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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系统名称自主申报规则

申报系统名称自主申报规则

 

【制定目的】第一条为有效推进佛山市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适用范围】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有关业务。

申请人自主申报冠以“佛山市”、“佛山”行政区划或市区行政区划连用的商事主体名称时,应当符合本规则。

(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不予申报】第三条申请人自主申报的商事主体名称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企业名称禁用规则,属于禁止使用的文字和内容的,不予申报。

(依据:

《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第五条)

【依条件申报】第四条申请人自主申报的商事主体名称涉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企业名称限用规则,属于限制使用的文字和内容的,依条件申报。

(依据:

《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第五条)

【构成要素】第五条商事主体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九条、第十二条,参照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六条。

【名称构成】第六条商事主体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依据: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

【行政区划】第七条市辖区的名称可以作为商事主体名称的行政区划,但不得单独使用。

(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十一条,参照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八条)

【字号构成】第八条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10个以下的汉字组成,可以是字、词或其组合构成,不得使用语句、句群和段落,但具有显著识别性或有其他含义的短句除外。

(依据:

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参照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九条)

【行业表述】第九条商事主体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商事主体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表述。

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可以作为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限定语。

上述地名不视为商事主体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含的行业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三个以上大类的,且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同类别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相同的,企业名称中可以不使用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表述。

(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参照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意见的通知》)

【组织形式】第十条商事主体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依法在商事主体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

法律法规未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习惯标明,且应当明确易懂。

(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

【组织形式一】第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当标明“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应当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

【组织形式二】第十二条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人组成形式不同,应在名称的组织形式后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

【组织形式三】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等字样。

【组织形式四】第十四条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的表述应为“厂”、“店”、“部”、“中心”、“所”、“院”等。

【分支机构名称】第十五条分支机构的名称由从属商事主体名称、所在地行政区划或者地名、行业三部分组成,并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根据需要,可以省略行业。

分支机构名称可以在行业部分前使用不同于从属商事主体的字号。

银行、保险、证券、邮政、电信等内部具有多层隶属关系的行业分支机构,其名称可含其上级商事主体的名称。

(依据: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十五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第十六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可申请组建企业集团,在集团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

企业集团母公司的名称可以在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特点之后和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经企业集团母公司授权,集团成员企业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依据: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参照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意见的通知》)

【禁用规则一:

总体】第十七条自主申报的商事主体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

(三)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

(四)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的;

(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

(六)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

(依据:

第一至六项出自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五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

(七)含有非法组织名称或者反动政治人物、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姓名的;

(八)含有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知名烈士和知名模范的姓名的;

(九)含有宗教组织名称或带有显著宗教色彩的;

(依据:

第七至九项出自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六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

(十)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依据:

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七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款)

(十一)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团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及部队番号的;

(依据:

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八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四款)

(十二)含有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的;

(依据:

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五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

(十三)含有与商事主体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不一致的组织形式;

(依据:

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十四条、《公司法》第八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十四)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和文字的。

(依据:

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十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六款)

【禁用规则二:

相同】第十八条商事主体名称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或通过申报的同行业商事主体名称相同,但有直接投资关系的除外。

(依据: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商事主体名称相同:

(一)与已登记、核准或通过申报的商事主体名称完全相同;与已登记、核准或通过申报的商事主体名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排列顺序不同但文字相同;与已登记、核准或通过申报的商事主体名称字号、行业文字相同但行政区划或者组织形式不同。

(二)与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商事主体原名称相同;

(三)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商事主体名称相同;

(四)与被撤销登记未满1年的商事主体名称相同;

(五)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商事主体名称相同。

(依据:

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四条第二、三、四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四款;参考《商事主体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及《禁限用规则》第三条)

【禁用规则三:

相近】第十九条不得恶意申报与已登记、核准或通过申报的商事主体名称相近的名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商事主体名称相近:

(一)商事主体名称中的字号相同,行业表述不同但含义相同的;

(二)商事主体名称中的字号的字音相同,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

(三)商事主体名称中的字号的部分字音相同,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

(四)商事主体名称中的字号包含已登记、核准或通过申报的商事主体名称的字号或被其包含,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

(五)不含行业表述的商事主体名称与本市已登记、核准或通过申报的含同类别行业表述的商事主体名称的字号相同的;

(六)不含行业表述或者以实业、发展等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用语表述行业的,包含或者被包含与已登记、核准或通过申报的同类别名称的字号,或者其字号的字音相同,或者其包含、被包含的部分字音相同的。

(依据:

《商事主体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第四条  )

【禁用规则四:

行业】第二十条商事主体名称不得标示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等禁止经营的行业。

(依据:

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十三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六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字样的通知》等文件)

【限用规则:

名称包含非营利组织】第二十一条商事主体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非营利法人的名称。

商事主体与其他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经其他非营利法人出具名称无异议声明的,可以使用该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

该法人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确定的,可以不出具名称无异议声明。

(依据:

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十六条)

【限用规则:

名称包含另一商事主体】第二十二条商事主体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商事主体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商事主体授权,且使用该商事主体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

该商事主体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确定的,可以不经授权。

(依据:

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十七条)

【限用规则:

名称暗示为非营利组织】第二十三条商事主体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组织或者超出企业设立的目的,但有其他含义或者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

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十八条)

【限用规则:

行政区划】第二十四条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参照《商事主体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

【限用规则:

字号】第二十五条商事主体名称的字号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一)“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内容和文字;

(二)外国国家(地区)所属辖区、城市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

(三)职业、职位、学位、职称、军衔、警衔等及其简称、特定称谓;

(依据:

第一项出自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条,依据《广告法》第四条及第九条第三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第二项出自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二十四条,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第三项出自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二十六条,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

【限用规则:

字号与商标】第二十六条不得使用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汉字作为同行业商事主体名称的字号,但经商标权利人的授权除外。

(依据: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二十七条)

【限用规则:

字号与行业】第二十七条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用语不得用作字号,但该用语另有含义或者具备显著性、社会公众可以明确识别的除外。

(依据:

参照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

【专门规定】第二十八条除经国务院、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外,商事主体名称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等字样。

(依据: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特别规定】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商事主体名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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