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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传统武术套路竞赛规则

 

传统武术套路竞赛规则及裁判法

第一章传统武术套路竞赛规则

第一节竞赛通则

第一条 竞赛性质

一.竞赛类型分为

(一)个人赛

(二)团体赛

(三)个人及团体赛

二.按年龄可分为

(一)成年赛

(二)青少年赛

(三)儿童赛

三.按内容分为:

(一)单拳种、或单项项目赛

(二)集体项目赛

(三)综合项目赛

第二条竞赛和表演项目

一.竞赛项目

1.流传有序的各拳种流派的传统武术套路(包括单练的拳术、器械,对练和集体项目)。

2.在群众中广泛流传的其他各种武术套路(包括单练的拳术、器械,对练和集体项目)。

3.武术健身拳操。

二.集体表演项目

以武术为主要内容,并具有一定艺术性的集体表演项目。

第三条竞赛年龄分组

一.老年组:

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二.中年组:

40周岁至59周岁;

三.青年组:

18周岁至39周岁;

四.少年组:

12周岁至17周岁;

五.儿童组:

不满12周岁。

第四条套路完成时间的规定

一.单人项目和对练项目完成套路的时间为40秒至3分钟。

演练至2分30秒时,由裁判长鸣哨提示。

二.集体项目完成套路的时间不得超过4分钟。

三.集体表演项目完成的时间由竞赛规程规定。

第五条未完成套路

运动员未完成套路不予评分。

第二节 进场、退场、起势、收势、计时、配乐、礼节与服装

第六条进场、退场、起势、收势

一.运动员听到点名后,应立即进场待裁判长示意后,即可走向起势位置。

二.运动员完成整套动作后,须并步收势,再转裁判长行注目礼,然后退场。

对练以倒地或抛弃器械结束整套动作者,须先站立做并步收势,再去收拾器械。

第七条计时

运动员由静止姿势开始肢体动作,计时开始;结束全套动作后并步站立,计时结束。

集体项目在行进间开始动作者,须事先向裁判和申明。

第八条配乐

配乐可以根据套路的编排自行选择,但是不可以使用带有歌词或口令的音乐。

第九条礼节

运动员听到上场比赛的点名和完成套路后,以及宣布比赛得分时,应向裁判长行抱拳礼。

第十条服装

运动员应穿任何适于运动的服装;提倡穿具有丰富多彩的民族特色、运动特色、时代特色和项目特色的武术服。

第三节 名次评定

第十一条名次评定

一.个人单项(含对练)名次:

按比赛的成绩高低排列名次。

得分最高者为该单项的第一名,次高者为第二名,依此类推。

二.个人全能名次:

按各单项得分总和的多少进行评定,得分最高者为全能第一名,次高者为第二名,依此类推。

三.集体项目名次:

得分最多者为该项的第一名,次多者为第二名,依此类推。

四.团体名次:

根据竞赛规程关于团体名次的确定办法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得分相等的处理

一.个人单项(含对练)得分相等时,按下列顺序决定名次:

1、两个无效分数的平均值接近有效分数的平均值者列前。

2、两个无效分数的平均值高者列前。

3、两个无效分数中,低无效分数高者列前。

二.个人全能得分相等时,以比赛获单项第一名多者列前;如仍相等,则以获得第二名多者列前,依此类推;如获得所有名次均相等,则并列。

三.集体项目得分相等时,以团体总分多者列前,如仍相等则并列。

四.团体总分相等时,以全队获得单项第一名多者列前;如仍相等,则以获得第二名多者列前,依此类推;如获得单项名次均相等,则并列。

第四节 场地与器材

第十三条竞赛场地

一.单练和对练项目的竞赛场地为长14米,宽8米,场地四周应标明5厘米宽的白色边线,场地的长和宽均由边线的外沿开始计算。

场地周围至少应有2米宽的安全区。

二.集体项目的竞赛场地为长16米、宽14米,场地四周应标明5厘米宽的白色边线,场地的长和宽均由边线的外沿开始计算。

场地周围至少应有1米宽的安全区。

第十四条比赛器械

可以使用任何武术器械。

 

第二章传统武术套路裁判法

第一节竞赛项目评分方法与标准

第一条评分方法

一.各项比赛的满分为10分。

裁判员根据运动员现场发挥的技术水平,根据与“等级评分的总体要求”相符程度,按照等级分的评分标准,并与其他运动员进行比较,确定运动员等级分数,在此基础上,减去其他错误的扣分即为运动员的得分。

裁判员评分可到小数点后2位数,小数点后第二位数必须是0或5。

二.应得分数的确定

3名裁判员评分时,取中间裁判员评出的运动员得分为运动员的应得分;4名裁判员评分时,取中间2名裁判员评出的运动员得分的平均值为运动员的应得分;5名裁判员评分时,取中间3名裁判员评出的运动员得分的平均值为运动员的应得分。

应得分可取到小数点后2位数,第3位数不做四舍五入。

三.裁判长对评分的调整

当评分中出现明显不合理现象时,在示出运动员最后得分前,裁判长须经总裁判长同意,可调整运动员的应得分。

裁判长调整分数范围为0.01分至0.03分。

四.最后得分的确定

裁判长从运动员的应得分中减去“裁判长的扣分”和加上“裁判长调整分”,即为运动员的最后得分。

第二条评分标准

采用等级评分,分为3档9级,其中:

9.30—10.00分为优秀;8.55—9.25分为良好;6.00—8.50分为尚可。

(见表1)

第三条总体要求

1.运动员应表现出所演练的拳种及项目的技术和风格特点、应包含该项目的主要内容,动作规范、方法正确,表现出该项目的主要技法;

2.劲力顺达,力点准确,通过运动员的肢体以及器械表现出该项目的力法特点;手眼身法步配合协调,器械项目还需身械协调;

3.节奏恰当,表现出该项目的节奏特点;

4.结构严密,编排合理,整套动作均应与该项目的技术风格保持一致。

5.对练还须动作逼真、配合严密,攻防合理。

6.集体项目还须队形整齐,配合默契并富于变化。

7.配乐项目的动作与音乐和谐一致,音乐的风格应和该项目的技术风格相一致。

表1等级评分标准

等别

级别

评分分值

优秀

1级

10.00—9.80

2级

9.75—9.55

3级

9.50—9.30

良好

4级

9.25—9.05

5级

9.00—8.80

6级

8.75—8.55

尚可

7级

8.50—8.05

8级

8.00—7.05

9级

7.00—6.00

第四条裁判员执行的其它错误内容及扣分标准(表2)

表2其它错误内容及扣分标准表

错误种类

错误内容及扣分标准

扣0.1分

扣0.2分

扣0.3分

扣0.4分

扣0.5分

服装、饰物影响动作

器械饰物掉地

服装开纽或撕裂

服装、头饰掉地

鞋脱落

器械问题

器械触地

器械脱把

器械碰身

器械缠绕身体影响了动作

器械变形

器械折断

枪头掉地

器械掉地

出界

身体任一部位触及线外地面

失去平衡

上体摇晃,脚移动或跳动

手、肘、膝、足、器械的附加支持

倒地

遗忘和拖延时间

遗忘一次

有意拖延时间超过3秒

遗忘时间超过3秒以上

平衡时间

持久性平衡静止时间不足2秒

第二节表演项目评分方法与标准

第五条评分方法

表演项目的满分为10分。

裁判员根据运动员现场发挥的技术和表演水平,按照与“竞赛项目等级评分的总体要求”相符程度,并与其他的表演项目进行比较,确定该项目的等级分。

裁判员评分可到小数点后2位数,尾数为0~9。

第六条评定标准

分为3档9级,其中:

9.30—10.00分为优秀;8.55—9.25分为良好;6.00—8.50分为尚可(见表1)。

第七条裁判长对评分的调整

当评分中出现明显不合理现象时,在示出运动员最后得分前,裁判长须经总裁判长同意,可调整运动员的应得分。

裁判长调整分数范围为0.01分至0.03分。

第八条总体要求

一.以武术技术为主要内容,并能较好的吸收和融合其他艺术形式的元素。

二.能较好地利用其他艺术的表现手法,来烘托武术的技术风格。

三.结构严密、内容充实、技术熟练、配合默契、主题突出,富于时代气息,充分展现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

四.音乐与主题和动作密切配合。

五.富有创新意识。

第三节裁判长扣分和最后得分

第九条完成套路时间

完成套路时间不足或超出规定。

凡不足规定时间达2秒以内扣0.1分,达4秒以内扣0.2分,达4秒以上,最多扣0.3分;凡超出规定时间达2秒以内扣0.1分,4秒以内扣0.2分,达6秒以上,最多扣0.3分。

第十条重做

 1.运动员因客观原因,造成比赛套路中断者,经裁判长许可,可重做一次,不予扣分。

2.运动员动作遗忘、失误、器械损坏等原因造成比赛套路中断者,可重做一次,扣1分。

3.运动员临场受伤不能继续比赛者,裁判长有权令其中止。

经过简单治疗即可继续比赛的,可按排在该组最后一名继续上场,按重做处理,扣1分。

第十一条出界

身体的某一部位接触线外地面,扣0.1分;整个身体出界,扣0.2分。

 

第十二条参加人数

集体项目的人数,少于竞赛规程规定的人数,每少1人,扣0.5分。

第十三条配乐

配乐不符合竞赛规程规定者,扣0.5分。

第十四条最后得分的确定

裁判长从运动员的应得分中减去“裁判长的扣分”和加上“裁判长调整分”,即为运动员的最后得分。

第四节其他

第十五条其他

在竞赛性质、任务有特殊要求时,可在竞赛规程中做出相应规定。

一.场地示意图(附图一)

二.比赛时各组裁判员座位图(附图二)

说明:

裁判席在主席台对面,裁判员之间要有50公分的间距。

1、2、3、4、5为裁判员席

为仲裁摄像机位

★为裁判长

□为副裁判长

△为记录员

附图一:

场地示意图

全场比赛裁判席位图

仲裁委员会席竞赛监督委员会席

 

裁判席

总裁判长席总记录处席

附图二:

比赛时各组裁判员座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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