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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管理的问题及方法研究

银行账户管理的问题及方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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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2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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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本文围绕银行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方法进行了探讨。

首先从存款人类别认定方面明显缺乏依据,专用账户与临时账户开户与现有规定相抵触以及账户管理系统的功能设计存在缺陷等方面分析了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现行银行账户管理方法改进的建议上,本文提出了完善和修订《办法》,改革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模式,制定严格、合理的开销户制度,加快业务创新,提高服务效率以及尽快开发全国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强化对银行账户的监管等。

  一、引言

  银行账户管理作为中央银行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一种重要手段,在银行会计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银行账户是支付结算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银行账户管理是人民银行结算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强化账户管理,对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中央银行为强化账户管理,从账户的开立、审批和使用都加以严格的规范,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银行业竞争的加剧,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还存在诸多问题,现行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在诸多方面已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对现行的账户管理模式进行改进已是必然要求。

需采取措施加以规范。

  二、银行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包括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

一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文)等是中国境内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的主要文件依据。

《管理办法》及71号文等已经不适应目前办理业务的要求,某些方面还和国家2003年以后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存在冲突,并且当前使用的人民币账户管理系统运行中也发现一些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情形,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

存款人类别认定方面明显缺乏依据。

银行账户的开立前提是存款人必须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

《管理办法》将存款人划分为12类,账户管理系统将其细分为14类,但是没有详细说明划分标准和遵循原则。

而且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许许多多不同形式的经济主体不断产生,14类账户划分已不能涵盖众多的经济主体。

由于缺乏相关的适用文件,许多从事账户管理工作的人员在面对很多问题时往往无所适从,比如,事业单位或非企业性质的管理机构、单位的新类别附属及下属机构、服务机构等是否有资格开户,它们的开户应属什么类别,需要提供怎样的开户依据。

农村目前出现了一种新型的经济合作关系,如“××养殖公司”,“××养殖场”,“××养殖社”。

对此,工商管理部门向其颁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而技术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却认定为“其他机构”。

《管理办法》没有提供认定存款人类别的依据,有些地方专业银行录入后,人民银行却核准为“个体工商户”。

有的城市还出现新的下属机构。

这类主体在《管理办法》中并没有说明和提示,因此人民银行不予开户。

这种由于《管理办法》中仅规定14类存款人,不能涵盖众多主体又缺乏详细的账户分类依据和遵循原则作参考,从而引起的混乱现象比比皆是。

  2。

专用账户与临时账户开户与现有规定相抵触,不能满足现实需要。

《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按法律、法规要专门纳入管理的基本建设基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等,存款人可以申请开专用户。

第14条对临时户的开户明确规定是对于设立临时机构、注册验资等情形,存款人可以申请开临时户。

但是这两条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却难以执行。

《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验资须采用临时户。

但目前工商管理的实际情况是,企业验资基本上是通过中介财务公司开立基本账户完成的。

当前使用的人民币账户管理系统运行也限制非预算管理单位开预算类专用户。

但是这种单位实际是预算拨款,而且目前由于地方财政部门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将预算类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统一上收,实行集中管理,按国库集中支付制的要求必须开立专用存款户。

这样就出现了《管理办法》和其它制度的矛盾。

  3。

账户管理系统的功能设计存在缺陷。

(1)系统不能执行唯一性。

按《管理办法》规定,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户。

但在实际操作中账户管理系统不能执行唯一性。

操作员即使输入相同的证明人文件号与相同资金性质,系统都准予通过。

可见,相同的证明人、相同资金性质号与相同资金性质文件,是可以在系统中重复开立专用户的。

但在有的情况下,例如国库执行集中制时,用同一文号、相同资金性质的文件给上百个单位开专用账户,这也是实际需要的。

而异地预算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可以异地开立业务支出,汇缴专用户,但系统却不允许通过。

(2)系统不允许修改。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是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运作的。

但在金融机构录入开户信息、人民银行进行核准开出开户许可证的实际运作中,系统不能满足业务需求。

一是金融机构在录入开户信息提交后,发现有错误,却不能查询进行修改,只能重录或由人行修改。

二是人行审核提交开户信打印出开户许可证后,发现账户名称、账号有误,只能销户重开,金融机构只好让开户人重新提交开户资料、从头录入,人行重新审核开证。

这无疑增大了各方的工作量。

  三、对现行银行账户管理方法改进的建议

  现实的形势告诉我们,强化银行账户管理已是刻不容缓。

但要从根本上解决好银行账户难于管理的问题,就必须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

完善和修订《办法》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建议中国人民银行要进一步修订、明确《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使其更具普及性、操作性和法规性。

如:

提高基本存款账户主办账户地位,对附属机构的基本账户开立必须以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上级主管(或上级财务主管)意见证明为准;增加账户管理系统模糊比对功能,限制双重身份的存款结算账户的开立数量,减少银行营运成本;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条件,保证其真实性、合规性;完善与现行结算制度需要并适合市场经济需求的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提高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多角度数据汇总、查询。

下放并增加冻结账户、销户的账户管理权限到人民币账户管理系统4级操作员;加快出台与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相配套的结算存款账户收费标准。

  2。

改革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模式。

改善现有的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条件,取消纸质开户资料人工传递方式,利用互联网资源惯穿企业、开户银行、人民银行。

实现以互联网为补充,内联网为主导的现有账户管理系统网络资源模式。

以商业银行为前台,实现开户申请资料影像导入,以工作日为单位批量上传至人民银行,人民银行作为后台审核确认方,审核并联网核查各项申请开户的影像资料及数据资料,并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备案后回执提交行“已核准开户”信息。

这样不但减少商业经营成本,也杜绝了因企业或商业银行网点资料变更而引起的换证频繁行为,从而降低了人民银行的行政管理成本。

  3。

制定严格、合理的开销户制度,提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效率与监督水平。

针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量大、管理难度大等问题,建议人民银行总行进一步完善账户管理办法中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规定,制定严格、合理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销制度。

如:

对同一申请人开立账户的数量进行适当限制;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业务的睡眠账户实行强制销户制度;出台商业银行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年检制度;定期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梳理。

同时,建议商业银行间建立统一的个人账户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减少银行间账户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不断提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效率与监管水平。

  4。

加快业务创新,提高服务效率,树立服务促监管的大局意识。

人行应建立与金融机构、地方政府以及相关经济部门共享的区域性金融信息通道,将需要和能够向社会公布的账户管理信息发布到公众网络上,使政府、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能够及时、准确掌握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法规、制度,在授权范围内随时查询有关单位、个人的开户信息。

人民银行也可通过连接政府、工商、税务、技术监督部门的网站,适时了解存款人因撤消、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更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迁址等造成存款人基本信息变动,督促开户银行及时进行信息更正,确保开户资料的合规性和账户管理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不断提高账户管理水平。

  5。

尽快开发全国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强化对银行账户的监管。

完善账户管理数据库,实现账户管理数据库与同城清算系统的联网,实现账户管理系统的全国联网,从而达到信息资源共享。

同时,单位开户要使用实名全称,不让多头开户有藏身之所。

人民银行应定期不定期对商业银行的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查明原因,限期整改。

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多次发生多头开户的银行和企业,应列入“黑名单”,进行严密监控。

  总之,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只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不断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才能使人民银行的行政许可工作更好地为新时期经济发展服务。

关于改善金融服务促进创新型

农村金融组织健康发展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福银〔2008〕222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精神,为保证我省创新型农村金融组织[1]正确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依法经营,规范运作,改善服务,坚持面向“三农”,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到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的交纳范围及代理国库业务

   

(一)村镇银行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的交纳范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的通知》(银发[2008]47号)规定,目前暂比照当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执行。

今后视业务发展情况由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会计财务部门另行核定。

   

(二)村镇银行目前暂不代理国库业务和国债业务,今后视业务发展需要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二、利率定价机制和利率报备制度

   

(一)四类机构要提高利率风险意识,建立健全并执行科学的利率定价机制,按照贷款利率定价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并符合司法部门相关要求。

四类机构建立完善利率机制及实施新的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等相关情况要及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通过利率监测和调研,及时掌握四类机构定价情况,指导其完善利率定价机制,规范贷款利率定价行为,以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

   

(二)四类机构利率报备的程序分为两阶段:

第一阶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月填报利率监测报表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26号)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月填报利率监测报表有关事宜的通知》(福银[2008]49号)要求,将利率报备相关文件转发至四类机构,由四类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货币信贷部门对其利率报备人员进行培训。

四类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利率监测报备,于每月规定时间内(详见上述文件规定)将纸质报表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审核备案。

第二阶段,由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统一向国家外汇交易中心申请全省四类机构用户使用权,待批准后由四类机构直接在中国货币网上填报利率监测报表,其所在地人民银行各设区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部门负责对其利率填报人员进行网络使用相关培训,并负责审核、上报利率报表,确保其利率监测报表的准确、及时、真实。

四类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有关要求,按时准确真实地报备利率。

   三、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和系统连接

   

(一)四类机构要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计算机机房建设,配备专兼职计算机系统管理员,承担网络规划、应用建设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严格实行内网与外网、资金网与办公网分离。

配备防火墙系统,将外联应用系统服务器安装在停火区内,采取地址转换、访问控制、关闭非必要端口等技术手段,限制外网用户对内网资源的访问。

采用数字证书对网上银行业务进行安全管理。

做好防黑客入侵、防病毒感染工作,及时升级防病毒系统的病毒库、安装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的安全补丁,确保应用系统信息安全。

建立重要应用系统备份机制,制定并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真正做到应急能救急。

   

(二)四类机构原则上要通过专线采用委托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方式间接接入人民银行互联的金融城市网。

具体接入方式和安全保障事宜可参照与人民银行互联的金融城市网建设要求,由四类机构和受托银行业金融机构遵循市场规律和计算机信息安全原则,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根据业务成本协商自主确定费用,并签订协议。

省以下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人民银行总行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将四类机构直接接入金融城市网。

   四、支付清算管理

   

(一)四类机构按照文件规定可以申请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因为不办理存款业务,目前暂不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今后在经营指定业务时按照业务操作规定必须加入的可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四类机构加入上述系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人民币账户业务、人民币信贷业务、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的其他银行业务;2、经营指定业务按规定操作必须加入的;3、具备合格的支付结算工作人员;4、规范、安全的科技信息系统并已具备接入的相关条件;5、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四类机构加入上述系统申请流程:

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申请材料。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审核后,对符合加入条件的,将申请材料上报其所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审核后,对符合加入条件的予以书面批复。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收到书面批复后,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机构代码新增业务,在新增申请书上填写系统生成的银行机构代码,并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办理银行机构代码新增业务次日,银行机构代码信息正式生效。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及时将辖区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报备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二)四类机构由于业务量小、人手紧、素质参差不齐,可自主选择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

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申请加入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

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同意,任何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准擅自将其接入现代化支付系统。

   村镇银行加入现代化支付系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福建省内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2、支付结算业务已具一定规模,通过受托行代理已不能适应业务发展需要;3、原则上应选择福建省内直接参与者代理清算资金,以代理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4、配备具有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实践经验两年以上的工作人员;5、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具有可行的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

村镇银行申请加入流程:

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申请材料。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完成初审后,对符合加入条件的,形成正式文件(附申请材料复印件)逐级上报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收到正式文件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批复。

村镇银行收到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同意其加入现代化支付系统的书面批复后,由代理其资金清算的直接参与者通过行名行号系统提交申请信息,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通过行名行号系统初审后转报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总行审核无误后确定村镇银行加入现代化支付系统日期,并通过行名行号系统公布。

   村镇银行加入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福建省内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2、已加入小额支付系统;3、以分散方式加入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4、具备合格的支付结算工作人员;5、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村镇银行申请加入流程:

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申请材料。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完成初审后,对符合加入条件的,形成正式文件(附申请材料复印件)上报其所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对符合加入条件的村镇银行,通过行名行号系统向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提交申请信息,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通过行名行号系统初审后转报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总行审核无误后确定村镇银行加入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日期,并通过行名行号系统公布。

   (三)四类机构票据凭证及印章制作。

四类机构委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可由受托行提供票据凭证及相关印章。

具备条件的可申请自行印制票据凭证和刻制相关印章。

   四类机构票据凭证印制的申请条件:

1、经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票据业务;2、支付结算业务已具一定规模,通过受托行代理已不适应业务发展的;3、已建立健全票据领用、保管、使用及销毁制度,并具备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四类机构申请票据凭证印制流程:

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申请材料。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对符合票据制版条件的,形成正式文件(附申请材料复印件)逐级上报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向人民银行总行转报。

总行批准后委托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统一制版,交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印制厂印制。

                                                                                                                                                                     

   印章的刻制要随同业务的开办审批同步进行。

1、汇票专用章。

根据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的汇票专用章格式,确定汇票专用章式样,并报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备案。

汇票专用章应由经公安机关批准、具有承制公章资格的印章经营单位刻制。

2、本票专用章。

已加入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村镇银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刻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对机构全称、规范化简称、银行机构代码、本票专用章管理制度等进行描述;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初审后逐级上报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向本票专用章指定刻制厂家组织刻制后下发。

3、结算专用章。

四类机构自行组织刻制和管理,在内容及摆布与汇票专用章基本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业务管理需要增加其他内容。

   (四)村镇银行发行银行卡和布放ATM、POS(含固定电话转账设备)必须符合银行卡联网通用的有关规定,坚持“一柜一机、联网通用”的原则,事先应征得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同意后,向银联提出入网申请。

   (五)支付信息报送:

四类机构每季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支付工具结构情况季报表》、《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情况季报表》、《行内系统支付业务情况季报表》、《支付结算业务收入季报表》和《银行卡业务情况季报表》(如无银行卡业务可暂不填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汇总后,于季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五、会计财务、金融统计信息资料的报送

   

(一)村镇银行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转发人民银行总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福银[2004]76号)的要求,及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报送相关会计财务管理信息资料。

报送会计财务资料的种类:

1、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业务状况表、决算说明书等;2、会计核算基本制度;3、会计科目表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4、涉及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的资料;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会计财务资料。

报送时间:

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应于次年4月底前报送;其他会计财务资料应在发布或调整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

报送方式:

逐级上报省内人民银行各级会计财务部门。

    

(二)四类机构要按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调查统计部门报送金融统计信息资料。

报送内容:

四类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定期报送统计报表的通知》(银调发[2008]22号)要求,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格式见附件)。

报送时间:

目前执行季报制度,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调查统计处要求省内各市中心支行报送时间为每季后25日内上报。

四类机构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数据具体时间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确定。

报送方式:

电子文件以U盘或移动硬盘等存储介质的方式送达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同时送达加盖公章的纸质报表。

具体要求见《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定期报送统计报表的通知》(福银调[2008]20号)。

今后四类机构逐步实现电子化报送方式。

    六、征信管理系统的加入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规范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金融机构接入流程的通知》(银征信中心[2007]68号)要求,具备条件的四类机构可以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根据“先建立制度、先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做好申请加入的相关工作。

申请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需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或金融许可证;2、必须是金融机构顶级机构;3、规范、安全的科技信息系统并已具备接入得相关条件,可生成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要求的报文文件;4、保证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所要求的数据完整、及时、准确上报。

接入的申请程序:

四类机构需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经福建分中心审核后,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审批。

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前期准备工作:

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的指导和培训。

加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业网间互联前置综合系统;接受相关法规、制度、接口程序开发或人民银行数据报文生成系统、前置系统的使用等培训;建立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数据报送、信息查询、异议处理、安全管理、查错纠错机制、用户管理和岗位设置等);配合做好网络和数据测试。

   申请用户和邮箱:

经征信中心批准加入企业征信系统的机构,需向征信中心企业部申请机构代码、测试生产环境用户和征信中心内部邮箱。

申请流程如下:

填写“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机构代码申请登记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总部用户管理员申请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电子邮件用户申请表”;将申请登记表及相关附件传真至征信中心,同时将申请表原件寄至征信中心。

   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方式与途径:

接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四类机构,应将每日发生的信贷业务信息于第2个工作日内录入前置系统,并生成报文后,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业网间互联前置综合系统上报征信中心。

接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四类机构每月将上月发生的个人信贷业务数据用接口程序或人民银行报文生成系统生成报文后,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业网间互联前置综合系统上报征信中心。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2005]3号令)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加强对四类机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主要是:

1、四类机构的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2、四类机构是否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数据;3、信息是否安全合法地被查询使用;4、异议处理情况;5、四类机构是否存在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

   七、大额现金存取及反洗钱管理 

   

(一)加强大额现金存取管理。

四类机构可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批准,自主选择当地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存款银行办理现金存取业务。

四类机构开办业务中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大额现金存取管理职责,积极推行非现金结算,防止利用现金结算中断洗钱资金链条行为。

要强化客户尽职调查,加强大额现金存取监测,引导其向非现金结算转化,改变其用现偏好,健全大额现金存取登记制度和内控制度,严格责任追究。

   

(二)认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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