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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公开课讲稿

《安乐死》公开课讲稿

尊敬的各位老师、同学们:

下午好!

今天我们来共同探讨一个话题《安乐死》

开场白:

生存与死亡是一对反义词,也是一种亘古不变的自然规律.但几千年来人们总是对生存关注倍至,对于死亡却讳莫如深.在法律上就规定有"生存权"、"生命权"等一系列与生有关的权利,但却从未见过一条有关"死亡权"的法律规范.二十一世纪的今天,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人们不仅追求生命的快乐与幸福,还希望在迈进死亡大门时没有痛苦,于是死亡和安详快乐的离世,组成了一个矛盾的统一体:

安乐死.

我们先来看下面的案例。

1986年6月23日,汉中市的夏素文因肝硬化腹水病情恶化,神志不清,被子女送到汉中市传染病医院救治。

因不忍看到母亲生不如死的痛苦,夏素文的两个子女跪地向蒲连升求情:

“行行好,让我妈咽气吧!

”见此情景,蒲连升最终开了处方,并让患者唯一的儿子在处方上签字。

他同另一位医生分别给患者用了若干毫克的“冬眠灵”注射药。

1986年6月29日凌晨,患者夏素文死亡。

蒲连升由此招致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

大家讨论这几个问题:

1、家属同意病人安乐死是不是功利主义?

2、医生实施安乐死是违背职责和反人道主义吗?

3、病人决定安乐死在道德上是恶的吗?

4、安乐死:

你支持还是反对?

安乐死源于希腊文,意思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或“有尊严的死亡”。

它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无痛苦的死亡,安然地去世;二是无痛致死术,为结束患者的痛苦而采取致死的措施。

现在大多数学者对安乐死的理解是:

“指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死状态时,为解除其精神和躯体上的极度痛苦,在病人或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的同意并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的状态下终结生命的过程。

由于安乐死行为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人们一方面关注实践行为的发性和重要性,人们一方面关注实践行为的发展状况,另一方面开始谨慎地研究这种死亡方式的具体差别,根据理论探索及实践角度的不同,目前对安乐死已有许多不同的划分方法。

主动安乐死与被动安乐死

自愿、非自愿安乐死

直接与间接(有意与无意)安乐死

1、主动安乐死(positiveeuthanasia),又叫积极安乐死,是指鉴于病人治愈无望,应病人请求,医务人员通过主动作为,如注射药物等,促使病人死亡。

2、被动安乐死(negativeeuthanasia),又叫消极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应病人请求,不再给以积极治疗,而仅仅给以减轻痛苦的适当维持治疗,等待其安然死去。

相比较而言,人们对于被动安乐死更易于采取宽容和谅解的态度。

由于安乐死是矛盾且统一的,特殊的,所以引起了各界人士对生命至上的思考,对于安乐死是否人道,是否合乎伦理,学者们众说纷纭,对于安乐死是否该合法化更是莫衷一是.在本次课我们将要就安乐死伦理问题进行分析.

我们先看一个关于安乐死的视频。

播放视频。

这是关于安乐死的视频。

下面我想请同学们从功利主义角度分析《安乐死视频》和我们开始提到的那个案例中发人深省的伦理问题,哪位同学课下查阅了资料?

同学请举手发言(同学发言)。

老师分析:

功利主义主张人应该提倡追求“最大幸福”。

一种行为如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

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

从功力主义的观点来看,安乐死是合理的。

第一,濒死的病人在精神和身体遭受着极大的痛苦之时提出安乐死的请求,如果法律能允许对该病人实施安乐死,则使病人得以解脱,免于承受病痛带给他的莫大的伤害。

这种做法势必对患者本人是有益的。

第二,对于病人的家属或监护人而言,一个毫无意义的生命对于他们而言是个沉重的负担。

有很多人为了照顾病人,付出了很多精力和时间,而大多数濒危病人的治疗费用都是非常昂贵的,其家属或监护人为了赚取这些医药费需要付出万分辛劳,生活苦不堪言,生命质量也严重下降。

可以说一个病人用自己残存的生命剥夺了其家人的幸福。

难道这就是公平的吗?

安乐死的实施,解除了病人家属的经济负担和心理负担,使他们能投入更多的精力为自己创造美好的生活,为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

无疑,安乐死对病人的家属是有益的。

第三,从全社会的角度考虑,医疗资源是有限的,每年大量的医疗资源用于维持濒死病人的生命,国家每年也为此支付大额医疗保险费用。

殊不知,全国有许多地区医疗制度仍不健全,许多人得了不太严重的病就无法就医,许多疾病的预防需要投入大量的医疗人员、医疗器械和医疗费用,许多重要的药物的研发需要更多人力和物力的投资,许多医院建设欠缺……与延长这些濒死病人的痛苦的生命而言,这些医疗资源运用到以上领域是否更有意义呢?

从这个角度分析,安乐死的普遍的合理的实施则有利于全社会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更多的受益群体和受益领域。

还有其他观点吗?

那么从人道主义观点分析,同学们又有什么看法?

哪位同学课下查阅了资料?

同学举手发言(同学发言)。

老师分析:

医生的天职不仅是救死扶伤,同时也是帮助病人解除或缓解痛苦。

即使不对病人实施安乐死,病人终究也会死亡,而恰恰是对病人实施了被动安乐死,才免除了病人在濒死前承受的莫大痛苦,这是极富有人道主义的做法。

其次,现有医疗技术水平下,病人不可能恢复健康已经成为现实,病人必将走向死亡也是即将要发生的事实,对病人实施安乐死完全符合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并且有效利用了客观规律。

当然也有发生过昏迷很久的植物人重新苏醒的案例,甚至有些绝症病人奇迹般的获得了痊愈,然而,植物人苏醒、绝症病人痊愈这样的事情在全世界范围内确实存在,但是数目非常小,在统计学甚至可以认为是小概率事件忽略不计,而且这个问题有赖于安乐死实施的条件的科学化,即医生能够有能力判断被实施安乐死的对象确实没有重新健康幸福生活的可能。

医学界也存在着一种现象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是非常不人道的,即过度抢救。

下面我们再从生命神圣性、生命的质量与生命的价值观点分析安乐死的伦理问题。

反对者们拒绝安乐死,一个很大的理由就是生命神圣论——生命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每个人都有生的权利,中国传统的理念也认为,“上天有好生之德”,“好死不如赖活着”,我们应该毫不质疑的尊重生命、挽救生命、珍爱生命。

对病人实施安乐死是对生命神圣性的亵渎,是对生命的本质的否定,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安乐死。

在此,我们必须赞美到,反对者们说的非常正确,每个生命都是神圣的,它来到世上就是一种幸运,它有权利享受世界呈现给它的一切美好的事物。

但是,我们也必须毫不示弱的驳斥道:

人的生命如何才能体现神圣性?

答案就是生命的质量!

我们不是不重视生命,而是人的生命要有质量。

那么对于处于死亡边缘的癌症晚期病人、没有任何能力生存的“活死人”植物人、天生就无脑或重度脑残的婴儿,他们的人生又有何意义?

对于他们自身而言,这样的生活没有生命的神圣,却只有生命带给他们的痛苦和磨难和对身边的亲人的连累。

况且,人的生命非同一般,人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所以人的生命对于自身而言要有质量的保证,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则要有价值。

如果人的生命的存在仅仅是为了生命本身的质量的优越,那它还不是足够神圣的,它的神圣更表现在一个生命对所有生命(对全社会)的价值。

而对于一个可怜的濒死之人、对于植物人、对于重度残疾和缺陷的婴儿,他们的生命毫无质量可言,他们不可能为社会创造任何价值,那么我们还可以以他们的“生命神圣”为名来阻挠他们以安乐死的方式摆脱这种痛苦的深渊的吗?

好的,下课休息10分钟。

虽然各界人士及群众均普遍认同了安乐死,但由于安乐死是涉及医学、哲学、伦理学和法学的综合命题,对于安乐死的各种争论仍在继续进行着.安乐死已被社会大多数人所接受,并实践着.在我国最早的安乐死是80年代王明成为其身患绝症的母亲所实施的,那时还引起了轩然大波.现在有更多身患绝症的人在呼吁安乐死.我们应该感到高兴,这是人类进步的体现,而那些选择安乐死的人并不是生活的懦夫和逃兵,而是敢于面队现实的勇者。

安乐死立法有其必要性。

视频播放《安乐死的法律问题》

1、安乐死是对生命的一种尊重,使生命的价值得以再度体现

对于安乐死的价值而言,本人认为是它保证了人这个主体的生命的价值.生命的价值在于它对社会的贡献,而这种价值往往体现在生命的质量上,当一个人的生命连质量都谈不上时,他又如何保障它的价值呢?

对于一个无望好转的病人所遭受的是肉体和精神上的极端痛苦,虽然活着但生活质量很底就更谈不上对社会的贡献了.当生命的价值由于病痛的折磨在逐渐的消失,死亡不可避免时,为何不在适当的时间选择一种更有价值、有尊严,更安宁的死亡方式呢?

所以本人认为实施安乐死也是对生命的一种尊重,使生命的价值得以再度体现.每个个体的生命都应该是在一种健康的状态下存在,生命如果处在一种无限期的痛苦状态,那也是对生命的亵渎.

安乐死对于病人,本身是为了避免死亡时的痛苦;对于病人家属来说,是减轻了精神和经济上的双重负担,同时亦能感受到病人是有尊严、安宁的离去的;对于社会来说,一方面是给予了病人自主选择有尊严的死亡权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节约有限的卫生资源,用于更需要又更有希望的病人身上.对病人、病人家属和社会均有利。

2、安乐死符合伦理道德可实现合法

安乐死是处于绝症无望的病人自觉自愿的选择生死的一种行为,没有遭受到任何外力的强迫,是病人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这种行为是有道德责任和价值的。

其实在前文中本人也已述及安乐死是重在使病人"安乐"而非使病人"死亡".人们(包括病人本身)选择安乐死均是由于病痛的折磨已是无法言语,并且死亡也是不可避免,为了减轻病人及其家属的各种来自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才产生安乐死的想法.这时的安乐死已不再是"死亡"这个冷漠的词汇所能反映的,就像战场上有的人为了让无法救治的受重伤的心爱的战友免受痛苦或敌人的折磨,会在此战友的恳求下挥泪结束他的生命一样.当我们用心去体会的时候,我们会发现安乐死带给战友或病人的是找到归家的路途,这时在人们的内心深处总会有同情之心产生,对于死者是惋惜,对于生者是怜悯,而绝不会去责备生存下来的人.那么在道德上就应该给予这种行为以肯定的评价.

3、安乐死非犯罪化

要想使安乐死合法化可行,从法律角度就首先必须论证安乐死非犯罪化。

,从主观上来看,故意杀人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致他人死亡还刻意使这种行为发生并且大多数时候行为人是抱着对被害人的一种仇恨、愤怒的心理实施的杀人行为,行为人实施这种行为时手段是极其残忍的,表现在行为人会在被害人身体上造成很多伤痕有时甚至是将被害人分尸;对于被害人而言大多处于一种健康状态,且处于一种求生的意识状态下,死亡并不是他们所希望的.而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人往往是在病人主动请求下,出于同情怜悯等心理,按严格条件和程序对其实施,其直接目的仅是解除绝症病人不堪忍受之痛苦,行为人对病人没有任何的仇恨之心仅是怜悯和同情,而病人这时是处于痛不欲生的状态,并且死亡是他们所希望的,生存对于他们来说已无太大的意义.因而主观上无罪过。

所以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4、安乐死立法有利于推动医学科学发展(p153)

结束语:

安乐死是为处于痛苦、濒临死亡的人们提供的一种临终关怀,是一种善意的措施,因而无论从情感还是道德层面都有可操作的基础。

但是,安乐死毕竟与现在的道德伦理原则有冲突的地方,引起了人们很多的争论,不过,人们恐怕关心更多的是安乐死如何实施的问题,即使在心理上或是观念上人们接受了安乐死,如果不能正确的执行安乐死,引起犯罪等问题的话,人们一样会拒绝它。

所以我们一方面要在道德伦理层面解释安乐死,另一方面也要制定安乐死的执行法律,依法确保安乐死的客观性、正确性和无害性。

只有两个方面都做好了,安乐死才会真正的被人们接受。

同学们下课,谢谢!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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