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组织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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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组织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组织条例

(2010年10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2011年3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的基本制度,保障会员的权利和学生会的民主,推进依章治会,根据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常务代表委员会的地位和功能】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是学生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由常代会委员组成,代表学生会全体会员。

每届常代会的任期为两年,自学代会闭会时起,至下一次学代会召开时止。

 

第二章常务代表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

第三条【常代会会长团】常代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至三人。

会长、副会长从常代会委员中选举产生,组成常代会会长团。

常代会会长团中应有一人为医学部会员。

常代会会长主持常代会日常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每期常代会会长团的任期为一年,自当选之日起,至下一期会长团当选之日止。

第四条【常代会全体会议】常代会通过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和临时学生代表大会,向大会提出有关学生会工作的提案;

(二)解释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向学代会提出章程修正案;

(四)制定、修改学生会基本条例;

(五)选举和补选常代会会长、副会长;

(六)在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选举执委会主席团;

(七)在执委会主席、副主席缺任时进行补选;

(八)根据常代会会长团的提名,审议并任命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职能部门负责人;

(九)根据执委会主席团的提名,审议并任命执委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十)罢免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十一)监督并考核执委会主席团和常代会、执委会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十二)审议和批准常代会、执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审议和批准学生会财务预算,审查学生会经费使用情况;

(十四)审议学代会代表在学代会预备期间,经一名或一名以上常代会委员,或四名或四名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或附议,就学生会工作提出的未列入学代会议程的提案;

(十五)审议常代会委员、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常代会主任会议和执委会主席团就学生会工作提出的其他提案;

(十六)在必要时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和质询并成立相关的调查委员会,在调查和质询中取得学生会的一切相关机构、个人的协助,并根据调查和质询的结果作出决议;

(十七)决定学生会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常代会主任会议】常代会会长、副会长和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常代会主任会议。

包括会长在内的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主任会议成员出席会议,主任会议方得召开。

第六条【常代会主任会议的职权】常代会主任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常代会全体会议,确定会议议程;

(二)向常代会提出学生会基本条例的草案或修订草案;

(三)向常代会提出关于学生会工作的提案;

(四)监督学生会基本条例的实施;

(五)领导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六)维护会员权益,以提案报告、召开见面会等各种方式收集并向学校相关部门反映会员提出的对学校建设发展事项的意见建议;

(七)联系各院系学生会的权力机构;

(八)接受会员对于常代会会长团成员、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常代会委员或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失职、渎职、违纪、不符合任职的资格条件或其他不当行为的举报,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或委托常代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九)处理常代会其他重要日常事务。

在每期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产生以前,常代会会长团代行主任会议的职权。

第七条【常代会专门委员会】常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分工负责常代会各项专门性工作。

委员会的设置由常代会全体会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由常代会委员组成。

每位常代会委员应根据意愿选择参加一个或两个委员会。

会长团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常代会委员意见对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进行调剂。

会长团成员不参加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主任委员由会长团从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中提名,常代会全体会议通过并任命。

各委员会经主任委员或五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经主任会议要求,可以召集会议。

第八条【常代会专门委员会的职权】常代会专门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常代会或其主任会议交付的提案,并在审议结束后提交报告;

(二)向常代会提出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提案;

(三)就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和质询;

(四)学生会其它规章中补充规定之职权。

第九条【常代会各职能部门】常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负责常代会各项工作的具体执行。

各职能部门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经公开选拔产生部长(主任),在会长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会长团负责。

第十条【常代会专门委员会、职能部门设置的变更】常代会如需变更专门委员会和职能部门的设置,应由会长团提出,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职务设置的限制】常代会内除设立会长、副会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常代会委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之外,不得设立其他职务。

 

第三章常务代表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二条【常代会会议议事的基本原则】常代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各专门委员会行使职权均必须召开实体会议;常代会实行合议制,行使各项职权均应经过民主选举或表决。

第十三条【常代会全体会议的召开】常代会行使第四条规定的职权需召开全体会议。

常代会全体会议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召集。

经五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提议,常代会主任会议必须召集常代会全体会议。

会长团应根据常代会委员的情况和意见确定召开常代会全体会议的时间,并在全体会议召开前至少两周将召开时间通知全体常代会委员。

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常代会委员出席或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委托他人出席常代会全体会议,全体会议方得召开。

常代会召开全体会议的公告需提前向全体会员公布。

会员有权列席会议。

与会议议程有关的人员,经常代会会长团通知,应当列席会议。

常代会全体会议由会长主持。

会长可以委托副会长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常代会全体会议的提案审议规则】常代会主任会议、执委会主席团或五分之一及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直接列入常代会全体会议议程。

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学代会代表提出的未列入学代会议程的提案和常代会委员提出的一般提案是否列入常代会全体会议议程,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决定。

列入常代会全体会议议程的提案和规章草案,经过审议,会议主持人认为需要作进一步调查、完善,暂不适合交付表决的,可提出暂不表决的动议,经与会二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举手表决赞成的,可责成常代会主任会议待进一步调查、完善,在下一次全体会议上再行表决。

在常代会全体会议正式审议前,提案可以撤回。

常代会委员可以在全体会议上临时提出提案,由会议主持人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第十五条【常代会全体会议的发言和动议规则】常代会委员可以在常代会全体会议上就会议讨论的问题要求作大会发言,主持人应当准许。

列席会议的人员,经主持人同意,也可就议题在大会上发表意见。

主持人应限定发言人的发言时间,发言超时或存在人身攻击、谩骂挑衅等危害会议秩序情形的,主持人可以终止发言人的发言。

常代会委员就常代会全体会议的程序问题提出动议,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应当交付常代会全体会议举手表决,并以与会二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赞成为通过。

第十六条【常代会全体会议的表决规则】全体会议的表决以与会常代会委员简单多数通过,但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常代会会长团成员的罢免案以及向学代会提出学生会章程修正案需以与会常代会委员三分之二多数为通过。

投票表决可采取举手表决、起立表决、唱名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等形式,具体形式由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决定。

无记名投票表决应以常代会委员秘密填写选票并密封、无序投入票箱的形式进行,任何人不得窥视常代会委员的投票内容;会议主持人应确保常代会委员享有秘密投票的条件。

第十七条【未列入常代会全体会议议程的提案处理】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学代会代表提出的未列入学代会议程的提案和常代会委员提出的一般提案,在提案提出后连续两次常代会全体会议均未列入会议议程的,不再提交常代会全体会议,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在一个月内处理、答复,或由常代会主任会议授权执委会在一个月内处理、答复。

第十八条【常代会委员吁请的提出和处理】常代会委员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就学校工作提出的吁请,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在一个月内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并答复吁请人,或交由执委会在一个月内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并答复吁请人。

常代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收集、汇总会员关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吁请,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在一个月内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并公布结果,或交由执委会在一个月内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并公布结果。

常代会主任会议有责任督促学校有关部门执行商定的关于吁请的处理方案。

 

第四章常务代表委员会委员

第十九条【常代会委员的产生和任期】常代会委员由各院系学生会组织本院系的校学生会会员民主推选产生,每个院系一名。

常代会委员对会员负责。

每期常代会委员的任期为一年,自常代会委员名单公示之日起,至下一期常代会委员名单公示之日止,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常代会委员的资格条件】常代会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法校纪;

(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

(三)自取得北京大学学籍以来所修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不含双学位或辅修课程)从未不及格;

(四)自取得北京大学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五)就任时不是校学生会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执委会职能部门负责人或院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取得北京大学学籍的第一个学期有一门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不及格,后经重修或重考及格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约束,不因此丧失常代会委员任职资格。

第二十一条【常代会委员的选举和登记】常代会委员的选举和登记程序如下:

(一)常代会会长团主持常代会委员的登记工作,在每年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会中期调整至少三周前统一通知各院系民主推选新一期常代会委员;

(二)各院系学生会根据本院系情况和相关规定组织本院系会员民主推选常代会委员;

(三)登记准备期为常代会会长团统一发出通知后两周,各院系在此期间内完成推选,并在推选完成后两日内将推选情况和新一期常代会委员的资格情况报告会长团,由会长团进行登记;

(四)常代会会长团在登记准备期结束、完成对各院系新一期常代会委员的登记后,将新一期常代会委员向全体会员公示至少一周。

根据上述规定,逾期未选出新一期常代会委员或未将当选者报告常代会会长团的院系,本期常代会委员空缺。

第二十二条【常代会委员选举的监督和重新推选】常代会会长团在登记准备期和公示期内对院系推选常代会委员的程序和新一期常代会委员的资格进行监督。

常代会会长团在公示期内接受全体会员关于院系推选常代会委员的程序和新一期常代会委员的资格的举报,并在接到举报后进行调查。

根据上述规定,常代会会长团在登记准备期和公示期内查出当选的常代会委员违反选举纪律或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可以直接通知其所在院系在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会中期调整之前重新推选产生常代会委员。

根据上述规定,相关院系在接到重新推选常代会委员的通知后,未能在两周内完成推选的,本期常代会委员空缺。

第二十三条【常代会委员的就职】在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当期常代会委员在学代会闭幕时卸任。

新一期常代会委员同时就职,并召开常代会全体会议选举新一期常代会会长团。

在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当期常代会委员选举新一期执委会主席团,并在选举主席团的常代会全体会议闭幕时卸任。

新一期常代会委员同时就职,并召开常代会全体会议选举新一期常代会会长团。

第二十四条【常代会委员的权利】常代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常代会全体会议及其内部机构的会议上发言、表决,除非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或校规校纪,不受追究;

(二)就学生会工作提出提案;

(三)就学生会工作中的问题向学生会干部提出质询;

(四)就学校工作提出吁请,要求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答复和解决;

(五)查阅常代会、执委会文案,了解常代会、执委会日常工作;

(六)参加常代会全体会议并参与选举、表决、讨论、质疑,以及就会议程序问题提出动议、就会议讨论的实质问题要求作大会发言;

(七)校本部的常代会委员和医学部非临床医院的常代会委员在因故无法参加常代会全体会议时,以书面形式全权委托本院系一名会员代为出席会议、参与讨论及投票,但被委托人没有权利选举或补选常代会会长团成员或会长、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或主席,且被委托人不得为校学生会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或常代会、执委会职能部门负责人;

(八)医学部各临床医院的常代会委员在因故无法参加常代会全体会议时,全权委托医学部一名出席会议的常代会委员代为参与讨论及投票,或全权委托医学部一名普通会员出席会议、参与讨论及投票,但被委托人没有权利选举或补选常代会会长团成员或会长、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或主席。

每次全体会议,一名医学部常代会委员可以接受至多三名医学部临床医院常代会委员的委托,一名医学部普通会员只能接受一名医学部临床医院常代会委员的委托。

第二十五条【常代会委员的义务】常代会委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听取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接受会员的监督,向本院系会员介绍学生会工作情况;

(二)认真履行职权,参加常代会的会议和工作。

常代会委员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常代会主任会议可对其提出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适用本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停权或罢免。

第二十六条【常代会委员的停权】校本部的常代会委员和医学部非临床医院的常代会委员一期任期内两次缺席常代会全体会议、医学部各临床医院的常代会委员一期任期内三次缺席常代会全体会议,即被自动停止其作为常代会委员的一切权利。

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常代会委员可以根据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委托他人出席会议,但两次委托记做一次缺席。

常代会委员被自动停权后,由常代会会长团通知其所在院系有权将其罢免。

第二十七条【常代会委员的罢免】有常代会委员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对其进行罢免:

(一)被查出违反选举纪律而当选的;

(二)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

(一)、

(二)、(三)、(四)项所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三)拒不履行常代会委员的义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对于在学生会换届或中期调整时及其后新学年第一学期就任的常代会委员,常代会监察委员会应在第二学期开学后对其是否出现不符合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向常代会主任会议报告审查结果,由主任会议向全体常代会委员进行公示。

监察委员会委员的相关情况由主任会议进行审查并公示。

罢免案由常代会主任会议提出或由四分之一及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提出,经过常代会监察委员会的调查、质询和当事人的申辩,由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获得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常代会委员同意即获通过。

各院系可以由院系学生会向主任会议提出罢免本院系常代会委员的申请,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审议,获得主任会议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即获通过。

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被停权的常代会委员,其所在院系在接到常代会会长团的停权通知后,可以直接将其罢免。

罢免在该院系学生会向会长团通报时生效。

第二十八条【常代会委员的辞职】常代会委员可以向常代会会长团提出辞职,会长团应将辞职向全体会员公告。

辞职在会长团发出公告时生效。

第二十九条【常代会委员的补选】常代会委员因下列原因出现空缺的,其所在院系可以进行补选:

(一)因身故、休学、长期外出交流等原因无法继续在校学业而自然离职;

(二)任职期间成为校学生会执委会委员而自然离职;

(三)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常代会全体会议罢免;

(四)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被所在院系罢免,且提出补选申请时常代会委员人数已不及应有人数的三分之二。

常代会委员因下列原因出现空缺的,其所在院系须在该常代会委员自本期就职起至当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止提出补选申请方可进行补选:

(一)根据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在被停权后被所在院系罢免;

(二)根据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辞职。

除上述情形以外,常代会委员空缺,其所在院系不得进行补选。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进行补选时,需要补选常代会委员的院系学生会向常代会主任会议提出补选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或主任会议通知该院系进行补选后,补选方可进行。

常代会委员的补选程序与选举程序相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条例的解释】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所有。

第三十一条【条例的生效】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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