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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规

第一部分中国档案法规的建设

中国古代档案的立法(继承性、连续性)

夏朝——“太史令”

商朝——甲骨档案

西周——太史寮,史官

春秋战国——最早的档案文献汇编《尚书》和《春秋》

(编年史的开山之作,孔子)

秦汉——简牍档案

隋唐时期——甲库(第一个贮藏专门档案的机构。

保存甲历,即人事档案)、《诸司应送史馆事例》、《唐六典》、《唐律疏议》(《唐》涉及档案工作的法律规定)

宋朝——架阁库(机关档案室)

元朝——照刷磨勘文卷制度

明朝——后湖黄册库(专司收藏黄册——户籍与赋税之间的管理制度)

清朝——制订了文书档案副本、文件的移交和保管、文件的稽察汇奏、上缴朱批奏折等制度。

(基本沿用明制)

中国近现代档案立法(1840-1949年)

晚清——设置了司务厅和清档房两个文书档案机构。

北洋政府——档案工作和档案法规向近代档案管理方向迈进,制定了文书立卷归档、编目检索、鉴定销毁、调阅利用等制度。

南京国民政府——档案管理制度日趋完善,在立卷归档、整理分类、编篡利用、鉴定销毁等制度建设上,都接近现代档案工作规范的水平。

1931年,周恩来同志针对当时的白色恐怖,委托瞿秋白同志起草了《文件处置办法》,并批示:

“试办下,看可否得当。

”这是我们党最早关于档案工作的指导性、规定性文件。

中国当代档案法规的建设(1949年—)

1951年政务院制定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是新中国第一个关于文书和档案工作的法规性文件。

1954年,根据周恩来的提议,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国家档案局。

1956年,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规定了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是集中统一地管理国家档案。

1957年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改进档案资料工作的方案》是我国第一个关于科技档案管理的办法。

1959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统一管理党、政档案工作的通知》,对档案管理机构的性质、地位和领导体制做了规定,推动了档案事业的发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思考题

1、我国古代档案立法体现了什么特点?

2、我国最早的档案文献汇编是?

3、第一个贮藏专门档案的机构是?

4、新中国第一个关于文书和档案工作的法规性文件是?

5、中国共产党最早关于档案的指导性文件是?

选择题

1、C年,周恩来委托瞿秋白同志起草了《文件处置办法》。

这是中国共产党最早的关于档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A、1923年B、1929年C、1931年

2、1951年政务院制定的B是新中国第一个关于文书和档案工作的法规性工作。

A、《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B、《公文处理暂行办法》C、《关于统一管理党、政档案工作的通知》

第二部分档案法规概述

一、档案法规的基本概念

档案法规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宝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档案社会关系的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

由以上概念可以看出:

1、档案法规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

2、档案法规是由国家制定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3、档案法规是调整档案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档案法规档案社会关系档案法律关系

档案法律关系

1、定义,根据档案法律规范调整人们档案管理和档案活动而形成的以档案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它包括档案行政法律关系、档案民事法律关系、档案刑事法律关系)

2、特点

(1)必须当事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2)内容——由档案法律预先确定的

(3)当事人——权利义务具有重合性

(4)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对等(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是指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行政机关具有更多的优越地位。

但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则具有更多的优越地位,而行政主体只能作被告,以抗衡和平衡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更多的优越地位。

3、档案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1)主体: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者

(2)客体:

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和目标(档案和行为)

(3)内容:

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档案权利:

是指档案法律赋予法律关系参与人(主体)享有的某种权利,表现为享有这种权利的一方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方履行相应的义务。

档案义务:

是指档案法律关系参与人(主体)应当自觉履行的某种责任。

如不依法履行档案义务,就应承担责任,受到相应法律规范的制裁。

4、档案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档案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档案法律规范和档案法律事实。

档案法律规范是档案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是基础条件;而档案法律事实则是档案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具备的直接条件,是联系档案法律规范和档案法律关系的中介。

(法律事实的种类有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其区分标准是该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称为法律行为。

如申请运输邮寄档案出境行政许可;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不能被人控制的称为法律事件。

如自然灾害(地震、台风、冰雹、洪水等)和意外事故(战争等)、死亡等。

5、档案法律关系的保护

依靠档案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严格监督档案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正确地行使档案权利和切实地履行档案义务。

对不履行档案义务和有档案违法行为者予以制裁(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从而确保档案法律关系的全面实现,以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

二、档案法规的基本特征

国家意志性、规范性、强制性(法律基本特征),还具有社会性、公益性、综合性。

社会性特征主要体现在档案法规的制定、法规的内容及实施等方面。

如《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制定时,曾先后组织了5次调研;2007年开始的《档案法》修改调研,集思广益;

公益性特征表现在档案法规中明确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文化事业机构,从而使档案馆从国家行政机关中分离出来,成为国家文化事业的一部分。

比如30年开放档案的规定,虽可收费仍坚持免费查档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后,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场所,为公众提供服务。

综合性特征反映在规范构成、调整方法、调整对象等各个方面。

在调整方法上,档案法规所提供的调整与档案和档案工作相关行为的手段,并不是单一的法律手段,还包括行政、经济、教育等多种手段。

三、档案法规调整的对象

调整对象是区分法律部分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

是指档案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1、国家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关系(国家不仅可以将国家所有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而且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但对国家有保存价值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置于国家法律的监护之下,在必要情况下国家档案馆可采取收购、征购或代为保管等方式,实现集中统一管理)。

2、国家与档案机构之间的关系(档案机构是指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种类档案馆,以及各个单位的档案机构(档案室)。

国家用法律手段明确规定机构的性质和其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调整之间关系。

3、档案管理机构与档案形成者、档案管理机构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单位各业务部门-机关档案室;各进馆单位-档案馆)

4、档案所有者与档案管理者、档案利用者的关系(比如捐赠、寄存档案的,可以对利用提出限制性意见)

四、档案法规的基本原则

档案法规基本原则主要指能够体现档案法规的本质和特征,适用于一切档案法律规范的具有高度概括性的指导思想和一般准则。

主要内容:

1、档案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2、利用档案的权利与保护档案的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3、档案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总则)

五、档案法规的属性

◆一般属性:

直接性与现实性(具体规定了我们档案工作的管理原则、办法措施等,具有现实指导意义)、权威性与命令性(国家意志的体现)、稳定性与动态性(相对稳定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档案法》1987年制定,1996年修订;《省条例》1998年制定,2003年修订)。

特殊属性:

思想导向性(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安全、方便利用)、继承性与发展性(预见性、创造性)。

六、档案法规的重要作用

1、是建设和发展我国档案事业的法律依据;

2、是增强全社会档案法制意识,有效保护档案资源的有力武器;

3、是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从事档案事务的行为准则;(明确规定了档案工作的领导机制和基本原则)

4、是开发利用档案资源,维护公民享有利用档案权利的法律保障;(持合法证明利用已开放档案)

5、是提高行政效率,强化档案事业管理的重要手段。

(赋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享有的职权和职能)

七、档案法规体系

1、档案法规体系的概念

是以档案法律为核心,加以档案行政法律、地方性档案法规、行政规章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

(从中我们可以很直观的发现它的构成,详见下张PPT)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体系框架,即:

三大部门群(公法、私法、社会法),五大基本部分(宪法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和诉讼法),和适应当代的发展而分化或组合而成的五个新部分(财政金融法、环境保护法、经济法、婚姻家庭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截止到2011年8月底,我国已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近万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

2、档案法规体系的构成(详见下张PPT)

档案法律、档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档案法规和档案行政规章。

◆档案法规体系示意图(介绍见下各PPT)

宪法→是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的依据(全国人大)

档案法律:

档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他法律(有关档案和档案工作的条款)(如刑法、会计法)

档案行政法规→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如《档案法实施办法》《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

地方性档案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大及常委会

档案行政规章:

A、部门档案行政规章:

国家档案局制定;国家档案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其他部门制定(经国家档案局同意)

B、政府档案行政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的贯彻执行有助于国家维护统一、保持政权稳固、保障

人民的权利与自由、发展民主政治、完善法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宪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我国宪法的简要发展历程

■新中国建国前夕,第一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该纲领在建国初期起到了临时宪法作用。

除此之外,新中国共制定过四部宪法。

■1954年,在毛泽东主席的亲自主持下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

■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家制定了第二部宪法,即1975年宪法。

因受极左思潮的氛围影响,这部宪法对1954年宪法的基本精神和许多内容与文字进行全面否定,在指导思想、内容和宪法体系上有严重的缺陷。

■1978年,文革刚刚结束,又起草了第三部宪法。

1978年宪法虽然对1975年宪法做了修正,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一些内容,但仍然保留了1975年宪法极左路线的痕迹,是一部过渡性的宪法。

■1982年,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中国全面拨乱反正。

在继承和发扬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实践需要和改革开放的正确路线,制定出1982年宪法。

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这部宪法除序言外,分为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四章,共138条。

1982年宪法是改革的产物,它对我国的经济体制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加强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宪法结构也作了符合发展趋势的调整,是我国的现行宪法。

在1988年、1993年、1997年和2004年进行了四次修正。

◆档案法规的制定主体:

1、档案法律的制定主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档案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

一是国务院制定发布;二是国务院部门制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

(仅限于《立法法》颁布之前)

◆地方性档案法规的制定主体: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还就地方性法规制定作了两项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较大的市”根据《立法法》规定应是“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依法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城市,其确定的标准主要是市区非农业人口人数和经济实力。

从1984年至今,国务院共批准了四批较大的市,分别是:

1984年批准的唐山、大同、包头、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青岛、无锡、淮南、洛阳、大连以及后升格为直辖市的重庆;

1988年批准的宁波;

1992年批准的淄博、邯郸、本溪;

1993年批准的苏州、徐州。

◆行政规章制定主体:

1、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八、档案法规与档案政策的关系

政策是政党和国家为完成一定时期的任务而规定的行为准则。

是依据各个时期的政治、经济等形势来制定的,集中地体现了党和国家的意志与政治、经济、文化等要求,在国家生活中具有很大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具体说,党和国家的政策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法律是贯彻政策的保障,是政策的具体化、固定化。

九、档案法规的制定、修改与废止

1、档案法规制定的概念

档案法规的制定一般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一定的立法程序展开一项立法活动。

2、档案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1)必须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

(2)贯彻和体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原则;

(3)从国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

(4)依靠群众,发扬民主的原则;

(5)维护档案法规系统性、稳定性和连贯性原则。

3、档案法规的修改与废止

三种情况:

对象消失、新法颁布、违背基本原则;

三种方式:

直接废止、间接废止、阶段性清理。

4、档案立法的发展趋势

(1)维护法制统一,清理修改不直辖市、不一致的相关规定;

(2)增加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

(3)增加适应网络信息时代发展要求的相关规定;

(4)转变立法理念,加大档案开放利用的力度。

思考题:

1、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2、档案法规的基本特征?

3、档案法规的调整对象?

4、档案法规的重要作用?

5、档案法规体系的构成?

6、档案立法的发展趋势?

选择题

1、档案法律关系包括:

ACD

A、档案行政法律关系B、档案经济法律关系

C、档案民事法律关系D、档案刑事法律关系

2、档案立法的发展趋势:

ABCD

A、维护法制统一,继续清理修改不协调、不一致的相关规定

B、增加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

C、增加适应网络信息时代发展要求的相关规定

D、转变立法理念,加大档案开放利用的力度

第三部分档案法规分述

档案法律知识

(一)档案法律的基本概念、特点

档案法律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审议通过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档案和档案工作的专门立法或相关法律规定。

特点:

规范性、专业性、具体性、综合性、一致性。

(二)档案法律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

档案法律的贯彻实施,对依法管理档案和档案事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主要表现在:

一是提供了依法管理档案事业的依据;

1、为档案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2、为档案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3、为档案事业的发展提供了科学的管理办法。

二是奠定了建立和完善档案法律体系的基础;

三是提高了档案工作的社会地位。

(三)相关法律中的档案法律规范

《宪法》——我国的根本大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国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刑法》对档案法的实施有重要作用

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5年以下有期造型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秆刑或者拘役。

《会计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保密法》

第十八条规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

《著作权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文物保护法》

第十五条规定: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规定: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1、《档案法》的制定与修订

(1)制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根据时代和档案事业发展要求,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58号主席令-李先念),1988年1月1日施行。

这是我国第一部独立、完整的关于档案和档案工作的法律,明确了档案事业在国家和社会中的法律地位,为档案信息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档案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标志着我国档案事业从此进入了依法管理的新阶段。

(2)修订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断涌出出种种新情况、新问题,对《档案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修改的《档案法》(第71号主席令-江泽民)。

修改后的《档案法》适应了新形势下档案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完善了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有的行政处罚职权,加大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力度,增加了《档案法》的可操作性,从而保证其有效施行,更好地为档案事业发展保驾护航。

修改后的《档案法》具有连贯性、原则性、统一性的特点。

2、《档案法》的贯彻实施

《档案法》的颁布实施,对完善档案法制体系,加强档案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推动档案事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具十分重要的意义。

充分发挥《档案法》在档案事务中的作用,一方面需要加强《档案法》的学习宣传,提高全社会档案意识;另一方面需要增强全社会贯彻《档案法》的自觉性;此外,还需要不断建立和完善与《档案法》相配套的法规制度体系,建立档案法制机构和高素质的档案行政执法队伍,强化档案执法力度,切实保证《档案法》的贯彻实施。

3、《档案法》的基本内容(6章27条)

第一章总则(1-5条)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6-9条)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10-18条)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19-23条)

第五章法律责任(24-25条)第六章附则(26-27条)

(1)总则

◆制定《档案法》的目的(宗旨)(第1条)

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发挥档案的作用。

◆国家管理档案的范围(第2条)

《档案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保护档案的义务(第3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档案工作的领导体制与基本原则(第4、5条)

《档案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档案法》第五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2)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6-9条)

◆档案机构分为:

a、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b、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

c、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

◆档案工作人员的要求(第9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实施办法》还规定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损赠给国家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3)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般规定:

包括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与档案的移交(10-12条)以及档案科学管理的措施(第13条)

“第十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二条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保密档案及档案的鉴定与销毁(第14、15条)

◆非国家所有档案的管理(第16-18条)

“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4)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开放档案的时间(第19条)

“第十九条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

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另:

《实施办法》第20条(见下)

“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

(一)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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