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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理制度

燃气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燃气专业管理,保障员工安全健康和生产顺行,根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和《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使用燃气的管理工作。

3.术语和定义

3.1可靠的隔断装置

插板是可靠的隔断装置。

水封装在其他隔断装置之后并用时,才是可靠的隔断装置。

密封蝶阀不能作为可靠的隔断装置,只有和水封、插板、眼镜阀等并用时才是可靠的隔断装置。

3.2盲板

盲板应用钢板制成,并无砂眼,两面光滑,边缘无毛刺。

盲板尺寸应与法兰有正确的配合,盲板的厚度按使用目的,经计算后确定。

4.职责

4.1燃气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机构

 

 

副组长:

副经理、电气总工

安环保卫部

生产运行部

机动科

元通能源站

热处理作业区

设备点检作业区

组长:

总经理

天车作业区

综合管理部

公司成立燃气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安环保卫部、机动科、设备点检、热处理作业区、元通能源站等部门的领导组成。

燃气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

a)对燃气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

b)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燃气专业的法律法规;

c)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燃气管理制度;

d)对有关燃气安全、运行、管理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e)组织公司燃气应急预案演练。

4.2元通能源站和设备点检热区是天然气运行的专业管理部门。

a)负责按照设计参数供应天然气;

b)负责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燃气专业的法律、法规,制定公司燃气管理制度;

c)负责天然气的专业管理;

d)负责与燃气供应方的联系工作;

e)负责燃气设施停送气、燃气动火作业前的气体含量检测;

f)负责天然气的燃爆试验及监护工作;

g)负责对管辖界面内燃气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

4.3机动科是燃气设备、设施的管理部门。

a)负责审查燃气专业检修队伍资质,审定燃气设备检修方案

b)对重点检修项目现场进行监护、检查;

c)负责组织燃气设备事故的抢修;

d)负责对燃气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4安环保卫部是安全管理、燃气防火的监察部门。

a)负责对燃气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对公司级动火作业进行审核;

b)负责及对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c)负责制定燃气操作安全专业培训计划。

4.5综合管理部是职工食堂燃气使用的安全监管部门。

a)负责对食堂区域燃气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6燃气使用部门的职责

a)负责按照设计参数使用天然气。

b)负责建立本部门燃气管理制度、相关岗位规程。

c)负责所管辖界面内燃气输送、使用的管理工作;

d)负责所管辖界面内燃气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

e)负责制定、实施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保留相关记录。

5.管理内容和要求

5.1通用要求

5.1.1凡是燃气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5.1.2各单位要确保管辖界面内的燃气设施完好。

5.1.3各单位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固定式气体监测报警装置,为燃气操作岗位配备便携式气体监测报警装置,并确保监测报警装置完好、有效。

5.1.4燃气管道应安装低压警报装置。

5.1.5凡经常检修的部位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密封阀门不能作为可靠的隔断装置,只有和水封、插板、眼镜阀等并用时才是可靠的隔断装置。

5.1.6燃气设备和管道的最高处、燃气管道末端、燃气设备和管道隔断装置前应安装放散管,并预留检测取样接头。

厂房内或距厂房20m以内的燃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口应高出房顶4m,严禁在厂房内或向厂房内放散燃气。

5.1.7为防止燃气串入氮气管内,只有在通氮气时,才能把氮气管与燃气管道联通,停用时应断开或堵盲板。

5.1.8所有可能泄漏燃气的地方应挂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跨越公路的燃气管道,应有限高防撞保护设施,地埋燃气管道附近应设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5.1.9燃气管道应采取消除静电和防雷的措施。

5.1.10新建或检修完毕后的燃气管道应严格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规定对燃气管道采用氮气做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未投入运行的燃气管道,应采用氮气保压。

5.1.11燃气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确认检测监控设施齐全、安全装置有效、不存在泄漏后,方可投入使用。

5.1.12燃气设施在送气前,应对燃气设施内的空气进行置换。

空气置换完毕,才能引入燃气。

置换气体应是氮气。

5.1.13处于生产运行的燃气设备和非生产的燃气设备应当可靠断开。

5.1.14在煤气区域作业或检查时,应配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必须两人以上协作,有专人监护,检查应携带可靠的通讯工具。

5.1.15应按照《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规定,对下列档案、资料进行管理:

a)燃气设施技术档案:

包括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检验报告、竣工说明书等资料;

b)燃气设施大修、中修及重大故障情况档案;

c)应保留燃气设施的运行情况、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的记录。

5.2燃气设施的操作

5.2.1除有特别规定外,任何燃气设施均应保持正压操作,在燃气设备停止生产而保压又有困难时,则应可靠地切断燃气来源,并将内部燃气吹扫干净。

燃气使用单位停气时间超过24小时,必须就近堵盲板并将管道内残余燃气吹扫置换干净。

5.2.2吹扫和置换燃气设施内部的燃气,应用氮气作为置换介质。

吹扫和引气过程中,不应在燃气设施上栓、拉电焊线。

5.2.3燃气设施内部气体置换是否达到预定要求,应按预定目的,根据含氧量和一氧化碳(煤气)或甲烷(天然气)分析或燃爆试验确定。

5.2.4炉子点火时,炉内燃烧系统应具有一定的负压,点火程序应按照“火等气”的原则,先点燃火种后给燃气,不应先给燃气后点火。

5.2.5凡送煤气前已烘炉的炉子,其炉膛温度超过1073K(800℃)时,可不点火直接送煤气,但应严密监视其是否燃烧。

5.2.6送燃气时不着火或者着火后又熄灭,应立即关闭燃气阀门,查清原因,排净炉内混合气体后,再按操作规程重新点火。

5.2.7凡强制送风的炉子,点火时应先开鼓风机但不送风,待点火送燃气后,再逐步增大供风量和燃气量。

停燃气时,应先关闭所有的烧嘴,然后停鼓风机。

5.2.8送燃气后,应检查所有连接部位和隔断装置是否泄漏燃气,并进行确认。

5.3燃气停送作业

各燃气用户年修、定修、日常检修、事故抢修、点停炉操作,涉及到停送燃气作业,必须通过本单位调度系统向能源部动力调度系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燃气停送作业,应遵循以下规定:

5.3.1共同作业

年修、定修、临时检修、新项目第一次点火等作业,由集团公司能源部、燃气使用单位共同完成停送燃气操作。

每次停送燃气成立停送气领导小组,组长由能源部主管燃气安全运行的副部长担任,组员包括安全环保部、保卫部、设备部、能源部、燃气使用单位、医疗机构的相关负责人。

共同制定停送气方案,由能源部统一指挥实施。

5.3.2独立作业

按照职责分工和管辖区域,元通能源站、燃气使用部门分别独立完成停送燃气操作。

燃气使用部门通过调度系统联络,提出停送燃气申请,并记录。

停送燃气的操作人员,严格按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元通能源部站进行相关气体检测、燃爆实验及监护工作。

5.3.3停送燃气操作票

燃气停送操作票应在停送气方案确定后,按照区域分工原则,根据停送燃气方案填写。

元通能源站和燃气使用部门按照停送燃气方案和岗位操作规程进行停送燃气操作,填写操作票。

燃气停送操作票保管两年。

5.4燃气运行监控

燃气岗位操作人员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和设计参数进行监控,并记录。

根据生产要求,如需调整参数,应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通过生产调度系统确认、联络,做好记录。

用于监控、记录燃气运行情况的计算机内存程序严禁私自改动。

5.5燃气设施的检修应符合以下规定:

5.5.1燃气设施检修时,应可靠切断燃气来源并将内部燃气吹净。

5.5.2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燃气设施,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或采取氮气保压措施。

为防止自燃,未将内部可燃物清洗干净的燃气设施严禁自然通风。

5.5.3煤气设备检修期间不应关闭放散管,保证空气流通,随时检测一氧化碳及氧含量,应携带一氧化碳及氧含量检测装置,并采取防护措施,设专人监护。

5.5.4进入煤气调压室、压缩机房、阀门井和检查井等场所作业时,应根据需要穿戴防护用具,系好安全带;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应轮换操作;维修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

5.6带煤气作业,应遵循以下规定:

5.6.1带煤气作业应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应取得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5.6.2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操作插板等危险作业,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

作业时,应设专人在现场监护,操作人员应佩戴空气呼吸器。

5.6.3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5.6.4距工作场所40m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m以外。

5.6.5带煤气作业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

5.7进入煤气设施内部工作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5.7.1进入煤气设备检修前,应确认切断煤气来源,必须用氮气吹扫置换煤气管道、设备及设施内的煤气,严禁用空气直接置换煤气;煤气置换完成后,再用空气置换氮气,并进行氮含氧检测,检测合格并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进入。

5.7.2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检测一氧化碳及氧气含量。

经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携带一氧化碳及氧气监测装置,并采取防护措施,设专职监护人。

一氧化碳含量不超30mg/m3(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50mg/m3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h;不超过100mg/m3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0.5h;在不超过200mg/m3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5min-20min。

5.7.3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h以上。

5.7.4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应早于动火或进塔(器)前0.5小时,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应重新分析。

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0.5小时,也应重新分析,取样应有代表性,防止死角。

5.8燃气设备动火作业,应遵循以下规定:

燃气设备动火是指在所有流经燃气的设备设施、配套设施以及与燃气管道外间距在1.5米内相邻区域的动火作业。

5.8.1严禁在未停产的燃气设备上动火作业。

5.8.2燃气设备动火前三天,必须办理燃气设备检修动火证,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动火证有效期三天,过期要重新办理。

5.8.3动火作业前必须取得可燃气体、氧气检测合格报告。

检测取样点选择应有代表性,由现场负责人选定。

检测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作业中每两小时应重新检测,作业中断后恢复工作前30分钟也应重新分析。

动火单位应在每次需要取样检测前10分钟,通过生产指挥系统进行联络。

5.8.4在流经燃气的设备设施动火作业前,必须可靠切断气源(封堵盲板),经吹扫置换,对氧气和可燃气体取样检测。

在配套设施、相邻区域动火作业前,要对区域环境可燃气体取样检测。

5.9抢修作业安全

进入燃气抢修区域作业时,应穿带防静电服、鞋及防护用具,并严禁在作业区域内穿脱和摘戴,作业现场应有专人监护,禁止单独操作。

在警戒区域内燃气浓度未降至安全范围时,禁止使用非防爆型的机电设备、手机及仪器仪表等。

5.10新项目供气评估

5.10.1新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在第一次送气前的7-15天内,以书面的形式向能源部提出送气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送气时间、燃气参数。

5.10.2在接到新项目业主送气申请后,能源部根据实际情况召集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并得出结果。

5.10.3新、改、扩建项目燃气供气评估总得分90分以上(含90),

且没有单项零分时,方可送气。

5.11燃气专业检查及隐患整改

元通能源站及燃气使用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按照《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管理制度》进行各级燃气专业检查,组织隐患整改工作。

6.记录

停送气方案

燃气停送操作票

燃气各级专业检查记录

隐患整改通知单

7.相关文件

《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燃气设备检修动火证

申请动火单位:

动火地点:

动火设备名称:

动火人:

监护人:

动火时间:

年月日时分起至年月日时分止

动火作业内容及安全措施:

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

申请动火单位负责人:

动火作业所属单位安环科:

年月日

动火作业所属单位主管领导:

年月日

燃气防护站、燃气科意见:

年月日

能源部意见:

年月日

安全环保部意见:

年月日

保卫部意见:

年月日

注:

1.有效期三天,过期重新办理。

2.本表一式五份,留档备查。

一联申请动火单位、二联动火作业所属单位、三联能源部燃气防护站、四联安全环保部、五联保卫部。

新、改、扩建项目燃气供气评估表

部门:

____________项目:

____________

项目

所占分值

评估项目

评估部门

评估人

得分

软件方面(40分)

10

岗位人员培训取证

新项目业主

 

 

5

核定燃气管理员

能源部

 

 

5

建立燃气管理制度

能源部

 

 

5

建立燃气设施巡检制度

能源部

 

 

10

建立安全和岗位操作规程

新项目业主

 

 

5

建立现场应急处置预案

安全环保部

 

 

硬件方面(60分)

5

燃气系统吹扫试验

项目管理部

 

 

10

燃气系统强度试验

项目管理部

 

 

10

燃气系统严密性试验

项目管理部

 

 

5

燃气系统吹扫、放散装置

项目管理部

 

 

5

燃气系统调压、计量装置

项目管理部

 

 

5

燃气系统防雷、防静电装置

项目管理部

 

 

5

燃气管道膨胀节、托架

项目管理部

 

 

5

燃气管道防腐及色标

项目管理部

 

 

2

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识

能源部

 

 

5

固定式和便携式燃气报警仪

安全环保部

 

 

3

空气呼吸器

安全环保部

 

 

综合得分:

____________

说明:

1、本评估表适用于公司所有燃气新、改、扩建项目送气前的评估。

2、新项目业主必须在第一次送气前的7-15天内,以书面的形式向能源部提出送气申请,申请内

容应包括送气时间、燃气入户压力及设备负荷。

3、在接到新项目业主送气申请的两日内,能源部召集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并得出结果。

4、新、改、扩建项目燃气供气评估总得分90分以上(含90),且没有单项零分时,方可送气点火。

5、本表由能源部归档保管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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