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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正文第一篇: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xx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公务外出行为实行审批管理,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

省局机关凡到外单位、外地和省内各市(州)县xx局开展公务活动的,一律使用“xx国内公务活动公函”。

公函由局办公室开具,由经办人(拟组织公务活动人员)填写相关内容,有局领导参加的公务活动由主要领导签发,其他的公务活动由分管领导签发。

各市州局单位依据本单位实际确定公函形式。

禁止观光式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公务接待实行接待申报、审批制度。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

1务接待范围。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报相关负责人审批。

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手续不齐全的一律视为非公务接待。

第六条省局综合性公务接待活动由局办公室提出计划、后勤服务中心安排接待、计财处核报费用。

包括接待省部级领导,总局正司级领导,省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兄弟省局局长,市州党政领导,市州局局长。

局相关处室负责对口公务接待,包括总局相关副司级及以下领导,兄弟省局、省直部门和市州局相关领导及其他人员。

第七条公务接待不组织迎送活动,不跨地区迎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包括电子屏幕显示),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公务接待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

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八条公务接待活动中,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xx省有关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

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2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房间用品。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交纳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接待标准按照早餐50元、中餐80元、晚餐80元的标准执行;接待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由处室负责人签批,超过1000元的由分管局领导签批。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酒水一般使用xx本地产品、单瓶价格不得超过180元,中午严禁饮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接待超出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与陪同人员个人承担。

第十条禁止xx系统上下级之间、部门或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禁止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吃请。

第十一条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二条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批。

接待清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

3费用等。

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

第十三条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和公务接待清单等。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四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全省系统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4全省系统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七条切实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严格进行问责。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公务接待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篇: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二、原则要求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统一管理、简约俭朴、对口对等、务实高效、公开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行政事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机关公务接待,公务接待申请部门负责配合具体工作。

三、审批管理

(一)外出公务接待。

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外出经有关领导批准后,要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要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

-1

四、接待管理

(一)迎送管理。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不得在公务接待场所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包括电子屏幕显示),摆放花草、水果、毛巾、香烟。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座谈会、汇报会。

严格控制接待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二)住宿管理。

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中,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房间用品。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交纳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参加会议人员的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用餐管理。

接待用餐以接待对象按照派出地方、单位规定标准自行用餐为主,接待单位可以根据接待对象要求协助安排用餐,并按接待地标准收取餐费。

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每批次接待活动可以安排工作餐

-3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

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核、审计。

(三)规范公务接待报销支付。

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凭接待费报销凭证办理。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和公务接待清单等。

对不符合接待规定项目以及超标接待的项目,财务科不予报销。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四)严肃公务接待财经纪律。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禁止上下级之间、部门或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禁止在接待活动中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禁止以公务接待名义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禁止上下级之间、部门或单位之间借公务接待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禁止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接待活动。

六、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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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乡政府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进一步推动公务接待行为规范化、制度化和节约化,充分认识到当前经济形势下做好厉行节约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规范接待制度,促进廉政建设,降低行政成本,弘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作风,将其作为检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效的重要途径,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树立政府良好形象和公仆形象,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接待原则

1.文明严谨原则。

公务接待要文明礼貌,尊重来宾习俗,遵守职业道德,作风严谨务实,礼仪规范有序,处事分寸得当。

2.热情周到原则。

对来宾热情接待,优质、高效、周到服务,主动为来宾排忧解难,沟通感情,增进友谊。

3.节俭实用原则。

公务接待要从实际出发,坚持节俭接待,反对铺张浪费,突出本地特色,做到来宾满意。

4.安全保密原则。

公务接待要切实保障来宾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涉密的事项要做好保密工作,严守保密纪律。

5.厉行节约原则。

大力简化公务接待,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实行工作餐制,坚决制止奢侈浪费。

6.对口接待原则。

坚持“谁主管谁接待”、“谁接洽谁接待”、“谁接待谁埋单”的原则,分层对口接待相应客人。

第二条接待标准

(一)用餐标准

1.乡接待标准:

县直机关单位下乡检查指导工作原则上到乡食堂就餐,每人每餐按2021待标准安排,原则上不上烟酒。

2.接待标准:

如上级来人或县外来人,公务接待时,一批来宾一般只安排一次接待,特殊情况需再接待的,需报乡主要领导批准。

招待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不含烟酒)。

招待一律不上香烟。

确需饮酒的,酒水原则上用本地酒。

3.村组干部:

由村(居)委会主任、书记严格把关,100元——300元由村(居)委会主任、书记签字审核,300元以上报乡主要领导批准。

(二)住宿标准。

根据本乡实际,按乡政府协议价定点接待。

在接待上级领导或县外来人原则上选择接待定点住宿,县处级以上领导1人住1单间,其他人员2人住1间标准间,具体标准与定点接待点协议

价格标准执行。

(三)尽量减少陪餐人员,陪餐人数不能超过客人数。

第三条

工作日期间的公务接待,午餐严格执行禁酒令,不得饮酒。

第四条

公务接待实行乡食堂定点接待。

第五条

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严禁用公款进行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用公款招待私客、互相吃请;严禁以公务接待为名进行请客送礼、组织或参观各类用公款出国(境)观光旅游;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严禁党政机关以各种名义向站所部门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

第六条审批报销

1.公务接待必须实名登记,严格审批。

接待时经办人员要如实填写《接待审批单》,将来宾单位、职务、人数、工作内容、接待时间、接待标准及费用数额填写清楚,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接待。

2.实行按月结算。

应及时与接待定点单位核对费用开支,并凭借经手人员在定点接待单位签署的接待原始单据、定点接待单位提供的发票,以及《接待审批单》按月办理接待费结算。

3.坚持财务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

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和定点接待制度,在非定点接待单位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报乡主要领导同意。

对未经审批或经审批超过接待标准的部分不予报销。

第七条

实行公务接待情况报告制度

每月初由乡党政办公室将上月接待费开支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乡主要领导报告,并定期在本单位予以公布,对违反本《办法》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报经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纪委、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备案后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全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范围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来校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

二、接待原则及要求

有利公务、务实节俭、归口管理、对口对等、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原则。

三、接待分工与程序

(一)接待分工

1.上级机关、兄弟院校和友好单位的同级及以上领导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接待,有关单位(部门)配合。

2.上级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各类协会、学会在校内开会,应遵循“以会养会”的原则,由会议承办单位负责接待。

3.直接与学校有关单位(部门)联系工作的客人由对应的单位(部门)负责接待。

4.涉外宾客的接待工作,由国际交流处牵头,根据国家有关礼仪规定及外事纪律负责组织接待,具体参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21〕16号)。

5.各类专项评估检查、项目验收、重大活动等专项的接待工作由专项负责部门牵头组织,其他相关部门和教学院、部(中心)配合。

6.各单位(部门)在接待工作中确需学校领导出席接待的,应提前与党政办公室联系,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

(二)一般接待程序

1.实行公函制度。

接待公务活动,来访单位需提供公函,公函内容包括来访主题、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2.严格接待计划。

学校根据来访单位的公函,由承办单位(部门)制定接待计划表,确定接待标准、内容、地点、出席人员。

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3.规范接待程序。

学校党政办公室接到接待任务后向分管校领导汇报、请示,协调安排出席的校领导和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制作接待任务单,并通知相关人员做好接待准备,确需召开协调会的报请相关校领导主持召开协调会,安排部署接待任务。

4.其他二级单位(部门)的接待程序可参照执行。

四、具体接待事项要求

(一)用餐安排

1.公务接待用餐标准严格参照省、市标准执行。

2.由学校主办或承办的会议食宿参照湘潭市本级一类会议标准执行,每人每天住宿费300元,伙食费140元,其他费用100元。

3.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餐的,工作餐标准为50元/人。

4.凡公务接待用餐,陪同人员应从严控制,避免多人多餐陪同,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5.宴请时应当选择本地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工作日中午宴请不得安排用酒。

(二)住宿安排

1.来宾如需住宿,接待单位(部门)可根据来宾的要求,帮助其选择合适的住宿地点,凭来宾有关证件,由接待人员陪同来宾办理住宿手续。

2.来宾的住宿费用原则上自理。

因特殊原因,确需学校承担住宿费用的,须经接待单位(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参照省市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3.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

接待单位(部门)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三)用车安排

1.学校接待,根据工作需要和来宾需求,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

2.各单位(部门)接待用车,根据工作需要和客人需求,由各单位(部门)安排车辆。

校领导应邀出席相关活动,其用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安排。

3.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五、经费管理

学校接待经费分为:

学校公用接待经费、各单位(部门)接待经费、专项接待经费。

1.学校公用接待经费:

根据学校工作计划从学校财务预算中予以划拨,主要用于上级领导、重要嘉宾、兄弟院校校级领导、企事业单位领导来访等重要接待,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审批。

2.各单位(部门)接待经费:

学校根据各单位工作性质,将各单位(部门)接待经费列入财务预算中,各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总量控制,超支不补。

3.专项接待经费:

对学校的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设立的专项经费由组织单位按规定审批使用。

4.严格支出报销审核。

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六、接待纪律

1.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

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

2.严格接待经费管理纪律。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七、加强公务接待监督1.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和检查。

2.纪委监察处要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八、其他

1.公务外出管理办法按《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条款执行。

2.接待地点原则上实行定点协议消费。

3.公务接待原则上不送礼品。

4.学校各单位(部门)邀请校领导参加接待活动,应提前三个工作日提交活动安排及背景材料,由党政办公室报请校领导审批。

需要校领导致辞的,必须同时提供代拟稿,由党政办公室审核后报送校领导。

6.学校各单位(部门)邀请校领导参加接待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邀请单位(部门)负责。

7.重要接待活动由学校宣传部门负责宣传报道。

8.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9.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篇: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公司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接待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工作业务关系而发生的公务、商务活动,如组织或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符合中央“八项规定”、安徽省委省政府“三十条”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要求,遵循“必需、合理、节约”的原则,先申请、后接待,对口业务、对等接待,谁经办、谁负责,严格执行接待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办公室为公务接待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务接待统一管理、日常费用登记和定期报告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程序

第五条公务接待由业务对口部门负责经办,相关部门协办,主要包括安排就餐和住宿、提供车辆和会务保障等。

办公室负责主要领导及重要客人、重大活动的公务接待工作。

第六条公务接待以在协议单位为主,由经办人填写《业务招待费申请表》,经审批后方可外部就餐。

其中:

预计费用在×××元以下(含)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在×××元以上的由主要领导审批。

出差在外或节假日期间,公务接待实行事先报告制度,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就餐。

第三章

接待标准、要求

第七条公务接待费用严格执行预算控制。

第八条公务接待标准(不含酒水):

每人不超过××元;重要客人视情况安排。

第九条公务接待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高档酒水。

就餐用酒不超过2021/瓶。

由办公室集中采购,领用登记,从严控制,并严格执行《关于在集团公司实行禁酒的通知》的要求。

第十条公务接待就餐陪客人数一般不超过客人总数的1/3。

第十一条因工作需要提供客人住宿,由办公室安排在公司签约宾馆,每人每天不超过×××元标准。

重要客人经总经理批准,可另行安排。

第十二条公务接待用车严格按照公司车辆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严禁按照职务和职级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公务接待消费定额;严禁内部相互吃请;不得用公款组织旅游、娱乐活动;不得用公款赠送纪念品及土特产;不得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公务接待其他未尽事项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上级如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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