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能自发光交通标识设置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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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220.20CCSR08DB33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9752021代替DB33/T9752015蓄能自发光交通标识设置技术规范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settingofenergystorageselfluminoustrafficsigns2021-05-06发布2021-06-06实施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33/T975-2021目次前言.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1标识分类及功能.24.2标识类型及特征.34.3诱导标识.34.4警示标识.64.5应急指引标识.94.6诱导照明标识.114.7路面亮化标识.115质量性能要求.125.1外观质量要求.125.2性能指标要求.126设置要求.136.1一般规定.136.2布设原则.137施工和质量检验.137.1一般规定.137.2施工.137.3质量检验.14附录A(资料性)蓄能自发光交通标识分类和应用汇总表.16附录B(规范性)蓄能自发光交通标识检测标准和抽样方法.26附录C(资料性)典型蓄能自发光交通标识设置示图.27DB33/T975-2021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3/T975-2015,与DB33/T975-2015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删除了术语标准激发光源(见2015年版3.2)、单一型标识(见2015年版3.6)、组合型标识(见2015年版3.7);更改了术语:

蓄能自发光交通标识(见3.1,2015年版3.1)、绿道(见3.3,2015年版3.4)、出行者(见3.2,2015年版3.3)增加了术语:

自发光粒子(见3.6)、太阳能智能系统(见3.7)、最低诱导照明亮度(见3.8);b)删除了基本规定(见2015年版4)、增加了4标识类型(见4);c)删除了设置路段的分类(见2015年版5);增加了质量性能要求(见5);d)更改了设置要求(见6,2015年版6);e)删除了路段综合设置(见2015年版7);f)更改了施工和质量检验(见7,2015年版8);g)更改了蓄能自发光交通标识分类和应用汇总表(见附录A、2015年版附录A);h)增加了附录B(规范性)蓄能自发光交通标识检测标准和抽样方法;i)增加了附录C(资料性)典型蓄能自发光交通标识设置示图。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金华市公路管理局、浙江省公路运输管理中心、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浙江路光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明辉发光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市公路学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吕宁生、徐晓和、方向征、张阳、项震宇、周健、李海光、林文岩、邹晓勇、李寿伟、何敏芳、陈浙江、楼文辉、胡永林、陈军、金钟声、范人杰、项斌、吕宇雯、姜明、施歆书、包瑞、赵爽、方显峰。

本标准及其所代替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5年首次发布为DB33/T975-2015;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DB33/T975-20211蓄能自发光交通标识设置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蓄能自发光交通标识设置的标识类型、质量性能要求、设置要求,以及施工和质量检验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绿道等蓄能自发光交通标识的设计、施工和质量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T9330.1塑料绝缘控制电缆第1部分:

一般规定GB17733地名标志GB/T18833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GB/T23827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B/T24725突起路标GB/T24907道路照明用LED灯性能要求GB/T24970轮廓标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JTGD81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F71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GF80/1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JTGF80/2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二册JTGH10公路养护技术标准机电工程JTT968突起路标胶粘剂胶接性能指标及试验方法SJ/T11558.2.2LED驱动电源第2-2部分:

LED隧道灯用驱动电源DB33/T2033-2017公路隧道蓄能自发光应急诱导设置技术规程DB33/T2204-2019自发光交通标识试验规程3术语和定义DB33/T2204-20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蓄能自发光交通标识energystoragetypeofselfluminoustrafficsignsDB33/T975-2021一种釆用长余辉等蓄能材料制成,可在自然光或电光等外部激发光源光辐射蓄能,并在失去外部激发光源后发光一定时间的交通标识(以下简称标识)。

3.2出行者traveler使用机动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和步行方式出行的道路使用者。

3.3绿道greenroad可供出行者使用的景观休憩、健身道路。

3.4自发光粒子selfluminousparticles由具有一定强度的透明材料与长余辉发光材料混合制成的具有自发光特性的粒子。

3.5太阳能智能系统solarintelligentsystem由太阳能板、蓄电池、智能模块、感应元件等组成的智能电路系统。

3.6最低诱导照明亮度minimumilluminationbrightness公路无照明灯具的条件下,采用自发光交通标识能供机动车、出行者基本通行的最低诱导照明亮度。

4标识类型4.1标识分类及功能4.1.1标识按使用功能分为诱导标识、警示标识、应急指引标识、诱导照明标识和路面亮化标识共五类,见附录A。

4.1.2诱导标识用于诱导公路线形、帮助机动车驾驶员和出行者辨认道路边界和车道分隔线、引导前进方向的作用。

4.1.3轮廓标识用于提升公路护栏、护柱等交通安全设施夜间反光和自发光诱导和警示功能,同时警示出行者与之碰撞。

4.1.4警示标识用于警示公路路口、危险路段、施工路段、路内建筑物等。

4.1.5应急指引标识用于机动车驾驶员和出行者在紧急情况下顺利的找到设施和应急疏散出口。

4.1.6诱导照明标识用于对公路线形的诱导和局部路面的照明。

4.1.7路面亮化标识用于夜间路面的自发光亮化和美化。

4.1.8标识按蓄能光源分自然光蓄能自发光交通标识和电光蓄能自发光交通标识;有自动控制功能的标识称为智能标识,智能标识具有通过IC芯片电路或光敏感应原件等,根据需要自动控制LED电光蓄能自发光标识的亮与灭的功能。

4.2标识类型及特征4.2.1标识的类型及特征见表1。

表中括号内为可选项,标识中同时具有诱导标识、警示标识、应急指引标识、诱导照明标识中的两种及以上功能的称为通用应急标识。

DB33/T975-20213表1标识类型表序号类型特征1标识型自然光蓄能自发光2型自然光蓄能自发光+反光3型自然光蓄能自发光+LED电光蓄能自发光(+反光、或+部分直射照明)4智能标识IV型自然光蓄能自发光+LED电光蓄能自发光+反光+智能控制5V型自然光蓄能自发光+LED电光蓄能自发光+部分直射照明+智能控制(+反光)4.3.诱导标识4.3.1路面标识4.3.1.1粘贴型路面标识(型、型)4.3.1.1.1普通路面标识(型)如图1所示为普通路面标识,分图a)梯形路面标识A,分图b)梯形路面标识B,分图c)方形路面标识,分图d)圆形路面标识,分图e)多边形路面标识。

自发光体基体反光体a)梯形路面标识Ab)梯形路面标识Bc)方形路面标识d)圆形路面标识e)多边形路面标识图1粘贴型路面标识(型)4.3.1.1.2智能路面标识(IV型)如图2所示智能路面标识,根据太阳能智能系统与自发光体不同组合配置,分图a)智能路面标识A,分图b)智能路面标识B,分图c)智能路面标识C。

a)智能自发光路面标识Ab)智能自发光路面标识Bc)智能自发光路面标识C图2粘贴型智能路面标识(IV型)4.3.1.2钉入型路面标识(型、型)如图3所示钉入型路面标识,即在4.3.1.1各个粘贴型路面标识的底部增加钉入路面中的弓形块和节柱,分图a)钉入型路面标识分离式结构图,图b)钉入型路面标识整体结构图。

DB33/T975-2021弓形块节柱粘贴型(智能)路面标识弓形块节柱粘贴型(智能)路面标识a)钉入型路面标识分离式结构图b)钉入型路面标识整体结构图图3钉入型路面标识(型、IV型)4.3.1.3半埋入型路面标识(型、型)如图4所示为半埋入型路面标识,分图a)自发光钢化玻璃路面标识(型),图b)电光钢化玻璃路面标识(型)。

a)自发光钢化玻璃路面标识(型)b)电光钢化玻璃路面标识(型)图4半埋入型路面标识(型、型)4.3.1.4埋入式路面标识(型)如图5所示为埋入型路面标识型。

太阳能智能系统LED灯基体自发光体图5埋入型路面标识(型)4.3.2柱式轮廓标4.3.2.1柱式轮廓标识4.3.2.1.1柱式轮廓标识(型)如图6所示为柱式轮廓标识(型)分三角形和片形两种,分图a)三角形(无中分带路段)柱式轮廓标识,分图b)三角形(有中分带路段)柱式轮廓标识,分图c)片形柱式轮廓标识。

DB33/T975-20215a)三角形(无中分带路段)b)三角形(有中分带路段)c)片形图6柱式轮廓标识(型)4.3.2.1.2柱式轮廓标识(型)如图7所示为三角形柱式轮廓标识(型)。

图7三角形柱式轮廓标识(型)4.3.2.2智能三角形柱式轮廓标识(型)如图8所示为智能三角形柱式轮廓标识(IV型)。

图8智能三角形柱式轮廓标识(IV型)4.3.3附着式轮廓标识4.3.3.1附着式轮廓标识(型)如图9所示,附着式轮廓标识(型),分图a)四边形自发光片轮廓标识,分图b)圆形自发光片轮廓标识,分图c)梯型自发光轮廓标识。

a)四边形自发光轮廓标识b)圆形自发光轮廓标识c)梯型自发光轮廓标识图9附着式轮廓标识(型)DB33/T975-20214.3.3.2附着式轮廓标识(型)如图10所示为附着式轮廓标识(型)分梯形、条形和弧形。

a)梯形Ab)梯形Bc)条形Ad)条形Be)条形Cf)弧形图10附着式轮廓标识(型)4.3.3.3附着式轮廓标识(型)如图11所示为带有LED灯的附着式轮廓标识分梯形、条形。

a)梯形Ab)梯形Bc)条形Ad)条形Be)条形C图11附着式轮廓标(型)4.3.3.4智能附着式轮廓标识(型)如图12所示为带有LED灯的圆形附着式轮廓标识。

基体自发光体太阳能智能系统LED灯图12圆形智能附着式轮廓标识(型)4.4警示标识4.4.1柱帽标识4.4.1.1柱帽标识(型、型)4.4.1.1.1柱帽标识(型)如图13所示为柱帽标识(型),分图a)圆形柱帽标识,分图b)椭球柱帽标识,分图c)方台形柱帽标识。

a)圆形柱帽标识b)椭球柱帽标识c)方台形柱帽标识图13柱帽标识(型)4.4.1.1.2柱帽标识(型)DB33/T975-20217如图14所示为带有LED灯的柱帽标识(型),分图a)圆形柱帽标识,分图b)椭球柱帽标识,分图c)三角形柱帽标识。

a)圆形柱帽标识b)椭球柱帽标识c)三角形柱帽标识图14柱帽标识(型)4.4.1.2智能柱帽标识(IV型)如图15所示为带有太阳能智能系统的智能柱帽标识(IV型),分图a)智能圆形柱帽标识,分图b)智能圆形柱帽标识,分图c)智能方形柱帽标识,分图d)智能三角形柱帽标识。

a)智能圆形柱帽标识b)智能椭球柱帽标识c)智能方形柱帽标识d)智能三角形柱帽标识图15智能柱帽标识(IV型)4.4.2警示柱标识4.4.2.1警示柱标识(型、型)4.4.2.1.1警示柱标识(型)如图16所示为警示柱(道口柱)标识(型)。

图16警示柱标识(型)4.4.2.1.2警示柱标识(型)如图17所示为带有LED灯的警示柱标识(型)。

DB33/T975-2021图17警示柱标识(型)4.4.2.2智能警示柱标识(型)如图18为带有太阳能智能系统和LED灯的智能警示柱标识。

图18智能警示柱标识(IV型)4.4.3立面警示标识(型)如图19所示为立面警示标识。

图19立面警示标识(型)4.4.4施工作业区警示标识(型、型)4.4.4.1施工作业区警示标识(型)如图20所示为施工作业区警示标识(型)。

图20施工作业区警示标识(型)4.4.4.2施工作业区警示标识(型)如图21所示为带有LED灯的施工作业区警示标识(型)。

图21施工作业区警示标识(型)DB33/T975-202194.5应急指引标识4.5.1应急通行指引标识(型、型、型)4.5.1.1应急通行指引标识(I型)如图22所示为应急通行指引标识(I型)。

a)箭头通行指引标识Ab)箭头通行指引标识B图22应急通行指引标识(I型)4.5.1.2应急通行指引标识(型)如图23所示为应急通行指引标识(型)。

a)箭头通行指引标识Ab)箭头通行指引标识Bc)箭头通行指引标识C图23应急通行指引标识(型)4,5.1.3应急通行指引标识(型)如图24所示为带有LED灯的应急通行指引标识(型)。

a)箭头通行指引标识Ab)箭头通行指引标识Bc)箭头通行指引标识Cd)箭头通行指引标识D图24应急通行指引标识(型)4.5.2设施应急指引标识4.5.2.1消防设施应急指引标识(型、型)4.5.2.1.1消防设施应急指引标识(型)如图25所示为消防设施应急指引标识(型),分图a)手提灭火器标识、分图b)消防按钮与方向组合标识。

a)手提灭火器标识b)消防按钮与方向组合标识(左或右)图25消防设施应急指引标识(型)DB33/T975-20214.5.2.1.2消防设施应急指引标识(型)如图26所示为带有LED灯的消防设施应急指引标识(型),分图a)手提灭火器标识、分图b)消防按钮与方向组合标识。

a)手提灭火器标识b)消防按钮与方向组合标识(左或右)图26消防设施应急指引标识(型)4.5.2.2其他设施应急指引标识(型)如图27所示带有LED灯的其他设施应急指引标识(型),分图a)楼梯应急指引标识,分图b)公共厕所应为急指引标识。

a)楼梯应急指引标识b)公共厕所应急所指引标识图27其他设施应急指引标识示例(型)4.5.3地名应急指引标识(型、型)4.5.3.1地名应急指引标识(型)如图28所示为地名应急指引标识(型)。

图28地名应急指引标识(型)4.5.3.2地名应急指引标识(型)如图29所示为带有LED灯的地名应急指引标识(型)。

图29地名应急指引标识(型)4.5.4通用应急标识(I型)如图30所示为通用应急标识,分图a)台阶应急标识、分图b)弧形标识、分图c)转角标识、分图d)圆形通用应急标识、分图e)锅形通用应急标识。

DB33/T975-202111a)台阶应急标识b)弧形标识c)转角标识d)圆形通用应急标识e)锅形通用应急标识图30通用应急标识(型)4.6诱导照明标识(型、型)4.6.1护栏诱导照明标识(型)如图31所示为实体护栏或柱式护栏诱导照明标识(型)。

图31实体护栏或柱式护栏诱导照明标识(型)4.6.2护栏智能诱导照明标识(型)如图32所示为护栏带有太阳能智能系统和LED灯的智能诱导照明标识,分图a)为实体护栏或柱式护栏智能诱导照明标识、分图b)为波形护栏智能诱导照明标识。

a)实体护栏或柱式护栏智能诱导照明标识b)波形护栏智能诱导照明标识图32护栏智能诱导照明标识(V型)4.7路面亮化标识如图33所示,路面亮化标识是自发光粒子与胶粘剂拌合后在路面上整体铺设而成的特定几何形状,如花草、动物、文字等。

分图a)路面整体亮化标识(型),分图b)路面图案亮化标识(型),分图c)路面文字亮化标识(型)。

DB33/T975-2021a)路面整体亮化标识(型)b)路面图案亮化标识(型)c)路面文字亮化标识(型)图33路面亮化标识(型)示例5质量要求5.1外观质量要求诱导标识、警示标识、应急指引标识和护栏诱导照明标识的外观质量按DB33/T2204-2019中的5.1执行。

5.2性能指标要求5.2.1标识的发光性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a)耐候性试验前,诱导标识、警示标识、应急指引标识和诱导照明标识的发光性能要求执行DB33/T2204-2019中5.2.1表2的规定;b)诱导标识、警示标识、应急指引标识、诱导照明标识和路面亮化标识耐候性试验后,每个试样耐候性能试验后发光性能试验试样亮度按照DB33/T2204-2019中6.3.3的规定,路面亮化标识耐候性能试验后试样亮度应不小于表2中各时段亮度值。

5.2.2标识的其他性能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表3规定。

表2路面亮化标识发光性能要求类型10min内亮度1h内亮度应用范围亮度(mcd/m2)高亮1200180小面积(1m2)路面图案标识中亮900150大面积(1m2)路面发光标识低亮45060表3标识技术要求项目型型型IV型V型蓄能自发光性能按DB33/T22042019中5.2.1执行最小逆反射系数-按GB/T18833执行直流电压(V)-36功率(W)-158诱导照明亮度(cd/m2)-0.3防护等级/IP65力学性能路面标识的抗压荷载、抗冲击和纵向弯曲强度按DB33/T2204-2019的5.2.2中表4的规定执行5.2.3路面亮化标识与路面图案标识应选用透明树脂类粘结剂混合固化。

粘结剂质量技术指标应符合工厂产品质量保证书要求。

DB33/T975-2021136设置要求6.1一般规定6.1.1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环保和谐、经济实用”的理念,综合考虑道路条件、通行状况、环境影响气候条件等因素,提升夜间路域环境,并与交通设施相协调。

6.1.2标识在无照明但有出行者夜间出行需求的道路上应作为最低诱导照明亮度设施,在有照明的道路上宜作为改善和加强安全应急诱导照明应用。

6.1.3在公路或绿道上设置标识,设计前应调查现有交通设施、道路周边夜间光环境及夜间非机动车、行人情况,掌握标识设置有关基础资料。

在新建公路设置标识应与相关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协同考虑。

6.1.4应根据道路周边光环境的实际情况确定设计标识的类型。

道路光环境判定划分标准分三类:

道路内及周边未见照明灯光的为一类路段;道路无照明的穿村镇路段和从穿村镇路段起点和终点前后1公里范围为二类路段;道路内有照明设施的为三类路段。

6.1.5带有太阳能智能系统的标识应使用在有日累计太阳光直射达1小时以上的路段应用。

6.2布设原则6.2.1在夜间有出行者的无照明或不持续照明的交通量较少公路或绿道边线应设置自然光蓄能自发光交通标识。

6.2.2在道路周边附近可见电灯或夜间出行者较多的公路或绿道边线应设置电光蓄能自发光交通标识。

6.2.3在有照明设施的公路或绿道边线宜设置电光蓄能自发光交通标识,保证路边缘线应急安全诱导。

6.2.4标识可利用路侧护栏、标志立柱等设施进行设置,但不应影响其他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效果。

6.2.5标识与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之间应互相协调,避免产生干扰。

6.2.6安装诱导标识时,反光面应面向交通流,自发光面应保证行人可见。

6.2.7典型蓄能自发光交通标识设置示例图见附录C。

7施工和质量检验7.1一般规定7.1.1标识施工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保证体系。

7.1.2标识应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结合施工环境,制订施工组织方案,明确场地建设,标识装置储运,施工流程,施工方法,质量安全目标及保障措施报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7.1.3标识成品进场时,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核查出厂产品合格证及第三方有检测资质单位的产品质检报告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方可投入使用。

对疑有质量问题的标识应按附录B要求送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7.1.4标识的施工和质量检验除了应符合JTGF71中关于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规定外,应符合JTGF80/1、JTGF80/2、DB33/T22049以及附录B的规定。

7.2施工7.2.1施工准备DB33/T975-20217.2.1.1已通车运营道路施工标识,采用局部封闭或全封闭施工时须按JTGH10的规定编制交通组织方案并经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路政部门批准发布的施工封道公告,宣布封闭时间、封道路段长度、封路影响区域、车辆绕行方法、封道方法和恢复交通时间等信息,指派专人指挥和管理交通。

7.2.1.2落实好标识、自发光粒子和其他材料设备的采购、储存以及施工机械设备、人员和相关保障措施7.2.2施工作业7.2.2.1已通车运营道路施工标识应符合7.2.1.1规定。

7.2.2.2诱导标识、警示标识、应急指引标识、诱导照明标识施工方法分在相关设施上直接安装和开挖基础安装两种,其中在基础上安装的标识为柱式轮廓标识、警示柱标识、施工作业区警示标识和地名应急指引标识。

7.2.2.2标识在相关设施直接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按照有关国家和行业规范的要求对自发光交通标识安装位置实地测量,确定坐标和高程;b)对照设计图纸用色笔在实地进行划线示出标识安装的中心和边缘,并注明标识型号,供安装时核对;c)根据色笔实地划线示出的标识安装中心和边缘进行定位和安装,安装误差符合本标准表4的要求;d)标识在基础上安装按照JTGF71执行。

7.2.2.3路面亮化标识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a)标识施工要求路面干燥;b)按照设计配比,选用小型搅拌器拌合自发光粒子与粘结剂,拌合时间应符合粘结剂的技术要求,并确保粘结剂在自发光粒子中分布均匀,自发光粒子无离析;c)搅拌完成后在已放样的路面上摊铺混合料,用平板震捣至平整密实,应在粘结料固化前摊铺完成。

7.2.2.4路面亮化标识须自检合格,其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或本标准表3等相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应进行返工,直至符合要求。

7.2.2.5标识经自检符合要求后,应对标识表面进行擦拭,要求外观清洁无污染。

标识自检不合格应返工直至符合要求。

7.3质量检验7.3.1基本要求7.3.1.1标识的类型、类別、规格应与设计文件相一致。

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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