控制;e、混凝土浇筑后及木工拆模后遗撒混凝土清扫、打凿;f、成品基层平整度的处理,混凝土的养护;g、试块的制作、拆除、养护和标识,试模的清理和刷油;h、清理或清洗振动器、振动棒、混凝土输送管、料斗、滑槽、配料场;i、在甲方指导下自行清凿及修补出现的胀模混凝土。

(6)±0.00以下砌体工程“a、砌体施工前的全部工作;b、砂浆的制运、砌体材料的准备等全部工作内容。

含场内的全部材料搬运和半成品的2

取放;c、砌体工程的施工全部工序,包括构造柱、地圈梁等现浇工程。

d、砌块试验取样,砌筑砂浆试块的制作、拆除、养护,试模的清理和刷油。

(7)乙方应保证施工过程各道工序衔接顺畅,以及与其他施工队伍的配合。

乙方负责承包范围内各工序涉及的所有相关工作。

(8)结构施工图、建筑施工图纸、给排水与动照、通风与消防、变电设备构架基础图上所有洞口的预留、预埋及相应洞口的清理、封堵、修补工作。

(9)各项施工材料的场内外二次搬运。

(10)工程的测量放线由甲方布网,其它工作由乙方独立完成,除全站仪外的测量仪器及工具由乙方自备,甲方只对乙方测量进行复测。

(11)乙方自备施工机械与工具,负责机具的操作、维护与检修,料具的整理。

(12)工程施工期间所需临时驻地、加工场地等由乙方负责。

(13)工程结构施工期间因雨季、夜间施工而增加的各种用工及费用。

(14)乙方负责现场文明施工的全部工作,如:

施工现场清理、钢管刷漆、材料码放、废料清理、试块制作及养护、配合装卸车、成品保护、与结构有关的安全防护架的搭拆等。

(15)乙方自行解决工程施工期间临水、临电,并保证所采购的材料必须满足国家质量、规范要求及甲方的要求,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6)乙方自行办理政府部门及施工需要的各种手续。

(17)结构、装修、水电安装施工期间的一切整改费用。

(18)乙方施工人员的办公、差旅交通、劳动保护、医疗费用、交叉作业引起的误工、返工费用。

2.5劳务作业人数:

2.5.1房屋及变电设备基础工程:

人,其中木工人,钢筋工人,砼工人,瓦工人,水电工人,其余人。

2.5.2站台雨篷工程:

人,其中木工人,钢筋工人,砼工人,其余人。

3、合同价款本工程合同价款总额暂定为¥元,大写:

其中:

1、综合工费为¥元,大写:

;3

2、临水、临电、安全文明施工费等措施费为¥元,大写:

元。

4、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年年月日,牵引供电房屋年月日满足设备安装条件,年月日全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

总工期为:

个日历天。

总工期必须保证在合同约定工期范围内,各阶段节点工期按发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时间进行控制。

5、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工程创优目标:

质量综合评定达到优良工程标准6、其他管理标准安全管理标准:

公司三体系文件及相关的安全标准、要求文明施工标准:

公司三体系文件及相关的文明施工标准、要求7、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专用条款;(3)通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及工程量清单;(6)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8、合同生效与终止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4

发包人(签章):

承包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专业负责人:

专业负责人: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5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9、发包人权利和义务9.1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9.2负责组织现场各协作单位的协调管理并定期召开工程协调会议。

9.3负责对合同的执行情况、工程进度、安全、质量、文明施工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已完工程组织验收;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工程中间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负责协助和配合承包人解决工程中出现的问题。

9.4统筹安排、协调非承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仅指水源、电源引入施工现场范围内)及施工场地。

9.5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保证施工需要。

9.6随时对承包人实施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对存在的质量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9.7及时签认劳务作业变更洽商及确认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

9.8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9.9检查承包人工人持证情况,禁止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进入施工现场。

9.10按合同约定办理验工计价手续,及时拨付和结算工程款。

9.11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承包人行使扣款权利时,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获得承包人有相应委托权限的人员的书面认可。

9.12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工作或确保承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9.13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提供施工所必须的建筑主轴线、标高控制线等,建筑细部分线由承包人测设,发包人复核)、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9.14其它发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6

10、承包人权利和义务10.1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服从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自备劳动保护用品,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

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管理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扣款。

10.2按工程进度计划组织配备齐全本合同范围内工作所需的除发包人供应物资外的所有劳务、小型机具、工具用具、周转材料及低值易耗材料等,保证工程施工需要。

承包人人员进场和撤离须随时与发包人联系,不得使用无手续人员,施工工程中不得频繁更换施工作业人员。

主要施工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如起重工、架子工、爆破工、电工、焊工、驾驶员、安全员等)持证上岗率必须达到100%。

10.3承包人负责购置的周转材料必须满足甲方要求,周转材料进场后及时向发包人物资部门报验。

10.4未经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0.5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务分包合同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

10.6按发包人要求提交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7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发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10.8服从发包人的统筹安排,遵守发包人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发包人随时检查其机械设备、材料的保管和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0.9按照发包人下发的安全技术交底及工期要求,保证各种机具就位、对位、调配;按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发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10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合同范围内的成品、半成品保护工作,因承包人责任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7

10.11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使用的机具、设备、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0.12配合发包人按工程建设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承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配合发包人对隐蔽工程、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

10.13按照发包人现场平面布置图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选择经发包人同意的离加工区最近的电源、水源接口,由承包人负责从接口处搭接至加工区内并承担电缆、水管管道等相关人工及材料费。

10.14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

10.15承包人承担施工过程中与自身施工有关的安全防护工作,确保达到安全标准和发包人要求;在施工中保护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避免和减少由于施工方法不当引起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执行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的各项要求,保证三体系在本工程中的有效运行。

10.16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承包人配合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

10.17承包人按照设计图纸及技术交底完成建筑物轴线以外的所有细部放线,配合发包人常规测量、检验等相关资料的整理。

10.18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承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10.19其它承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11、工期与进度11.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开工和竣工。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如期开、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1.2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3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8

(2)发包人提出对承包范围、内容及标准进行重大修改,重大增加工程量,严重影响工程进度;(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或安排任务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1.4如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期顺延。

在正式开工前七日内,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进场施工时间,承包人在进场前视为无费用发生,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以此为理由的任何索赔。

11.5已开工工程若因发包人引起的原因中途停建、缓建,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一个应做到的合理截止部位,按已完工程数量对承包人办理结算手续。

11.6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发生窝工的,承包人应在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11.7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一旦收到发包人或授权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则必须立即执行,而不得以价格未确定等任何理由而拒绝或拖延施工。

否则,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12、质量与检验12.1承包人应确保所完成工程的施工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满足发包人创优规划要求,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如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时,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返工后仍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2.2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的质量监督与管理,执行发包人制定的各种质量控制措施。

严格按国家规范、设计图纸及发包人下达的技术交底施工,并随时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相关部门检查。

12.3隐蔽工程或者中间验收部分,承包人应积极进行自检。

自检合格后应及时通知发包人验收,验收合格并得到发包人许可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限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发生的整改费用。

9

12.4承包人应参加发包人或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的工程竣工验收,对于验收中提出的属于承包人承包范围的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

13、安全施工13.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和发包人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发包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行业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3.2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承包人要定期组织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不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3.3承包人应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并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安全员。

承包人应按照规范要求搭设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若防护设施搭设不能满足施工生产和规范要求,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13.4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等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施工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3.5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14、文明施工14.1承包人在组织施工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所在地以及发包人关于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发包人形象管理的要求。

14.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建立健全工地有关文明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10

14.3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场容、场貌予以保持、维护,工地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周转材料,应按规定码放整齐,严格实行标识制度。

对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现场指定地点。

确保施工现场整洁、做到工完料尽场清、道路通畅。

14.4承包人作业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举止文明、行为规范,不打架、不酗酒、不聚赌、不偷盗、不传播淫秽物品,禁止非承包人人员在工地留宿。

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承包方自负。

14.5承包人应认真执行食品卫生安全的有关规定,搞好食堂卫生,减少疾病,防止中毒事件发生。

施工人员宿舍要求卫生整洁,严禁随意拉扯电线,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

15、事故处理15.1因承包人违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未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上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并报告发包人,同时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5.2如因发包人违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要求承包人进行施工,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处理。

15.3承包人和发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16、施工变更16.1施工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6.2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合同价款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16.3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1

16.4由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和顺延工期。

17、质量保修17.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本合同范围内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17.2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发包人保修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派人维修。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7.3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维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第三人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在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重新交付(承包人所承担的费用以发包人向第三人支付的实际费用为准)。

18、不可抗力18.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主要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和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水灾、风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18.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应当暂停工作的,承包人应暂停工作。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通报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8.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发包人承担,但停工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5)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12

用由承包人承担;(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7)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18.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9、文物和地下障碍物19.1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

如承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9.2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发包人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20、保险20.1发包人按照国家及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本项目人员办理相关保险。

20.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承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20.3承包人按国家及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相关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1、索赔21.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1.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13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18.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可按上述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22、争议22.1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3)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3、合同解除23.1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务分包合同。

23.2在承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发包人的总承包合同解除的。

23.3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作业人员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其违约行为足以影响本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竣工工期时,发包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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