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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奖罚办法试行

XX集团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奖罚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增强各单位安全生产控制力,促进施工安全生产各方主体责任落实,规范安全生产行为,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行业)标准、规程规范和规范性管理文件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行业)标准、规程规范、规范性管理文件以及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施工现场和工程实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从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本办法统称为安全生产违规行为。

第三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授权成立的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组、分公司和项目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事故调查组、负有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对所属有关责任单位、相关单位,责任班组(包括负有责任的自营项目施工班组、联营队伍、分包单位以及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拆单位,下同)及其有关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存在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实施经济处罚,适用本办法;同时,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隐患排查治理中、防范事故发生及事故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实施奖励,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安全生产违规行为经济处罚主要采取罚款、没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取消安全奖等经济处罚方式;安全生产奖励主要采取月奖励、季度奖励、年度安全抵押金奖励和不定期的奖励等方式。

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按本办法规定采取经济处罚外,将对有关责任人采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公司总承包范围内所有责任班组必须执行本办法规定。

为加强合同履约过程管理,本办法作为对外签订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和施工班组承包协议的附件之一,具有合同(协议)同等效力。

合同(协议)中必须明确:

“乙方(责任班组)必须执行《盘锦鼎隆房地产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奖罚办法(试行)》规定”。

第六条根据集团公司奖罚制度要求,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隐患排查治理中、防范事故发生及事故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均应实行重奖;在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中,应奖罚结合,做到有罚有奖。

各项目部提倡评选“每月之星”活动,并根据评选结果,每月进行奖励和公示。

第七条房地产公司,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按协议约定进行奖罚,当然在安全协议中可约定本办法中的全部或部分条款。

为避免重复奖罚的出现,各分公司、房地产公司应把奖罚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章公司级奖罚规定

一、安全奖励

第八条对完成当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的单位,按当年度安全抵押金的数额实行对等奖励;对于完成季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单位,按季度抵押金的数额实行对等奖励。

第九条对于获得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项目,公司根据工程规模给予项目部2—5万元奖励,并根据工程规模给予项目部增加10—50万元成本(如为自营项目以责任书为准,如为联营合作项目,按合同约定给予奖励,如无约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施工人员,根据避免事故的性质给予0.5-2万元的奖励:

1、业务扎实,工作负责,思路清晰,忠于职守,勤勤恳恳,敢于负责。

2、能够及时具体地完成上级或领导下达的工作任务。

3、及时发现和处理重大事故隐患。

4、由于监察到位而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对于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把遇难人员从死亡线上拉回,挽救了较大损失的有功人员,按挽回经济损失的程度,给予0.5万元及以上的奖励。

第十二条受到上级及政府有关部门通报表扬的,经予项目部或个人0.3-1万元的奖励。

二、安全处罚

第十三条隐患排查制度落实不到位:

1、在安全大检查中,在一个现场发现“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安全隐患超过七项(含七项)的,说明项目部安全管理及隐患整改落实严重不到位,责令限期整改,在全公司通报,并给予项目部(含班组)如下处罚:

7-9项:

1万元的处罚;

9-11项:

1.5万元的处罚;

11-13项:

2万元的处罚;

13-15项:

2.5万元的处罚;

15项以上:

3万元的处罚。

(其中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员等按责任大小进行分摊,下同)

2、在安全大检查中,在一个工地发现“安全内业资料”缺陷较多(指10点及以上),说明项目部对安全内业管理不重视或安全内业管理人员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责令项目部限期整改,并处项目部(含班组)0.5-1万元的处罚。

3、发现上次检查的隐患未能整改或应付解决,整改措施不到位的责令项目部重新整改,并可给项目部及责任班组1-5万元的处罚。

第十四条安全检查制度未落实,一个月内无发现隐患记录或项目部安全检查次数不够,无发现违章及处罚违章记录(无施工任务除外),给予项目部及相关责任人0.5万元及以上的处罚。

第十五条安全奖罚制度未落实,一个月内无发现奖罚有关人员的,给予项目部0.5万元的处罚。

第十六条专项方案编审制度未落实:

1、未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专项方案未经项目部审核和公司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给予项目部及责任班组罚款5000元。

2、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未按专家意见修订专项方案,擅自组织施工的,给予项目部及责任班组罚款10000元。

第十七条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未落实:

未进行方案(尤其是专项方案)技术交底,未按规定履行“三方”(交底人、被交底人、监督人)签字手续,交底资料不真实的,交底不到位(交底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包括方案中设在永久建筑物上的预埋件详图及平面布置图)并在施工过程中未及时跟踪验收,造成难以整改的事实,给予项目部及责任班组罚款5000-10000元。

第十八条未建立从业人员档案,未组织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就安排上岗的,安全教育流于形式,考试卷作答出现“一支笔”现象的,特殊岗位无证上岗的,可给予项目部及责任班组罚款5000元。

第十九条安全文明施工方面不能满足公司要求,存在投入严重不足,要求参评的未及时申报,未及时获得参选牌,可能影响到公司安全责任目标的实现,给予项目经理2万元处罚,项目副职1.6万元处罚。

对联营合作项目在与公司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要求创文明达标工地的,最后没有被评上要求级别的文明工地,公司除了没收联营合作方剩余的安全措施费用,并另行给予联营合作方按工程造价0.5%处罚。

第二十条受到政府处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在施工过程因存在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包括责令停工整改、责令停止使用、给予黄牌警告、发文通报批评、罚款、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停止招投标活动等行政处罚,或因其他违规行为被记入行业不良信用档案),对责任班组处以5~20万元(受市级行政处罚)、10~50万元(受省部级行政处罚)罚款。

对责任单位处以5~10万元罚款,当年度安全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具体按照公司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较大影响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1、责成事故责任单位对责任班组处以每死亡一人按150万元罚款,处罚款项全部上缴公司,责任班组还必须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对事故责任单位视其情节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严重程度处以5~10万元罚款。

3、对事故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罚款总额视其情节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严重程度按照事故赔偿金额或直接经济损失的10~30%。

罚款总额按安全抵押金系数分解于相关责任人,并没收事故责任单位当年度个人安全抵押金,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季度、年度安全奖。

4、取消事故责任单位上级管理或监督机构(分公司或相当分公司管理机构、房地产公司、公司机关)季度安全奖。

第二十二条存在下述较大安全隐患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可给予项目部及责任班组0.5-5万元的处罚。

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或不合格的工艺、设备、材料,危及施工安全而不加制止的或制止不力的。

2、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体设施的。

3、高压防护不到位的,或违规在高压线边上不安全距离处从事作业或起重吊装作业的。

4、建筑起重机械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或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在现场检查中查出其它严重安全隐患的(指下述规定中可被罚款5000元及以上情况)。

5、未经项目部、监理同意拆除模板或支承结构的。

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专项方案组织施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7、有意破坏安全防护设施、装置行为的。

第三章项目部奖罚规定

一、项目部级安全奖励

第二十三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上级文件精神。

在认真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宣传安全文明施工常识,杜绝“三违”,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止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者,一次性奖励500元。

第二十四条长期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关心安全生产、经常指出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及提出切实可行整改意见者,一次性奖励500元。

第二十五条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大事故者,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奖励500元。

第二十六条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者(事故责任者不在此列),一次性奖励500~1000元。

第二十七条在安全文明施工中表现突出的人员或班组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奖励300元。

二、项目部级安全处罚

第二十八条要求封闭管理的项目部,不按“安全文明施工策划”方案要求设置,围墙、道路、洗车台等不合格,项目部可强制执行,所产生的费用从安措费中直接支付,并可处5000元及以上的罚款。

门卫制度不落实,出现门卫人员脱岗、外来人员未登记进入工地,给予门卫责任人一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九条所有进入工地人员(包括运输装卸人员等)必须戴好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帽,未戴安全帽或所戴安全帽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给予责任班组罚款100元/人。

第三十条在建工程内违章搭设临时宿舍,给予责任班组罚款1000元/间。

第三十一条工地临时宿舍内违章存放和使用“三炉”的,给予责任班组罚款1000元/间。

第三十二条工地临时宿舍、职工食堂、总配电室、仓库、易燃易爆品堆放场所、动火作业场所、木作油漆车间等消防重点部位未按要求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失效的,给予责任部门罚款100元/处(部位)。

第三十三条各施工班组未按规定配置兼职安全员,给予责任班组罚款200元/天;班组兼职安全员作业时间不佩戴红袖章,每发现一次处罚50-200元;班组兼职安全员不在现场或未向项目部请假离开工地的给予责任班组罚款200元/天。

第三十四条各班组兼职安全员对施工现场“三违”情况制止不力,以致发生重复性违章行为,处罚现场兼职安全员、班组长各200元/次。

对于重复性违章行为当事人加倍处罚,并可要求清退出施工现场(三次以上)。

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定时间组织班前安全活动,给予班组兼职安全员罚款200元/次。

第三十六条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上岗,罚款100元/次,同时给安全员罚款100元/人次。

如属于责任班组不配合到位的,全部罚款由责任班组承担。

第三十七条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罚款责任班组200元/人次。

第三十八条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或未按规定将安全带挂在牢固点上,罚款100元/人次。

第三十九条严禁穿拖鞋、凉鞋、高跟鞋,以及酒后进入施工现场,违者罚款100元/人次。

第四十条严禁在禁烟区域吸烟或乱扔烟头,违反者罚款50元/人次。

第四十一条安全文明责任区及其周围脏、乱、差,未按规定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对责任班组每项罚款200-300元/次。

第四十二条在工地随意大便、偷窃工程物资,一经发现,给予最低2000元处罚,并可根据情况严重程度,给予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擅自动火作业的罚款100~200元/次,如属于交底不到位造成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第四十四条对现场不服从管理的单位,处罚500元/次;对打骂、威胁、恐吓安全管理人员及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处罚责任班组2000-20000元/次,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赔偿,情节严重的责令清退出工地。

第四十五条在施工现场内打架,违反劳动纪律,给予双方当事人或责任班组各处罚1000-5000元/人。

第四十六条不按规定参加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的每次罚款200元/人次,迟到者50元/人次。

第四十七条随意破坏或拆除防护设施的,每次罚款100~300元/人次,并承担恢复费用。

第四十八条现场临时用电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施工临时用电系统不符合“施工用电方案”布置要求(漏电开关设置、线径大小、根数、接地装置)任意施工的,给予责任班组一次罚款5000元,电工一次罚款500元,如属于项目部对于“施工用电方案”交底不到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500元的处罚。

2、施工现场采用柴油(汽油)发电机临时供电的,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要求做好接零(接地)保护。

发电机、电箱、施工机械设备未按要求接零(接地)保护的,给予责任班组一次罚款500元,电工一次罚款50元。

3、用铁丝、铜丝代替保险丝(短路、过载保护器)的,给予责任班组罚款100元/处。

4、总配电室(箱)、二级分配箱箱门没有标识、关闭上锁,给予电工罚款100元/箱。

5、由于临电设施(如电箱、电缆等)投入不足存在安全隐患的,对负责敷设和维护临电系统的责任班组处以一次罚款1000元。

6、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和电焊作业,未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违章操作的,给予违章操作人员每人罚款100元。

责任班组未向作业人员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给予责任班组罚款200元/人。

7、施工班组自带手持电动工具进场,必须主动向项目部申报进场使用登记,经项目部指定检测人员(机电专业)按规范要求检测合格(外壳、手柄、插头、开关、负荷线等是否完好无损,绝缘电阻值是否达到规范要求),并登记在册后方可进场使用。

未经检测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一经查实,给予没收,并可给予责任班组罚款1000元/台。

8、高压防护不到位的,或违规在高压线边上不安全距离处从事作业或起重吊装作业的,每次可给予1000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拆、使用过程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及省、市住建厅有关规定,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未按规定办理安拆告知手续,违规组织安拆的,给予责任班组罚款1000元/台(对于建设主管部门不受理的情况,应通过业主、监理、施工、设备四方同意,并按正常手续办理,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2、安拆人员无证上岗的,给予无证上岗人员及责任班组罚款各500元/人。

3、塔吊、施工电梯附着装置安装型式、尺寸与说明书不符,且未经专家论证或原厂家技术部门确认的专项设计验算方案的,给予施工班组处以5000元罚款。

4、塔吊、施工电梯自由端高度超高的,给予施工班组5000元罚款。

5、塔吊、施工电梯安装完毕,未经检测合格和“四方”验收,未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备案(或未经核准使用,无使用登记牌)违规投入使用的,给予责任班组罚款5000元/台(对于因备案部门不受理的情况应做到检测报告、验收手续齐全,并经业主、监理、项目班子同意后,方可使用)。

塔吊、施工电梯安装高度每增加60m时,或安装到最终使用高度,上次检测后使用期满1年,未按规定重新进行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未经“四方”验收违规继续使用的,给予责任班组罚款5000元。

6、对于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使用班组(实际委托检测方)有配合通融造假的,一经查实,给予责任班组罚款1万元/台(份)。

7、在塔吊安全装置(力矩限位器、起重量限制器、起升高度限位器等)失效状态下,司机仍进行违章吊运货物的,一经发现,给予司机及责任班组一次罚款各1000元。

8、施工升降机防坠器超过标定期限继续使用的,给予责任班组罚款1000元/个。

9、无证人员违章操作塔吊和施工升降机的,给予违章作业人员、责任班组和电梯操作工罚款500元/人次。

10、施工升降机卸料平台无满铺,防护门设置不符合要求或变形无法关闭的,给予责任班组每处罚款100元。

11、施工升降机卸料平台防护门应指定由升降机司机负责关闭(插销应设在外侧),如防护门处于常开状态的,给予司机及责任班组一次罚款各100元。

12、施工电梯超载的,处罚责任班组或司机200元/次.未编方案并经审批同意而运输超长钢管的,处罚责任班组或责任人200-1000元/次。

13、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应建立日常维护检修制度,并形成记录,保存在项目部,如发现未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的,或检查不合格未及时处理的,按每次处罚500-1000元。

如发现有螺栓松动、附着失效现象发生,可给予每台次5000元及以上的处罚。

14、塔吊、施工升降机升节、附着,应向项目部办理告知手续,提供经审批的方案,并进行技术交底后方可进行,项目部应派员监督,如违规擅自作业,给予责任班组处罚款5000元及以上。

15、起重吊装作业,违犯“十不吊”的,处罚班组500元/次,信号工100元/次,未落实信号工的,处罚班组500元/次。

第五十条脚手架搭设不符合专项方案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以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落地式钢管脚手架立杆基础为回填土时,基础无平整、夯实、垫木(硬化),或大部分垫木不符合规范要求(垫木长度小于2跨,厚度小于50㎜)的,给予责任班组一次罚款3000-10000元/幢,并责令限期整改。

2、外架悬挑梁固定端与建筑物结构连接不可靠(采用预埋U型套箍固定的,套箍少于两道,箍梁间隙未用铁锲或硬质木塞紧;采用U型螺栓穿板固定的,螺栓无垫块,没有用双螺母紧固),给予责任班组罚款300元/处。

3、外架悬挑梁反拉卸荷钢丝绳松驰不受力,钢丝绳直径太小,有断股、断丝超标的,绳卡少于三扣,上端钢丝绳挂环与建筑物结构连接不牢靠的,给予责任班组罚款300元/处。

4、脚手架立杆间距超宽,立杆弯曲变形,架体拐角(阴、阳角)处立杆漏设、少设,剪刀撑少设或不连续,连墙件设置不足、无设置扫地杆,架体与建筑物临边间隙超宽,作业层脚手架无满铺,脚手板无绑扎牢固出现探头板的,未设合格的踢脚板的,给予责任班组罚款100元/处。

5、脚手架分段搭设完毕,未按规定在使用前组织验收的,给予责任班组一次罚款1000元/段。

6、脚手架出现整体或局部下沉、架体扭曲变形,没有按要求及时整改的,给予责任班组一次罚款5000元。

7、脚手架未按规定进行防雷接地,架体与附近架空输电线路安全距离不够时没有采取防护隔离措施的,给予责任班组一次罚款5000元。

8、小横杆未设在主节点上,处罚责任班组30元/处。

9、未按要求设置兜底或兜底不严密的,处罚责任班组50元/处。

10、外架上杂物未及时清理,每处可罚款100元,堆放材料、设备超过允许荷载的处罚责任班组或责任人1000元/次。

11、利用外架作模板支撑的,每发现一处处罚500元,并责令改正。

12、脚手架搭设未按照JGJ130-2011等行业标准搭设的,每发现一处,处以罚款100元,并责令立即改正。

第五十一条卸料平台不得利用外架搭设,应独立设置。

自制卸料平台必须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编审“卸料平台专项方案”,施工完后项目部应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挂牌使用。

如与方案不符,存在悬挑梁固定端长度过小,悬挑梁与建筑物结构连接不可靠,平台与外架相连接,平台4道反拉卸荷钢丝绳松驰不受力或受力不均衡,角度过小,钢丝绳压在外架横杆上,钢丝绳吊拉环不可靠,钢丝绳绳卡不符合要求,平台未满铺,平台两侧防护栏杆未封闭,平台前口无设置平网防护,平台超载无设限载明确标志的,给予责任班组罚款100元/处。

平台支承结构和卸荷钢丝绳吊挂存在安全隐患,平台超载严重的,给予责任班组一次罚款3000元/平台。

第五十二条模板支撑体系搭设不符合专项方案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以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模板支撑架立杆地基无平整夯实,无设置木垫板,或木垫板长度小于2跨,立杆悬空不着地,立杆(钢管)接长采用搭接,立杆上部没有使用可调顶托,通过横杆、扣件传力,立杆顶步自由端超高,立杆间距超宽,架体步距超高,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少设漏设的,给予责任班组罚款500-5000元/层,并责令更改到位,同时视专业工长或施工员监管及落实情况,给予处罚100-300元/层。

2、模板支撑体系出现10处(项)以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给予责任班组罚款5000元,给予责任专业工长或施工员处罚300元。

3、未按规定组织模板工程验收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0元。

4、未经项目部同意拆除模板或支承结构的,给予责任班组罚款10000元。

第五十三条所有临边、洞口未按规范要求进行防护或防护不到位的,给予责任班组罚款300元/处(项)。

第五十四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专项方案组织施工,现场施工与专项方案不符的,给予责任班组处以10000元罚款。

第五十五条对有关部门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任单位和责任班组必须按要求整改到位,否则,予以加倍处罚。

有关部门对同一安全隐患连续三次提出整改意见,而责任班组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项目部另行组织整改,整改一切费用由责任班组承担,并给予责任班组一次性罚款1万元。

第五十六条安全防护设施的预埋(包括塔吊、人货梯、外架、卸料平台等)应编制预埋件详图及平面布置图,并在浇灌砼前应通知项目部进行验收,如砼浇灌完后发现不合格,班组应承担一切返工损失,并视严重程度给予责任班组1000-10000元的处罚。

第五十七条不合格材料进入现场,未经验收使用的,且不听从项目部要求进行退换的,给予每次10000元的处罚。

第五十八条安全防护设施、装置、施工成品如属人为故意破坏的,一经查实,给予责任班组处以0.5-1万元罚款,并承担恢复费用,如造成经济损失的照价赔偿,对责任人由责任班组给予处罚,并清退出场。

第五十九条凡对事故隐患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不按期完成整改或不及时回复整改情况的,对责任班组单处1000元罚款。

第四章处罚程序与执行监督

第六十条公司或分公司或项目部安全生产检查组(督查人员不少于3人),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必要时,督查人员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当场填写《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项目经理(或陪同检查的项目部副经理、技术主管)予以签字确认作为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事实依据。

第六十一条公司或分公司或项目部安全生产检查组依据违规事实和本办法规定,会同相关部门拟就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开具罚款单,报领导批准,签发后报财务执行并公示。

对于己经单独作出处罚的行为的隐患,在进行隐患数量统计时不宜进行重复计算。

质量方面的隐患不在本规定范围内,在进行安全隐患数量统计时不应计入在内。

对于内业资料方面的缺陷,单独统计。

第六十二条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公司及时成立内部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调查、分析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提出事故处理建议,形成内部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作出事故处理决定,由公司发文下达执行。

第六十三条责任单位(或责任班组)对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处罚单或文件(单项罚款金额1万元以上的)有异议时,在处罚单或文件下达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安委办提出书面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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