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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林护71号

 

娄林护[2006]71号

关于印发《娄底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娄底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八日

 

主题词:

林业灾害预案通知

抄送:

省林业厅

 

娄底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娄底市林业局

二OO六年十一月

娄底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目的

1.2指导思想

1.3工作原则

1.4编制依据

1.5现状

1.6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部组成

2.2职责

2.3组织体系的应急联动机制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预防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3通讯

4.4应急结束

5.后期评估与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5.2善后处置

6.保障措施

6.1通讯保障

6.2经费保障

6.3物资储备

6.4技术保障

6.5人员保障

6.6监督与演练

7.附则

8.附录

 

娄底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了有效防范和应对重大生物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护林业和国土生态安全,制定本预案。

1.2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建立全市处置林业生物灾害的机构,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监测和检疫,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

不断总结外地防控林业生物灾害的做法和经验,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落实各项责任制度,全面提升应对林业生物灾害的控制能力,保护林业和国土生态安全,促进全市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3工作原则

1.3.1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

在防治策略上以林业生物灾害的监测和预防为重点,在防治措施上以无公害防治措施为重点,实施营林、生物、化学和物理等综合治理措施。

1.3.2坚持快速反应,紧急处置原则。

根据生物灾害发生危害的特点,抓住有利机会,采取科学方法,快速、有效地控制灾害扩散蔓延,达到生物灾害可持续控制。

1.3.3坚持分级联动,各司其责的原则。

充分发挥全市各级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在防治生物灾害的职能和协同作用,积极开展联防联治。

1.3.4坚持属地管理,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原则。

在省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是防治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林业生物灾害的主体,市州人民政府是防治较大(Ⅲ级)林业生物灾害的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是防治一般(Ⅳ级)林业生物灾害的主体。

现场指挥以当地人民政府为主。

1.4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订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预案。

1.5现状

娄底丰富的植物资源和适宜的气候条件为重大有害生物的生长繁殖提供了有利条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市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危害呈现两大趋势,一是本土常发性有害生物马尾松毛虫、竹蝗、萧氏松茎象等病虫害加重;二是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已对全市构成严重威胁。

从90年代初到现在,仅10年的时间,就有松材线虫病、毛竹枯梢病、松针褐斑病、红火蚁、加拿大一枝黄花等外来有害生物在周边地区的局部区域给林业生产、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危害。

特别是松材线虫病不仅在发生区造成了毁灭性的灾害,而且对我市的森林、旅游和国土生态安全构成巨大威胁。

据预测,今后几年全市生物灾害的发生将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外来生物的危害将已兵临城下。

导致我市林业生物灾害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近几年来高温多湿的气候有利于有害生物发生危害;二是随着我市与国内外贸易经济等各种活动交流日益频繁,外来有害生物的入侵威胁机率增加;三是周边地区外来有害生物时有发生,对我市构成威胁。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较大(Ⅲ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县市区分别制定本辖区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相应适用于一般(Ⅳ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和具体响应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组成

市人民政府成立重大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指挥长:

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

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

成员:

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军分区、市气象局、市交通局、广铁集团娄底办事处、市邮政局、市电信局、娄底移动、联通、铁通公司、市电业局、市经委、市工商局等组成。

指挥部设办公室和专家组。

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主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专家组以生产管理、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从事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防治专家为基础组成,根据有害生物发生的不同种类,适时补充其他有关专家和科技人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重大生物灾害防治指挥机构,落实相关责任。

2.2应急组织机构及成员单位职责

2.2.1市指挥部: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林业生物灾害的抗灾救灾工作;根据林业生物灾害的变化情况,研究抗灾救灾的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评估、核查和上报灾情;指导各地开展灾民救助和灾后恢复生产、发展林业等工作。

2.2.2专家组:

负责林业生物灾害的调查、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应对建议和意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

2.2.3市林业局:

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林业生物灾害的防控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2.2.4市财政局:

根据指挥部意见和处理需要,负责及时筹措、拨付和管理救灾资金。

2.2.5市商务局:

负责林业生物灾害除治工作物质的筹备和供应的协调工作。

2.2.6军分区:

负责林业生物灾害防治工作中需要军队支援和协助的组织工作。

2.2.7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防治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做好与有害生物发生关系密切的天气预报工作。

2.2.8市交通局:

负责林业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的物质运输,协助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林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交通工具进行传播。

2.2.9广铁集团娄底办事处:

负责林业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的物质运输,协助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林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铁路系统进行传播。

2.2.10市邮政局:

协助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林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邮政包裹进行传播。

2.2.11市电信局、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铁通公司:

负责保持通讯畅通,协助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林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通信器材的包装材料进行传播。

2.2.12市电业局:

负责保持电力畅通,协助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林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电力器材及包装材料进行传播。

2.2.13市经委:

协助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林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企业生产、销售和购进产品及其包装材料进行传播。

2.2.14市工商局:

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市场监管工作,防止疫情传播。

2.3组织体系的应急联动机制

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后由县、市、区林业生物灾害监测机构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市指挥部报告,市指挥部根据灾害等级启动应急预案。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政府监测

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各级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机构为重大有害生物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

发现林业有害生物的危害,要及时调查、取样,专人管护发生现场,实时监控。

对于所发现的有害生物种类,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省有关部门鉴定。

3.1.2群众报告

公民、组织发现突发性林业生物灾害,应当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机构报告。

在林业有害生物常灾区、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员报告制度,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通报本企业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特点和发生规律,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

对可能发生林业生物灾害的地区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预防重大林业生物灾害的发生,对一般预防区要加强常规性监测预报工作,准确掌握发生动态,抓好小面积防治。

3.2.2加强预警预防的基础设施建设。

在全市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国家级、省级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和基层林业站的监测作用,加强各级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加强信息交流和科技支撑。

3.2.3加强信息交流与科技支撑。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区际间和部门间的交流与合作,及时掌握有害生物的信息。

积极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评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措施与控制技术。

3.2.4加强检疫监管。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制订相应的办法措施,充分利用检疫检查站和木材检查站,严密封锁疫情,防止疫情扩散传播。

同时要进一步严格国(境)外引种审批管理,认真开展引种前风险评估,严格隔离试种,进行严格的检疫跟踪和监管,未经检疫机构风险评估,不得任意扩散种植。

建立引种监管责任追究制度,防止疫情从国(境)外传入(或再次传入)。

3.3预警支持系统

市林业局设立林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中心,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林业生物灾害的预警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机构建设,配备专职人员开展林业生物灾害的预警监测工作。

乡镇林业站要配备林业生物灾害兼职监测预警人员,在全市形成市、县、乡三级林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网络。

通过国家、省林业有害生物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收集和处理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并建立数据库,利用公共信息网、短波接收、有线和无线网实现林业生物灾害疫情信息传递高效、快捷,确保预警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反应快速,处置及时。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级别

林业生物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预警,并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相应的预警级别。

3.4.2预警级别发布

根据林业生物灾害的监测预报结果,综合分析林业生物灾害发生的气候、环境和传播扩散蔓延的可能性,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级别,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密外,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随时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4.1.1级别的确定

Ⅳ级(严重性和紧急性一般,蓝色):

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有害生物集中在1个以上县(市、区)、10个以上乡镇暴发或发生面积在10万亩以上;本土危险性的有害生物或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率1%以上、5%以下。

Ⅲ级(严重性和紧急性较重,黄色):

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有害生物集中在2个以上县(市、区)、20个以上乡镇暴发,发生面积50万亩以上;本土危险性的有害生物或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率5%以上、10%以下。

Ⅱ级(严重性和紧急性严重,橙色):

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有害生物集中在3个以上县(市、区)、60个以上乡镇暴发;本土危险性的有害生物或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率15%以上、20%以下;专家组评估认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事件。

Ⅰ级(严重性和紧急性特别严重,红色):

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有害生物集中在4个以上县(市、区)、80个以上乡镇暴发;本土危险性的有害生物或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率20%以上。

外来有害生物或国家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市境内首次发现,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对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林业外来有害生物;专家组评估认为可能暴发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事件。

4.1.2预案启动

4.1.2.1一般林业生物灾害(Ⅳ级):

Ⅳ级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后,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负责组织防治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机构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应急准备。

4.1.2.2较大林业生物灾害(Ⅲ级):

Ⅲ级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告市指挥部,经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立即启动本预案并及时将灾情通报省有关部门。

市指挥部负责召集全体成员会议,对应急预案启动进行具体部署。

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赴发生现场,检查督导疫情除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的落实。

属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根据疫情动态及时划定并公布疫区和保护区。

指导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物资、设备的调集、区域交流合作及其它协调工作。

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灾情。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灾情需要和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开展灾害的监测与应急处置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迅速组织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分析发生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具体措施,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操作规程,并报送指挥部。

协调财政、商务、军分区、气象、交通、铁路、邮政、电信、移动、联通、铁通、电业、经委、工商等部门开展应急工作,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和其他需要。

为地方政府应急工作的实施培训专业人员和提供技术指导。

加强对除治现场的监督检查,确定技术责任人,保证除治质量。

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并封锁疫区的建议,依法设立检疫检查站,实施疫区封锁。

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要做好灾害的先行处置工作,对发生区及其周边地区进行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实施跟踪监测。

要严格隔离现场,封锁疫区,严禁寄主植物流出,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灾情除治情况,并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争取其他部门和当地群众对防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4.1.2.3重大林业生物灾害(Ⅱ级)特别重大林业生物灾害(Ⅰ级):

Ⅱ级、Ⅰ级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在按4.1.2.2较大林业生物灾害(Ⅲ级)步骤启动本预案的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林业厅报告,必要时请求省人民政府派专家进行指导或启动省和国家相关预案。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及其隐患的权利,也有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重大生物灾害应急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的权利。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预测预报网点是林业生物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检疫专业技术人员是林业生物灾害事件责任报告人。

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重大生物灾害或疑似情况时,应立即向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在48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逐级报送至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认为可能属于重大生物灾害的,应在48小时内个报告市指挥部和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同时说明信息来源、危害区域、程度、发生性质的初步判定、拟采取的措施及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2.2通报与信息发布

4.2.2.1经市指挥部确定为重大的生物灾害,由市人民政府在3日内向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4.2.2.2接到通报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有关乡镇政府及所属的下级主管部门,密切关注重大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并加强监测工作。

4.2.2.3市指挥部根据需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准确、客观地发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的信息。

4.2.2.4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林业生物灾害新闻发布制度,确定专人负责。

对外报道时,严格国家保密的有关规定,未经市指挥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新闻单位有关报道应事前经市指挥部审核。

4.3通讯

在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理的整个过程中,必须保持通讯联络及有关信息系统网络畅通,明确主要联络和信息系统维护人员、专用电话和备用电话。

4.4应急结束

应急预案启动后,专家组负责对灾情发展变化和防治效果的评估,及时向市指挥部和发生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提出继续实施、终结实施或转为非林业生物灾害事件实施防治的意见。

根据专家组的意见,经市指挥部同意,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商灾情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对外公布下一阶段的工作部署或应急结束。

5.后期评估与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专家组和有关人员对林业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生物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措施,向市指挥部报告,同时抄送省有关部门。

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报告,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应急预案启动和实施的有关情况。

5.2善后处置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灾后重建,重点组织实施专家组后期评估提出的改进措施,恢复受灾森林、林木等。

清理因应急防治而设立的临时设施。

经专家组评估认为该林业生物灾害对林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应酌情予以补助。

6.保障措施

6.1通讯保障

市指挥部应建立和完善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市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6.2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按本预案4.1分级响应的原则,确保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所需的经费,包括直接防治费、实物补偿费以及应急预案所需的基础设施费和工作经费。

6.3物资储备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和重大有害生物的发生特点,储备药剂、药械、油料、运输车辆及其它物资。

通过信息网,与药剂药械企业建立密切联系,实行合同储备。

根据建设规划和物资储备需求,按轻重缓急安排建设资金。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紧密配合物资储备建设工作的实施。

因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以实施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

6.4技术保障

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重大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对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进行超前研究,制订防治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5人员保障

市指挥部和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形势和专家意见,建立健全基层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机构。

同时要加强人才的培养,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应对林业生物灾害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6.6监督与演练

根据专家的意见和不同时期重大有害生物的发生危害情况及其潜在威胁,市指挥部定期对各县(市、区)应对林业生物灾害的能力组织检查,如机构、队伍建设、物资、技术储备情况等。

每年分层次对专业技术人员和除治专业队队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小规模的实战演练,提高应对林业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

7.附则

7.1术语

7.1.1林业有害生物:

是指影响森林、林木及其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7.1.2林业外来有害生物:

是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及其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7.1.3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

是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禁止传播的有害生物。

7.1.4林业生物灾害:

是指有害生物引起的,对林业造成(或潜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国土生态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7.1.5重点预防区:

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和经济价值,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7.2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7.3对在报告和处置林业生物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报告和处置林业生物灾害过程中,因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7.4本预案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并负责解释。

7.5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8、附录

附录1娄底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组织体系的联动机机制框架图

附录2娄底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附录3娄底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结束审批表

附录4娄底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

附录5娄底市林业生物灾害新闻发布会审批表

附录1湖南省林业生物灾害应急组织体系的联动机制框架图

市和地方财政支持

灾害重建和补偿

灾害防治效果评估

发生区县(市、区)政府

灾害控制

专家咨询组

发生区灾情上报

相关成员单位

林业生物灾害的防治和疫情控制

市林业局确认

市指挥部

灾害报警

林业生物灾害发生

附录2娄底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呈报

单位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林业生物灾害详细情况

市指挥部办公室意见

市指挥部领导批示

(可另附专题说明)

附录3娄底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结束审批表

呈报

单位

发生林业灾害处置

任务完成情况

专家组意见

市指挥部办公室

意见

市指挥部领导批示

(可另附专题说明)

附录4娄底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

呈报

单位

 

 

 

市指挥部办公室

意见

市指挥部领导批示

(可附通报稿文稿)

附录5娄底市林业生物灾害新闻发布会审批表

呈报

单位

新闻发布会基本内容

市指挥部办公室意见

市指挥部领导批示

(另附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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