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模板.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7292803 上传时间:2023-01-22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8.5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模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模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模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模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模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模板.docx

《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模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模板.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模板.docx

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模板

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省政府令75号)、《环境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2〕153号)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第三条全省环境应急预案体系由政府专项环境应急预案,环保部门环境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六大类组成。

第四条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对全省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二章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六条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的环境应急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政府和专项环境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编制部门环境应急预案。

各类环境风险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第七条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江苏省环境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要求。

重大环境风险单位应编制综合环境应急预案,并同时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简本;较大环境风险单位应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简本。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可编制环境应急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环境危害,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成立预案编制小组,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并充分征求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

环境应急预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编制单位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九条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应组织评估小组对本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估。

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急管理人员、相关行业协会、相邻主要风险单位代表、周边社区(乡、镇)代表以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重大环境风险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成员还应包括省辖市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急管理人员。

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草案进行修改。

第十条环境风险单位可自主编制或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预案。

环境风险单位自主编制预案应具有3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人员;受委托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的单位须具有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工程设计或工程咨询乙级以上资质,且有10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人员。

第三章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一条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重大环境风险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省环保厅审核备案;较大以上环境风险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其他环境风险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申请项目试生产前,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同级环保部门备案,并抄报当地环保部门。

第十四条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情况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五条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材料应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环境应急预案现场核查意见》及演练的文本或影像材料;报江苏省环保厅审核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还应提交所在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

第十六条受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报送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审查,重点评估环境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内容格式的规范性、环境风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以及与其他相关预案的衔接性等;对符合要求并通过专家评估的环境应急预案予以备案。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制度,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登记档案和环境应急预案数据库,督促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做好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作为日常环境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园区(集中区)和较大以上环境风险单位,应采取有效形式,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环境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条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工作,通过各种形式,使有关人员了解环境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一条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制度,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演练。

重大环境风险源单位至少每年组织1次演练,其他环境风险源单位至少每2-3年组织1次演练。

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对预案演练结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对环境应急预案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二条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依据有关预案编制指南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环境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业单位应及时进行修订:

1、本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重大变化的;

2、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

3、周围环境或者环境敏感点发生变化的;

4、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预案编制单位应当于环境应急预案修订后30个工作日日内将新修订的预案按本办法相关规定重新报送备案。

环境应急预案中涉及人员的联络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备案管理部门。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于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园区(集中区)、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应编制或者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不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不按规定进行预案备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应编制或者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不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评估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园区及企业事业单位,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不执行环境应急预案,或者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应急演练、未按要求储备应急物资,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为确保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预先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环境风险企业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

重大环境风险单位指重大环境风险企业、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涉重金属企业以及国家和省级工业园区、重点化工园区、涉重金属园区和其它突发环境事件高发等敏感区域。

较大环境风险单位指较大环境风险企业、市级重点监控企业、市管企业,以及市级工业园区等其他敏感区域;

第三十一条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附表1:

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附表2:

XX公司(园区)环境应急预案现场核查意见

附表3:

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附表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单位名称

预案类型

法定代表人

资产总额

万元

行业类型

从业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单位地址

根据《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现将我单位编制的:

等预案报上,请予备案。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表2:

XX公司(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现场核查意见

企业(园区)名称:

预案类型:

行业类型:

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核查人员:

核查时间:

年月日

预案中基本情况(单位、环境风险、周边环境及环保目标情况)与实际情况的相符性:

 

预案中应急防范设施(环境风险监测监控预警设施、应急池、围堰、应急阀门等设施)的落实情况:

 

预案中应急保障措施(救援队伍、专家队伍、应急装备、救援物资、通信设备等)的落实情况:

 

县级环保部门意见:

 

年月日

(盖章)

省辖市环保部门意见:

 

年月日

(盖章)

注:

类型一栏,企业填写一般、较大、重大、特大环境风险企业、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市级重点监控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涉重金属企业中的一个或多个,都不是填其他;园区填写国家、省级、市级工业园区、重点化工园区、涉重金属园区中的一个或多个,都不是填其他。

附表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备案编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单位地址

你单位上报的:

经审查,符合要求,予以备案。

 

(盖章)

 

年月日

注:

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编号由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年份和流水序号组成。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