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排子加气站安全标准化考核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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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排子加气站安全标准化考核细则

 

车排子加气站安全标准化

考核细则

 

车排子加气站安全标准化

考核细则(试行)

 

一、编制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工作的通知》,切实有效地开展企业安全标准化活动,特编制《车排字加气站安全标准化考核细则》,指导企业按照安全标准,深入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二、考核细则适用范围

本考核细则适用于车排子加气站。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安全标志》GB2894-2000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1992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1999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199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2006

《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3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作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

四、术语

1.化学品:

是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2.危险化学品:

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3.重大危险源:

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安全标准化:

企业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各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的安全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规定,达到和保持规定的标准。

五、管理方法

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是运用科学、系统、规范、标准的方法,采用计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实现企业安全管理的持续改进、政府安全监管的规范高效,从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绩效。

 

 

加气站安全标准化

考核表

 

《加气站安全标准化考核》要素表

加气站安全标准化

□自评/□考核汇总表

1.1负责人与职责

考核要素

考核内容

应得

应扣

不符合项数

备注

1.1.1负责人

1.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基础和基层工作。

2.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实施安全标准化、建设企业文化。

3.主要负责人应作出明确的、公开的、文件化的安全承诺,并确保安全承诺转变为必需的资源支持。

4.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季、月)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或领导小组会议。

1.1.2方针目标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主要负责人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组织制定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应满足:

(1)形成文件,并得到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的贯彻和实施;

(2)符合或严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与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相适应;

(4)与企业的其他方针和目标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5)公众易于获得。

2.签订各级组织的安全目标责任书,确定量化的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

各级组织应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以保证年度安全目标的有效完成。

1.1.3机构设置

1.建立安委会或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1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加气站应建立义务消防队伍,每月开展一次消防知识学习,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演练,要做到“三知,三会”,即知易发生火灾的部位,知事故应急预案,知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3.建立、健全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1.1.4职责

1.制定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和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2.制定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3.建立安全责任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1.1.5安全生产投入及工伤保险

1.依据国家、当地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规定,自行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2.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帐。

3.依据国家、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

4.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1.2风险管理

考核要素

考核内容

应扣

应得

不符合项数

备注

1.2.1范围与评价方法

1.组织制定风险评价管理制度,明确风险评价的目的、范围和准则。

2.风险评价的范围应包括:

(1)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

(2)常规和异常活动;

(3)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

(4)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的活动;

(5)运输和使用过程;

(6)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

(7)人为因素,包括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8)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

(9)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3.根据需要,选择有效、可行的风险评价方法,常用的评价方法有:

(1)工作危害分析(JHA);

(2)安全检查表分析(SCL);(3)预危险性分析(PHA);(4)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等

4.依据以下内容制定风险评价准则:

(1)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设计规范、技术标准;

(3)企业的安全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4)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等。

1.2.2风险评价

1.依据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

在进行风险评价时,应从影响人、财产和环境等三个方面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序分析。

2.各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工作,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1.2.3风险控制

1.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尤其是重大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序。

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

(1)应考虑:

①可行性;②安全性;③可靠性;

(2)应包括:

①工程技术措施;②管理措施;③培训教育措施;④个体防护措施;

2.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1.2.4隐患治理

1.对风险评价出的隐患项目,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同时建立隐患治理台帐。

2.应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3.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关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4.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1.2.5重大危险源

1.加气站储气瓶组、储气井组构成重大危险源,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台账,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

2.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每年至少进行1次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3.应将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4.重大危险源的防护距离应满足国家标准或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1.2.6风险信息更新

1.适时组织风险评价工作,识别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隐患。

2.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

3.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及时进行风险评价:

(1)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2)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

(3)技术改造项目;

(4)有对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5)组织结构发生大的调整。

1.3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

考核要素

考核内容

应扣

应得

不符合项数

备注

1.3.1法律法规

1.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并定期进行更新。

2.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同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3.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1.3.2符合性评价

每年至少1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

1.3.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制订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

规章制度至少包括:

(1)安全生产职责;

(2)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4)安全生产奖惩管理;(5)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6)安全培训教育;(7)特种作业人员管理;(8)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管理;(9)风险评价;(10)隐患治理;(11)重大危险源管理;(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管理;(13)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包括禁烟管理;(14)消防管理;(15)值班管理;(16)安全检查管理;(17)防雷、防静电、电气设备管理;(18)电器线路的检查管理;(19)设备器材维护管理;(20)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21)作业安全管理;(22)自评等。

1.3.4操作规程

建立加气操作规程、计量操作规程、卸气操作规程。

1.3.5修订

1.明确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关性和适用性。

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对相关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评审、修订:

(1)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2)当企业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

(3)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

(4)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

(5)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

(6)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

(7)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

(8)其他相关事项。

2.组织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注明生效日期。

3.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学习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保证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4培训教育

考核要素

考核内容

应扣

应得

不符合项数

备注

1.4.1培训教育管理

1.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

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2.组织培训教育,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

3.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

4.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变更时,应记录变更情况。

5.安全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

6.确定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培训教育。

1.4.2管理人员培训教育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并按规定参加每年再培训。

2.其他管理人员,包括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由企业相关部门组织,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1.4.3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1.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再培训,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2.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复审。

3.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人员必须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4.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投产前,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1.4.4新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1.按有关规定,对新从业人员进行厂级、车间(工段)级、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1.4.5其他人员培训教育

1.从业人员转岗、脱离岗位一年(含一年)以上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安全培训教育;

3.对外来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

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1.4.6日常安全教育

1.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

2.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学时。

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

企业负责人每月至少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

3.管理部门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2学时。

4.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1次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并签字。

5.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管理部门、班组月度安全活动计划,规定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

1.5站房、设施管理与安全防火距离

考核要素

考核内容

应扣

应得

不符合项数

备注

1.5.1

站房管理

1.站区内不应设置洗车、经营性的住宿、餐饮和娱乐设施。

站区内严禁修车。

2.站区内严禁吸烟,不得使用移动通信工具。

易燃、易爆区域内,严禁使用手机,严禁摄相拍照。

3.站内宿舍应指定一名负责人按照本站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监督、检查、管理。

4.加气站的营业室、休息间等场所禁止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生成明火取暖和生活使用。

5.加气站可种植草坪、设置花坛,但不得种植植油性植物。

不应种植树木和易造成可燃气体积聚的其他植物。

6.加气站内的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当罩棚顶棚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可为0.25h,顶棚其他部分不得采用燃烧体建造。

7.宿舍的门窗不得朝向站内油罐区和加(气)机;严禁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留宿。

8.宿舍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电炉。

9.加气站站应与外界有明显的隔离设施和明确的出口、入口,面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侧宜设置非实体围墙或开敞。

10.作业人员应熟悉掌握灭火器操作,熟悉消防器材位置,以备紧急时能立刻处理。

11.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站区内停车场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米,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米。

⑵站区内停车场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12.加气站罩棚高度不得低于4.5m罩棚边缘与加气机的平面距离不得小于2m。

13.加气机与站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m。

14.加气站内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并须按规定检测,保持良好状态。

1.5.2安全防火

距离

1.储气瓶组、脱硫脱水装置、放散管管口、储气井组、加气机、压缩机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得少于100米;

2.储气瓶组、脱硫脱水装置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距离不得少于30米;

放散管管口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距离不得少于25米;

储气井组、加气机、压缩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距离不得少于20米;

3.储气瓶组、脱硫脱水装置与一类民用建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得少于30米;

放散管管口与一类民用建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得少于25米;

储气井组、加气机、压缩机与一类民用建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得少于20米;

4.储气瓶组、脱硫脱水装置、放散管管口与二类民用建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得少于20米;

储气井组、加气机、压缩机与二类民用建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得少于14米;

5.储气瓶组、脱硫脱水装置与三类民用建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得少于18米;

放散管管口与三类民用建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得少于15米;

储气井组、加气机、压缩机与三类民用建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得少于12米;

6.储气瓶组、脱硫脱水装置、放散管管口与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距离不得少于25米;

储气井组、加气机、压缩机与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距离不得少于18米;

7.储气瓶组、脱硫脱水装置、放散管管口与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距离不得少于18米;

储气井组、加气机、压缩机与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距离不得少于13米;

8.储气瓶组、脱硫脱水装置、放散管管口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距离不得少于25米;

储气井组、加气机、压缩机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距离不得少于18米;

9.储气瓶组、脱硫脱水装置、放散管管口与铁路的防火距离不得少于30米;

储气井组、加气机、压缩机与铁路的防火距离不得少于22米;

10.快速路、主干路与储气瓶组、脱硫脱水装置的防火距离不得少于12米;

快速路、主干路与放散管管口的防火距离不得少于10米;

快速路、主干路与储气井组、加气机、压缩机的防火距离不得少于6米;

11.次干路、支路与储气瓶组、脱硫脱水装置的防火距离不得少于10米;

次干路、支路与放散管管口的防火距离不得少于8米;

次干路、支路与储气井组、加气机、压缩机的防火距离不得少于5米;

12.储气瓶组、脱硫脱水装置、放散管管口与国家一、二级架空通信线的防火距离不得少于1.5倍杆高;国家一、二级架空通信线不应跨越加气站。

13.储气瓶组、脱硫脱水装置、放散管管口与一般架空通信线的防火距离不得少于1倍杆高;一般架空通信线不应跨越加气站。

14.储气瓶组、脱硫脱水装置、放散管管口与架空电力线路(电压大于380V)的防火距离不得少于1.5倍杆高;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加气站。

储气瓶组、脱硫脱水装置与架空电力线路(电压小于等于380V)的防火距离不得少于1.5倍杆高;放散管管口与架空电力线路(电压小于等于380V)的防火距离不得少于1倍杆高;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加气站。

1.5.3消防设施

1.每2台加气机设置不少于1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2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气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2.地下储罐设置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

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

3.泵、压缩机操作间(棚)按建筑面积每50㎡设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只,总数不少于2只;

4.加气站设消防给水系统;

5.消防器材设专人管理,定时检查,定点摆放,定期更换,保证完好有效。

1.5.4防雷、防静电设施

1.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2.所有防静电设备、测试仪表及防护用品,要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设备档案。

3.经常检查加气枪胶管上的金属屏蔽线和机体之间的静电连接。

4.加气站的防雷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加气站罐车卸车场地,应设罐车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1.5.5采暖通风

1.泵房、压缩机房、调压器间、消防器材间、发电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为5℃。

2.消防水泵房、卫生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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