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商业综合体对外出租商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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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商业综合体对外出租商铺

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电话:

电子邮箱: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承租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电话: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诚信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条款并签订本合同。

                             

第一部分专用条款

第一条租赁房屋

1.1租赁房屋,系指位于[],以下简称“该房屋”,仅为方便识别,在附件一平面位置图上以红色框线显示画出)。

1.2甲乙双方确认,该房屋租赁面积为[]平方米(以实际接房为准),并作为计算租金及其他以面积计费费用的计费依据。

1.3该房屋仅限作为乙方在其有效之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品牌内以——[ ]之房屋用途。

第二条 装修期

2.1甲方应在2017年 11月 01日(“交付日”),将该房屋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交付给乙方。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该房屋实际交付日晚于本款约定交付日的,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起租日和届满日,按实际交付日相应顺延。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接收该房屋或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保证金、租金而导致甲方拒绝交付的,本合同第3.2条约定的起租日、租期届满日不予顺延。

2.2该房屋的装修期自实际交付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包括首尾两日)。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装修期内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租金,但需要缴纳装修期内的相关费用,并仍需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装修期内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

2.3装修期仅限乙方进行室内装修使用。

若乙方提前完成装修并具备开业条件而申请开业的,需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三条租期

3.1租期为 36个月,自2018年01月 01日(“起租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届满日”)止(包括首尾两日)。

3.2在租期届满时,若乙方有意续租的,乙方至迟应当在租期届满之日6个月前向甲方发出要求续租的书面通知,且应该在租期届满之日3个月前与甲方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或续租协议。

续租的租金及本合同专用条款所列其他租赁条件由双方依照届时的市场水平友好协商确定。

如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续租的书面通知或因乙方原因未与甲方达成一致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或续租协议,即视为乙方放弃优先续租权。

出租人有权将该房屋在租期届满后出租给第三方。

同时,若乙方明确表示续租并与甲方就续租条件达成一致,在租期届满日前仍未签订正式租赁合同或续租协议且乙方表示不续租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第四条租金

4.1租金包含物业管理费。

4.2租期内,乙方的租金为:

自2018年01月01日(该日期以本协议约定的起租日为准,如起租日顺延,其后日期均予以顺延)至2018年12月31日,每月人民币【】元;每年人民币【】元;

自2019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每月人民币【】元;每年人民币【】;

自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每月人民币【】元;每年人民币【】元。

乙方应于每一期(每一期为6个月)最后【20】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一期的租金。

甲方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发票。

乙方应将租金费直接汇入甲方指定的如下银行帐号

开户行:

【  】

户  名:

【出租方公司名称】

账  号:

【 】

第五条物业管理费及设施费用

5.1物业管理费包含在租金里。

物业管理费指空调制冷及取暖、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及保养、外置设备占用空间使用费、公共能源费、消防中控中心的人员费、店招使用费等。

5.2自交付日起,乙方须按照安装的分表出示的账册向甲方缴清一切与该房屋有关的设施费用,包括水表、电表及煤气/天然气表、通讯的安装费,水、电、煤气/天然气、通讯的接驳费用,押金及水费、电费、煤气/天然气费、通讯费等。

第六条保证金

6.1保证金:

人民币[     ]元,相当于

(1)个月租金。

保证金与首期款同时支付。

6.2乙方须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七日内(但不得晚于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以人民币向甲方交纳上述金额作为保证金,以保证乙方忠实遵守履行本合同项下所载乙方应遵守及履行的条款、条件、协议及规定。

第七条付款方式

7.1付款方式为半年付,押一付六。

7.2首期付款:

共计人民币【65】元,作为自【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06】月【30】日期间之租金;

7.3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七(7)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上述首期租金。

第八条其他约定

8.1甲、乙双方约定【2018】年【01】月【01】日为乙方最迟对外营业日。

8.2甲方需保证卖场的正常运营,甲方承诺乙方起租日本商业开业率达到65%,如开业率在50%-65%,甲方应给予乙方减免月租金的30%;如开业率低于50%,则乙方起租日向后顺延至开业率达到65%之日,同时免租期相应顺延至起租日开始前一日;如开业率低于50%持续三个月,乙方有权无责解除合同,视为甲方违约。

在整个租约期内,如开业率平均持续低于50%,乙方有权无责解除合同,视为甲方违约。

8.3乙方须遵照甲方制定的营业时间(全年内每日上午十时至晚上十时整,包括国家法定假日、周末及周日)或其他由甲方认可的营业时间正常对外营业。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缩短营业时间。

乙方为独立对外区域,超出卖场营业外时间由乙方自行决定。

8.4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如有)和第四部分构成一个完整的整体,互为解释、说明。

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其解释顺序如下:

第一部分:

专用条款;发a'j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补充条款;

第四部分:

附件。

8.5本合同经甲方及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正本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该房屋

1、该房屋的租赁面积指使用面积,对此双方均不持任何异议。

2、甲方为该房屋的合法授权出租人。

3、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修(如有)、附属设施、设备状况,由双方分别在与甲方交接的《设备设施交接清单》中加以列明。

4、甲方保证该房屋在交付时符合本合同附件二“交付标准”所列标准。

二、租赁用途

1、乙方须严格按照本合同中约定的用途经营,并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2、乙方必须拥有在该房屋合法经营的一切手续,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开业日之前,自行办理完毕该房屋进行合法经营所需的全部证照,否则,因此造成的任何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并赔偿因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保证,在租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商号、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类别。

三、该房屋交付

1、乙方必须在交付日依甲方要求的所有步骤及手续接收该房屋及该房屋的所有钥匙,并支付相关费用。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要求接收该房屋的,视作该房屋已经于交付日交付,装修期已于交付日开始。

同时,乙方必须在房屋交付日当天按照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为该房屋制作及安装围档。

否则,甲方有权按照甲方的需求为该房屋制作及安装围档,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全面了解该房屋的现状,该房屋以甲方与乙方共同交接场地时的现状交予乙方(具体交付条件以附件二《装修及设备标准》为准)。

3、若甲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在交付日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交付日前书面通知乙方,而交付日则可被往后顺延不超过六十。

四、租金及付款方式

1、乙方同意,如因乙方原因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则乙方不享有本合同第2条中所约定之装修期之优惠待遇,乙方应于本合同提前终止前,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全额补交已实际发生的全部装修期的租金。

2、租金指乙方占有、使用该房屋的费用及物业管理费,不包括该房屋地面装修停车场费、电话费、电费、排污费、水费、燃气费、风机盘管清洗费(自有区域)、该房屋的清洁费等费用及其他政府规定应缴纳的费用。

3、若某月计算租金的起始日期或结束日期非分别为该月之第一日或最后一日,则该月租金应按照乙方在该月实际租用天数依比例支付,即该月的租金等于该月租金标准除以该月日历天数再乘以该月实际租用天数。

4、如乙方以非现金的方式支付任何款项的,以该等款项到达甲方指定的账户之日视为甲方收到日。

甲方有权变更其指定的银行和/或账户,但应提前七(7)日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乙方。

乙方因向甲方指定的账户付款而发生的费用,如银行汇款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甲方应在实际收到租金及乙方其他付款后出具相关的正式发票。

五、其他设施费用

1、甲方为本项目及该房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甲方有权更换物业管理公司,且不应因更换物业管理中心而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但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2、为确保本项目为一流项目及为履行有关部门订立的法律、法规或规定,甲方有权在其认为需要时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引入、修改、采纳或废除有关停车位的使用、装修、以及与该房屋所在建筑物及∕或发展项目的进出、运作、管理及保养有关的各项物业管理守则(“物业管理守则”)。

3、物业管理守则只是作为本合同条款的补充,其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本合同条款丧失效力。

如果物业管理守则与本合同条款发生冲突,一切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4、有关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能源费用所涉及内容,以甲方现行物业管理守则规定为准。

甲方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调整修订物业管理费及能源费用收费标准,调整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后始生效。

5、乙方应根据相关法律及法规交纳乙方或其占用人占有、使用、经营该房屋应缴纳的所有税费,并在甲方不时要求下,向甲方出示任何前述税费的缴纳证明。

六、保证金

1、乙方缴纳的保证金用于保证乙方忠实遵守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应遵守及履行的各项义务。

若乙方未按约定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2、若乙方欠缴本合同下任何费用,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之任何约定,或在消费者直接向甲方索偿、甲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乙方先行承担了赔付责任后,则甲方有权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若甲方在第2条情况下扣除保证金的,应向乙方发送书面通知。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关于扣除保证金的书面通知后的七(7)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

4、本合同租期届满后或提前终止后,保证金依据本合同约定被扣减的,乙方应在合同届满日或提前终止日予以补足。

未发生依据本合同约定被扣减或不再退还的情形,或乙方已经予以补足的,甲方应在下列情况发生后三十(30)日内将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a)租期届满及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将该房屋交还予甲方;(b)乙方缴清本合同下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c)乙方已经办理办妥在本合同终止前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注销或变更手续。

如果乙方有任何违反商品或服务质量法规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而令甲方遭受任何损失,甲方可根据情况将保证金冲抵其损失或不予退还,并向乙方追究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且甲方的追索权不受日期的限制。

若保证金在甲方根据本合同之条款扣减、扣留或冲抵后仍有结余,甲方应将余额退还予乙方,余额不计利息。

七、装修

1、乙方已详细阅读并知晓甲方《装修手册》的内容,乙方同意按照物业管理守则的要求施工,并有义务接受甲方对施工过程的指导和监督。

乙方如违反物业管理守则施工,所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2、乙方应支付《装修手册》中订明的装修押金并根据事前已获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书面批准之相关设计图纸及规格说明,以妥当及良好熟练的方式在各方面以本项目适用的风格及形式装修该房屋,并在整个租期内保持妥善维修及良好状况,并负担相关费用。

在任何情况下延迟提交或再提交装修设计图纸及规格说明,不影响装修期的开始及租金和乙方所应缴纳之其它(款项之支付。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该批准不应无理地拖延),乙方不得改动或允许改动已核准之装修设计图纸及规格说明或该房屋之室内设计或布置,如要求给予上述批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守则中要求支付的押金,作为给予批准之先决条件。

3、甲方对上述乙方之装修设计图纸及规格说明的批准,并不等同承担任何设计责任及不免除乙方在开始装修工程前,自费及自行向所有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已经由甲方核准之装修设计图纸及规格说明之责任。

4、若于租期内的任何时间,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该房屋的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均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不时的要求修改其装修。

若因此须影响相邻单元的其它乙方,乙方应独自负责修复对相邻单元造成的任何损坏并独自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对相邻乙方的合理补偿。

同时,甲方并不因此而承担任何责任,但若因此而使甲方权益遭受损害,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赔偿。

5、对乙方不遵守有关主管部门所制定和修正之任何规定所引致之任何后果,甲方无须负任何责任。

6、乙方在对该房屋的消防、空调系统以及该房屋所在建筑物共用的设施设备的装修、增建增设、改建工作及在恢复至交付时的状态时,应当遵守甲方对该房屋所在建筑物整体硬件质量维护的要求。

乙方在进行上述工程时,若自行聘请施工单位,则所聘用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认可的专业资质,其中消防施工单位应当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机电(包括空调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具有“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八、保险

1、自乙方接收该房屋之日起,乙方须就该房屋或其任何部分出现损毁或该房屋内发生的火灾、爆炸、水损、烟熏等事件或乙方或其雇员、代理人、承包商、授权人士、受邀者、顾客或访客之行为、失责或疏忽导致任何有关人身伤亡及/或财产损失或损毁,对直接受损人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甲方由此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性质及人士(包括第三者)的索赔承担法律责任并向甲方做出赔偿。

2、乙方需购买财产一切险和人身意外险,并应在开业前向甲方提供公众责任险的有效保险合同之副本及其所付保费之凭证或保险公司的确认信,及其他相关资料以证明乙方已购买了符合本合同条件的保险。

在租期内,甲方可随时要求乙方提供其所投保的保险有效及符合要求的书面证明文件。

九、该房屋返还

1、在本合同租期届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起十(10)日内,乙方应返还该房屋。

乙方须根据本款约定,向甲方按《交付标准》以及《设备设施交接清单》交还甲方所有固定附着物及装置及该房屋连同当中所有固定附着物、装置以及附加设备,其状况必须为良好、清洁、适租及经妥善维修的状况。

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自有装饰、装修的固定部分乙方放弃收回,乙方不得故意损害,交由甲方处理。

2、乙方必须在房屋停止营业前按照甲方的要求,为该房屋制作及安装围档。

否则,甲方有权按照甲方的需求为该房屋制作及安装围档,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在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时,乙方应与甲方签署该房屋返还确认书。

在未签署该确认书之前乙方擅自撤离的,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清理、整改或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换等使之符合返还要求的,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当由乙方承担,并且按照日租金的二倍向甲方支付该房屋的逾期占用费用,直至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返还标准为止,以弥补甲方在此期间的损失。

3、乙方同意,如果乙方逾期交还该房屋的,甲方有权中断该房屋之水、电、天然气供应及其他服务,亦有权阻止乙方及其代理人、雇员等出入该房屋。

且乙方应按照日租金的二倍向甲方支付该房屋的逾期占用费用,直至乙方按照本合同要求返还该房屋为止。

若因此造成甲方因延迟向新承租人交付该房屋而需承担违约金、中介费,以及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均应赔偿。

4、在该房屋返还确认书签署之后,或虽未签署该确认书,但乙方已经实际撤离该房屋之后,乙方在该房屋内遗留的任何装饰装修、设施设备、物品等均视为乙方放弃了所有权及一切权利,甲方有权自行予以处置(包括作为垃圾予以处理等等),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当由乙方承担。

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也不要求甲方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甲方有权在不另行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委托公证机关对该房屋内遗留的物品进行公证清点并另行存放,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用、存储费用。

5、若在乙方租约到期交还该房屋时,仍有物品、固定附着物或装置遗留或弃置在该房屋,如甲方愿意对此加以利用而不必乙方拆除,甲方无需为此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或费用。

6、乙方应向甲方返还乙方持有进入该房屋的各个部份的所有钥匙。

7、甲方有权在该房屋交还后消除名录指示牌上及该房屋之所有门、墙或窗上所有与乙方有关之文字及标识,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并对任何清除所必然造成之损毁(非出于甲方重大过失或故意)做出补救。

十、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装修期和租期内,乙方在此向甲方承诺及同意以下各项:

1、遵守法律及法规

乙方必须遵守政府或其它主管部门制定和修正的所有关于使用及占用该房屋或与乙方、其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受邀者、顾客或访客在该房屋的任何活动或事情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并对任何违反上述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做出赔偿。

同时在无损前文所述的原则下,乙方应在开业前取得政府或其它有关部门规定有关乙方使用或占用该房屋所需的许可或批准并在整个租期内维持其有效性,乙方在收到政府或有关部门、法院对该房屋或与本条义务有关的通知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2、开始营业

乙方须在列于本合同第8.1条的开业日期或之前正式对公众正常全面营业。

3、修理的义务

乙方应保养该房屋所有内部非结构性部分,包括地板及室内抹灰或其它对墙壁、地板及天花板的其它粉饰或抹灰、甲方在该处之固定附着物及装置及所有附设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门、窗、电力装置、线路、喉管及管道,乙方都应保持于良好、清洁、适租及妥善维修的状况,并做到妥为保护及粉饰。

4、窗户或玻璃幕墙的更换

乙方须支付甲方该房屋的窗户、玻璃门、店面橱窗或玻璃幕墙损毁的更换费用及由于乙方、其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受邀者、顾客或访客之行为或疏忽而被打破或损毁之窗户、玻璃或玻璃幕墙的更换费用。

5、甲方之进入

乙方应准许甲方及其授权人士在给予通知下于合理时间内进入该房屋、观察其维修状态、盘点固定附着物及装置,及进行任何需要对该房屋或其所在建筑物施行的工程、维修或保养,如甲方及其授权人士进入该房屋进行上述工程、维修或保养,应尽最大可能不影响乙方的正常营业。

但在紧急情况下,甲方、其雇员或代理人均可在未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进入并在需要时强行进入,为此乙方应告知甲方其安装于该房屋之任何保安系统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6、修理通知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或其授权代表通知有任何需要进行维修而该维修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责任时,即时着手执行,否则甲方及甲方的雇员或代理人将有权进入并在需要时强行进入该房屋进行该工程或维修,一切有关费用则由乙方负责。

7、将损毁情况通知甲方

乙方应将任何人士遭受之损伤及该房屋遭受之损毁,以及水管、电线或装置、固定附着物及装置或由甲方所提供之其它设备发生之任何意外或损毁情况,即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8、展示、招租及再出租

乙方应在租期届满前的三个日历月期间,在获事先通知的任何合理时间内,允许将在租期届满后承租或使用该房屋的新的承租人或使用人勘察该房屋及其各部分。

本条上述之勘察不应影响乙方的正常营业。

甲方亦有权在不影响乙方对该房屋的使用及该房屋对外整体形象的前提下在该房屋张贴招租告示。

9、物业管理守则

乙方须遵守、履行及不违反甲方按照本合同第13.2条所制定并不时更新之物业管理守则中所载之条文。

10、假定行为及违约

乙方有义务督促其所有的雇员、代理人、受邀者、顾客或访客或其他因与乙方的联系而须使用该房屋的第三方履行乙方按照本合同应予承担的、维护该房屋的完整性、适租性及良好性能的职责,任何有损于该等职责的行为视同乙方之违反,乙方应首先向甲方承担责任。

11、电力装置、管道及喉管修理

若出现危险或不安全情况或甲方或有关公用事业公司或政府机构或其他单位提出合理要求,乙方应修理及更换其所安装的任何电力装置、线路、喉管或管道,而乙方可任用甲方指定之承包商进行消防、空调及由电表房至乙方之主电制的线路工程,并只可任用经甲方以书面形式批准之承包商进行该房屋室内之线路工程(该批准不应被无理扣发)。

乙方应按要求允许甲方或其代理人在任何合理时间测试该房屋内之消防、空调及乙方所安装之线路、喉管或管道。

12、清洁及清洁承包商

乙方应在所有时候保持该房屋清洁及卫生的状况及状态,根据需要,乙方可雇用甲方所提名之人员或公司进行该房屋之清洁工作,而聘请该等清洁工人或公司之开支应由乙方负责。

13、下水道的清理

乙方须根据要求向甲方支付一切甲方在清理、维修或更换任何因乙方或其任何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受邀者、宾客或访客之不慎或使用不当或疏忽而导致的下水道或卫生设施或管道装置的堵塞或停止运作所招致之费用,并向甲方赔偿任何因此而导致或产生之费用、索赔或损害赔偿。

14、恶劣天气的防护

乙方应采取所有合理的预防措施保护该房屋免受雷暴、暴雨、大雪或类似的恶劣天气所损害,尤其在以上各种恶劣天气下,确保所有外面的门窗均安全锁上。

15、营业人员入口及电梯

乙方只可在由甲方指定的运载货物时间货运出入口、货运电梯装卸货物。

乙方自商场运出大宗商品或大宗物品时须出示由甲方签发的物品出门证,甲方有权对乙方运出的商品或物品进行检查。

16、废物及垃圾的搬移

乙方应负责把垃圾及废物由该房屋清除及弃置于该房屋所在建筑物范围内甲方所不时指定的地点。

如果乙方要求提供将垃圾及废物自该房屋收集至指定范围的清理服务而甲方又提供此项服务,则乙方应摒除任何其它相类似的服务而单采用甲方的服务并承担费用。

17、排污费

如适用,乙方须按法律法规及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交纳排污费或污水处理费。

若乙方未依法缴纳排污费致使甲方遭受损失,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18、排污设施维修

如适用,乙方须自负费用依法、定期及勤勉地对本区域内包括由甲方提供的该房屋内及由该房屋引出的排风系统、排油烟装置及通道、污水排放管道、隔油排泄弯管等排污设备、设施(统称“排污设施”)进行清理及维修并确保环境卫生及安全;甲方有权(但无责任)在乙方未按上述规定履行清理及维修责任的情况下自行进行相关工作,而乙方须提供必要的方便及协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如该等排污设施进入其他租赁区域内时,该等部分排污设施的清理及维修工作由甲方进行,乙方应负担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如有排污设施为乙方与其他租户共同使用,该等部分排污设施的清理及维修工作由甲方进行,乙方应与其他共用租户按合理比例分摊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提供资料

因应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甲方可要求乙方不时提供该等部门要求的资料、证明文件等,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工商、公安、安全防范、劳动、健康卫生、消防、税务及海关等管理部门。

19、政府指示

乙方应承担该房屋内的消防、安全和治安等方面的责任。

乙方应迅速地遵照及切实执行政府或任何相关权力机关不时发出或通过甲方转发关于涉及该房屋的公安、安全防范、消防、劳动、健康卫生、工商等部门的通知、规定及建议。

20、门锁

乙方不得更换该房屋、消防通道等现有之所有门锁,亦不得私自安装附加锁。

21、公共场地

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前不得在该房屋以外的公共场地放置或展示任何物品。

乙方必须支付甲方任何因乙方而损坏的公共场地的任何支出或费用。

22、橱窗及形象

为保持甲方物业的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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