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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培训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培训资料

 

第一部分合同法介绍

第二部分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几个事项

第三部分签约人员应关注的合同财务风险与法律风险

第四部分经典案例

第一部分合同法介绍

第一节合同法制定的历史背景

第二节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第三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合同的概念、条款和形式

第五节合同的成立(合同的订立过程)

第六节合同的效力

第七节合同的履行

第八节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九节合同履行中的安全措施

第十节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节违约责任

第十二节部分规范合同及案例介绍

第一节合同法制定的历史背景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顺利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并于199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第二节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适用范围: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应该为各类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简单的说,合同法应适用于各类民事合同。

第三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立法的指导思想以及调整合同主体间合同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准则,其贯通于合同法律规范之中。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基本依据和出发点。

(一)平等原则、公平原则

(二)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四)合法原则

第四节合同概念、条款及形式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也称为契约、协议,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节合同概念、条款及形式

案例:

某矿泉水厂(以下简称甲方)为便于联系业务,扩大销路,聘请某机关后勤部门干部朱某当业务顾问并支付津贴。

朱某未通过单位有关领导私自以单位的名义,与甲方签订了一份购销矿泉水合同,并采取欺骗手段偷盖了单位印章。

合同签订后,朱某又拿着合同到机关下属单位要求按合同购买矿泉水。

不久,某机关(简称乙方)领导得知此事,指令机关下属单位拒绝收货。

为此,甲乙双方发生纠纷,甲方以乙方不履行合同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损失。

这个案例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二是朱在未经乙方单位授权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法第48条,该代理行为无效。

甲方损失应有朱某自己承担。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合同条款

1、合同条款的概念

当事人依程序订立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条款,构成作为法律行为的合同内容。

合同条款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成为法律关系意义上的合同的内容。

2、合同条款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合同形式

1、概念: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2、合同形式的种类: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格式合同介绍

(3)其他形式(录像、录音等以合法方式取得)

第五节合同的成立(合同的订立过程)

(一)合同成立的概述

1、概念:

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2、合同成立的条件:

(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

实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许多合同还可能具有其特定的成立要件。

(二)要约的含义及相关内容

要约又称为报价,是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内心的意思通过一定形式表示出来)。

要约的成立有两个条件:

(1)内容具体明确,要约不能含混不清,应当明明白白。

(2)表明经对方承诺,本人即接受要约的约束。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要约是自己主动提出愿意订立合同,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主动提出愿意订立合同;

第二,内容不同,要约须包括合同的必备条款,并表示愿意受要约的约束。

要约邀请则不一定包含合同的主要内容。

比如没有当事人的名称;

第三,方式不同。

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的人,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

示例:

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

“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

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

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

”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

“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

”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

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

“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

”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

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

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三)承诺的含义及相关内容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内容一致的含义是承诺对要约的内容没有作出实质性变更。

什么叫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第30条规定,变更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为实质性变更。

对于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作出任何变更外,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案例:

一生产耳机公司向一所大学发函,称:

“本公司生产的外语听音耳机,每付单价28元,共3000付,若订购请联系”。

大学回函:

“其他都一样,只是要附设一个音调调节器”。

因产品已生产,不能改,故发往大学,大学拒收,酿成纠纷。

法院认为:

音调器属附属设备,非主要条款,承诺有效。

(四)合同的订立

首先我们看这样一个案例:

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

三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

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这个案例中就涉及到合同订立的形式,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针对双方所达成的口头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

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同时对于书面形式的合同我们不能够只简单的理解为,双方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文本,双方签字、盖章才算正式的合同,例如我们经常使用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等。

合同法第11规定了:

书面合同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电子数据(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五)缔约过失责任:

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个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表现:

合同法第42条对此作了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案例:

河南省郑州市某水产公司有一批小龙虾欲以每公斤8元的价格出售。

同时商丘市某物资开发公司亦有一批小龙虾欲以相同价格出售。

物资公司得知水产公司正在与兰州一食品公司洽谈小龙虾购销事宜,便欲将该客户争取过来。

遂假意与水产公司联系,声称急需一批小龙虾,愿以每公斤10元的价格购入。

水产公司见有利可图,遂放弃与兰州食品公司正在进行的谈判,转而与物资公司进行磋商,物资公司乘机与兰州食品公司联系,将自己的产品销售给兰州食品公司。

水产公司与物资公司进行了马拉松式的磋商后,物资公司以数量规格不合适为由拒绝与水产公司订立合同,水产公司最后不得已只好以每公斤7元的价格出售,以防止小龙虾出现大量死亡的情况。

后水产公司得知物资公司与兰州食品公司订立每公斤8元的小龙虾的购销合同,方知自己上当受骗。

水产公司将物资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其承担由于恶意磋商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原告诉称,被告手中存有大量小龙虾现货急于销售,其之所以与原告联系表示愿以高价买入小龙虾,目的是诱使原告放弃与兰州食品公司缔约,被告方可乘机争夺客户将货物售出。

案例:

2000年春,北京某画廊在张某手中以5万元价格购得所谓张大千"真迹"一幅,后经专家鉴定该画为膺品,并非张大千所画,但模仿者画功不俗,一般鉴赏家亦难辩真伪。

该画廊久寻张某不获,为减少损失,将该画以张大千真迹的名义摆放于艺术画廊之中,标价8万元。

2000年五一期间,黑龙江一游客看中此画,回黑后对该画念念不忘,发函询问该画价格、保存年限及有无专家鉴定书。

画廊回函称,此画系本画廊购得的张大千真迹之一,有专家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如有意购买请前来洽谈。

2000年5月16日李先生飞赴北京。

李先生要求查验该画专家鉴定书时,画廊称其在总部的保险柜中统一保存,因保管人员出差一个星期才能回来,需一个星期后才能查看。

李先生返回黑龙江,一个星期后飞回。

画廊向其出示了一份由不知名的鉴定家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结论为张大千真迹。

李先生对鉴定结论的权威性表示质疑,无奈之下画廊将画送往国家权威机构进行鉴定,结论为该画系膺品。

且李先生在该鉴定机构听说该画曾由画廊工作人员拿来作过非正式鉴定,专家已明确告知该画为膺品。

李先生一怒之下将画廊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由于其隐瞒真相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第六节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内容

1、概念:

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2、内容:

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具体体现为权利和义务两方面。

(1)从权利方面来说,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产生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2)从义务方面来说,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当事人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生效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必须具备正确理解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思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我国法律承认当事人可以依法选择合同的形式。

但是,如果法律对合同的形式作出了特殊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有一些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在签订书面合同后还必须登记,方为有效。

(三)合同生效的时间

(1)合同成立时生效,这是原则规定。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如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合同要经过招商局批准。

这里的法律、法规不包括部门规章。

过去有关政府部门规定租赁房屋要办理登记手续,这样的规定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3)条件成就时生效,有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

(4)期限界至时合同生效,即附期限的合同,有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四)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无效与合同没有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5种:

第一、欺诈、胁迫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案例1:

火车乘务员刘某在车上向乘客兜售商品,并高喊“红塔山烟!

15元一条!

”张某闻讯购买两条,并当即打开一包与周围的朋友分享,朋友们抽完后说烟的质量太差。

张某于是找到刘某要求退货、赔偿损失。

刘某拒绝了张某的请求,说“15元一条的红塔山只能达到这个水平,你是烟民不可能不知道这一情况”。

张某下车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刘某违反禁止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定为由,请求法院确认他与刘某之间的买卖香烟合同无效,请求法院判决刘某返还其购烟30元钱。

案例2: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

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

3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五)可撤销的合同

它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由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关申请行使撤消权,而使已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它有三种类型:

第一、重大误解的合同。

第二、显示公平的合同,显示公平的合同一般是在一方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订立的。

第三、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六)代理效力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由于存在足以使订立合同的另一方相信该人具有代理权的特定事由,并因此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的,被代理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人行为有效,从字面上看,即表面可以看见的代理。

案例:

张某系江苏省某市经济开发区商贸通有限责任公司聘请的销售部门经理,掌管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空白盖章介绍信。

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张某业务能力很强。

其中福建省某实业工贸公司是其固定客户之一,每年商贸通从实业工贸购进300吨左右的聚丙烯,2001年初,即张某受聘的第29个月,由于张某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公司解聘了张某。

但张某除带走了全部客户网络资料外,并私自带走了盖有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和空白介绍信若干张。

当时正值商贸通有限责任公司与实业工贸公司续订新一年聚丙烯合同之时,张某遂携带合同书和介绍信到实业工贸,谎称公司派其来续签合同,而且将合同标的增至600吨。

双方签订了合同,总价款654万元,2001年2月底前一次性交货,供方送货到需方,货到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款。

2001年2月底,实业工贸公司将600吨聚丙烯运到商贸通公司,要求商贸通验收后,依约支付货款。

商贸通称并没有订购这批货物,实业工贸出示了合同。

商贸通见经办人一项有张某签名,遂称张某已于2001年初被公司解聘,其已无权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公司不承认这份合同效力。

双方争执不下,工贸实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贸通履行合同。

再举一个例子:

我公司与另一个公司谈一笔业务,与我方联系的,是一位副总经理,合同谈了近半年,最后才谈成,对方的副总经理签了名,后来合同没有履行。

我方去找对方,对方说合同没有签订,签名的副总经理在签合同前已调走。

但我方认为:

我方一直是与这位副总经理谈,对方又没有通知我方他已调走。

故我方有理由相信该副总经理有代理权。

为什么设立这一制度呢?

因为很多合同都是代理人去签的。

如果大家都不同代理人签合同,市场经济就受到阻碍。

当然,如果当时对方盖了章,也就不存在代理问题。

第七节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债务人全面地、正确地履行合同所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义务,使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完全的实现。

(一)合同的履行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3、经济合理原则;

4、适当履行原则;

5、情势变更原则;

(二)合同的履行规则(也可理解为合同履行的具体要求)

1、履行主体;

2、履行标的;

3、履行期限;

4、履行地点;

5、履行方法;

债的履行方法对当事人双方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因此,债务人不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方法履行的,同样为不适当履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

某制衣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高档毛衣向某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机织设备。

双方本应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顺利生产,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两个月后,乙方准时将设备送到甲方,并进行了安装调试。

在安装完毕之后的试生产过程中,机器出现故障。

甲方请乙方的专业人员又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并退货。

第八节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概述: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第八节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第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第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第四、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范围:

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主要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

案例:

2000年1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100吨棉纱购销合同,合同规定:

“A公司供给B公司21只棉纱100吨,18300元/吨,合同签订之日B公司预付货款50万元,A公司应于同年1月20日送货至B公司,B公司验货付款100万元,余款于同年3月底前付清。

”合同签订后,B公司交付了50万元预付款,A公司按约将货送至B公司指定地点,此时B公司只筹集50万元,要求按照100万元的货款卸车验货,A公司拒绝卸货。

等候3日,B公司仍然未筹到100万元,A公司将货拉回。

此后,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返还50万元预付款,并偿付违约金7.5万元。

A公司辩称其不构成违约,并要求B公司赔偿运输等经济损失2.6万元。

(三)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第二、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第三、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

案例:

甲公司与乙厂订立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在5月份支付乙厂预付款100万元,乙厂应于8月份向甲公司提供西服2000套。

订立合同后,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没有按期支付预付款,到了8月份甲公司要求乙厂提供西服,乙厂拒绝提供。

9月份乙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不发生合同解除义务,甲方先履行抗辩权)

案例:

刘某与张某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

刘某将其13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张某开网吧,年租金4万元,每年1月底前交清;租期5年;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在承租人支付第一年租金后10日内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

合同签订后,刘某即将房屋腾空,但因张某未交房租,也就未将房屋交付张某使用。

20日后,张某要求刘某交付房屋,而刘某则主张,张某未交付房租不能交房。

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承担违约责任;而刘某则认为,自己不交付房屋是为行使抗辩权。

(不构成违约,先履行抗辩权)

(四)不安抗辩权

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第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第一、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第二、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案例:

不安抗辩权1999年10月4日,蔡某为家庭购买房屋与王某达成借款协议如下:

王某借给蔡某15万元,1999年10月4日支付5万元,11月4日支付5万元,12月4日支付5万元,借期从1999年10月4日起算为3年。

1999年11月8日,蔡某起诉到法院与其妻离婚。

王某担心蔡某离婚后财产难以偿还其借款,遂在1999年12月4日终止借款给蔡某,并到蔡家要求提前还款,蔡某以借款期限未至为由不还款,并认为王某提前索款,违反借款约定。

1999年12月15日,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蔡某提前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实际借期利息。

蔡某对借款事实并无异议,只强调借期未到,而其本人到期一定偿还借款本息。

在实践中,我们可从以下九个方面考虑:

(1)公司或企业已资不抵债,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清算的;

(2)已拖欠工人工资三个月以上的;

(3)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的;

(4)被有关部门吊销执照的;

(5)被有关部门决定撤销的;

(6)银行帐号被冻结、查封,厂房或生产设备被查封,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

(7)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8)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

(9)涉及诉讼、有可能被判令承担无力承担重大责任的。

只要能举证证明对方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第九节合同履行中的安全措施

合同履行中的安全措施(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是法律为保障债务人以其一般财产担保债的履行的制度。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按照债的法律效力,债务人须以其全部财产履行其债务。

因此,法律为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赋予债权人代位权及撤销权。

债权人代位权及撤销权,是债的一般担保措施,即称为债的保全。

因为债权人的这两项权利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以外的人所及的一种法律的效力,所以又被称为债的对外效力。

(一)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仅,是指在债务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以致影响其对自己债务清偿时,债权人得以自己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1)须债权人因保全自己的债权有必要;

(2)须债务人陷于迟延履行;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二)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处分自己的财产的行为足以影响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享有的得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2)须债务人的行为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

(3)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第十节合同的解除

(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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